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法一则

合集下载

美国案例法律(3篇)

美国案例法律(3篇)

谷雨茶的功效和作用谷雨茶的功效与作用温良去火谷雨茶生长在温和的春季,口感醇香绵和,而中医认为,谷雨茶温凉,具有温良去火的特点,因此常用作茶疗。

杀菌消毒谷雨茶是春天的第二批茶叶揉制而成的,其中含有丰富的茶多酚,而茶多酚具有一定的收敛作用,对于病毒等微生物有杀菌效果,因此常喝谷雨茶具有消炎杀菌的效果。

促进消化谷雨茶中含有一定的咖啡碱,而适量的食用咖啡碱能够提高胃部胃酸的分泌,从而加快肠胃消化,帮助食物残渣及尿液的排出,起到一定促进消化的作用。

提高自身免疫力谷雨茶中含有维生素、氨基酸、茶多酚等多种营养成分,人体适量的食用,能够补充营养,提高自身免疫力,对外界病菌有所抵抗。

谷雨茶和明前茶区别定义上明前茶是清明节前采制的茶叶,又叫做早春茶,由于芽嫩、味道香浓,含有的营养物质也较为丰富,被人们喜爱。

而谷雨茶是谷雨后立夏前采摘的茶叶,这时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升高,空气湿度较大,正是植物生长发育的时期,也是采茶的重要阶段,其茶味道清香,芽嫩。

产量上谷雨茶采摘是万物复苏的时期,此时植物生长速度快,采摘的谷雨茶数量也较多,而明前茶因为赶早和气候等因素,清明前的发芽数量有限,生长速度也较慢,因此产量上会比谷雨茶来说较少。

谷雨节气的来历和意思谷雨的传说,和一位名人有关。

传言当年仓颉造字,被皇帝奖赏了一座金人,他自觉领之有愧,便又送了回去。

一日睡觉时,听见有人喊他:“玉帝赏你的金人你都不要,那你到底想要什么?”仓颉在睡梦中喊:“百姓艰苦,要是天下百姓都有饭吃就好了。

”第二天,仓颉要出门时,却遭遇了异常突如其来的大雨。

漫天都在下这谷子,密密麻麻地下了将近半小时,把整个村子都铺满了。

仓颉既高兴有奇怪,想起梦中场景,知道是玉帝对自己的奖励,便赶紧去派人告诉黄帝。

黄帝感于仓颉功劳,就将下谷子雨的这天定为谷雨节,命令天下的人,美到了这一年都要欢歌狂舞来感谢上天,还有些地方甚至把这一天作为祭祀仓颉的节日。

在很多人心中,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节日。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美国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约翰·史密斯(以下简称史密斯)因一氧化碳中毒导致身体严重受损,遂将被告汤姆·布朗(以下简称布朗)告上法庭,要求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史密斯在布朗的家中洗澡时,因布朗未对家中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布朗是否具有过错?2. 布朗的过错是否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 布朗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一)布朗具有过错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有义务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使用。

然而,布朗未履行这一义务,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给史密斯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具有过错。

(二)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且该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那么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认定布朗的过错与史密斯身体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布朗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第402A条规定,生产商或销售商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布朗作为热水器的主人,未对热水器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热水器发生故障,排放出一氧化碳气体,使史密斯在洗澡过程中吸入大量一氧化碳,造成身体严重受损。

因此,法院判决布朗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布朗赔偿史密斯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重视对家用电器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使用。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安德鲁·尤里奇(Lee Andrew Ursch)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位男子,因涉嫌谋杀其妻子而被起诉。

案件发生在2010年,当时李的妻子凯瑟琳·尤里奇(Kathryn Ursch)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家中。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逮捕。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案发现场位于宾夕法尼亚州的一座小镇,李和凯瑟琳的住宅。

现场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但凯瑟琳被发现死在卧室的床上,身上有多处伤痕。

2. 犯罪嫌疑在案件发生后,警方对李进行了调查。

据邻居反映,李平时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往。

此外,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在案发前曾与凯瑟琳发生争吵,并在争吵中威胁要杀死她。

3. 证据收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指纹、DNA样本、监控录像等。

其中,监控录像显示,案发当晚李独自一人进入住宅,并在凯瑟琳死亡前离开了现场。

4. 侦查过程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李在案发前曾购买过一把枪。

随后,警方在李的住所查获了这把枪,并在枪上提取到了李的指纹。

5. 逮捕与审判在收集到大量证据后,警方于2011年将李逮捕。

随后,李被起诉谋杀罪。

在审判过程中,检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包括现场指纹、DNA样本、监控录像、枪支等。

