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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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方针与训育内容述论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警察教育方针与训育内容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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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编 号 : 9 B 3 0 S 0 2。 收 稿 日期 : 0 0 0 —1 2 1— 3 l
作 者 简 介 : 静 , 1 7 一 ) 女 , 宁人 , 史 学 博 士 , 川 警 察 学 院思 想 政 治 理 沧教 学部 讲 师 。 孙 (9 3 , 辽 历 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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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京总统府历史变迁看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由南京总统府历史变迁看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由南京总统府历史变迁看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近代的中国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深究的时期,一个天朝大国,一个世界强国,最终却成为世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争先进攻的“香馍馍”。

这是一个屈辱的、动荡的、顽强的、拼搏的、探索的时期,是一个不断的失败走向成功的时期。

深究这个时期的政治制度是了解这个时期历史的主要途径。

而南京的那座位于南京长江路292号的总统府,见证着中国明清时期政治制度的演变,见证着中国清末农民起义的政治,见证着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下的兴与衰,它就是一部中国近现代政治制度的演变史。

一、明朝政治制度的演变总统府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明太祖朱元璋时期。

1368年,明太祖推翻元朝以后,在南京建立了统一的明王朝政权。

为了笼络人心,巩固政权,在此建造了这座规模宏大的汉王府,用来安置汉王陈友谅之子陈理。

明朝迁都北京后,成祖朱棣封其次子朱高煦为汉王,在此设汉王府。

(一)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由于宰相胡惟庸谋反,于是为防止宰相权利过大威胁皇权,明太祖废除了秦、汉以来实行一千六百馀年的丞相制度,由吏、户、礼、工、刑、兵六部直接向皇帝负责,每部只设一个尚书,两个侍郎,达到相权与皇权的融合,使皇帝独揽大权,皇权得到强化和加强。

在强调集权的同时,为防止属下权利过大,也注重分权和监察,国家的军权、行政权、监察权三权分立,分属不同的部门,相互牵制制衡。

但是,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皇帝本身,这也是导致繁杂的国事集于皇帝一人的原因。

(二)明成祖朱棣时期明成祖朱棣夺权之后,将都城迁往北京,使行政中心北移。

朱棣为加强自身统治,对于建文时期的的忠臣进行残酷的诛连和屠杀,之后选取资历较浅的官僚入阁参与机务,解决了行政机构的空缺。

同时,朱棣重视监察机构的作用,设立分遣御史巡行天下的制度,鼓励官吏互相告讦。

他利用宦官出使、专征、监军、分镇、刺臣民隐事,设置镇守内臣和衙门,恢复洪武时废罢的厂卫合势,发展和强化了专制统治。

二、清朝时期的政治制度(一)盛世时期的清朝政治制度明朝被清朝所灭之后,清王朝把汉王府改建成两江总督衙署,管理江南军政事务。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

南京国民政府的行政制度分析一.中央政制部分国民党的政权建设在名义上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权能分治”及“五权宪法”等思想为理论基础。

根据孙中山的设计,建国进程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分别实行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种不同的统治方式。

“军政时期”的国民政府孙中山所说的“军政时期”的政府,是指1925年7月至1928年10月国民党所建立的中央政府,即初期的国民政府。

1925年3月,孙中山逝世以后,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7月1日通过了《国民政府组织法》,于是国民政府正式成立。

《国民政府组织法》全文共10条,其要点有三:一是国民政府在中国国民党的指导与监督之下行使全国政权。

二是国务采用委员合议制。

三是中央政府采用二级制。

初期的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央的指导与监督下掌握全国政务。

国民政府采取委员会形式。

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任期不定。

委员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5至7人为常务委员,执行日常政务。

除了1927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设主席外,其他时期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在推选国民政府委员时,指定1人为主席。

从规定来看,主席也没有什么高出其他委员之权,只是负责召集国民政府委员会议,至于公布法令及其他文书,是由主席与主管部长或常委署名,以国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在不设主席时,签署文件须有委员3人以上署名。

国民政府的内部机构,先后成立有秘书处、副官处、参事处等。

至于行政各部,设有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内政、工商、农矿等部,以及教育行政委员会、建设委员会、侨务委员会、蒙藏委员会、禁烟委员会等等。

初期的国民政府,并未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一切法律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政治会议所制定。

