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PPT 50张)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
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55号)同时 废止。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日期】2004.05.13
(四)为规范定额分配行为,根据中央部门承
担的职能、行业及业务特点,将中央部门分为若
干类型。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
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 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 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 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 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 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
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
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
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
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 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 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 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 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 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 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 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 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 用经费,下同)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财预[2002]358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7.10【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预[2002]358号)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统一规划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库管埋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 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 合理排序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 滚动管理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第五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7.20•【文号】财预[2015]132号•【施行日期】2015.07.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财预[2015]13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是部门预算管理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重要支撑。
自2009年全面启动标准体系建设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初步形成了目标明确、职责清晰、程序规范、运行有序的工作体系,在全面规范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分配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与当初确定的建设目标和改革任务相比,建标准用标准的理念尚不深入;项目多标准少的矛盾依然突出,大量项目还没有标准可依;标准尚未与预算编制和管理有机融合,标准的支撑功能亟需增强;标准建设工作机制不够顺畅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同时,新预算法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预算支出标准编制预算,《决定》也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建设。
新形势下,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既是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一)基本原则。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85号)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部门预算改革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日趋规范,结构不断优化,绩效逐年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近年来,部门预算管理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与改革发展的新形势相比,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与政府宏观政策联系不紧密,缺少前瞻性;与部门职能衔接不够,存在交叉重叠现象;缺乏科学合理的立项和分类标准,项目数量多但重点不突出;预算决策机制不完善,重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库建设滞后,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绩效管理和预算评审需要加强,预算透明度有待提高等。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对预算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改进预算管理方式,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重要支撑;是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必然要求;是更好履行财政职能,实现政府施政目标的必由之路。
二、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规范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水平,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基本原则。
理顺关系原则。
进一步理顺预算管理权责,更好地发挥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作用,以及财政部的审核主体作用,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对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结果负责。
中央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内容介绍幻灯片PPT
中央部门预算根本支出、工程支 出和结余资金管理方法修订内容
介绍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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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局部:?中央本级根本支出预算管理方
法?修订说明
• 第二局部:?中央本级工程支出预算管理方
法?修订说明
• 第三局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
理方法
内容提要
• 〔二〕对原方法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那
么和方法〞中的定额标准的工程按照政府收支分 类相应进展调整。将原方法第八条〔三〕中的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 ‘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改为“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 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 的补助’〞;将“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预算支 出‘目’级科目中的‘公用支出’中属于根本支 出内容的支出〞改为“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 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效劳支 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根本支出内容 的支出〞〔新方法第九条〕。
• 一、按照新的政府收支分类对定额工程等进展调
整
• 二、增加有关根本支出结余资金的内容 • 三、强调根本支出预算与资产的衔接 • 四、为强调对根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视,新方
法单设第四章“根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视〞。
• 五、为了标准称谓,并与修订的?中央本级工程支
出预算管理方法?保持一致,将原方法中“中央级 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改称“中央部门〞,并在第 二条增加对中央部门的解释内容。
一、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概念
一、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概念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有明确的定义。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区别1、从支出的概念上看: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可以说基本支出是“养人”的费用,项目支出是“做事”的费用。
2、从支出的内容上看:基本预算支出其内容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项目支出是除基本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专款安排的支出。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3、从支出的保障原则上看:基本支出是日常所需的必要支出,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一般列为基本支出的就不容易变动。
项目支出是计划性支出,具有可变性,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安排,在财政资金支出紧缩时,可以暂停、暂缓列支等。
4、从结余结转的情况来看: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有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对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要记入结转资金,对下一年度不是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要记入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也要记入结余资金管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
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八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九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条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预算司-财政部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预算分配公平公正,实现预算管理公开透明,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理顺项目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创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机制、完善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制度,大力推进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定额标准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是由各类标准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要统筹考虑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各方面因素,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确保项目定额标准与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确保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综合考虑各部门业务规模、预算级次、职能活动、管理水平等情况,合理划分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步骤,分步实施。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紧紧围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对理论研究、标准编制和实施管理等方面的紧迫需求,设置一系列重点任务,研制一批关键环节的重要标准,形成一套保证标准体系有效实施的管理文件,实现规划科学、计划合理、重点先行的工作要求。