最终,法院判决李犯有谋杀罪,判处其终身监禁。

三、案件分析1. 犯罪动机从案件背景来看,李和凯瑟琳的婚姻关系紧张,这可能是导致李产生犯罪动机的重要原因。

在案发前,两人曾发生争吵,李在争吵中威胁要杀死凯瑟琳。

这表明李对凯瑟琳怀有强烈的敌意,并有可能将其付诸行动。

2. 犯罪手段李在案发当晚独自一人进入住宅,并在凯瑟琳死亡前离开了现场。

这表明李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手段,试图避免留下痕迹。

然而,警方在调查过程中仍然发现了大量证据,证明了李的犯罪事实。

3. 法律依据在美国,谋杀罪是指故意非法杀害他人,且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李的行为符合谋杀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法院判处终身监禁。

关于美国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美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Skinner v. Kentucky)是美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该案发生在1964年,涉及一位名叫斯卡曼的囚犯。

斯卡曼因谋杀罪被判无期徒刑,但他一直声称自己无罪。

在经过多次上诉和审理后,斯卡曼最终获得了平反。

本案对美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斯卡曼在1960年被控谋杀一名女子。

在审判过程中,斯卡曼坚称自己无罪。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判决斯卡曼无罪释放。

2. 再次被捕几个月后,警方在调查另一起案件时,发现斯卡曼曾参与过。

这次,警方以谋杀罪再次逮捕了斯卡曼。

在审判过程中,警方出示了新的证据,包括目击者证言和物证。

斯卡曼再次被判有罪,并被判处无期徒刑。

3. 上诉与审理斯卡曼不服判决,向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在审理过程中,斯卡曼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包括非法取证、证据不足等。

然而,法院均驳回了他的上诉。

4. 最高法院审理斯卡曼继续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最高法院关注了以下几个问题:(1)斯卡曼是否有权获得新的证据?(2)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3)斯卡曼是否有权获得平反?5. 最高法院判决在审理了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后,美国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斯卡曼有权获得新的证据。

(2)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

(3)斯卡曼有权获得平反。

三、案件影响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对美国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产生了以下影响:1. 强化了证据规则本案强调了证据规则的重要性,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案为被告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

3. 促进了司法公正本案促使司法机关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司法公正。

4. 引发了社会关注本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关注,促使人们反思和改进司法制度。

总之,斯卡曼诉卡斯特罗案是美国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美国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美国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美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抢劫案。

被害人张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两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持刀抢劫。

被害人张某的财物被抢走,包括手机、钱包等,共计损失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立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警方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抓获。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张某进行威胁,抢走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动机。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之所以抢劫被害人张某,主要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警方调查,李某某、王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生活困难,因此萌生了抢劫的念头。

3.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手段。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采取的是暴力抢劫的手段。

他们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这种手段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4.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犯罪后果。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抢劫行为给被害人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

同时,该抢劫案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社会治安。

三、法律依据1.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条:抢劫罪。

2. 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进行量化。

四、判决结果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治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例法案例

揭开公司的面纱——引而不发的利箭美国公司法中最具英国烙印的规则要算是“揭去公司面纱”规则(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

按照这条规则,在特定条件下如果公司资本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或其权利主张人的要求时,法院可以判公司股东个人负赔偿责任。

如果谈到公司最重要的特点,那就是“有限责任”,即,公司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在公司中的投资额或者说股东所拥有的股票金额。

一旦公司倒闭或破产,公司资不抵债,股东最坏的情况也就是赔上自己的股票,不致于倾家荡产。

英国议会1855年通过的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1897年,英国上议院在索罗门诉索罗门有限公司案中确定,从法律意义上说,控股股东不同于公司,公司倒闭时控股股东不必用个人财产赔偿债务。

这条定律又称“公司面纱”规则,就是说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可以隐身于公司这条“面纱”之后;公司是“法人”,可以自行承担债务和风险,债权人追债时也只能追到公司为止。

债权人可以迫使负债公司破产,但却对股东奈何不得,尽管真正举债并从中得利者是股东。

公司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国都是如此。

有限责任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投资、发展生产。

投资风险与投资回报一般成正比。

买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公司本身作为法人也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

公司如果从事制造业就有可能因其产品出问题而赔偿巨款。

狄更斯笔下的英国,人们因无力偿债而被打人伦敦的大牢,中国更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和做法。

公司的“有限责任”就是要使人们摆脱这种无限责任的约束,目前各国的公司法均采纳了“有限责任”的做法。

法律总是在乎衡两难。

既然公司是“有限责任”,胆大妄为之徒便会假公司之名损人利己。

因而,按照美国的案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揭去公司的面纱”,即不承认公司的“有限责任”的保护,而要求公司的主要持股人、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这就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66年审理的沃尔克沃斯基诉卡尔顿案中所肯定的规则。