1927年中央特别委员会时代,政治会议一度取消,立法权即由国民政府行使。

直至1928年3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立法程序法,立法权才有明文规定。

国民政府初期,虽没有设立正式的立法机关,但设有专门管理法律起草与审议的机关。

试析国民党《训政纲领》的实质

试析国民党《训政纲领》的实质

我们知道, 实现民主政治, 是孙中山终身奋斗的 目 , 标 孙中山生前本着主权在民的一贯立场 , 提出了“ 权 能分治” 的著名主张。他认为要避免产生因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出现的专制现象, 防止个人独裁和人民对政府 权力的失控, 同时又使人民有“ , 权”政府有“ , 能”具体做法是把国家政治权力分为“ 政权” 治权” 和“ 两部分。 政 权 即必须 在共 和制度 下人 民有选 举 、 罢免 、 创制 、 复决 四种 权力 ; 选举 权是 人选举 官吏 和被选 举 的权力 , 是废 除以财产为标准的普遍选举权 ; 罢免权是人民撤换不能代表人 民利益的官吏的权利 ; 创制权是人 民以公意创 立各 种法 令 而政府必 须 执行 的权利 ;复 决权 是人 民废 除和修正 政府 所制 定 的不 利 于人 民利益 的法律 法令 的 权利 { 治权指政府设立的行政 、 立法 、 司法 、 考试、 监察五种权力 。在此基础上 ,用人民的四个民权 , “ 来管理政 府的五个治权 , 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 ,人民和政府的力量 , 才可以平衡” 不可否认 . 中山 。 孙 先生的“ 权能分治” , 说 固然包含低估人 民群众历史作用的因素 , 但其根本精神还是为了实现“ 主权属于人民” 和“ 官吏是人民的公仆”避免政府凌驾于人 民之上。 , 孙中山认为“ 日我们主张民权 , 今 是要把政权放在人民掌 握之 中”“ ,凡事都应该 由人民作主” 主权在 民是孙中山先生建国大纲的内涵实质 , 。0 也正是孙中山先生训政
0这些规定形成了国民政府主席集权制以法律的形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训政纲领虽然在内容及形式上确与孙中山的训政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根本精神上并非全然一致他们在政治取向上是不同的它实际上是对孙中山建国大纲的背叛是中国封建集权主义的再现是蒋介石国民党集团为国民党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制造的法统依据是服务于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利益的工具是蒋介石借以掩盖法西斯独裁统治的遮羞布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中华民国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在政治变幻无定,战乱频繁的环境中仍然初步构建起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各项部门法律。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仿自欧洲大陆法系,部分吸收了英美、苏联的法律,同时保留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些传统规范。

这一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具有前导性的示范规则体系,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无疑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没有使中国迅速变成法治社会;社会生活更多地是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而不是按照近代法律体系确立的规则进行,法律没有能够形成其应有的权威。

对近代法律的如此命运,中华民国的历届政府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近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

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经过数千年的相互选择、渗透与兼容,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稳定的有着强烈自我特质的复杂有机体;近代法律体系作为主要来自于西方的规则,其实施的主要障碍在于它与这一有机体难于兼容。

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当中,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既有立法与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部门分类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家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

“六法全书”一词源白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先后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及法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典、宪法,以此六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法典,号为“六法”。

清末变法后这个词传人中国,形成“六法全书”的说法,泛指整个成文法体系。

在进行法规汇编时即按照六法体系进行,在六法法典之后汇编有关的法律。

民国初年的“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比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即决定“民商合一”,不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这样一来所谓“六法全书”改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论国民党的训政

论国民党的训政

论国民党的训政国民党不断标榜其训政统治是“履行总理手定训政程序之遗教”,秉承中山先生的遗志而建立的,但实际上只是在形式上继承了孙中山的理论,实际上却背离了孙中山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具有明显的独裁色彩。

由于作为训政主体的国民党虽然有独裁之心,但明显缺乏独裁之力。

这种独裁之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训政始终面临着合法性危机。

面对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国民党采取的是武力压制、开“宪政支票”又不断拖延相结合的应对策略。

国民党的这种策略本来是想平息民众的不满,但实际上反而使其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国民党的宪政许诺提高了民众对宪政的期望,同时为民众发起宪政运动提供了机会和借口。

国民党对待孙中山宪政理论的态度。

训政理论是孙中山宪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党“训政”统治最重要的合法性来源。

其基本内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训政是中国革命必经的程序。

孙中山认为中国民众久处专制统治之下,奴性深重,如果“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抬他做起皇帝,定然是不会做的”。

倘若民众不经过训政时期的必要训练而实施宪政,非但不能得到真正的宪政,而且会带来诸多弊端。

“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涤荡,新治未由进行。

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

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

”因此,必须“创过渡时期为之补救”。

其次,训政时期实行以党治国。

1914年,孙中山曾提出要由国民党总揽政权,但到1924年孙中山修正了以前的主张,提出以党治国仅是以党的主义治国,并提出借党外人才的思想。

再次,在国家架构的设置上,孙中山主张实行五权宪法制度。

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由人民掌握;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种,由政府掌握。

