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1号精编版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行为,切实维护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预售的商品住房。
发现有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交付使用和不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而强制交付使用的,要及时纳入辖区重点监督项目台账,并向当地有关部门发出维稳风险预警。
第三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掌握的拟竣工交付商品房的项目名单,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实拟交付情况,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管理流程和应急预案,必要时可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防控交房中的维稳风险。
第四条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服务:(一)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并落实涉及交房启动、风险排查与评估、交房准备、交房实施、交房反馈等环节,包括查验、整改、应急预案、管理流程、投诉受理处理等内容的交付使用工作方案。
(二)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关于交付商品住房的时限和注意事项。
(三)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需延期交付预售商品住房的,及时书面或依约定方式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四)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住房项目中,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合用内部道路。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西安当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在调研阶段,成文的文件已经“数易其稿”,还未上交西安市政府。
上海
上海方面,虽然开发商还没有接到类似通知,但各家地产商对于预售款政策并不陌生。记者了解到,目前沪上房地产开发商在办理预售许可证之前,都必须提交专项账户资金证明,以保证预售工程能够顺利完成而不至于产生项目烂尾等风险。只是,往往资金进入专项账户后,开发商依然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对资金支取。
2010年6月30日
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照进度进行核发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我局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备案的,相应费用可凭已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在相应节点前提前支取,但不得超过节点用款额度。
昆明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意见
2011年1月1日
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之一:已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本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三资金可按建设进度申请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各地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实施一览
更新日期:2011年3月15日
地方
规定名称
出台时间
主要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4月13日
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7•【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一)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二)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三)《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一)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那末,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 2001 年 3 月 14 日经建设部第 38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辟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辟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辟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辟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辟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辟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成都购房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一、备案概述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保障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备案范围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现售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三、备案主体1.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2. 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备案程序1.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后,应当及时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进行备案。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2)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5)其他相关材料。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五、备案内容1. 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等。
2. 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商品房的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5. 商品房源的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
6.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监管账户账号。
7. 商品房销售挂牌价格。
8. 商品房拟竣工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备案查询1. 购房人可以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网站查询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2. 购房人查询备案信息时,需提供以下信息:(1)买受人姓名;(2)证件号码;(3)合同备案号;(4)合同密码。
3.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将根据购房人提供的信息,查询并核对备案信息。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0•【字号】成房发[2009]207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09〕207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 2001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5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
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定本规定,确立预售方案编制、报备、公示、执行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在编制、审核、报备和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成都市居民安居乐业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市内销售的商品房,适用于市场主体在成都市范围内对商品房进行预售方案编制、审核、决策及执行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预售方案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编制的规划设计、销售及后续服务等方面的计划,必须详细、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商品房建设情况、实际用地情况、开发企业资信、代建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专门设立商品房设计、售后服务等专业部门负责。
在编制预售方案时,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后,经法人或者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后,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四条【预售方案报备】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后,必须依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预售活动开始前15日向有关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应当包括预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企业资信证明等文件。
提交这些资料应当注明真实内容,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如果有关部门对预售方案的内容不同意,可以要求开发企业进行调整,直到满足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五条【预售方案公示】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并报备之后,必须在规定的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告3天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很最终购买者进行签约,公示应进行一定的时期,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公布相关信息,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3.13•【字号】成房发[2013]47号•【施行日期】201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成房发〔2013〕47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3月13日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
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六)住宅质量保证书;(七)住宅使用说明书;(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一)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
(三)将《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一)《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94号)(二)《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11〕30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成房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成房发〔2006〕114号)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
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
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
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
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
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9.27•【字号】川建发[2004]132号•【施行日期】2004.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川建发[2004]132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31号令)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条件,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项目名称和预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用途等事项,并在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上加盖公章,明确标注预售许可房屋幢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在售楼处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售房款或定金,也不得以排号轮候、预订(定)等方式收取任何预付款。
超过预售许可范围预售商品房的,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分别注明各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每幢房屋分层平面图(住宅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套型及相关尺寸;非住宅按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的,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依法可分割出售基本单元的权属界线或界址点以及每个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和相关尺寸,销售过程中平面分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分层平面图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出售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及权属界线不得擅自改变)。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31号令)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条件,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项目名称和预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用途等事项,并在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上加盖公章,明确标注预售许可房屋幢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在售楼处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售房款或定金,也不得以排号轮候、预订(定)等方式收取任何预付款。
超过预售许可范围预售商品房的,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分别注明各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每幢房屋分层平面图(住宅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套型及相关尺寸;非住宅按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的,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依法可分割出售基本单元的权属界线或界址点以及每个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和相关尺寸,销售过程中平面分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分层平面图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出售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及权属界线不得擅自改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对预售商品房面积进行预测绘,并依据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应当推广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载明销售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情况,并明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或者未按规划完成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的分别处理方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
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8]1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8〕1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支持合理自住需求,努力做到职住平衡,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借鉴其他城市成熟经验,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区户籍(其中户籍迁入拟购房所在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拟购房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区但在
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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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
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
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
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
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
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
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
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
预测绘成果应经房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
第四条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网签系统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六)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七)开始销售日期、签约流程。
(八)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
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条款)、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示。
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签
系统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条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定购合同示
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定购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
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商品房定购合同联机打印后。
由网签系统生成定购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
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定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
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
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条凡在网签系统中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
拒绝。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自签订定购合同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规定通过网签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拟定及备案手续。
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
第十四条建立网签系统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商品房项目网上投诉平台”。
开发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投诉平台上进行答复,接受社会监督。
如开发企业未及时答复,网签系统在5个工作日后自动关闭。
开发企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关闭商品房项目网签系统。
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整改。
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罚。
(一)网签系统房源及价格信息与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三)通过拟定或撤销商品房定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价与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购或多套房屋累计定购率明显偏高的;
(七)在网签系统中被多次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
实行网签系统房地产企业诚信排名公示,对违规排名公示连续居前又不积极整改的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定期曝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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