美国历史上的不少判例规则经过时间的验证后又被立法机构纳入成文法律,但“揭去公司面纱”规则仍然只是判例法,并不见于各州公司法之中。

美国洛杉矶奇葩法律案例(3篇)

美国洛杉矶奇葩法律案例(3篇)

近年来,美国洛杉矶发生了一起奇葩的法律案例,一位名叫苏珊的女子因为吹牛被判罚款。

这一案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起案件。

一、案件背景苏珊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平日里热衷于参加各种社交活动。

某天,她在一次聚会上与朋友们吹嘘自己曾在美国某知名企业担任高管。

然而,这个谎言很快被一位曾在该公司工作的朋友识破。

于是,这位朋友将苏珊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因吹嘘所造成的损失。

二、法庭审理在法庭上,苏珊对自己的谎言供认不讳。

她承认自己在吹嘘时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然而,法官并不认同她的说法。

根据美国法律,欺诈罪是指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苏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罪。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洛杉矶法院判决苏珊赔偿原告损失,并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

此外,法院还要求苏珊在社交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其谎言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社会影响这起奇葩法律案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多网友纷纷表示,没想到吹牛竟然也会被罚款,真是长见识了。

同时,也有网友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认为苏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和利益。

五、法律解读在本案中,苏珊的行为虽然看似荒谬,但根据美国法律,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罪。

根据美国《欺诈法》的规定,欺诈罪是指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苏珊虚构了自己曾在知名企业担任高管的事实,使原告遭受了名誉损失。

此外,美国法律还规定,对于欺诈罪,法院有权对被告人进行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苏珊赔偿原告损失,并处以1000美元的罚款,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这起奇葩法律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谨言慎行,切勿随意吹牛。

同时,也体现了美国法律的严谨和公正。

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们应当尊重事实,遵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第2篇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这座繁华的国际化大都市中,不仅星光熠熠,法律界的奇案也是层出不穷。

美国著名法律制度案例(3篇)

美国著名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1951年,在阿拉巴马州托斯图萨市,一名名叫布鲁斯·布朗的非裔美国小学生,因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其就读白人学校而提起诉讼。

经过长达三年的审理,最终在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了“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从而开启了美国教育领域反种族歧视的序幕。

二、案件过程1. 原告方:布鲁斯·布朗和他的家长1951年,布鲁斯·布朗年仅六岁,本应就读当地的白人学校。

然而,由于当地教育委员会坚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布鲁斯被拒绝入学。

在家长的坚持下,他们向阿拉巴马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让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2. 被告方:阿拉巴马州教育委员会被告方坚称,根据当时的法律,黑白学生可以分别就读不同学校,但教育条件必须平等。

因此,他们拒绝布鲁斯就读白人学校。

3. 地方法院判决阿拉巴马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支持教育委员会,维持“隔离但平等”的政策。

4. 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布鲁斯·布朗及其家长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5. 最高法院审理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了1952年发生的弗格森诉教育委员会案,该案与布朗案类似。

经过审理,最高法院以9比0的压倒性多数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教育政策违宪。

三、案件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美国法律制度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反种族歧视:该案判决宣布“隔离但平等”的政策违宪,为美国反种族歧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后,美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都以布朗案为依据,推动反种族歧视的进程。

2. 教育平等:布朗案判决要求取消学校种族隔离,推动美国教育领域的平等。

此后,美国教育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扩大教育投入、改善教育条件等,以实现教育平等。

3. 社会变革:布朗案判决激发了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关注,推动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

美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美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起源于1951年,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因种族歧视问题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

案件历经数年,最终在最高法院达成判决,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背景1951年,堪萨斯州托皮卡市的教育委员会将公立学校分为黑白两个系统。

黑人学校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而白人学校则享有优越的教育资源。

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因种族歧视问题无法进入白人学校就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一审与二审一审中,堪萨斯州地方法院支持了教育委员会的种族隔离政策,认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符合宪法。

原告不服,上诉至堪萨斯州最高法院。

1952年,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3. 上诉至最高法院1953年,原告布朗等21位非洲裔学生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

案件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被视为种族平等与种族歧视的较量。

4. 最高法院判决1954年5月17日,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的判决,推翻了堪萨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代表法庭发表了判决意见,指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符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三、案件影响1. 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标志着美国种族隔离制度的终结。

判决后,各州纷纷废除种族隔离政策,实现了教育、住房、交通等领域的种族平等。

2. 推动民权运动该案成为民权运动的标志性事件,激发了美国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热情。

此后,民权运动蓬勃发展,推动了美国社会的变革。

3. 宪法解释的影响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对宪法解释产生了深远影响。

最高法院在此案中明确了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为后续的平等权利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总结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是美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件。

它不仅结束了种族隔离制度,还推动了民权运动的发展,为美国社会的平等与公正做出了巨大贡献。

用美国法律分析一个案例(3篇)