人民可以凭手中的政权控制治权。

1928年8月,“从五次全会开会之日起,我们要继续国民革命,开始去做训政时期的工作。

”蒋介石宣布道。

它标志着训政时期的开始。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对训政时期的任务和基本方针,以及对党与政府、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完成了对训政时期的制度建构。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立法院的制度设计、运行和定位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立法院的制度设计、运行和定位

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立法院的制度设计、运行和定位丁天立 张仁善(南京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93)提要: 立法院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结束“军政”开启“训政”之时所建立的五院制政府中执掌“治权”的重要职能机构,也是晚清民国以来,推动中国收回“治外法权”以实现司法独立和法制近代化的关键一环。

基于孙中山先生藉立法院的组织架构以划定整个国民政府的政治体系,以及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政权统治形势,立法院成立初期在整个国民政府立法体制中的定位,就直接反映了国民党政权在处理立法冲突之时的政治取向。

通过对立法院职权设定和具体运作方面的实证分析发现,立法院实际上已经颠覆了孙中山先生所谓“宪政民意机关”这一预设,经过胡汉民等人的改造,已然成为国民党“司法党化”下的行政立法机关。

关键词: 国民政府;五院制;立法院;立法委员;议会中图分类号: K2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20)03-0222-08 作为正式的立法机关,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LegislativeYuan)成立于民国十七年(1928),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挑战极为严酷:一方面,政治权力久已落入地方军阀之手,他们常常忽视民众的福祉,只求依靠军事实力来增加个人的财富和权力;另一方面,道德社会的觉醒被打断,“即有关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价值观的适当关系的广泛而深入的共识,它对传统中国的稳定曾作出过重大贡献———已经崩溃,取而代之的是混乱和争斗”[1]。

面临如此境况,肩负立法重担的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用很短的时间分别草拟、修订和审议了各项法律议案,并逐次完成了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等重要法典的编纂,“渐以完成训政,促进宪政,厉行法治,实为中华民国立法最盛之时期”[2]245。

南京国民政府的“黄金十年”,立法院可谓立下汗马功劳。

但是,由于国民政府初期针对立法院的设计,在宪法理论与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

国民党治下的南京国民政府,率先试行“五院制”,此举与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本意在时间节点上并未同步,使得立法院作为五院之一的立法机构,本应作为“民意机关”出现在宪政时期,却吊诡的早产于“训政”开始时期,以致对这个“怪胎”的定位颇为模糊。

国民党军队的政工和培训制度

国民党军队的政工和培训制度

国民党军队的政工和培训制度
国民党军队在初创及北伐前期曾建立并实行党代表、政治部、党部三重党的领导体制。

蒋介石在占领上海,发动"四一二政变"之后,取消了党代表制和各级政治部,但仍保留了政工制度,将政治部改为政治训练部或政治训练处,而部队中的国民党特别党部仍然被保留下来,蒋亦将此视为国民党特别是他本人能够绝对控制和领导军队的一项重要保证。

国民党在十年内战期间创办了许多军事院校以培养人材。

民国十七年(1928年)在南京成立了中央陆军军官学校,由蒋介石担任校长,每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千余人。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又增设高等教育班,招收基层军官深造,学制1年。

此外,还建立陆军大学,招收初中级军官。

同时国民党还创办了步、炮、骑、工、辎重、警、海军、航空、防空、兵工、军需、军医、测绘、兽医等学校。

在蒋介石的嫡系部队中,凡军官均必须经过军队院校培养或专业训练,才可被任用。

而且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常被调去进行短期或长期培训。

蒋介石对军官培训是十分重视的,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6月,就曾在庐山开办军官训练团,训练了初中级军官7000多名。