紧扣需求,务求实效。
结合国情,从预算管理和深化预算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务求经济合理、易于实施、行之有效,保证定额标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提高定额标准管理的可操作性,实现定额标准制定、实施、完善的良性循环。
结构合理,规模适度。
在保证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发挥效能的前提下,清理现有定额标准和在研定额标准项目,构建点面结合、层次明晰、重点突出、功能完善的定额标准体系框架,规划必要急需的定额标准项目,控制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模。
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明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加强协调合作,相互积极配合,加强政策衔接、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形成合力,确保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序、高效和整体推进。
一、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概念
一、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概念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有明确的定义。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区别1、从支出的概念上看: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可以说基本支出是“养人”的费用,项目支出是“做事”的费用。
2、从支出的内容上看:基本预算支出其内容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项目支出是除基本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专款安排的支出。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3、从支出的保障原则上看:基本支出是日常所需的必要支出,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一般列为基本支出的就不容易变动。
项目支出是计划性支出,具有可变性,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安排,在财政资金支出紧缩时,可以暂停、暂缓列支等。
4、从结余结转的情况来看: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有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对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要记入结转资金,对下一年度不是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要记入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也要记入结余资金管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完整篇.doc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预[2002]356发布日期:2002-6-19执行日期:2002-7-1失效日期:2005-7-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四章项目审核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
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三)追踪问效的原则。
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项目库第六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完整)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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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5]8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
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对本办法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财预[2007]3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我们制订了《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规章制度〔政府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第九条财政基本建设预算支出范围包括:(一)农业、水利、林业、铁路、交通、通讯、电力、市政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二)国防、教育、科学、文化、卫生、zd等社会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支出;(三)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其他建设投资支出。
第十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采取按一般预算拨款、核拨资本金、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和基本建设事业费形式分类拨款的办法等。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预算司-财政部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预算分配公平公正,实现预算管理公开透明,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理顺项目定额标准管理体制、创新项目定额标准管理机制、完善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制度,大力推进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定额标准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项目定额标准体系是由各类标准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要统筹考虑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各方面因素,优化标准体系整体结构,确保项目定额标准与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确保项目定额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发挥标准体系的整体功能。
综合考虑各部门业务规模、预算级次、职能活动、管理水平等情况,合理划分定额标准体系建设步骤,分步实施。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紧紧围绕项目定额标准管理对理论研究、标准编制和实施管理等方面的紧迫需求,设置一系列重点任务,研制一批关键环节的重要标准,形成一套保证标准体系有效实施的管理文件,实现规划科学、计划合理、重点先行的工作要求。
紧扣需求,务求实效。
结合国情,从预算管理和深化预算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务求经济合理、易于实施、行之有效,保证定额标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提高定额标准管理的可操作性,实现定额标准制定、实施、完善的良性循环。
结构合理,规模适度。
在保证项目定额标准体系发挥效能的前提下,清理现有定额标准和在研定额标准项目,构建点面结合、层次明晰、重点突出、功能完善的定额标准体系框架,规划必要急需的定额标准项目,控制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总体规模。
明确职责,分工合作。
明确定额标准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加强协调合作,相互积极配合,加强政策衔接、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形成合力,确保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序、高效和整体推进。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7.10•【文号】财预[2002]358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02年7月10日财预[2002]358号)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逐步实施的原则,本办法在确定试点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附件二:中央部门项目申报文本(范本)附件一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库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部门和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统一规划的原则。
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本级项目库管埋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二) 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
(三) 合理排序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 滚动管理的原则。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项目库的设立第五条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必须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库。
第六条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管理。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一、背景支出预算是我国财政重要的管理工具之一,也是当前财政改革的核心之一。
建设科学、合理、透明、公正、规范的支出预算体系是实现财政支出管理现代化和预算管理创新重要的举措。
而建设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二、目标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是支出预算管理现代化和预算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建设科学、合理、透明、公正、规范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确保财政支出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推动财政管理现代化,提升财政制度的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及经济社会发展。
三、建设步骤1. 研究调查阶段(1)组织专家学者开展调研、现场查阅资料、收集数据,充分了解相关管理制度、流程、标准等情况,体检和剖析当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管理现状;(2)对各类相关机构开展走访和研究、有针对性的收集一些在管理流程上较为失误的案例和实践数据,形成较为全面和周密的初步研究报告。
2. 初步设计阶段(1)依据研究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提出建设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组成及实施流程;(2)依照法规制度与中央财政的有关要求、工作实际及管理现状,明确核心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应达成的目标及最终目的。
3. 实施与推进阶段(1)根据初步设计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对全国范围内的各级和类别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演练、试验及运用,完善标准规范,完善有关流程和机制;(2)形成初步实施方案,对接相关部门用人和建设财力情况,开展相应培训;(3)量化中央本级项目支出的标准和规范,详细说明各个环节的标准、监督制约、信息汇总等内容;(4)通过开发相关的软件和数据系统,建立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信息化平台,综合管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数据和实施流程。
