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tmp
茂名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茂府[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茂府〔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五日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意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指导意见》,发挥标准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一五”规划》、《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号),现就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对我市提出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为世界级石化基地、全省重要能源物流基地和特色现代农业基地”战略定位,建设创新型城市;以促进标准的研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推动标准实施、强化对标准实施的监督为重点,建立健全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各方协调的推进机制,着力提高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标准竞争能力,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引领产业发展升级、推动自主创新、节约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示范带动。
根据茂名特色产业的特点,采取政策措施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技术标准示范企业,以示范企业带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2.企业主体。
企业是研制和实施标准的主体,也是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受益者。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38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茂府〔201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8日茂名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发变更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茂名市行政区域范围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核发以及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对于容积率的管理,还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编制和审批以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以及其他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按权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3•【字号】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3日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7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积极搭建村庄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志愿者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茂府办函〔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批复茂府办函〔2024〕29号市自然资源局:你局《关于审定〈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的请示》(茂自然资请〔2024〕65号)收悉。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
二、请你局按规定做好《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后的相关工作,加强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附件《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条款修订情况本次修订《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E建设方案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则”的部分条款,具体如下:一、优化住宅套内阳台比例规定1.0.13 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原表述:住宅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不含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建筑面积2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宿舍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除阳台外户内建筑面积1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旅馆/酒店/公寓式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10%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其它商业/办公建筑半开敞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本栋对应功能建筑面积5%的,按其投影面积一半计算计容建筑面积;半开敞空间超过上述比例约定的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20•【字号】茂府〔2008〕92号•【施行日期】200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的通知茂府〔2008〕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住房现状与需求预测第三章住房建设规划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第五章政策性住房保障第六章工作措施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第八章附则茂名市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和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实行“东扩南移”的规划要求,切实解决城市住房供求矛盾,满足城市居民对住房的合理需求,制定本住房建设规划及各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满足规划期内市区不同收入层次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为导向,通过制定各类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实现在规划期内市区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设施的重要作用,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本规划及年度计划适用于茂名市区(含茂南、茂港两区),实施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本规划及年度计划是确定市区各年度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及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规模、用地供应、套型控制以及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城市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均应当符合本规划及年度计划。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
《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公示
《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公示(一)前言《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原《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于2004年7月正式开始编制;于2010年12月,《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的技术成果和行政审批工作已基本完成。
2015年底,省住建厅下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抓紧修改完善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函》(粤建规函〔2015〕2619号),要求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起止年限由原来的2008-2020年调整为2011-2030年,并充分落实“十三五”国家和广东省对城市发展的新理念、新要求。
为更好落实国家和广东省重大发展战略的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及考虑茂名属地化发展的诉求,进一步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作用,强化科学性和严肃性,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单位多次征求两区三平台、相关市直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委会原则同意,同时通过市常委会和市常务会审议,经吸收多方意见、多轮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最终成果。
(二)规划范围和期限1、规划范围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本次《总规》包括市域城乡协调发展规划、中心城区规划,规划范围如下:(1)市域:茂名市所辖的茂南区、电白区(原茂港区、电白县)和高州、信宜、化州三个县级市,总共辖87个镇和22个街道,辖区总面积11458平方公里。
(2)城市规划区:为茂名市的茂南区、电白区(原茂港区、电白县)行政管辖范围,总面积为2748平方公里。
