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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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郴州市房产局(2018年12月14日)我国自2000年推行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以来,对规范和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成熟和群众维权意识的升高,2000年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满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住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销售投诉增多,行业、企业声誉受到影响,企业为处理投诉纠纷,也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财力,拖延了正常发展。

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于2014年联合推出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4-0171)》。

新版《合同》充分结合《合同法》、《物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最新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与2000年版《合同》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条款内容较细,增加了商品房抵押情况、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交付条件、商品房质量、前期物业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买受人信息保护等条款和内容。

针对商品房交易中容易发生的纠纷,特别是在商品房交付、商品房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均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减少和有效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涉房投诉提供了依据。

从形式方式上看,新版《合同》采取章节式体例形式,包括了封面、章节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和合同主条款及附件,并对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归类,合同文本整体框架更为清晰,并根据商品房预售、现售交易的不同特点,设置了更多更细的提示性条款,提示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履约。

从内容方面看,新版《(预售)合同》共10章29条主条款,并设立了11个合同附件。

10章的内容分别为:合同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前期物业管理和其它事项。

《(现售)合同》共8章26条主条款,设立了12个合同附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V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建房[2014]5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房[2014]5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官网 第1页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房[201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
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
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
文本》(GF-2014-0172)。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
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
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与住房城乡
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年4月9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房地产纠纷在各类民商案件中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房地产纠纷案件又掀起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高潮。

众多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是最突出的。

为了帮助当事人签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防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发生,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向和律师撰写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一文,逐条讲解每条含义,尤其是签约时,每条应该注意防范的问题。

希望王律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解读,能够对当事人及律师同行有所裨益。

关于《示范文本》封面[解读]这是最容易为购房者所忽略的内容。

封面告知:“编号:GF-XX年-0171”。

这一信息告诉我们,XX年的《示范文本》是目前正在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版本。

因为在此之前,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还曾发布过其它版本的《示范文本》。

封面信息还告诉购房者,《示范文本》是正规印刷装订的,不是用订书机装订的,同时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字样。

上述信息,可以帮助购房者判断行将签订的文本是否是《示范文本》。

需说明的是,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必须以《示范文本》签约。

但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必须向购房者明示上述《示范文本》。

法律之所以规定发展商必须向购房者明示《示范文本》,就是为了防止在发展商单方制订的格式合同中设立合同陷井,欺诈购房者。

无论购房者是否以《示范文本》签约,自己签约的合同和《示范文本》对照,从而发现有无问题,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好办法。

还需说明的是,《示范文本》本身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这既有对《示范文本》条文理解上的歧义问题,也有《示范文本》的缺陷问题,以下的解读中将详述。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文颖律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老《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概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用以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目前实践中最常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于2000年联合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

该示范文本是两部门在原《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GF-95-0171)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改进而成的。

政府部门制定示范文本的原意是将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起到示范、引导作用,并非强制使用。

但在实践中,示范文本已经成为各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的首选甚至是唯一文本。

因此,认真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确切含义并且公平合理地签订好示范文本就成了每一个开发商必须足够重视的课题。

本文将依据《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对示范文本进行逐条解释,并对如何填写做深入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内容略)【释义】该部分是对文本的简要介绍,包括文本的性质、商品房定义、填写说明、解释权归属等内容。

其中,有关填写方法的规定(第3、4、5条)应详细阅读,并在填写过程中严格遵循。

充分利用好文本中授权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部分,能够弥补该文本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而且规范、清晰的填写也有利于开发商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

【常见问题】有些开发商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潦草,没能严格按照“说明”第5条的方式在相应部位划勾或划差叉,导致文本混乱、及其不规范、不严肃。

【对策】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说明”填写文本。

建议有条件的开发商品采用专业打印软件打印合同文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内容略)【释义】该部分详细列明买卖双方(包括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常见问题】有些售楼处工作人员往往忽视对买方基本情况的填写,出现地址不详甚至错误,给以后发送入住通知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导致公司损失【对策】卖方的基本情况应以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相关内容为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建房[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商品房交易秩序,贯彻《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贯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及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系。

自本合同示范文本颁布之日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4月9日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GF-2014-0171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引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买商品房时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为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进行解读,帮助购房者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和作用。