四、主要内容1.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中央本级项目支出标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编制程序、编制方法、编制标准、绩效管理、规范办法等,旨在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概念
一、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概念在《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有明确的定义。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二、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的区别1、从支出的概念上看: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的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款安排的支出。
可以说基本支出是“养人”的费用,项目支出是“做事”的费用。
2、从支出的内容上看:基本预算支出其内容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小型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业务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项目支出是除基本预算支出以外财政预算专项专款安排的支出。
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支出。
3、从支出的保障原则上看:基本支出是日常所需的必要支出,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一般列为基本支出的就不容易变动。
项目支出是计划性支出,具有可变性,结合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安排,在财政资金支出紧缩时,可以暂停、暂缓列支等。
4、从结余结转的情况来看: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
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项目支出有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对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要记入结转资金,对下一年度不是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要记入结余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也要记入结余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指标管理工作,提高预算执行的时效性,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性,明确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2001]3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管理是核算和控制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业务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对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变化过程的记录。
第三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预算指标包括年初批复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以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中央部门预算指标。
第四条调整中央部门预算指标包括:通过动支中央预备费、中央财政超收或节支资金、中央本级年初代编预算资金及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决算预留等资金来源追加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中央本级与地方专款上划及下划指标;科目、项目间调整指标;以及追减中央部门支出预算指标等。
第五条中央财政本级支出总预算指标设总账,根据预算批复或调整预算发文通知将指标分解到发文的部门预算管理司(以下简称部门司),并细化到收支分类科目。
各部门司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并按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六条部门预算指标调整申请中央部门的年度预算一经确定,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支出事项外,不得随意调整。
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向部门司提出申请,预算调整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7日至11月初。
部门司负责对部门调整预算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送预算司,经预算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一)中央预备费的运用。
除特殊情况外,中央预备费上半年不得运用。
确需动用的,要根据有关部门的申请,由部门司提出建议,会签预算司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中央财政当年超收收入的使用。
如中央财政当年收入超收,由预算司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党委会、国务院规定的使用方向提出安排意见,经部党组会议审定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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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规范基本支出预算分配行为, 保障中央部门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 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部门的行政单位( 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 或机构运行等) 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 是中央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第五条中央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 一) 综合预算的原则。
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对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 二) 优先保障的原则。
财力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中央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 三) 定额管理的原则。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部门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其
他方式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章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和方法
第七条定员、资产和定额是测算和编制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定员,是指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中央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配置标准。
资产,是指中央部门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
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定额,是指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 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所规定的指标额度。
第八条制定定额标准的原则
( 一) 制定定额标准要以公平为前提,兼顾单位的实际支出水平。
( 二) 制定定额标准要量力而行,以财力可能为基础,切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 三) 制定定额标准要规范化,制定方法要具有科学性。
第九条制定定额标准的方法
( 一) 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 二) 根据基本文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中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定额项目。
( 三) 基本支出定额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补贴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
具体定额项目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 包括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一般装备购置费等)、福利费和其他公用经费等。
( 四) 为规范定额分配行为, 根据中央部门承担的职能、行业及业务特点, 将中央部门分为若干类型。
在核准同类单位工作量、占用的资源和相关历史数据资料的基础上,以人或实物作为测算对象,确定各类单位各定额项目的单项基准定额。
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定额项目中,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等可采取人员定额和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 五) 确定同类单位单项基准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同类单位的分档定额标准,最后确定各单位所应执行的各个单项定额标准。
( 六)各个单项定额标准的总和构成单位基本支出的综合定额。
第十条定额标准的调整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的调整在预算年度开始前进行;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影响预算执行的有关因素,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由财政部统一考虑。
第三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中央部门根据财政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本部门申报基本支出预算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结合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情况,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下同) 及财政拨款补助数。
第十三条中央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及财政拨款补助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各自的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之间,自主调整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财政部依法将审核汇总后的中央部门预算上报国务院审定。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央部门批复。
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基本支出预算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分别核算管理。
人员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安排;日常公用经费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维护经费。
第十六条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并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中央部门要严格执行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
执行中发生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的基本支出,可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安排项目支出或结转下年使用;发生的短收,中央部门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调减当年预算,当年的财政补助数不予调整。
如遇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由中央部
门报经财政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财政部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中央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第十九条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