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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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
影响及对策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减刑、假释)工作条款的变动情况,指出新的变化对罪犯改造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监狱管理教育罪犯提出新的要求。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只有认真学习修正案中的新变化,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涵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犯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才能够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变动影响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中国当前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严格限制死缓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调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刑期上限,完善了减刑、假释的一些硬性规定。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变动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中涉及监狱刑罚执行条款较大变动的主要有:第五十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
(一)原刑法第五十条与修改后第五十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2)第
五十条增加了第二款。修改和增加本条内容,其立法原意,既是适应现代刑罚趋势的需要,加大对死刑的控制,逐步减少死刑,也是贯彻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通俗说,就是犯重罪的人,牢底坐穿,在漫长服刑生涯中体味自己的犯罪,成本有多大。从而体现法律的严惩性,对受害者也是一种安慰。
(二)原刑法第七十八条与修改后第七十八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原刑法第八十一条与修改后第八十一条内容对比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以下变动:(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方能办理假释。(2)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原指“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现修改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3)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
此处改动蕴涵着“监狱工作首要标准”、改造质量科学评估的精神。对拟报假释的罪犯,不能只作定性的确定,必须从入监以来整个改造表现,结合犯罪基本情况等要素进行科学综合评定。(4)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决定罪犯能否假释,不仅要考虑犯罪情节、改造表现,还要考虑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当地社区是否接纳等。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具有显著影响
(一)增加实际服刑期限,加重罪犯心理负担,增加监管安全隐患以第五十条为例,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实际服刑时间延长。与原条款相比,最大服刑时间相差十年。以第七十八条为例,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以八十一条为例,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必须十三年以上(原是十年以上),实际执行刑期延长三年。对于身陷囹圄的罪犯而言,在高墙之内的每一天都是一种难以言表的煎熬,对受害者的愧疚,对家人的思念,对自由的渴望,对未来的憧憬无一不是通过时间来度量,但是修正案后,增加的期限犹如一根压垮骆驼的稻草使人喘不过气来。增加了刑期,即是减少了自由,这无疑会加重罪犯的心理负担,为监狱的监管安全带来隐患。
(二)增加限制条款,失去改造动力,影响罪犯改造积极性以七十八条为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
作出强制性规定。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假设一个二十岁的罪犯被判处死缓且限制减刑,等到刑满释放时可能已经年过半百,生命之花尚未开放就已枯萎;刚刚而立之年的罪犯,释放时可能已是年逾花甲,成为家庭的累赘;一个四十岁的罪犯,获释时可能年过古稀,或者等不到那一天就早已不在人世。面对残酷的现实,每个罪犯都会感到前途渺茫,思想消极。[3]又假设某罪犯入监一段时间以后,通过一次或两次减刑,按照本条规定已不能减刑时,监狱计分考核、行政功奖对罪犯本人来说已无实质意义,这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
(三)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增加干警压力,对教育改造提出新要求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罪犯由于实际服刑时间延长,减刑受到限制,一些罪犯便会产生极度忧虑和沮丧的心理,感到刑期遥遥无望,前途渺茫,生命在一点点逝去,进而对自己感到悲观、失望甚至绝望,不惜通过自杀方式获得解脱;更有极少数此类罪犯,恶习难改,畏惧于漫长刑期,产生“与其老死高墙,不如拼死一搏”的动机,铤而走险,实施越狱脱逃等行为。如若罪犯丧心病狂,打击报复,处在监管一线的干警则首当其冲,其生命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同时当前的监管环境对监狱警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罪犯自杀或是脱逃,相关干警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和影响,轻则受到行政处分,重则受到刑事处罚。新变化致使部分干警无所适从,出现不敢管、不想管、管不了的情况,对教育改造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