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条例【最新】
《审计条例》
《审计条例》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一)依法审计;(二)廉洁奉公;(三)忠于职守;(四)坚持原则;(五)客观公正;(六)保守秘密。
第六条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
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一)总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
(二)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
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五)公司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最新版全).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七)其他。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2007 年11 月29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四)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年 月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国家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师)协会是由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成立的自律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部门;(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三)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金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四)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单位的具体条件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2024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七篇)
2024年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一、审计范围与职责(一)对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全面审计;(二)审查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三)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督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四)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单位要求,执行其他审计任务。
二、内审小组权限第十三条内审小组依法享有以下权限:(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提交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与单位相关会议,并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会议;(三)参与制定或提出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并进行现场勘查;(五)检查计算机系统及其存储的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获取必要证明材料;(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或重大损失浪费行为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采取临时制止措施;(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重要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资料,经批准后有权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改进管理和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及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可向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三、审计管理与报告第十四条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审计规划、年度计划、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及队伍建设等关键事项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科室应及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报告给单位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并将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整改情况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区审计局备案。
四、审计程序与协作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的实施应遵循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及本单位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在对内部管理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内审小组可参照国家相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规范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单位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单位整体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单位基本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单位各科室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为查处科,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本单位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上级审计机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单位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科室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各科室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单位需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对各科室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
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制定了内部审计准则(第2201号),下面是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2201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行为,保证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组织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控制审计活动。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使之有效运行。
内部审计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促进组织改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
第五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以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组织单个或者整体控制目标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关注串通舞弊、滥用职权、环境变化和成本效益等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第六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内部控制审计应当真实、客观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
第八条内部控制审计按其范围划分,分为全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内部控制审计。
全面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所有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个要素所进行的全面审计。
专项内部控制审计,是针对组织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项业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某些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章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审查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组织层面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条例
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管制约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公司系统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企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审计。
第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经过审计。
未经离任审计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应当作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第六条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纪检审计监察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集团)公司审计机构受(集团)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
第七条企业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同意,聘请临时或专职的特约审计员。
第八条审计人员(包括专职、兼职和特约审计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九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机关、财税部门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到以下各点:㈠实行依法审计;㈡坚持独立审计、做到客观公正;㈢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处理各方面的关系;㈣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㈤严守审计纪律,不泄露审计机密。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任务及权限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有关决议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是审计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财产是否保值、增值,利益分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审计机构除上述工作任务外,还应办理(集团)公司领导或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专项审计任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有下列权限:㈠有权检查各种资产、帐目、凭证和报表;查阅各类合同、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所属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㈢有权参加生产企业有关部门或者所属企业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㈣有权检查重要决议的贯彻;㈤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选择适当方式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章程
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管理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效果,防范风险,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遵守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条内部审计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风险管理进行审计。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以下权限: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检查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条例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条例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条例一、引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有效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进行独立、客观、全面的监督和评估的一种管理工作。
为规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能,制定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计机构与人员2.1 审计委员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选举并由股东大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具有会计、财务或审计背景知识。
2.2 审计内部组织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内部组织,负责执行审计委员会的决策,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内部组织的人员应具备高素质的审计专业知识和经验,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审核和评估工作。
2.3 审计外包机构上市公司可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审计外包机构,进行特定范围的内部审计工作。
选择审计外包机构应审慎选择,并签订明确的合同,确保审计质量和数据的保密性。
三、审计范围3.1 审计对象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对象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等。
审计委员会可以决定对特定部门、项目或交易进行特别审计。
3.2 审计程序审计内部组织应采用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运用审计程序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计。
审计程序应涵盖审计计划制定、风险评估、内部控制评价、数据分析、检查核实、报告撰写等环节。
3.3 审计周期上市公司应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审计周期。
四、审计结果4.1 审计报告审计内部组织应及时编制审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范围、审核过程、实施结果、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给审计委员会,并报告给董事会。
4.2 审计结果应用上市公司应根据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建议,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审计委员会应监督和评估公司对审计结果的应用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
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三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五十三号《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第三章审计方法和程序第四章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联动机制,保障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
《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