(3)中心城区:城市建成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共计10个街道,13个镇,包括茂南区的河东街道办、河西街道办、红旗街道办、新华街道办、露天矿街道办、官渡街道办、站前街道办、城南街道办、公馆镇、新坡镇、高山镇、镇盛镇、袂花镇,电白区的高地街道、南海街道、羊角镇、坡心镇、七迳镇、沙院镇、水东镇(含原陈村镇)、旦场镇、电城镇以及博贺镇,总面积约为960平方公里。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茂府[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一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7日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实现土地市场宏观调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片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北组团的河东片区、河西片区、站南片区、西城片区、市民中心片区、乙烯片区,南组团的那楼片区、高地片区、陈村片区、旦场片区,东组团的博贺新港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同时采用级别价、区片价和商业路线价的价格形式予以表示。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各类用途基准地价内涵如下表所示:注:“三通一平”是指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区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四大类:(一)商业用地:即商服用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包括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二)住宅用地:即城镇住宅用地,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三)工业用地:即工矿仓储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包括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采矿用地、仓储用地;(四)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科教用地、医卫慈善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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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总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城市用地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居住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工业用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物流仓储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8绿地广场用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篇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9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建筑物的退让控制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11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工程设施篇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道路交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给水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15排水工程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16电力工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1日茂名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茂南区、电白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国土、住建、房产、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线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现有绿地、风景名胜区所确定的绿化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其它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三)其它因城市生态和景观需要划定的区域。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
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茂府〔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茂府〔2023〕3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聘任资格、推选程序及更替第五章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节议事组织第二节议事内容第三节议事程序第四节议事要求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国土空间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控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茂名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条例》《控规条例》及《指引》设立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协调和监督实施,对国土空间规划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是市政府进行国土空间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
2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3)第三章城市总体规划 (5)第四章村镇规划 (6)第五章城市分区规划 (14)第六章专项规划 (16)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16)2.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18)3.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专项规划 (19)4.城市防灾系统专项规划 (20)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21)6.旅游规划 (23)第七章风景名胜区规划 (25)第八章控制性详细规划 (27)第九章城市设计 (29)第十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31)1.居住区详细规划 (31)2.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 (31)3.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 (32)4.新区详细规划 (35)5.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36)6.公园绿地规划与设计........................37 7.景观规划 (38)8.城市工程管线专项详细规划……………39 第十一章收费标准 (40)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划设计各项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高规划质量,规范收费标准,特制定《城市规划设计规划编制技术规定和收费标准》,以下简称《规定》,作为技术审查与收费的依据。
第二条各项城市规划编制,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国家和各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试行.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则两个部分。
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解释,应该附有基础资料汇编。
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规划文本1、综合评价区域和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职能分工;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结构;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10、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第七条城镇体系规划基础资料1、地理位置、区位、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自然地理资料;2、行政管辖范围、行政区划、行政组织机构等资料;3、人口和劳动力资料;4、城镇、农业、交通水利设施等资料;5、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资源、能源供应、交通运输等资料;6、第一、二、三产业资料;7、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等资料;8、基础设施资料;9、生态环境质量资料;10、城市化状况资料;11、城镇职能类型、规模等级、城镇分布资料;12、各类地形图、行政区图。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91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茂府〔2009〕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把茂名市建设成为宜居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级规划区范围内(包括茂南区、茂港区和电白县)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规划区分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划定。
茂名市城市空间结构体系由组团、片区、小区、地块构成,地块为最小的规划建设用地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应当依法制定,符合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级城乡规划工作应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
第五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最高议事机构。
《茂名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8版)》1