用美国法律分析一个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John Doe(化名)是一名美国某城市的软件工程师。

2019年,他应聘加入了 XYZ公司。

在加入公司后,John 发现公司内部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现象。

具体表现为:公司管理层中黑人比例极低,且黑人员工的薪资普遍低于白人员工。

John 尝试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于是,John 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件概述John Doe 诉 XYZ 公司劳动歧视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种族歧视:John Doe 认为XYZ公司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现象,导致他在工作中遭受不公平对待。

2. 薪资歧视:John Doe 指控XYZ公司对其薪资进行歧视,使其薪资低于同岗位的白人同事。

3. 民权法案:John Doe 依据美国《民权法案》第7条(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提起诉讼。

三、美国法律分析1. 种族歧视根据美国《民权法案》第7条,雇主不得因种族、肤色、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员工进行歧视。

在本案中,John Doe 提供了以下证据:(1)公司管理层中黑人比例极低,且黑人员工的晋升机会有限。

(2)黑人员工的薪资普遍低于白人员工。

(3)公司内部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言论和行为。

基于以上证据,John Doe 的种族歧视指控成立。

根据美国法律,XYZ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薪资歧视在美国,薪资歧视是指雇主因员工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而给予不公平的薪资待遇。

在本案中,John Doe 提供了以下证据:(1)同岗位的白人同事薪资高于他。

(2)公司内部存在明显的种族歧视现象,导致黑人员工的薪资普遍低于白人员工。

根据美国《民权法案》第7条,XYZ公司不得因种族因素对员工进行薪资歧视。

因此,John Doe 的薪资歧视指控也成立。

3. 民权法案美国《民权法案》第7条明确规定,雇主不得因种族、肤色、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员工进行歧视。

北美法律案例(3篇)

北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德雷克诉米勒一案(Drake v. Miller)是北美法律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

该案涉及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与公共场所秩序的冲突,反映了现代社会中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问题。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背景。

二、案情简介原告德雷克是一名抗议者,他在一次和平示威活动中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

然而,他的言论被认为具有煽动性,可能导致社会动荡,因此被当地警方逮捕。

德雷克随后将警方和市长米勒告上法庭,声称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自由。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面临着如何平衡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难题。

最终,法院做出了以下判决:1. 言论自由原则:法院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确实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但并非无限制。

在公共场所发表言论时,个人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

2. 煽动性言论:法院认为,德雷克的言论具有煽动性,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警方逮捕德雷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犯其言论自由。

3. 合理限制:法院强调,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是合理的,且必须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在本案中,警方对德雷克的逮捕是基于合理的担忧,因此是合法的。

四、案例分析德雷克诉米勒一案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分析:1. 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平衡:该案体现了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复杂关系。

一方面,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石;另一方面,社会秩序的维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法院在此案中的判决,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

2. 煽动性言论的界定:该案中,法院对煽动性言论的界定引发了争议。

一方面,煽动性言论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另一方面,对煽动性言论的界定过于宽松可能导致滥用权力。

因此,如何在保护公共秩序的同时保障言论自由,成为了一个难题。

3. 公共场所秩序的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维护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滥用权力。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美国犯罪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尼曼马库斯百货公司黑人保安罗纳德·高蒙和罗纳德·威廉姆斯在该公司停车场发现一辆白色福特野马轿车,车旁躺着一具男性尸体。

死者是黑人,名叫埃迪·贝拉,是当地的一名富商。

警方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被害人的血迹、凶器的指纹以及嫌疑人的DNA样本。

不久后,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

辛普森在1994年6月13日被捕,并面临一级谋杀罪的指控。

此案引起了全美乃至全球的关注,被称为“世纪审判”。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辛普森案于1994年6月16日在洛杉矶市举行初审。

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用了“种族牌”策略,试图将案件与种族问题联系起来。

他们认为,被害人是黑人,而辛普森是白人,因此种族歧视可能是导致案件发生的原因。

此外,律师团队还试图证明辛普森与被害人在过去有过经济纠纷,从而将辛普森塑造成受害者。

2. 审判阶段1995年1月,辛普森案进入审判阶段。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针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提出了质疑,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

以下是几个关键证据和证人的情况:(1)血迹和凶器控方提供了被害人的血迹和凶器的指纹,声称这些证据与辛普森的DNA相匹配。

然而,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指出,这些证据可能被污染,或者存在其他人的DNA。

(2)目击证人在案发现场,有两位目击证人指认辛普森是凶手。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两位证人都出现了矛盾之处,且其中一位证人后来承认,自己在案发时并未看到凶手。

(3)辛普森的DNA样本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指出,控方提供的DNA样本可能被污染,或者存在其他人的DNA。