《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随着国内外知名企业一系列经济丑闻的曝光,人们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以下是浙江省内部审计规定,欢迎阅读!浙江省内部审计法规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为促进目标实现,保证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有效而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上市公司和地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行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或者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本单位或者本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纳入单位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授权其内部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配合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学习宣传提纲《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内审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审计法制建设、审计体系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建设的一件大事。
一、《内审条例》的立法依据《内审条例》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同时,参考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四号)的相关规定。
二、《内审条例》制定的背景1(一)立法背景。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下,在各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与督促下,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着力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探索中不断前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6年底,我省内部审计机构达到3080个,专(兼)职审计人员近15,000人。
近三年来,共开展审计项目万项,查出损失浪费亿元,促进增收节支亿元,纠正违纪违规金额亿元,被采纳的审计建议万条,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2人,为四川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是我省内部审计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责和权限不清晰,2定位不准,影响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不规范,潜在风险大,审计工作效率不高,工作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各部门、单位对内部审计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有效地发挥内部审计的预警、防控和促进作用;四是单位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权威性不高,审计成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影响了审计效能。
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最新版全).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七)其他。
内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集团暨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以下简称“内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全资企业及其下设分公司、办事处的内审工作。
各控股企业及其下设分公司、办事处的内审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第三条[内审机构]集团设立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向审计委员会和集团分管总裁、总监(以下简称“集团领导”)报告工作,独立开展内审工作。
全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开展本企业的内审工作。
第四条[专业能力]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人员”)应当具备胜任内审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全资企业的内审人员、控股企业中由我方指派的内审人员,须经集团审计部进行专业技能考察后,方可赴任。
第五条[临时抽调人员]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报经集团领导同意,集团审计部可以从集团其他部门和全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临时抽调人员从事内审工作。
集团审计部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审计分组]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审计小组,分别派往各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任务。
第七条[岗位责任制]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管理,督促内审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审计原则]内审部门和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回避]内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者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独立审计]内审部门依照本条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下属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保护]内审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审计任务,受集团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和集团领导的支持与保护。
万科集团内部审计条例
1.目的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
2.职责2.1 审计室根据本条例规定组织开展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监督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和修改。
2.2 公司所有单位及各级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认真履行审计决定。
2.3 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根据本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审计职责。
3.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万科公司及下属单位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
4.方法和过程控制4.1 总则4.1.1 为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结合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4.1.2 万科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评价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
4.1.3 万科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
4.2 审计机构及人员4.2.1 集团设审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审计室是公司下设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审计主任、副主任和主管由审计负责人提名,由总经理任免。
4.2.2 审计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财务会计,通晓企业管理,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4.2.3 审计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公司政策和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审计人员在遇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3 审计的职权4.3.1 万科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维护内部控制系统的完整性、有效性。
4.3.1.14.3.1.2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在内的审计相关资料,查阅公司相应的文件资料,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的审计证明资料。
4.3.1.3 针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及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并检查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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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条例
第一章
折叠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折叠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折叠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使用、管理财政拨款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公共基金(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国有金融机构;
(三)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四)股份有限公司;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单位。
折叠第四条
省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省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折叠第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非营利、自律性民间组织,依照章程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协调和服务,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折叠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实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
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失察责任。
折叠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实施审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
折叠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折叠第九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经费列入预算,保证内部审计必需的经费。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
折叠第十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一)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关;
(二)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三)国有地方金融机构;
(四)上市公司;
(五)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由省审计机关会同省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规定。
折叠第十一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资产总额一亿元以上的单位,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主任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总审计师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审定审计事项的结论性意见、内部处理决定和建议等。
折叠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培训。
折叠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
(二)具有审计师或者其他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从事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
机关所属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不具备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折叠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
办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
折叠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回避的规定。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
折叠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
(二)审计长期和短期投资;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审计以及审签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事项;
(四)审计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审计经济效益情况,审签有关合同;
(六)评审内部经济控制制度;
(七)根据需要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折叠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营决策等会议;
(三)审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计算机财务会计管理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封存;
(七)公示审计结论性文件,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密事项除外。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折叠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折叠第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
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
折叠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拟订当年审计项目计划,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折叠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单位应当选派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折叠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折叠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
折叠第二十四条
其他内部审计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
折叠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折叠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折叠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由于前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折叠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折叠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机关、有关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相关工作的参考依据。
折叠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折叠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对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意见,单位负责人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并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
折叠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发现内部审计报告不适当或者不合法,应当责令其单位
限期改正。
折叠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审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取消从业资格: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审计机关会同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折叠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主管部门发现单位领导人员或者被审计对象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折叠编辑本段第七章
折叠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折叠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