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涉税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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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摘要:1.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概述2.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4.注意事项及建议正文:【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概述】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它们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税务申报上是分开的。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它们在法律上是分开的,尽管它们在经济上是相互关联的。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因此,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独立核算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以便确定其应纳税额。

2.独立纳税:分公司需要根据其核算的结果,独立纳税。

其纳税方式和总公司一样,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独立申报: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其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总公司一样,需要包括其纳税义务、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信息。

【注意事项及建议】在进行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核算准确:分公司在进行独立核算时,需要确保其核算的准确性,以免影响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遵守税收法律: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时,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及时申报: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及时申报,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的费用。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自己整体划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
公司运营,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如果公司分立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子公司的税务
子公司的税务是指子公司在收入、财务会计和资产交易等方面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的税务问题。

在公司分立时,每个子公司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
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是指子公司被允许合并纳税,在一个实体的指导下单独纳税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分立后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在母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和管理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并降低纳税负担。

三、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
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是指父公司和子公司在税务上的相互
协作关系。

分立后,父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协调,尤其是在票据、会计凭证及税务申报等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父公司和子公司要积极配合,确保按照有关税务法规及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本文对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总结,涉及子公司的税务、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以及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等。

公司分立时,
应全面考虑和管理相关税务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合理配置资金,保护企业利益。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一、会计处理
1.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分公司收到款项时,分公司应将款项上交给总公司。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总公司签订合同并确认收入,应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总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收款只是代收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将合同收入计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总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分公司收款后上交给总公司,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或转移定价等问题,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在进行上述业务处理时,应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留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资料,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同时,如果总分公
司不在同一地区,可能还涉及跨地区税收分配等问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公司报税的基本流程

分公司报税的基本流程

分公司报税基本流程一、前期准备1.资料收集(1)分公司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财务报表2.税种确认(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其他税种3.账户核对(1)银行账户余额(2)应收账款核对(3)应付账款核对二、准备申报材料1.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2.税务报表(1)增值税申报表(2)所得税申报表(3)附加税申报表3.其他资料(1)发票清单(2)费用明细(3)税收优惠证明三、确定申报方式1.线上申报(1)登录电子税务局(2)填写电子申报表(3)上传电子材料2.线下申报(1)前往税务局(2)提交纸质材料(3)核对申报表内容四、提交申报1.申报表填写(1)核对数据准确性(2)确认无漏填项(3)确认申报表签字2.确认提交(1)提交成功确认(2)获取提交回执(3)保存申报记录五、税款缴纳1.确认税额(1)核对应缴税额(2)确认税款缴纳期限(3)检查账户余额2.缴纳税款(1)线上支付(2)银行转账(3)线下缴纳3.获取缴款凭证(1)下载电子凭证(2)索取纸质凭证(3)保存缴税记录六、后续管理1.税务复核(1)定期对账(2)查找差异(3)纠正错误2.税务筹划(1)合理避税方案(2)税收优惠政策(3)长期规划调整3.年度审计(1)审计资料准备(2)配合审计工作(3)审计结果分析。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摘要:1.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概述2.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4.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协同处理税务问题正文: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概述: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独立纳税申报。

而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母公司,也需要对其子公司的税收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纳税申报。

这就涉及到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问题。

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首先,分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经济业务与总公司相对独立,因此需要独立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其次,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分公司需要根据其所在地的具体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分公司的税收情况对于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遵循以下流程:首先,进行税务登记;其次,根据税收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分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税收政策的更新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协同处理税务问题:尽管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与总公司仍需要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作。

例如,在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需要及时沟通,确保分公司能够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此外,双方还需要协同处理涉税事宜,如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

总之,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实体,它们在税收上有一些区别。

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下面将具体介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一、税务主体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首先体现在税务主体的不同。

分公司是母公司在不同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

因此,在税务上母公司和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

与此不同的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责任和纳税义务。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税务上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义务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义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母公司承担了纳税义务,因此在税务上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如母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分公司的利润。

但是,分公司的亏损不能抵扣母公司的利润。

相比之下,子公司的纳税义务由子公司自己承担,它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并承担自己的税务风险和责任。

三、纳税计算方式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它的纳税所得一般是按照母公司的利润进行计算。

分公司需要将母公司的利润加以调整,以反映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而子公司则是根据自己的独立财务数据来计算纳税所得。

子公司不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四、跨国税收问题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还涉及到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需要根据各国的税收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母公司与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需要遵守各国的转移定价规则,以保证跨国利润的合理分配。

而子公司在国际税收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合理税收规划,降低整体税负。

总结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一些区别。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计算纳税所得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分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分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分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明确分公司税务管理的职责、流程和要求,确保税务活动的合法、合规。

2. 各分公司应遵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制度执行税务申报、缴纳、核算和筹划等各项工作。

3. 总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分公司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税务管理职责1. 分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工作。

2. 税务管理人员需定期接受税法培训,提升专业能力,确保税务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税务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和审核税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完整、准确。

4. 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事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税务操作流程1. 分公司应建立税务账簿,记录所有涉税事项,包括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收优惠等。

2. 税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目,确保账务清晰,数据准确无误。

3. 分公司应按时完成月度、季度和年度的税务申报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4. 遇有税务政策调整或重大税务事项,应及时上报总公司,并做好相应的税务筹划。

四、税务审计与风险管理1. 分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税务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问题。

