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 2015年5月1日
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正式实施,大额存款不再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正式实施,大额存款不再保险(2015-03-31 19:22:45)转载▼标签:股票财经杂谈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正式实施,大额存款不再保险destiny.. 2015-03-31 17:49 中国宣布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设定在50万元人民币。
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称,《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今天早些时候,路透就曾援引消息人士称,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将于近日正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称,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被看成是为利率自由化改革打基础。
因为一旦实施利率自由化,银行将失去内置利率利润,从而会让储户存款面临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储户来说心理冲击远大于实际冲击,如果有超过50万的大额存款,那么分几个银行存就可以避免不能全部赔付的规定。
关键是此举表明,银行不再是无限责任的,不具备国家担保,银行存款是要自但风险的。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改变中国人重储蓄轻投资的理财习惯。
将分流更多的资金到股市、债券市场。
而银行的揽储成本将大大增加,尤其中小银行。
不仅如此,银行还增加了负担,这对银行业绝对是利空。
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被人别有用心的解读,或者干脆解释为银行倒闭就不陪钱了,很有可能造成一场小型金融危机,普通百姓更愿意相信谣言而非政府公告。
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造成中小银行出现挤兑,甚至破产。
为什么要实施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金融机构,并非无限责任机构,只有国家才是无限责任机构,只有国债才是国家信用担保的。
商业银行中的存款相当于一笔投资,既然是投资,那就有风险。
商业银行是有可能破产的,商业银行不可能全部兑现储户存款。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5.08•【文号】银发〔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5〕14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
根据《条例》和国务院批复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投保手续(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投保手续。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当到人民银行总行办理投保手续;其他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到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
(二)办理时间及材料要求。
《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前办理投保手续;《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投保手续。
办理投保手续,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及时交纳保费(一)费率标准。
按照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存款保险以基准费率起步,逐步实施风险差别费率。
2015年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年费率水平为本机构被保险存款(即保费基数)的万分之一点六。
(二)上报应交纳保费数额。
每年1月10日之前、7月10日之前,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计算本机构上年7月-12月和本年1月-6月的保费基数和应交纳保费数额,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上)上报人民银行总行、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核对。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存款保险制度自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第4期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同时宣布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据此前媒体报道,50万元赔付上限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专家分析称,超50万元的可分散存几家银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金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除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等外,其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运营主体、监管权力、投保方式、投保标的、费率、最高限额等方面还有很多细节值得探究。
证券时报新华网2015年04月02日存款保险制度自5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宣布,自今天(13日)起A 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
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个人投资者可以同时在最多20家券商拥有A 股账户和封闭式基金账户。
分析人士认为,新政将使得券商竞争加剧,倒逼券商服务升级。
央广网2015年04月13日A 股市场全面放开一人一户限制记者从省工信委获悉,为助力小微企业激发创业创新活力,省工信委制定并下发《甘肃省2015年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下称《方案》),今年我省将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服务中小企业户数(签订合同数)2万户以上,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活动800场以上,加快对民间资本特别是股权投资等新兴融资方式的引进、吸收、推广和利用,不断拓展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新三板直接融资,争取6~8户企业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额达到2亿元。
每日甘肃网2015年03月16日甘肃省扶助小微企业实施方案出炉鼓励中小企业利用新三板直接融资04。
存款保险条例(2015)
存款保险条例(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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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8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8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存款保险知识宣传系列之一——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 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 年10 月29 日国务院第6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5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 年2 月17 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 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5-04-02 08:33:3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钮东昊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条例》基础知识
河北省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条例》培训班,主要讲四大块一、《条例》共二十三条的解读;该条例2015年5月1日前执行,最高偿付人民币50万,能保障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每6个月缴纳一次保费,重新确定费率。
二、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要将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与风险挂钩,奖优罚劣,三、以及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机制:人民银行根据数据实施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处理。
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有关要求及事项。
目前金融机构需要做的10件事情:1、参加存款保险,6月30日前在当地人行办理投保手续。
办理时需要准备非常多的材料,详见培训手册。
每年1月10日前7月10日前计算本机构半年的保费基数,上报当地人行。
2、及时缴费,每6个月缴费一次,当地人行核对无误后划款。
2015年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年费率水平为本机构被保险存款(即保费基数)的万分之一点六。
保费基数=本外币各项存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境外同业存放-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不予保险的存款。