1. 合同主体和定义合同主体是指合同双方,即买方和卖方。

示范文本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此外,示范文本明确了商品房、交付、物业管理等相关定义,确保双方对合同中涉及的术语有一致的理解。

2. 商品房信息和质量要求该部分主要包括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和质量要求。

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楼层、面积、用途等;质量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示范文本要求卖方在合同中明确商品房的信息和质量要求,保证购房者对所购房屋的了解和可靠性。

3. 房屋交付房屋交付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全部款项后,卖方将商品房交付给买方的过程。

示范文本明确了房屋的交付方式、时间和验收标准等相关要求。

买方可以据此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付,确保交付的房屋符合质量要求。

4. 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中价格和支付方式的规定对双方都非常重要。

示范文本要求明确商品房的总价、首付金额、贷款金额等信息,并规定了首付和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此外,示范文本还规定了相关费用(如物业费、装修费等)的支付方式和责任归属。

5.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

示范文本规定了双方在合同解除和违约情况下的权利和责任。

例如,如果双方一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则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6. 纠纷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纠纷。

示范文本规定了双方在纠纷解决时的方式。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7. 其他条款示范文本还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的条款。

例如,关于合同生效和变更的规定、信息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的适用法律等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DOC)

GF-2014-0171 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出卖人: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说明专业术语解释第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其他事项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解读

商品房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主要变化]1、旧版中的“土地使用权”改为新版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改为“载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2、旧版中“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移至新版中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中。

[分析]1、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此处将“土地使用权”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响应《物权法》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以追求法律用语的精准,并为适用《物权法》解决相关纠纷提供援引可能。

2、旧版合同中把“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作为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的内容,在逻辑上认为该部分内容仅涉及行政机关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审批、许可、核准等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否定了买受人针对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开发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能性。

新版合同将“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移至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则不仅肯定该部分内容仅涉及行政机关与开发企业之间的审批、许可、核准等行政法律关系,并且为买受人针对违反土地规划用途与土地使用年限的开发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通道。

[对策/建议]合法建设,如实填写。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预售许可证号为;或者,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备案号为。

[主要变化]明确现售商品房的备案机关与备案号。

[分析]该部分内容存在办理顺序上矛盾。

通常的交易程序是:确定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合同备案,在合同未签订之前如何知晓备案号码?新、旧版合同均约定出卖人承担合同备案义务,若此处先行填写的备案号码与实际备案号码不一致的,开发商可能面临一定程度的违约风险。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示范文本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托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托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托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矩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商议全都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专家深度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专家深度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专家深度解读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东江时报讯合同分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开发商“一房二卖”须加倍赔偿买主……昨日,市房管局举办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知识讲座,邀请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修订专家组成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主讲,对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版合同分预售和现房两个版本今年,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记者看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共有10章,仅正文就有26页。

新版合同文本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对期房、现房采用不同合同文本。

新版购房合同中,不少内容是硬性规定,例如,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工程建设,并要求开发企业公布监管机构、监管账户和账号;楼盘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条件和时间表明确写在合同中,包括公共绿地、小区内非市政道路、物业服务用房、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绿地率、规划车位和车库等公共设施配套的交付时间、工程进度;增加了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查验的相关约定,明确规定要先验房,然后再交房;特别约定如果开发商不承担质量保修义务,必须由另一家单位来承担连带责任,这另一家单位可以是开发商的股东或者关联公司。

新版合同一分为二,形成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版本。

新版合同在“商品房基本状况”中增加“预售依据”一栏,注明该商品房由哪个单位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等。

此外,还新增房屋“抵押情况”、“房屋权利情况”。

“预售房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这些措施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从而完善现在的预售制度,防止开发商把已经卖给购房者的房子违规抵押给银行,同时督促开发商提高建房质量。

”程啸说。

合同内容具有强制性“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大的亮点,就是合同内容具有强制性。

”程啸介绍,以往的旧版合同,房地产企业在和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往往在合同正本中只写一个大概情况,但在附件里却增加了很多有利于开发商的条约,消费者只能无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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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文颖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rnt地址:
营业执

八、

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邮政编码 :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

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O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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