次年,蒋又下令全国各部队高级军官分赴庐山集训。

国民政府军队政训工作浅见

国民政府军队政训工作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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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领导下 , 学生军所到之处 , 秋毫无犯 , 不扰 民间一草一 木, 照价购物 , 保护人 民, 因而受到群众的称颂 。“ 东江人
作者简 介 : 杨鸽(96一)女 , 18 , 陕酉西安人 , 西北大学中国近现代史专业 2O 19级硕士研究生 , 3 研究方向: 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 政
成 败 的原 因时 , 多次指 出缺 乏一 支 独立 的党 军 是干 不成 革 命 的 。他认 识 到“ 党务 为革命 之基 础 , 乃 建 国之首 功 。 革命 九年 以来 革命 尚未 能达 目的 , 皆有 党务 不 振 ” ㈣ 。为 … 战胜 利 。在黄 埔新 军 中从 政 训首 先人 员做 起 , 们 身 先例 他 行, 严守 纪律 十分 勇敢 , 兵深 受 鼓舞 。军 校规 定 , 士 每个 士 兵胸前 所 配符号 的背 面都 印着 “ 国 家 、 人 民、 爱 爱 不贪 财 、
军 出:军队之打仗是为人民而打的, “ 是为解除人民痛苦进行 众欢 迎 , 民关 系相处 良好 。 的 , 为实 现 主义 而奋 斗 的 。 【 ‘泓’ 民党 人 至 始 至终 是 ”‘ 国 ]
( ) 织军 民工作 , 三 组 密切 民众联 系
都奉行三民主义, 蒋介石多次在军中发表演讲指出“ 中国
国民党人曾说 , 军校政训工作几乎全为周恩来一手包
周恩来亲率军校学生深入实 际, 接触群众 , 散发传单 , 的灵魂就是总理的三 民主义 ” 。通过党义宣传教育 , 军队 办,
国 、 不拉 夫 、 筹 晌 、 不 不 时刻牢记 自己是秉持三民主义的“ 革命军”他们是为正义 如张贴 “ 民革 命军 是 人 民 的武力 ” “ ,
政治教育, 明确军队为何而战, 告之如何遭受列强军阀压 管理, 曾发布《 告百粤父老兄弟姐妹》 宣布 :有违反我 书, “ 迫, 告之解除痛苦 的途径, 让每个军官士兵都能 明白革命 们所宣告 的行为者, 请不必客气 , 具实向我们 的官长报告 , , 深受群 主义的精神。时任政治部主任的周恩来在一次宣传 中指 必定依法惩办” 军队的这种严明纪律和革命精神,

考研历史学基础考试中国近现代史考点归纳与典型题详解(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与苏维埃革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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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与苏维埃革命8.1 考点归纳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及其内政、外交(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1.宁汉合流(1)1927年7月以后,为实现“合作清党”、“统一党务”,改变宁、汉、沪三方对峙之势,宁汉双方多次酝酿谈判。

(2)南京国民政府中的胡汉民派和李宗仁等联合汪精卫,以实现宁汉合作。

(3)国民党中央特别委员会在蒋介石8月宣布下野,武汉国民政府9月停止办公后于南京成立。

(4)9月20日新国民政府委员和军事委员会委员在南京举行就职典礼,标志宁汉合流完成。

2.二期北伐与济南惨案(1)二期北伐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之后,蒋介石重掌对国民党的实际权力。

根据《限期完成北伐案》,决定再次北伐。

东北易帜后,南京政府在形式完成了全国的统一。

(2)济南惨案北伐军占领济南后,日本公然出兵占领济南阻止国民政府的北伐,屠杀中国军民,杀害南京政府驻山东外交特派交涉员蔡公时,抢劫财物,焚毁建筑,强奸妇女,屠戮百姓,罪恶令人发指。

这就是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又称“五三惨案”。

3.皇姑屯事件与东北易帜(1)皇姑屯事件日本谋杀奉系军阀张作霖的事件。

1928年5月,张作霖因为没有满足日本扩大在东北的权利引起日本的不满。

日本关东军决定除掉张作霖,扶植新的代理人。

6月4日凌晨,当张作霖离京反奉的专车到达沈阳附近的皇姑屯车站时,被日军预先埋好的炸药炸毁,张作霖受重伤当日死亡。

“皇姑屯炸车案”的发生使东北形势趋于复杂化。

(2)东北易帜1928年12月,张学良正式宣布东北易帜,遵守三民主义,服从国民政府领导,悬挂青天白日旗。

标志国民党在南京建立的政权形式上统一了全国,确立了它在全国的统治地位。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1.训政制度的实施1928年10月,国民党通过了训政纲领六条。

《训政纲领》规定:政权在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闭会期间由国民党执行委员会执行;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政权”;国民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治权”;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委员会拥有训政时期大政方针的决策权;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解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等。

教学案例1南京国民党政权的训政

教学案例1南京国民党政权的训政

教学案例1 南京国民党政权的“训政”国民党军占领北京后,南京政府于1928年6月12日发出《对内施政方针通电》,表示要结束军政,开始训政。

同年9月初,热心于国民党训政研究的胡汉民从国外回到上海,随即开始进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5院组织之;设主席委员1人,委员12-16人;主席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

接着,国民党中常会选任蒋介石等16人为国民政府委员,蒋为主席,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戴季陶、蔡元培分任5院院长。

国民党的《训政纲领》共有6条。

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大会闭会期间,把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种政权;“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负责“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对国民党训政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作了进一步说明和规定,这就是:国民党同人民群众在行使政治权利的关系上,实等于母亲与婴儿的关系,母亲(指国民党)对婴儿(指人民)必须保育之、教育之;国民党对于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要“独负全责”;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在必要时,得对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必须是“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者,“始得享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