2. 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税务风险评估机制,识别潜在的税务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3. 对于税务争议和诉讼,分公司应及时与总公司沟通,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五、税务信息报告与沟通1. 分公司应定期向总公司报告税务工作情况,包括税款缴纳情况、税务检查结果等。

2. 分公司在遇到重大税务问题时,应及时与总公司沟通,寻求支持和帮助。

3. 总公司应定期组织税务知识分享会,促进各分公司之间的经验交流。

六、制度的修订与完善1. 本制度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随着税法政策的变化和企业实际运营情况的发展,本制度应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

分公司怎样缴税按照最新规定交税又称纳税,是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家税务机构交纳税款的行为和过程。

例如:交纳海关税,就是指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依据海关签发的税款缴纳证,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海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那么分公司怎样缴税?以下是店铺为你精心整理的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希望你喜欢。

分公司缴税的具体方法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缴税特征具体表现为: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

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

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

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

总分机构间移送货物如何纳税和帐务处理2012-07-31 14:59:08| 分类:管理咨询|举报|字号订阅对于总公司、分公司而言,货物相互移送的现象非常普遍,相关涉税事项颇受纳税人和会计人员的关注。

特别是对于实行连锁经营模式的公司而言,所经营的商品由全部由总公司统一采购和配送,总公司将货物移送至在同一县市以及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销售和使用,下面就总分机构涉税事项分析如下:统一核算方式下总分机构货物移送的增值税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所述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个县或者在同一个县级市。

9 w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何为“用于销售”作了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什么是统一核算?统一核算就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以总公司(包括各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

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同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如果总分支机构为一般纳税人,总分机构应该分别建账,即总分机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应独立核算,不能统一核算。

(一)统一核算的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货物移送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收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及涉税事项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及涉税事项

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及涉税事项作者:于双静来源:《商场现代化》2018年第24期摘要:目前,我国企业集团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下属企业的资金质量及其运行状况实施有效及时监管,全面掌控下属企业的担保、抵押等经济行为,很多采用的是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

本文探讨的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会计和税务处理上涉及的具体问题。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税务一、相关概念首先了解一下在集团企业中经常会出现的融资方式——委托贷款、统借统还:1.委托贷款:概念解释:如甲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给A公司,A公司支付甲公司利息,甲公司支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手续费。

委托贷款三方协议不交印花税,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都要受到限制。

2.统借统还:概念解释:(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委托贷款和统借统还在以下的具体模式下,会穿插运用,在具体操作时,应结合各种管理模式,提前进行税收筹划。

下面,介绍资金集中管理的三种具体模式。

二、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概述本文对于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分类是从企业集团内部管理的机构,或者组织形式上来划分,包括三种模式:1.企业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该种模式下,企业集团不为资金集中管理单独另行成立机构,而由集团财务部兼有资金管理的职能。

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问题【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 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谓 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总机构向分支 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பைடு நூலகம்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 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不应视同销 售缴纳增值税。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 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 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 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 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 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 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 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 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时,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在 进行账务处理时,总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划拨资产———划出资 产”,贷记“固定资产”。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 “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 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 处理,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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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问题本文分析了总分公司间划拨资产涉税时,哪些情况资产转移涉税,而哪些又不涉税,以及相关的税法规定又是怎样的。

总分公司之间无偿划拨资产在日常经济业务中是经常发生的业务,其中哪些事项涉税或不涉税的问题,很多企业并不十分清楚。

下面就根据税收法规定分析一下:涉税的划拨资产,主要涉及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固定资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动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属于不动产,而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则属于无形资产。

那什么情况下资产转移涉税,什么情况下不涉税呢?增值税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第三款中所称的“用于销售”进行了明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像上述情况,只要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了,并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了,受货机构就要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行为的不缴纳增值税,对于存货及机器设备,从增值税的角度看都属于货物,如果发生上述规定的移送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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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2018-03-01何广涛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1、根据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分公司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也就是说,分公司设立以后,即有单独的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所得税有特殊规定外,其他所有税种,它都是独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分公司在税收政策中的官方称呼为分支机构,既然是机构,它就有机构所在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就是它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北京的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它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国、地税机关。

3、分公司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业户」,因此,它应当向分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应的,分公司的城建税税率就应以工商注册地址的税率为准,与总公司所在地可能不一样。

4、纳税人资格方面,分公司既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
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现行政策没有要求总分公司的
纳税人资格一定致,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一个是小规模,一个是一般纳税人,具体取决于政策规定和纳税人的选择。

5、纳税信用等级方面,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
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 年40
号印发)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
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公司也有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与总公司的不是
码事。

6、发票管理方面,分公司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按照现行规定开具。

取得的发票,抬头和税号应当与其营业执照相一致,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16号的规定,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正确填写税号。

7、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总分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混抵,实际上双方的勾选和申报系统是相互独立的,想混抵也没有办法做到。

8、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无论会计和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增值税均需要独立缴纳,并开具发票。

例:A分公司2017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根据总公司规定,
上交管理费50万元,这笔业务应当由总公司向A分公司开具
增值税发票,按照现代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总分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一方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另一方抵扣,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增值税税负。

如果这笔款项本质上属于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且在总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标明属于上交经营利润,笔者认为,这笔业务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需开具发票。

9、所有的地税业务,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环保税、印花税等,均应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独立缴纳。

10、税收优惠方面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总分公司分别确定,分别享受。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合并确疋。

(3)总分公司机构所在地一个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
个在区外的,区内适用15%的税率,区外适用25%的税率。

(详见总局公告2012年12号)第六条、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
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
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
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
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该企业应纳所
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第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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