3. 陪审团裁决经过长达10个月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裁决震惊了全美,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一些人认为,陪审团的决定是基于种族偏见,而另一些人则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

美国法律按案例判(3篇)

美国法律按案例判(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法律体系以其独特的案例法(Case Law)著称,这种体系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美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大量的先例,这些先例通常被称为“判例法”。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案例,对美国法律按案例判的原则和实践进行探讨。

二、案例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1. 案件背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著名的宪法案件——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该案涉及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法院得就所有案件进行初审,但关于大使、领事以及其他官员的任命,得由行政部门任命。

”2. 案件经过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的共和党击败了亚当斯的联邦党。

1801年,亚当斯总统在离任前任命了约翰·马伯里为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个法官。

然而,由于杰斐逊的共和党控制了国会,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拒绝签署马伯里的任命状。

马伯里遂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麦迪逊履行职责,签署任命状。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审理此案时,提出了“司法审查权”的概念,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3. 案件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胜诉,但拒绝强制麦迪逊签署任命状。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国会的立法若与宪法相抵触,则无效。

这一判决确立了美国司法审查权的先例,对美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案例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1. 案件背景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种族歧视的案件——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该案涉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规定:“所有人在州的权利和特权面前都平等。

”2. 案件经过1951年,一名名叫布朗的非裔美国学生在堪萨斯州的托皮卡市申请进入一所白人学校就读,但被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

随后,布朗及其家人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种族隔离政策。

3. 案件结果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布朗胜诉,宣布种族隔离政策违宪。

美国十大著名法律案例(3篇)

美国十大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背景:此案起源于1951年,一名名叫布伦达·布朗的非洲裔女孩因种族歧视被拒之于白人学校。

- 争议焦点:是否应该废除种族隔离的“隔离但平等”原则。

-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裁定,种族隔离在公立学校中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

2.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1803)- 背景:约翰·马伯里被任命为联邦法官,但未收到任命书。

- 争议焦点:司法审查权是否属于最高法院。

- 判决结果: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裁定,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法案违宪。

3.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1966)- 背景:埃德蒙多·米兰达在被捕后未被告知其权利,而供述被用作证据。

- 争议焦点:在审前讯问中,警察是否必须告知嫌疑人他们的权利。

-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规定,警察在审前讯问中必须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

4. 辛普森诉加利福尼亚州案(O.J. Simpson murder trial, 1995)- 背景:橄榄球运动员O.J.辛普森被控谋杀其前妻尼科尔·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

- 争议焦点:辛普森是否有罪。

- 判决结果: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尽管有大量证据指向他的犯罪。

5. 斯科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 1857)- 背景:一个名为德雷德·斯科特的奴隶在获得自由后试图恢复其自由身份。

- 争议焦点:奴隶是否享有宪法权利。

- 判决结果:最高法院裁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无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6. 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1973)- 背景:一名名为罗伊的妇女因怀孕要求堕胎,但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堕胎法。

- 争议焦点:妇女是否享有堕胎的权利。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美国十五大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这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例之一,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判决。

该案确立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最高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和总统的行为违宪。

二、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这是美国民权运动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该案废除了美国南方各州实施的种族隔离政策,确立了美国公民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三、斯通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49年)该案规定,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内容而限制言论自由。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泽西州诉塔夫脱案(1962年)该案规定了政府官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能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这一判决对于维护政府廉洁和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五、米勒诉加利福尼亚州案(1973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限制,确立了公民有权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六、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该案确立了美国妇女在怀孕初期享有堕胎权。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七、阿基尔诉阿基尔案(1974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宗教信仰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美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八、伯恩诉麦考密克案(2010年)该案废除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中关于枪支销售的禁令,确立了公民有权购买和销售枪支的权利。

九、奥康纳诉弗吉尼亚州案(2003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取向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库珀诉卡罗尔案(1987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性别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女性权利和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阿兰诉弗吉尼亚州案(1986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年龄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这一判决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莱文诉美国案(2005年)该案规定,政府不能因个人种族而剥夺其公民权利。

西方的法律案例(3篇)

西方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洛杉矶市尼比达德夫妇被谋杀,家中财物被洗劫一空。

警方经过调查,将嫌疑人锁定为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纳德·托马斯·辛普森。

然而,在经过长达一年的审判后,辛普森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这一判决在美国乃至全球引起了轩然大波,成为了西方法律史上的一起著名案例。

二、案件过程1. 调查取证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DNA鉴定等手段,警方认定辛普森为嫌疑人。

然而,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团队通过一系列手段,质疑了警方的证据,使得陪审团对辛普森的犯罪事实产生了怀疑。

2. 审判过程1995年,辛普森谋杀案在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辩护律师团队提出了以下论点:(1)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搜查、侵犯公民权利等。