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表明,国民党训政的实质就是国民党专权,人民无权,只许国民党一党和被其篡改的三民主义一个主义的存在,不许其它政党和主义存在。

“训政”开始时国民党规定:训政期限为6 年,到1935年结束。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训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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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训政
纲领》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中的《训政纲领》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训政纲领》
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于1928年8月召开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明确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根据胡汉民、孙科所提训政大纲而制定的《训
政纲领》,并由国民政府公布,作为训政时期的政纲。

《训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全文共6条,即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
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人民应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

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民
选政府之基础;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
员会政治会议行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行之。

《训政纲领》作为训政时期纲领性文件,就其内容来看,就是把一切大权都集
中于国民党,即国民党一党专政。

完全违背了孙中山的“训政”思想,违背了“主权在民”原则。

强调国民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以“训政”为
借口,长期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

论国民党的训政

论国民党的训政

论国民党的训政国民党不断标榜其训政统治是“履行总理手定训政程序之遗教”,秉承中山先生的遗志而建立的,但实际上只是在形式上继承了孙中山的理论,实际上却背离了孙中山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具有明显的独裁色彩。

由于作为训政主体的国民党虽然有独裁之心,但明显缺乏独裁之力。

这种独裁之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训政始终面临着合法性危机。

面对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国民党采取的是武力压制、开“宪政支票”又不断拖延相结合的应对策略。

国民党的这种策略本来是想平息民众的不满,但实际上反而使其陷入了更大的困境,国民党的宪政许诺提高了民众对宪政的期望,同时为民众发起宪政运动提供了机会和借口。

国民党对待孙中山宪政理论的态度。

训政理论是孙中山宪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民党“训政”统治最重要的合法性来源。

其基本内涵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训政是中国革命必经的程序。

孙中山认为中国民众久处专制统治之下,奴性深重,如果“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抬他做起皇帝,定然是不会做的”。

倘若民众不经过训政时期的必要训练而实施宪政,非但不能得到真正的宪政,而且会带来诸多弊端。

“第一流弊在旧污未由涤荡,新治未由进行。

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

第三流弊在发扬旧污,压抑新治。

”因此,必须“创过渡时期为之补救”。

其次,训政时期实行以党治国。

1914年,孙中山曾提出要由国民党总揽政权,但到1924年孙中山修正了以前的主张,提出以党治国仅是以党的主义治国,并提出借党外人才的思想。

再次,在国家架构的设置上,孙中山主张实行五权宪法制度。

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政权和治权两部分,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四种,由人民掌握;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种,由政府掌握。

人民可以凭手中的政权控制治权。

1928年8月,“从五次全会开会之日起,我们要继续国民革命,开始去做训政时期的工作。

”蒋介石宣布道。

它标志着训政时期的开始。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对训政时期的任务和基本方针,以及对党与政府、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进行了界定,完成了对训政时期的制度建构。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

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

经济管理视野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占领北京(后改为北平)后,即宣告全国统一基本完成,“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实质是推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以党治国”。

一、训政制度的确立训政源于约法之治,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正式提出“革命程序论”,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

1在1914年7月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进一步指出:“本党进行秩序分为三时期:一、军政时期,以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二、训政时期,以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三、宪政时期,以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2至1924年《建国大纲》颁布,这一理论最终得以系统和完善。

训政时期是孙中山“革命程序论”中,始终坚持所不可替代的阶段。

如由军政时期蹴至宪政时期,会产生三个流弊,“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

3“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知方式,非墨守其放弃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4由此,训政阶段是实现宪政的必经阶段,以“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

“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

“以党治国”是其核心理念。

第二次北伐的告成,宣告国民党基本实现了政权的统一,但其内部派系众多,政治思想纷杂,所以对国民党来说,当务之急是“至少要先维持一个统一的局面”。

1928年8月7日蒋介石发表《今后贯彻革命实行主义之主张》的谈话,主张“以党治国”、“以军治国”,又于8月9日发表《对时局意见书》,指出:“既曰以党治国,则政府与行政人员,断不能离党而独立”。

与此同时,远在欧洲游历的胡汉民、孙科等人就致电谭延闿、蒋介石、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等,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训政大纲草案》,其原则有三:“一、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二、本党重心,必求完国,应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应负责行政之全责;三、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