目录1 总则 (1)2 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3)2.1用地分类 (3)2.2土地混合使用 (3)2.3城市用地规划 (8)2.4开发强度控制 (12)3 公共设施 (15)3.1分级分类标准 (15)3.2布局准则 (15)3.3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 (16)3.4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 (17)4 城市交通设施 (23)4.1公共交通系统 (23)4.2道路交通系统 (25)4.3慢行交通系统 (28)4.4停车场和停车位设置 (31)4.5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 (35)5 建筑物的退让与间距 (37)5.1建筑物的退让 (37)5.2建筑间距 (42)6 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 (47)6.1给水工程 (47)6.2排水工程 (51)6.3电力工程 (56)6.4通信工程 (64)6.5燃气工程 (68)6.6资源综合利用 (74)6.7环境卫生 (76)6.8管线综合 (81)6.9综合防灾减灾 (85)7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89)7.1城市风貌 (89)7.2城市景观风貌 (89)7.3城市公共空间 (92)7.4城市建筑景观设计 (93)7.5城市建筑色彩控制要求 (96)7.6建筑物夜景灯光设计 (96)7.7城市户外广告设置 (98)7.8建筑围墙景观控制 (98)7.9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要求 (99)7.10特色街区控制要求 (99)8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01)8.1基本准则 (101)8.2地下空间规划布局 (102)8.3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103)8.4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103)9 城市“四线”划定与管控 (105)9.1 城市蓝线 (105)9.2 城市绿线 (106)9.3 城市紫线 (107)9.4 城市黄线 (107)10 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 (109)10.1 规划检验 (109)10.2规划条件核实 (113)11 附则 (116)11.1附则 (116)附录A 用词说明 (117)附录B 名词解释 (118)附录C 建筑控制 (129)C.01 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129)C.02 建筑间距控制 (130)C.03 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30)附录D 计算规则 (132)D.01 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 (132)D.02 绿地面积计算规定 (136)附录E 住宅建筑面宽控制 (139)1 总则1.1.1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茂名规划设计方案模板可编辑
茂名xx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模板范文摘要茂名,广东省地级市。
位于中国南海之滨,广东省西南部。
东接阳江市,南临南海,西连湛江市,东北连云浮市,西北与广西玉林市交界。
辖茂南区、电白区,代管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
设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茂名水东湾新城三个经济功能区。
茂名地处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城市群和海南自贸区三大国家级经济区的交会处。
茂名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和能源基地。
形成了以石油化工、农副产品、矿产资源、轻工纺织、医药健康、金属加工及先进装备制造等“六大主导产业”。
物产丰富,茂名还是广东省农业总产值最高的地级市。
茂名县域经济稳步发展,长期位居粤东西北前列。
茂名是一座拥有山海全地形资源的城市。
旅游资源丰富,博贺渔港、放鸡岛、浪漫海岸、中国第一滩、水东湾、歌美海形成了滨海旅游的“六点一线”;拥有冼夫人文化旅游、美丽乡村风情游、山地运动休闲游等特色旅游板块。
茂名在历史上出过不少名人,如岭南道教先驱潘茂名、“岭南圣母”冼夫人、唐代重臣高力士、岭南著名才子陈鉴等。
2019年,茂名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3252.34亿元,总量继续位居粤东西北首位,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 4.3%,经济运行总体平稳。
2017年,茂名获评央视《魅力中国城》冠军、最受观众喜爱魅力城市。
并入选“年度中国最具投资潜力城市50强”。
该xx项目计划总投资17916.1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2493.6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69.73%;流动资金5422.4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27%。
本期项目达产年营业收入38647.00万元,总成本费用29954.87万元,税金及附加310.59万元,利润总额8692.13万元,利税总额10201.63万元,税后净利润6519.10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682.53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8.52%,投资利税率56.94%,投资回报率36.39%,全部投资回收期4.25年,提供就业职位604个。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规划区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市生态环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委十一届第35次常委会议、市政府十二届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茂南区河东街道、官渡街道、站前街道、茂南城郊经济开发试验区、新坡镇、高山镇及电白区羊角镇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河东片区、站南片区、羊角片区范围内的区域,符合旧村庄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村庄改造,以及经市政府同意,旧村庄与其他存量建设用地、政府储备土地、零星农用地等统筹整理进行成片改造,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旧村庄改造范围的确定旧村庄改造范围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区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一)以自然村或行政村形成并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范围的建设用地为基础,根据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范围、土地利用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图、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叠加信息,合理确定旧村庄改造范围。
(二)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以旧村庄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属于村集体(含该村属下经济合作社)权属范围的用地应当全部纳入改造,可以结合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合理整合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废弃矿山用地、国有土地等周边土地资源,实施连片整体改造。
《茂名市城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茂名市城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公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目标的实现。
茂名市人民政府于201 0年4月15日发布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组织编制《茂名市城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并同时委托了茂名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规划的编制工作。
现将规划的主要内容公示如下:一、规划范围1、规划区范围本规划范围为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辖制的茂南、茂港两区的城市建设用地,包括 9个片区,用地面积23217公顷。
2、茂名市城市“三旧”项目界定结合广东省政府《若干意见》和《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城乡人居环境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部署,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的前提下,将下列土地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1)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2)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3)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4)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5)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6)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7)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或列入“中心村整治”工程的村庄;(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区域用地;(9)废弃的公路、河床、矿坑、砖瓦窑用地;(10)其它经县市或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规划期限根据“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2年,规划期末为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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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 - 1 -1总则. (1)第二部分城市用地篇 ....................................................................... - 2 -2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 (2)3居住用地 (16)4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5)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8)6工业用地 (37)7物流仓储用地 (40)8绿地广场用地 (43)第三部分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篇 ................................................. - 46 -9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46)10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55)11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61)1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66)第四部分道路交通与工程设施篇 ................................................. - 70 -13道路交通. (70)14给水工程 (78)15排水工程 (82)16电力工程 (88)17通信工程 (97)18燃气工程 (102)19工程管线综合 (107)20环境卫生 (111)21户外广告 (116)22城市综合防灾和减灾 (123)第五部分附则 ............................................................................... - 136 -23附则 .. (136)第六部分附录 ............................................................................... - 137 -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 (137)附录B建筑高度的计算 (138)附录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140)附录D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143)附录E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 (144)附录F相关参数换算系数表 (146)附录G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 (147)附录H名词解释 (148)附I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153)第一章第一部分总则1 总则1.1为提高茂名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茂名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和有关规范,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本标准与准则以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的技术标准并结合茂名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3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标准与准则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4城市规划区范围由茂名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1.5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第二部分城市用地篇2 城市用地分类及相关用地标准和要求2.1 用地分类2.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4 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以及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5 用地分类应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适当兼顾其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2.2 城乡用地分类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
茂名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表2.12.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2.3.1 城市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2.3.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
茂名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2.22.4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2.4.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八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115.0平方米。
2.4.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4.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4.3的格式。
城乡用地汇总表表2.4.32.4.4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建设用地应按表2.4.4进行平衡。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2.4.4备注:------年现状常住人口------万人------年规划常住人口------万人2.5 城市建设用地地块控制标准2.5.1地块是城市建设用地最小的规划建设单位,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细分地块要求为依据进行划分。
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2.5.2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2的规定。
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表2.5.2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单层和多层建筑,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公共建筑(不含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下各条规定同。
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
2.5.3 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2.5.2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5.4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用地,须由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组织编制。
2.5.5 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编制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编制单元控规”)和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管理单元控规”)两级规划体系。
2.5.5.1编制单元控规是以落实茂名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
对市区级以上的重大设施、绿地、水体、文物、中小学、重大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控制.并对居住区及以下级的要素提出指导意见,对规划管理单元的开发总量进行控制,提出各类用地的开发强度指引,指导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
编制单元控规主要是指导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在管理单元控规未审批之前指导日常规划管理。
2.5.5.2 在管理单元内已批建设用地超过40%时,必须对该管理单元开展管理单元控规的编制,并同步开展该管理单元的城市设计,以达到精细化地块管理的目的。
管理单元控规以落实编制单元控规为目标,结合城市设计、地下空间规划等专项规划成果、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编制单元控规中各类用地和设施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一步落实和细分;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进一步落实和确定编制单元控规中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对居住区及以下级别的设施进行布局,落实管理单元的开发总量,提出各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并对建筑后退、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泊位等提出控制要求。
管理单元控规主要是直接指导地块规划条件的制定,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
2.5.5.3 编制单元控规和管理单元控规的成果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指导性文件和附件三部分。
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附件是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的技术支撑和编制基础。
附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要求。
对依法批准的本法定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对依法批准的指导文件进行调整时,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具体见《茂名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
2.6 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兼容性要求2.6.1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执行。
2.6.2为提高规划的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以下原则确定各地块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要求,包括兼容的土地性质以及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制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允许调整幅度。
(1)保持区域范围内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的整体合理与稳定;(2)确保区域范围内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设施容量与能力的平衡;(3)保证相容用地的功能相互协调,维护周边地域的环境质量;(4)符合城市设计原则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形象优美和谐。
2.6.3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或规划条件,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编制单元控规用地兼容性性质采用通则式管理,用地兼容性调整必须按照《茂名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编制单元内用地调整各类用地总量不得超过法定文件平衡表内各类用地总量,以确定准确的人口规模与公共设施配套规模。
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表2.6.1注:居住用地(R1、R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表2.6.2注:零售商业用地(B11)和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规划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表2.6.3注:1、工业用地(M)兼容绿地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创意产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文文化设施用地(A2) 和娱乐用地(B31)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和商业服务业设施(B)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