(2)DNA证据存在瑕疵,无法确凿证明辛普森是凶手。

(3)辛普森的种族身份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

(4)辛普森在案发当晚有不在场证明。

3. 陪审团宣判经过13天的陪审团审议,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使得公众对法律公正性产生了质疑,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三、案件影响1. 法律制度的反思辛普森谋杀案引发了人们对美国法律制度的反思。

一方面,该案暴露了警方在调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司法公正构成了威胁。

另一方面,陪审团的无罪判决也使得人们质疑了证据确凿性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2. 种族问题辛普森谋杀案中,辛普森的种族身份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有人认为,陪审团的无罪判决与辛普森的种族身份有关,反映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

3. 公众信任该案使得公众对司法公正和警察执法产生了质疑,损害了法律制度的公信力。

四、总结美国诉辛普森谋杀案是一起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

它不仅揭示了美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种族、司法公正等问题的关注。

尽管该案已经过去多年,但其对法律、社会和公众的影响依然存在。

美国法律判案例(3篇)

美国法律判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4年,美国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UC Oakland)对两名亚裔学生提出了录取歧视的诉讼。

这两名学生分别为王悦(Yue Wang)和孙悦(Yue Sun),他们均因在申请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时被拒绝,认为该校的录取政策存在种族歧视,遂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起诉方主张起诉方王悦和孙悦认为,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在录取过程中对亚裔学生存在歧视,导致他们的录取机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他们认为,该校的录取政策在计算学生录取分数时,对亚裔学生要求更高的分数,而对其他种族的学生则给予加分。

2. 被诉方答辩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辩称,该校的录取政策遵循了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歧视行为。

该校在录取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术成绩、课外活动等因素,并未对特定种族的学生进行歧视。

3. 法院审理联邦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听取了双方的陈述。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在录取过程中确实对亚裔学生提出了更高的录取分数要求。

然而,法院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构成歧视,因为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在录取过程中,并未将种族作为决定性因素。

4. 法院判决2015年,联邦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的录取政策并未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规定。

法院认为,该校在录取过程中,虽然对亚裔学生提出了更高的录取分数要求,但这并不构成歧视,因为该校的录取政策旨在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

三、案件影响1. 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在案件判决后,对录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该校在录取过程中,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学术成绩、课外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

2. 美国教育体系此案引起了美国教育界的广泛关注。

许多教育机构开始反思自己的录取政策,以确保在录取过程中,不会对特定种族的学生进行歧视。

3. 社会舆论此案在美国社会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一些人认为,加州大学奥克兰分校的录取政策存在歧视,损害了亚裔学生的权益。

美国法律案例经典(3篇)

美国法律案例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演员奥逊·威尔斯的朋友,黑人男歌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的家中被枪杀。

不久后,洛杉矶警察局将此案定性为谋杀案,并将嫌疑目标锁定在著名篮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身上。

辛普森是NBA历史上的传奇人物,曾获得过5次NBA总冠军和4次常规赛MVP,享有极高的声誉。

然而,他在这次案件中成为了众矢之的,引发了美国社会巨大的争议。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1994年6月17日,辛普森被正式逮捕。

在初审阶段,辛普森的律师团队采取了一系列的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的清白。

首先,律师团队质疑了警方的证据链,认为证据存在瑕疵。

其次,律师团队在法庭上展示了辛普森与死者关系融洽的证据,试图证明辛普森有动机但无作案手段。

此外,律师团队还强调了种族歧视问题,认为警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偏见。

2. 重审阶段初审阶段,陪审团以陪审团意见不统一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案件无法宣判。

1995年1月,案件进入重审阶段。

在重审阶段,律师团队继续强调种族歧视问题,并提出了新的证据。

其中,最具争议的是一份名为“血迹证据”的报告。

这份报告显示,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与辛普森血型相符的DNA。

然而,律师团队质疑了这份报告的真实性,并指出报告存在严重的误差。

3. 判决阶段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最终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引发了美国社会极大的争议,许多人认为这是司法腐败和种族歧视的结果。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陪审团在判决过程中遵循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有罪。

三、案例影响1. 美国司法制度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司法制度的一些问题,如种族歧视、证据不足等。

尽管陪审团最终宣判辛普森无罪,但这一判决仍然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在此背景下,美国司法制度开始进行一系列改革,以提升司法公正性。

2. 新闻媒体辛普森案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新闻事件之一。

西方参考法律案例来宣判(3篇)

西方参考法律案例来宣判(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Smith(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Johnson(以下简称“被告”)系邻居关系。

被告在自家院落内种植了一片高大树木,该树木的枝叶时常伸至原告家院落,导致原告家的阳光、空气及通风受到影响。

此外,树木的果实也时常掉落至原告家院落,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不便。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拒绝修剪树木或采取其他措施。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一、事实认定1.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在自家院落内种植的树木确实伸至原告家院落。