1928—1949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推行--优秀毕业论文

1928—1949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推行--优秀毕业论文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
1928—1949: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推行
导 师:汪太贤 教 授 作 者:黄 锐 专 业: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国·重庆 二○○八年四月
摘要
作为古代中国前所未有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从清末仅作为思想 理念的存在,到北洋政府时期的初步实践,最后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确定 基本模式,有着一个和本土文化结合的艰难过程。现代意义上的中国行政 诉讼制度起源于民国北洋政府。1915 年颁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行政 诉讼法》和《诉愿法》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然而民国北 洋政府存在的时间并不长,其行政诉讼制度也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仅 仅是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艰难前行的一个起点。北洋政府灭亡后,南京国民 政府于 1928 年成立,到 1932 年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法 律。1932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正 式确立。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继北洋政府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行政诉 讼制度。而对于为何选取这段时期的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研究主题,其原因 如下:第一,南京国民政府基本上统一中国,社会较为稳定,行政诉讼制 度有一个能在全国推行的外部条件。第二,相对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这 段时间较长,有行政诉讼制度能够稳定推行的时间条件。第三,国内行政 法学界对这段时期的学术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目前基本没有专著对南京国 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专门阐述。第四,民国南京政府的行政诉讼制 度特色鲜明,决定了现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发展方向,期待通过 对它的研究,可以对目前我国行的观点,以及自己的理解评价几个方面的因素,对行政诉讼制度的 基本内容进行详细了的阐述。
第三部分,从行政法院判例统计情况和具体案例分析两个角度对民国 南京政府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作出介绍。首先,对行政法院编撰的《行政 法院判决汇编》的判例进行了统计研究,得出自己的结论:1.民国行政诉 讼制度在社会上已经成功得到推行并开始获得大众的认同。2.民国行政诉 讼法专业化水平大为提高。3.行政诉讼附带损害赔偿制度的推行并不理想。 4.行政法院的判决受案范围相对保守,严格控制着受案范围。5.行政法院 使适用行政变更判决的较少,但撤销判决适用范围的扩大表明了在判决形 式方面司法权对行政权有较强的监督作用。6.较之其他领域,行政相对人 在经济活动领域有更强的维权意识。然后,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行政法 院的判例进行法律研究,试图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从而对民国南京政府行政 诉讼制度的实施状况有所了解。

教学案例1南京国民党政权的训政

教学案例1南京国民党政权的训政

教学案例1 南京国民党政权的“训政”国民党军占领北京后,南京政府于1928年6月12日发出《对内施政方针通电》,表示要结束军政,开始训政。

同年9月初,热心于国民党训政研究的胡汉民从国外回到上海,随即开始进行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及《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5院组织之;设主席委员1人,委员12-16人;主席兼中华民国陆海空军总司令。

接着,国民党中常会选任蒋介石等16人为国民政府委员,蒋为主席,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戴季陶、蔡元培分任5院院长。

国民党的《训政纲领》共有6条。

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大会闭会期间,把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种政权;“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负责“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

1929年3月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对国民党训政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作了进一步说明和规定,这就是:国民党同人民群众在行使政治权利的关系上,实等于母亲与婴儿的关系,母亲(指国民党)对婴儿(指人民)必须保育之、教育之;国民党对于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要“独负全责”;国民党最高权力机关在必要时,得对人民之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在法律范围内加以限制”;必须是“服从拥护中国国民党,誓行三民主义”者,“始得享受中华民国国民之权利”。

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表明,国民党训政的实质就是国民党专权,人民无权,只许国民党一党和被其篡改的三民主义一个主义的存在,不许其它政党和主义存在。

“训政”开始时国民党规定:训政期限为6 年,到1935年结束。

国民政府军队政训工作及其效果评析

国民政府军队政训工作及其效果评析

国民政府军队政训工作及其效果评析
杨鸽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1(000)018
【摘要】国民党军队中的政训工作是孙中山引入苏联政工制度的第一块试验田。

军队中的训政工作在国民大革命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士气得以鼓舞、军心得以稳定、军民得以团结,取得了大的胜利。

随着政工制度"变异"的发展,军权凌驾于党权之上,训政工作在军队难以正常发挥,影响力大打折扣。

政工不力,官兵腐化堕落,军事战斗力下降;政工不力,军情谎报、战报真实性难以及时审视;政工不力,难以赢取民心,最终失去民心,走向灭亡。

【总页数】2页(P48-49)
【作者】杨鸽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西安7101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9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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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

