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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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复兴以来,以人为本的思想深入人心,使得近
代的私法从制度方面得到完善
3、成文的部门法典
大陆法系非常注重成文法典的编纂。与古代、中世纪
的法典不同,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典,作为近代型成文 法典的代表,无论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规定 上,都显示出巨大的优点 典型:《法国民法典》注重实际效用,语言通俗易懂
基本原则,后来都被路易十四时期法国
1681年《海事条例》、1673年《陆上商 事条例》所吸收,而这两个条例则是后来 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历史基础
大陆法系中商号、商标、居间、行纪、商
事账簿,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商事交互 计算,银行,证券交易、票据流通、合伙 经营、商业保险、货物买卖,仓储、寄托、 冒险贷款等各项法律制度,其历史渊源, 都是中世纪商法
教会法
教会法对近代资产阶级的各个部门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
了巨大的影响,为大陆法系六法全书式的体系的形成和 定型做出了贡献
教会法在它所确立的权力层次结构上的理念,对近代宪
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西方国家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也长期受到教会法的浸
染。某些国家离婚法仍保留着教会法的规范
王室法(Royal Law)
日耳曼法
欧洲中世纪早期各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
(Germani或Germans)的法律
内含的封建因素,适应逐渐封建化的社会制度和日耳曼国
家权力而登上历史舞台
日耳曼法以其完全不同于罗马法的制度,向人们展示了一
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人制度以及其团体人格 理论,财产保障中的占有制度、所有权制度,财产转让中 的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制度,货物买卖中的代理人制度, 财产的信托制度)
海商法发展的同时,路上商法也从欧洲各城市
之间的商业贸易活动通行的习惯法中,慢慢演 化出来,并从调整集市营业规范,向流通票据、 合伙契约、商业保险、新型商业联合体的章程 等进化
同期发展起来的商事法庭,则通过受理各种商
事纠纷和商人案件,做出了各种具有指导性的 判例,这两条路径汇合在一起,使中世纪欧洲 的陆上商法日益进步和发达
• 盖亚斯主编 • 是《民法大 全》的核心 内容今天仍 然作为罗马 法学生的使 用书籍之一 • 被《法国民 法典》继承
• 共收有百余 条,以希腊 文和拉丁文 两种文本行 世,流传至 今的有152条。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三编制和总
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的五编制的法典体系,对 法的概念术语(如法、法律、法学、民法等)的精确界定, 对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详细阐述,对法典条文的系统解释 (注释),法律教育中注重老师的课堂系统讲授、要求学生 对法律知识的全面了解和把握、强调培养学生的演绎推 理(思维)能力,以及法人、法律行为、契约、侵权行为、 代理、时效、他物权、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 的法律制度,都是由罗马法提供历史原型的



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R. David, 1906-1990)从意识形态和法律技术之角 度,也提出了七个法系的划分
德国学者茨威格特(K. Zweigert,1911-1996)和克茨(H. K. tz,1935-)从法 律样式的角度,提出了罗马、德意志、英美、北欧、社会主义等五大法系 理论
大陆法系
美浓部达吉 (1873-1948)
古罗马法关于公——私法划分的理论和实践为后世西
方一些法学和法律制度所继承,并成为大陆法系的 主要分类方法之一,对于人的权利的保护有着重要 意义
以《圣经》为主要渊源的教会法强调上帝面前人人
平等,强调诚实信用,注重交易安全;并在私法的 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国的法律汇编成《狄奥多西法典》 (Codex theodosianus)
查士丁尼大帝对大部分罗马法进行
了重新整理汇总,编纂成《民法大 全》(又称国法大全)
民法大全
《法典》 《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 《新律》
• 哈德良皇帝 (117年-138 年)以后的 各代皇帝敕 令
• 优士丁尼编 写 • 罗马帝政时 代被赋予 “解答权” 的法律学者 们的学说 • 为《德国民 法典》所继 承
法国民法典 •剔除诉讼法的部分,实现了程序法 法典体例 和实体法的分离
内容
•围绕“人”这一法律主体
贡献
•凝练出了近代民法四大基本原则
民事权利地 位平等
私人财产权 不可侵犯
法国民法四大基 本原则
契约自由
过失责任
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面世,使大陆法系的立法理
念、立法技术和制度规定达到了一个相当完美的 境界,使编纂成文法典成为大陆法系的一大特色, 并影响到英美法系国家
沈宗灵:法系就是“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
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首次提出法系理论的是日本 学者——穗积陈重(18551926)
穗Baidu Nhomakorabea陈重(右)
印度法
与同时代的比较法学
罗马法
五大 法族
英国法
中国法
伊斯兰法 (回回)
家的分类相比,穗积 陈重更普遍反映了这 个世界的总体的多样 性,对东西方文明和 法律给予同等的重视, 这更符合比较法学的 根本精神
公元5世纪以后由各日耳曼封建王国的王室所颁布,
在王国境内普遍适用的世俗法
与地方习惯法相比,王室法更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
可预测性,其效力要高于地方习惯法 王室法的调整范围更广,内容更加丰富
商法
《阿玛菲法典》(Amalphitan
Code) 《康梭拉多海商法典》(Consolate del mare) 《奥内隆法典》(Rolse D' Oleron) 《维斯比海商法典》(Laws of Wisby) 《汉萨海商法典》(Hanseatic Laws of the Sea)
大陆法系
2013级法律硕士第三组
大陆法系概述
一、法系和大陆法系
法系 法系(law system,legal
system,legal family)是指具有共同历 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约翰•亨利•梅利曼:法系,就是“指关于法的性质,法在社会
和政治中的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及其相应的机构,法律的制 定、适用、研究、完善和教育的方法等等一整套根深蒂固的并 为历史条件所限制的理论”
宪法
私法(民 法、商法)
刑法
刑事诉讼 法
民事诉讼 法
行政法
2、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于
公元2世纪提出: “公法 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 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 法律”
美浓部达吉:“现代的国法(国家 的法律体系),是以区别其全部为 公法或私法为当然的前提的,对于 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 规定为属于公法或私法,而即欲明 了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 能。” “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实可称为现 代国法的基本原则”
又叫做欧陆法系、罗马法系 (Roman
Law)、民法法系
(Civil law)、法典法系
沈宗灵教授认为,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
基础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 1896年《德国民 法典》为代表,包括了效仿、参照这两种法 律制度而形成的其他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的特征 1、完整的六法体系
不同学者的法系分类标准

瑞士学者绍塞尔•霍尔(Sauser Hall) 将人种作为标准,把世界各国的法律 分为印欧法系(之下又分为印度、伊朗、凯尔特、希腊-罗马、日耳曼、盎 格鲁撒克逊、立陶宛-斯拉夫等子系)、闪米特(犹太)法系和蒙古法系
美国学者、西北大学法学院院长威格摩尔(J. H. Wigmore,1863-1943)从 有否法律职业家阶层角度,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分为埃及、美索不达米亚、 希伯莱、印度、中华、日本、伊斯兰、海事、教会、斯拉夫、英美、大陆 等 16 个法系
谢谢聆听 Thank You!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
大利亚等国家,也在宪法、行政法,民商事、社 会经济和保障法、刑法等领域,陆续颁布了一批 成文法典
三、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
罗马法 日耳曼 法
商法
大陆 法系
封建王 室法
教会法
罗马法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49年)
狄奥多西二世皇帝于公元438年将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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