2. 由于树木的存在,原告家的阳光、空气及通风受到影响,树木的果实也时常掉落至原告家院落。

3.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拒绝修剪树木或采取其他措施。

二、法律适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共同维护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等自然物或者其他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该物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判决理由1. 被告在自家院落内种植的树木伸至原告家院落,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相邻权,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2. 被告拒绝修剪树木或采取其他措施,未履行相邻权利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相邻关系的和谐稳定。

3.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了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1.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相邻权,修剪自家院落内的树木,确保树木枝叶不再伸至原告家院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判例法一则——非登记股东无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查阅权原告:KAREN SHAW and FORREST FOSTER 被告:AGRI-MARK, INC.特拉华州最高法院1995年7月6日移送,1995年8月2日裁定概要:本案股份公司成员特指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实际出资者。

本案股份公司仅董事是登记股东并限于董事任期期间。

股份公司成员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向公司提出查阅该股份公司帐簿和记录的请求遭拒后提起诉讼请求查阅。

地区法院作出有利公司成员的裁定,认为公司成员是公司衡平法意义上的所有人并证明了查阅的正当目的。

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概括了本争议的法律问题。

法院作出结论指出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不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法院认为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是认定登记股东的依据,只有登记股东才有要求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权利,股份公司成员的权利限于公司成员之间的协议。

结论:上诉法院裁定根据特拉华州法律,公司成员须是公司的登记股东才有权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代理人:Noel E. Primos, Esquire, Schmittinger and Rodriguez, Dover,Delaware and Robert A. Gensburg, Esquire (argued), St. Johnsbury, Vermont, for appellants.Jesse A. Finkelstein, Esquire (argued) and Lisa A. Schmidt, Esquire, Richards, Layton & Finger, Wilmington,Delaware and Robert B. Hemley, Esquire and Dennis R. Pearson, Esquire, Gravel and Shea, Burlington, Vermont, for appellee.法官: WALSH, HOLLAND, and BERGER裁判理由(W ALSH法官发表):摆在法院面前的是两个法律问题。

这两个法律问题的产生根据是特拉华州宪法第四部分第11(9)条和特拉华州最高法院41号规则。

法律问题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确认并为本法院1995年3月10日的决定所接受。

这两个法律问题如下:(1)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并直接参与选举了公司董事,非股份公司的登记股东是否享有特拉华州普通法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权利?(2)对于问题如果是肯定回答,那么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220条,这种查阅权是否得以继续存在?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出资者,非公司的登记股东无根据特拉华州普通法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的权利。

因此,我们对于第一个法律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n1 n1 我们认为第一个法律问题和第二个法律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因此,本裁定中我们合并这两个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一.以下无争议的事实由第二巡回法院向本法院提交的法律问题确认书记载。

n2 被告Agri-Mark, Inc.系依照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8篇第101条设立的股份公司,以麻州(Massachusetts)Methuen为主要营业地址。

其主要业务包括加工、处置、销售成员生产商和新英格兰州和纽约州的农民的牛奶及其他奶制品。

原告系Vermont州的奶农,与Agri-Mark 签署有成员市场销售协议。

成员市场协议约定成员同意其生产的所有牛奶或者奶制品卖给Agri-Mark,作为条件,Agri-Mark,同意将这些奶制品推向市场。

Agri-Mark的资本基础全部来源于成员对公司的出资以及从Agri-Mark的牛奶销售收入中保留的收益。

n2根据法律问题确认书,在本法庭上,Karen Shaw和Forrest Foster是原告,Agri-Mark 是被告。

我们注意到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问题确认书之外的事实声明。

因为根据法院规则41(b),法律问题确认程序要求争议所涉的关键事实不存在争议,同时因为我们缺乏对于事实独立判断其真实性的基础,所以我们除了法律问题确认书中的事实外,不再参考其他事实声明。

Agri-Mark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公司章程决定,章程准引每一份成员市场销售协议。

公司依照地理分区。

每一分区至少有20个成员,并按照所在地成员数的二十分之一的人数选举地区代表。

每一地区是由100到275个成员组成的地理区域。

公司须至少有15个地区,每一个地区包括至少2个分区。

Agri-Mark的章程规定每一个成员在地区会议和分区会议上拥有一个表决权,不论每一个成员所拥有的农场的数量和大小。

Agri-Mark的董事会由公司地区会议选举产生,每一个地区产生一个董事。

来自地区的成员同时通过选举代表地区的表决代表出席公司大会。

Agri-Mark的股份由成为董事会的董事们持有。

每一董事以一美元取得Agri-Mark的一股。

仅董事们组成Agri-Mark登记股东。

在董事任期结束时,他或它必须以1美元向Agri-Mark 退还其股份。

仅有董事得以在公司年度或者临时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

章程规定公司的临时会议必须经10%的成员要求由公司主席或者秘书召集。

在临时会议上,地区代表可以行使表决权。

所有特拉华州法律规定由股东表决的事项,董事们作为一个整体必须按照地区表决代表作为一个整体的指示来表决。

尽管Agri-Mark的成员是实际出资者并选举了自己的董事,但是他们不是登记股东,公司章程将股东的法律地位赋予给了董事。

原告现在不是,也不曾经是Agri-Mark的董事。

原告向Vermont州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签发一个命令Agri-Mark允许他们查阅公司的帐簿和记录。

