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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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省直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号)精神,现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是环渤海地区与长三角洲地区的重要结合部、黄河流域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东北亚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区位条件优越,海洋资源丰富,科教优势明显,海洋经济发展基础良好,在促进黄海和渤海科学开发、深化沿海地区改革开放、提升我国海洋经济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要把《规划》实施作为深化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快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推进陆海统筹发展的重大举措,坚持科学发展,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海洋经济综合竞争力,推动这一地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

工,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空间布局、发展重点,抓紧完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明确重点试点领域,积极探索有利于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创新合作方式,加强与环渤海地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对接合作。

三、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支持和指导。要按照《规划》要求,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支持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体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指导和帮助地方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海洋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与督促检查,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实施情况。

附件: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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