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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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单位应派两名中共正式党员干部,持《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到保管档案单位查阅;处内查(借)阅档案需持《处内查(借)阅干部档案审批表》。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如有特殊需借出使用时,要经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负责人批准,借用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意保密,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和转借他人。借阅档案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

3.查阅、借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摘抄、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档案部门的同意,方可摘抄、复制、拍摄。

4.查阅档案时要注意爱护材料,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抹、勾圈、批注、折叠、撤换档案材料。

5.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定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有关部门公章。

6.查(借)阅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7.编写党史、军史、革命斗争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工或因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查阅其履历表和自传材料。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各单位部门查(借)阅档案的情况,应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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