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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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毕业论文

浅谈不当得利

系别:法政系

专业:法律事务

班级: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摘要

不当得利,旨在对没有合法原因而引起的财产损益变动进行调节,消除受益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受领的财产权益。不当得利的重点在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本文拟就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及其认定等做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不当得利理论基础构成要件返还责任

Abstract

Improper, is not legitimate reason for causing property gains adjustment, change the beneficiary is no legal reasons to be the property rights. at the edge of the key lies in at the edge of a legal effect.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be inappropriate to the theoretical basis, more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and the misuse of the return of duty, as a simple approach

Key word: Unjust Enrichment theoretical basis elements Return duty

目录

摘要 (2)

前言 (4)

一、不当得利概述 (5)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5)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5)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6)

(一)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7)

(二)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7)

(三)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7)

(四)收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 (8)

三、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8)

(一)对不当得利返还时注意的问题 (8)

(二)对善意和恶意的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责任在处理时应区别对待 (9)

四、正确认定不当得利,避免不当得利扩大化 (10)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前言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受利益,使他人受损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之事件,因为受益人的义务直接渊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即只要有不当得利这一事实,不论当事人的主观愿望如何,均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不当得利制度发源于罗马法诉权。罗马法中将不当得利分为无原因不当得利和具不法原因不当得利两种。我国的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第92条也对此有所规定。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还会产生一定的债,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又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方面,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必须他方受到损失; 必须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益必须没有合法依据,最后对其产生债之后的履行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当得利概述

(一)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是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独项规定,获得利益的一方为受益方,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损方。

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例如,取存款时银行收款人多付了现金,甲鱼塘里的鱼游到了乙鱼塘里,都会发生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可分为两大类: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和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1.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鉴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

第一、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第二、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受利人应付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条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这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满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

(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

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而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

2.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

第一、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利用他人的专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认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收款员因失误而多找给顾客价款。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以乙之木料为丙做家具。

第二、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在添付情况下,法律规定,因添附丧失权利者(受损人)对新物所有人(受益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三是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即受益人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应归属于受损人的利益的不当得利,如甲鱼塘中的鱼跃入相邻的乙的鱼塘中,乙因此获得的利益即为不当得利。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发生需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而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般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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