原告特别要求查阅Agri-Mark的成员清单和Agri-Mark五个薪水最高的执行官员的酬金资料。

根据公民住所管辖,Agri-Mark将案件移交美国Vermont地区法院。

参见U.S.C. § 1332。

地区法院认为尽管原告不是登记股东,但是是Agri-Mark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原告有查阅公司成员清单和公司执行官员酬金的正当目的,他们作为公司成员根据特拉华州普通法有查阅权,由此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Agri-Mark然后上诉至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n3 地区法院在上诉期间中止判决,并指出“中心问题是纯粹的法律问题。

”通过当事人简单的陈述和口头的辩论,第二巡回法院为本院确认该案的两个法律问题。

这是本院关于这两个法律问题的裁判。

n3 显然,Agri-Mark没有就地区法院认定原告具有查阅公司帐簿和记录的正当目的提出上诉。

二.根据普通法,特拉华州公司的股东拥有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帐簿以及公司记录的权利。

这一点毫无疑问。

Rainbow Nav., Inc. v. Pan Ocean Nav., Del. Supr., 535 A.2d 1357, 1359 (1987);State ex rel. Healy v. Superior Oil Corp., Del. Super., 40 Del. 460, 13 A.2d 453, 454 (1940);State ex rel. Cochran v. PennBeaver Oil Co., Del. Supr., 34 Del. 81, 143 A. 257 (1926). 股东的普通法查阅权不被剥夺,除非制定法上的限制。

Rainbow Nav., 535 A.2d at 1359; BBC AcquisitionCorp. v. DurrFillauer Medical, Inc.,Del. Ch., 623 A.2d 85, 90 (1992). 根据普通法,查阅权只能通过高级法院的书面令状的签发命令公司允许股东查阅才能实施。

State ex rel. Richardson v. Swift, Del. Super., 12 Del. 137, 30 A. 781, 781-82(1885) ("Swift I"), aff’d, Swift v. State ex rel Richardson, Del. Ct. Err. & App., 12 Del. 338, 6 A. 856 (1886) ("Swift II").书面令状是非同寻常的救济,不作为一项权利签发。

State ex rel. Thiele v. Cities Service Co., Del. Supr., 31 Del. 514, 115 A. 773, 774 (1922). 书面令状的签发是根据每一个案子的具体情况由法院自由裁量的。

Id.; State ex rel. Brumley v. Jessup & Moore Paper Co., Del. Supr., 24 Del. 379, 77 A. 16, 22-23 (1910); State ex rel. Miller v. Loft, Inc., Del. Super., 34 Del. 538, 156 A. 170, 171-72 (1931). 要获得书面令状的签发,“其所要保护的权利必须清楚说明。

” Swift II, 12 Del. 338, 6 A. 856. 因此,股东必须在其声请中以具体事实清楚说明他或她有权得到寻求的救济(查阅)。

Swift I, 30 A. at 785. 换言之,股东必须向法院论证明“为了他的利益提出强制程序具有合理性的具体情况。

”Thiele, 115 A. at 775.众人所知,普通法查阅权不是绝对的。

为了获得书面令状行使查阅权,要求查阅的股东必须说明查阅是出于“正当目的。

”See Brumley, 77 A. at 20(该案指出股东普通法上于合适时间出于正当目的查阅公司帐簿的权利……为该州长期认可的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尽管正当目的很难自我定义,但是,根据普通法,正当目的是指与股东通过寻求查阅公司资料所要保护的利益有关的目的。

有一点是肯定的,普通法股东查阅权不应用于赋予投机目的和纯粹好奇,要求签发书面令状的声请者其目的必须是出于正当和合理的目的,其所寻求保护的利益必须是使得所求救济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State ex rel. De Julvecourt v. Pan-American Co., Del. Super., 21 Del. 391, 61 A. 398, 400 (1904), aff’d, Del. Supr., 63 A. 1118 (1906).换言之,所要求股东的目的的合适性以是否与股东作为股东的身份相关性来衡量,即请求查阅的正当目的是与声请者利益或者作为股东的法律地位有密切关系的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