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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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篇一:行政法学读书笔记】
《行政法学》读后感
一、选择这本书的理由
第五章以行政法律责任命名,在本书的第十五章以国家赔偿制度命名。这两章是比较突出从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责任、以及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伤害后需要承担的责任的角度入手,对理解整
个行政法的初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我在通过学习行政法这门课程、阅读这本书籍之后结合个人工作经验的一点感触和理解,有不当之处,请老师予以批评和纠正。
二、感受之一:法的本质的精神包括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
约乃至法制。
第一次重大的启发在于我对什么是法以及为什么要创制法这一问题
的思考。法的探源绝对是一个历史悠久的过程,关于法也有很多令
人神往和崇尚的故事。苏格拉底临刑前有朋友曾想劝说和帮助他越
狱出走,苏格拉底认为这是违反公民对城邦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的。出于对法的尊重选择了对最后的牺牲。也有人讲法的缘由归结为博弈,认为是公民与国家权力的一种博弈,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想必必是凝结了平等、自愿、自主、自由、契约乃至法制等思想在
里面。①譬如,对于平等,民主为其提供保证。只有在一个民主的
法治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的权力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
现平等权利。②对于自愿,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字表达自己的
志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
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以逼使公民自己去干所不愿干的事情。③对于自主,一个体现民主化原则的法律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
发现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充分行使其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
主发展等自主权,使公民和法人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这一点对于
处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各类企业事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显
得格外重要,充分实现的自主性也是市场经济的要义之一。④对于
自由,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
民主,便没有自由。没有民主机制的确认和保障,一切自由权利便
要落空。与民主相对应的专制,只能扼杀和窒息自由。⑤对于契约,它天然地就是民主、平等、自主、自愿等的产物。契约是意志自由
的代名词,但若在一个缺乏民主保障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环境中,契
约各方的意志自由也无从谈起,即便有一些意志自由,也只能局限
在一个很狭小的范围和领域里。⑥最后,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
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状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
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何谈法制,只能导致专制。当
然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
治奠定基础;而法治则是民主的实现状态,是民主的最后结晶和形态。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贯彻和体现民主化原则非常重要。法律
的根本在于受到人们的拥戴,否则,这个法律便是一个劣法,便是
短命的,便会受到人民的最终抛弃。温州7月23日20时34
分,d3.15次动车在行驶至温州方向双屿路段下岙路时,发生两节车厢
脱轨坠落桥下事故,造成3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24日,铁道部给出初步判定,动车事故是因自然天气导致动车系统运行失灵,最
终造成事故发生。这一草率的结论导致了网络上民怨沸
腾,关注动车事件真相的人越来越多。
三、感受之二:行政法创立的重要性。
第二个重大的感受在于我对为什么有对行政权力单独创立法律以及
它的必要性这一问题的思考。随着自由法治国向社会法治国的跨越,以及干涉行政向给付行政方式的转变,现代国家为适应国民生存照
顾等行政目的之要求,行政活动的内容空前庞杂,行政活动的领域
空前广泛。同时现代国家又面临着时间紧迫性、空间不足性以及财
源有限性的三不足状态。因此要求行政权必须集中、高效运行并合
理配置资源,规划就成为一种不得不做的选择和最优化的选择。因
为“没有计划的行政,其最大毛病在力量分散,劳而无功或资人作弊。”日常生活的复杂化,行政的触角不断地伸向私人活动的领域。
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行政的时代、规划的时代。行政规划在纯粹的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更是不能取代,它是行政
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是全部管理职能中最基本的一个职能。因为它
所涉及的问题是要在未来的各种行为过程中做出抉择,没有行政规划,则其他的行政管理活动如组织、人事、协调、控制等都无从实施。“现代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和计划行为分不开。”
与此同时,现代国家的行政规划无论是拘束性规划还是非拘束性规
划都广泛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或许行政法的学科的出发点,在于检
讨行政如何受到法的拘束,以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因此,行政机
关的行为中,凡涉及人民权利或义务者,均应成为行政法学科讨论
课题。这可以说是对行政法学研究范围的一个精辟阐释。在以人为
本的价值模式和人性尊严理念的关怀下研究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
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应该成为行政法学学科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
这也与行政法学自身的发展相契合。因为不仅行政法的产生与人性
尊严理念有密切关系,而且国家各种行政领域,举凡行政组织、行
政作用、行政救济等,亦皆须从维护人性尊严的观点去加以体认与
运作。行政法学科由于长期形成的类型化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容易
造成自恋式的自我欣赏,而客观上形成研究范围的自我封闭。法治
实践的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需要,就成为打破这种封闭性的有效钥匙。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规划研究由最初的简单拒斥,到现在有关研究逐
渐升温,就是行政规划的运用日益频繁和人们面对行政规划如何保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在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投影。
但是行政规划在行政法学研究中的地位和影响,与其在实践中的地
位和影响远不一致。“行政规划在现代行政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在行政法学中的研究却起步较晚,尚未引起学者们的足够关注,具体实践与理论研究之间处于严重失衡的状态。”从宏观的理论
体系上考察,国内行政法学研究中,行政规划一直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在行政法学教材和专著中很难寻觅到
行政规划的踪影;在行政行为的理论体系中也未给行政规划留下一
席之地。现在有关研究情况虽然稍有改变,但由于研究的广度和深
度不够,也不能完全回应现实的要求。
可以说,在我国目前行政规划实践和行政法学研究之间存在着明显
落差。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界正对此进行反思。行政规
划必须走法治化道路,国人对此日益形成共识,日益增加了迫切感。那么,这种共识和迫切感是怎样形成起来的?20世纪末,我国宪法
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21世纪初中央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不懈努力初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些固然是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因素恐怕是近年来愈演愈烈
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纠纷和这些纠纷中凸现出来的侵权、滥权、
腐败现象,以及由这些侵权、滥权、腐败现象造成的千千万万民众
的痛苦悲剧。然而,行政规划的法治化道路应该怎样走?我们应该
通过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来尽量避免或减少纠纷,尽量避免或减
少侵权、滥权和腐败,尽量避免或减少成千上万人的痛苦悲剧?今
天的国人对此尚未有足够共识,学界对之研究也未有迫切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