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公立医院,是指由政府举办、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非营利性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以下统称省级公立医院)。

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公立医院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努力提高运行效率、创新体制机制,力求特色鲜明、群众满意,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第四条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核定。

既保证基本需要,又保持适度规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编制管理,不得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干部。

省级公立医院应当以加强内部机构编制管理为重点,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措施,充分发挥机构编制资源效益。

第五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院级领导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设立及调整事项,由医院提出申请,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其中,院级领导班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的设立、核定及调整事项,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内设机构
第六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机构分为党政管理机构、临床业务机构、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格,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不确定机构规格,由各医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省级公立医院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要精简设置,名称规范,职责明晰,分工合理。

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上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20个;人员编制在800名以下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总数不超过16个。

第八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第三章人员编制
第九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包括党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编制。

第十条根据省级公立医院的机构规模和等级、床位数、门诊量、医疗特色等主要因素,确定人员编制。

床位数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数量为准。

第十一条省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1000-800张的,按1:1.6的比例核定;800-500张的,按1:1.5的比例核定。

二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床位数在3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300张以下的,按1:1.4的比例核定。

(二)妇幼保健机构床位数在500张以上的,按床位数与人员编制1:1.7的比例核定;床位数在500张以下的,按1:1.5的比例核定。

(三)按与床位数1:3的比例确定医院门诊量,不符合此比例的,每增减100人次,中医医院人员编制增减6-8名,其他医院增减5-7名。

第十二条对同时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中医工作、精神疾病医治、医药科研任务,以及同时承担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医疗应急救治、社区卫生服务、政府公益任务的省级公立医院,可在人员编制核定数的基础上,按2%-5%的比例核增。

第十三条省级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主要因素变化情况,结合卫生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培养和使用方面的时效特点,原则上每三年左右调整一次,调整后分年度逐步到位。

根据各医院床位实际使用数量、门急诊病人流量变化,对人员编制相应增减。

第十四条各医院编制总数核定后,要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要求,合理配置编制和人员结构,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得低于总数的80%。

第四章领导职数
第十五条省级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数,根据各医院人员编制规模,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人员编制在500名以下的,核定5-6名;
(二)人员编制在500-800名的,核定6-7名;
(三)人员编制在800-1000名的,核定7-8名;
(四)人员编制在1000名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领导职数。

第十六条院级领导职数包括院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副院长。

第十七条省级公立医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领导职数,按规定权限另行核定。

第十八条对不确定机构规格、自主设置的临床业务、科研和辅助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属高等学校附属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本标准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