保费计算公式每六个月应缴纳保费=保费基数*年费率水平*1/2 2015年5月和6月应缴纳保费=保费基数*1.6/10000*1/6第二年实行风险差别费率。
3、按照人行要求的时间及时报送与风险有关的数据。
4、完善系统要去建立同一存款人信息系统。
对接人行系统。
5、配合人行核查相关数据。
及时为人行提供一切数据。
6、早发现早纠正,及时把控风险。
7、发生特殊情况,如谣言,挤兑等,联系等地监管部门,及时处置。
8、统一宣传口径,各行各部门制定多样化培训方式,全员学习,正面积极宣传存款保险条例。
人行会发放统一宣传资料,电子版,各行自行印制不得更改内容。
6.1-7.31各机构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全部内容宣传标语,6月11日各机构摆放印制宣传折页,不能早也不能晚,时间统一。
9、检测本行数据,应对各项突发事件。
10、要求高度重视,至少一名行领导牵头,指定部门及联络人落实此事。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存款保险知识宣传系列之一——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热荐】小银行倒闭存款怎么办
【热荐】小银行倒闭存款怎么办大多数人都觉得把钱存在银行里是最安全的储蓄手段,但是,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实行了,这意味着,国家允许银行破产。
那如果把钱存在小银行里,小银行倒闭存款怎么办?为您解答。
一、存款保险条例2016年的陆家嘴论坛上,央行副行长张涛表示:对于经营出现风险、经营出现失败的金融机构,要建立有序的处置和退出框架,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
从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开始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其它金融产品不受保护,这就是说,如果银行破产,你在这家银行的理财产品,不管多少,都不会有全额赔付的。
允许银行破产,是中国金融体系最大的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实行,这意味着国家不再对银行进行信用担保,不再对存款兜底。
二、小银行倒闭存款怎么办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然后由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吸纳存款机构向该机构缴纳保费,形成一个存款保险基金。
未来,一旦投保机构破产无法经营、被撤销或者被接管,存款保险基金机构就能用存款保险基金的钱代偿储户。
存款保险的作用其实就是解决银行的风险问题。
现在对于储户来说,近年来各类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拔地而起,不少商业银行规模小,抗金融风险能力差。
如果一家银行经营不善,一旦有风吹草动,很多储户处第一反应就是把钱取出来,那么银行就可能面临挤兑风潮。
而一旦一家“坏银行”遭受挤兑而陷入困境,可能由此引发系统性的挤兑,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危机。
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为储户提供银行破产后的保障,这样一来,大家知道即使银行破产,自己的利益也能得到保障,那么也就不会抱着恐慌的心理去银行取钱,从而防止挤兑的发生和蔓延。
有统计数字表明,只要存款保险能够保证90%以上的个人存款安全,那银行基本就不会有事。
有分析称,目前我国50万元以下存款户比例占比超过98%,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赔付的限额到50万元,它保证了98%以上的储户利益。
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
5月1日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海南房地产泡沫的破灭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解散。
其债权债务被中国工商银行接管。
如果说以前银行风险都有国家来承担,那么随着中国第一个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银行的破产风险将不再由国家来承担。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简单地说,以后银行破产了,就不是由国家买单了,而是由存款保险基金来赔。
哪些存款被保护及保护多少: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得到补偿。
50万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保费谁出: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这笔钱银行出,和储户没关系。
那土豪怎么办?对于个人而言比较简单,保险上限为50万,要想规避风险也很简单,每家银行都只存50万,300万就存个六家银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库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库共75页 233道题1.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的正式施行日期是() [单选题]A.2014年11月30日B.2015年3月31日C.2015年5月1日(正确答案)D.2015年7月1日答案解析:《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 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指出,覆盖以上的存款人,就能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
[单选题]A.85%B.90%(正确答案)C.95%D.99%3.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单选题]A.1B.3C.6(正确答案)D.124.《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单选题]A.1B.3C.6(正确答案)D.125. 关于我国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 [单选题]A.存款保险对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均提供保障B.存款保险对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均提供保障C.存款保险对本金和利息均提供保障D.存款保险对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提供保障(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我国存款保险保障范围不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存款6. 存款保险风险差别费率机制起源于()。
[单选题]A.冰岛银行业危机B.北岩银行挤兑事件C.美国储贷危机(正确答案)D.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7.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由()构成,主要是为了促进金融机构公平竞争和审慎经营,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
[单选题]A.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正确答案)B.浮动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C.固定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D.一般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8. 《存款保险条例》由()签发。
[单选题]A.国家主席B.国务院总理(正确答案)C.人民银行行长D.银保监会主席9. 我国现行存款保险费率体系中,最低费率水平是()。
[单选题]A 万分之二(正确答案)B 万分之二点五C 万分之三点五D 万分之五答案解析:风险差别费率机制专题会议资料附件1。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
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存款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发改委联合制定,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这一限额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为我国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
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知识竞赛参考资料
存款保险知识宣传系列之一——存款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0号《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2月17日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15-04-02 08:33:3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佚名 | 责任编辑:钮东昊新华社北京3月31日电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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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款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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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
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
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
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
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