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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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在正式的成文宪法出现之前,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就分别宣告了平等权的地位。北美《独立宣言》就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二)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

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平等权并不是自有权以外的一种额外的权利,而是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平等权与其他权利相比较的不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内容,而是权利主体是否被国家依据合理的标准和理由进行分类,它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在享有权利上是否有差别以及有什么样的差别。

(三)平等权的立法保障标准

平等权具有拘束国家权力的效力,既包括拘束国家立法权,即限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对公民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

对待甚至歧视;也拘束国家行政权,即限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中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甚至歧视,即执法上的平等;还拘束国家司法权,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1.根据人的生理差异而采取的区别对待

如获取物质帮助权,即是针对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保护;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则是相对于生理正常的公民在法律上所作的合理差别;对未成年人在犯罪与刑罚上的区别对待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而所作的区别对待。

2.根据民族和性别所作的区别对待

如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的政策,如民族区域自治、经济上的优惠政策和升学就业方面的优惠,美国在20世纪中期民权运动兴起之后对少数民族实行的优惠政策也是如此;国家实行对妇女的特殊政策则是为了纠正长久以来历史形成的对妇女的不公正待遇。

3.根据国家的政治需要而作的区别对待

如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人大代表(国外则规定国会议员)的身份保障权(如言论免责权、非经人大批准不受逮

捕权);规定年满45周岁的公民才有权被选举为国家主席等。这些都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国家职务的需要而规定的区别对待。

(四)对侵犯平等权的审查标准

立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合理的理由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而达到实质上的平等。那么,哪些情况下的区别对待属于合理的,哪些情况下的区别对待属于不合理的,这就需要进行审查,以确定平等权立法保障的标准。

1.绝对(严格)审查标准

这是指立法或者国家行为不得以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或者其他身份上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除非有正当的理由以达到实质平等的目的,才可以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查标准。

2.适度(中等)审查标准

这是指立法可以根据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等作出合理归类进行区别对待,以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主要是对这些特殊群体采取特殊的优待措施。这种审查不必采用严格的标准,适度即可。

3.相对(宽松)审查标准

我国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4条所列举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念、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仅仅是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但是,在理论上可以考虑参考上述理论进行分类,确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审查标准。

四、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所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也就是保障了人权。再次,保障平等权有助于公民其他的权利的保护。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公民其它权利的基础,对其它权利的实现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认清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就是一句空话。要把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无论在制定宪法还是在制定其它法律法规中,以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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