浅析南京临时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
注释: (1)胡汉民:胡汉民自传[M].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7,106. (2)《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第 543 页. 参考文献: [1]田湘波.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 1937)[M].长沙:湖南人民 出版社,2006. [2]曾景忠.中华民国史研究述略[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3]费正清.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第三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 版社,1994. [4][5]荣孟源《. 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册[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 作者简介:芦智龙(1985—),男,甘肃省兰州人,汉族,重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中国近现代史,研究方向:中华 民国史。
窘局面,不得不寻求别的出路。国民党训政制度的一手制定 者胡汉民认为“: 党部不能干预行政。因为干预行政,政府党部 就变成了双重衙门。党部的责任只在深入民间,去指示人民、 领导人民以辅佐政府之不及!反而言之,政府应该深明党的 主义,服从党的政策,客观地认识中国的需要,遵从上级政府 的命令。”(1)这一指导思想对“一党专政”转向“党政分开与合 作”,作了很好的铺垫作用。
从中央“一党专政”的形式演变为地方“党政分开与合 作”的形式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矛盾。为了处理好地方党 政关系矛盾,国民党三届二中全会制定的《训政时期党务进 行案》肯定了各级党部与同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凡各级党部 对于同级政府之用人、行政、司法及其他举措,有认为不合 时,应报告上级党部,由上级党部转咨其上级政府处理。为此 国民党政治会议决定:“县党部对于县政府有监督之权,及建 议之责任;不得强制县政府执行。如县党部不满县政府之措 施,应提出意见于省党部,由省党部转咨省政府处理。”[4]2、凡 各级政府对于同级党部之举措有认为不满意时,应报告上级 政府转咨其上级党部处理[5]。随后的几次会议也明确规定了 中央党部不能直接干预地方行政。这些解决方案从某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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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视野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占领北京(后改为北平)后,即宣告全国统一基本完成,“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

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训练人民行使政权,实质是推行国民党一党专政,“以党治国”。

一、训政制度的确立训政源于约法之治,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正式提出“革命程序论”,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进程分为“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个时期。

1在1914年7月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进一步指出:“本党进行秩序分为三时期:一、军政时期,以期以积极武力,扫除一切障碍,而奠定民国基础。

二、训政时期,以期以文明治理,督率国民建设地方自治。

三、宪政时期,以期俟地方自治完备之后,乃由国民选举代表,组织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宪法颁布之日,即为革命成功之时。

”2至1924年《建国大纲》颁布,这一理论最终得以系统和完善。

训政时期是孙中山“革命程序论”中,始终坚持所不可替代的阶段。

如由军政时期蹴至宪政时期,会产生三个流弊,“第一为民治不能实现,第二为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

3“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知方式,非墨守其放弃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4由此,训政阶段是实现宪政的必经阶段,以“训练清朝之遗民,而成为民国之主人翁,以行此直接民权”。

“一切军国庶政,悉归本党负完全责任”。

“以党治国”是其核心理念。

第二次北伐的告成,宣告国民党基本实现了政权的统一,但其内部派系众多,政治思想纷杂,所以对国民党来说,当务之急是“至少要先维持一个统一的局面”。

1928年8月7日蒋介石发表《今后贯彻革命实行主义之主张》的谈话,主张“以党治国”、“以军治国”,又于8月9日发表《对时局意见书》,指出:“既曰以党治国,则政府与行政人员,断不能离党而独立”。

与此同时,远在欧洲游历的胡汉民、孙科等人就致电谭延闿、蒋介石、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等,向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提出《训政大纲草案》,其原则有三:“一、以党统一,以党训政,培植宪政深厚之基;二、本党重心,必求完国,应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应负责行政之全责;三、以五权制度,作训政之规模,期五权宪政最后之完成。

”随后,胡汉民又完成了《训政大纲说明书》,指出“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褓姆自任”,强调“以党治国”。

因而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决议训政开始,“遵照总理遗教”,“颁布约法”,五院制逐渐实施。

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上,通过了胡汉民、孙科等提出的《训政纲领》。

内容主要有六条:“中华民国于训政时期开始,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依照总理建国大纲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应训练国民逐渐推行,以立宪政之基础”;“治权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托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以立宪政时期民选政府之基础”;“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决行之”。

《训政纲领》的通过与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标志着国民党训政制度的确立。

1929年3月13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以孙中山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

二、五院制国民政府的建立1928年10月8日国民党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了试行五权制度的具体方案,五院制正式实行。

蒋介石任国民政府主席。

谭延闿、胡汉民、王宠惠、戴季陶、蔡元培分任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院长,冯玉祥、林森、张继、孙科、陈果夫分任五院副院长。

五院各司其能,其中行政院是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立法院是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司法院是最高司法机关;考试院是最高考试机关,独立行使考试权;监察院是最高监察机关。

五院制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

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政权就是民权,治权就是政府权。

首先是人民有权,这些权利通过县自治和国民大会得到制度保障;政府有能就是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共同组成中央政府,行使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实行五权分立的五权宪法,五院各司其责并对国民大会负责。

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分治说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是要在直接民权的基础上,建立“万能政府”,其中五权分立强调的不是政府权力之间的制衡,而是集权下的分工。

按照孙中山的设计,五院制的建立应当在宪政时期。

对于训政时期究竟以何种形式建立政府并无详细论述。

训政时期五院制的建立,是在胡汉民的主张下成立的。

训政时期的五院与宪政时期正式的五院制是不同的,训政时期的五院统一于国民党的党权之下,即“国民政府是五院的集体,对于政治会议的决议统一要绝对地遵守”。

正如有关决议所称“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

三、《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出台国民党推行的“以党治国”的“训政制度”,并没有像预想的那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卢艳香(青海大学社会科学系)摘要: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底定平津,全国统一基本实现,训政开始。

国民党各派系在训政制度确立过程中,展开新的斗争,直至1931年5月由蒋介石力行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从而成为国民党统治全国的法律依据。

本文试图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制度的考察,有利于对该时期国民党政党政治状况有所了解。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训政五院制2012年1月刊改革与开放(上接第82页)年起,舟山市纪委每两月向600名市管领导干部推荐寄发一篇具有深刻思想内涵的廉文,使领导干部读有所思,思有所悟。

各县(区)还将“读文思廉”文章连同领导干部撰写的体会文章汇编成册。

市纪委编撰并面向全市各级干部发送的以我市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例剖析为主要内容的党员干部警示教育读本《辉煌与沉沦》一书,成为警示教育的生动教材。

三、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社会合力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社会化的综合工程,必须与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结合起来,整合各类资源,形成整体合力。

市委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把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到市委总体工作之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

市、县(区)两级建立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和廉政文化建设领导机构,增强了统筹协调的力度,各部门在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社会合力,为海岛廉政文化建设方面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1.实施廉政文化建设的家庭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核心,家庭廉政文化建设好,廉政文化建设就有了落脚点,市和各县(区)以正面示范、反面警示、访贫思廉、读文思廉、发送廉政短信和倡议书、组织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把廉政教育拓展到领导干部家庭内。

积极探索廉政文化进家庭的有效途径。

2.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企业化。

把廉政文化建设落实在企业中,就可以树立牢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社会风气。

例如:市交通委、市港务局坚持工程建设与廉政建设同谋划、共发展,重点建设工地做到廉政宣传栏与工程进度表、安全警示图同树并列。

组织编排廉政节目到工地,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廉政专题教育,共签廉政合同、共作廉政承诺,实现了工程创优、干部保廉。

市城建委、市经贸委通过“扬廉洁清风,创诚信企业”座谈讨论等形式,积极探索廉政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

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各级领导重视,大力支持,才能有可靠的组织基础;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只有不断提升参与度和认同力,才能有雄厚的社会基础;廉政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需要不断深化的长远工程,只有在全社会营造起人人讲廉崇廉、个个宣廉扬廉的良好氛围,才能有扎实的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1】王华魏《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与为政之德》学习时报2009 (2)【2】张颖《对廉政文化进农村的问题与对策的思考》天府新论2008(S1)样能够排除众议,压服民众,反而受到了非主流派以及部分地方实力派的反对。

1929年4月10日,胡适在《新月》上发表了《人权与约法》一文,严厉的斥责了人权缺乏,民主破坏的社会现象。

胡适指出:“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

”要求尽快制定宪法,至少是一部训政时期的“约法”。

胡适又发表了《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知难行亦不易》等文章,强烈呼吁制定宪法或约法,他强调制定宪法是“训政”的基础,“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我们深信只有实行宪政的政府才配训政”。

同年7月10日罗隆基也发表了《论人权》,指责当时中国人权破产的现状,提出应该受到保障的三十五条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当时的条件下,反蒋派的这部约法根本无法实行,然而在争取人心与舆论方面,其作用却不可低估。

蒋介石在取得中原大战的胜利后,接过“约法”旗帜,1930年10月3日发表召集国民会议通电,称“军阀既经扫除净尽,……思想已有统一之望,社会亦得安定之机,于是国民会议乃有召集之可能与必要”,提出“提前召集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召集国民会议之议案,颁布宪法之时期,及制定在宪法颁布以前训政时期适用之约法。

”此举遭到胡汉民的强烈反对。

胡汉民强调,召开国民会议的先决条件是:“各地方脱离了军阀的淫威和压迫,社会已暂趋安静,然后各地人名团体才能安全地推派代表,组织国民议会”。

又以国民党三大曾决定“确定总理遗教———《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大纲》、《建国方略》、《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根本法”为由,反对制定约法。

1931年2月28日,胡汉民被软禁汤山后,国民会议如期召开,在法定人数和法定程序极不完备的情况下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其主要内容有:(1)“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拥有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与“结社集会之自由”、“迁徙之自由”、“通信通电秘密之自由”、“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等20多项权利义务。

(2)“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设国民政府主席一人,“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

“省置省政府,受中央之指挥,综理全省政务”;“县置县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挥,综理全县政务”;“蒙古西藏之地方制度,得就地方情形,另以法律定之。

”(3)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此外,《训政时期约法》还将“约法之解释权”赋予了国民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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