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 赵曼 第章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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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按照绝对优势原则或者比较优势原则,在 市场部门具有绝对优势或者比较优势的家 庭成员会逐步在从事市场工作方面专门化, 而在家庭部门具有绝对优势或者比较优势 的成员会逐步在从事家庭活动方面专门化。
2、家庭内部的分工与交换

模型前提:家庭由一个正在工作的儿子和一个退休的母亲组 成,并且儿子市场工作的时间价格较高,而母亲市场工作的 时间价格较低;市场工作活动是非时间密集型的,而家务劳 动是时间密集型的。 母亲拥有家务劳动的比较优势,儿子拥有市场工作的比较优 势。 简单的分工与交易:儿子专门从事市场工作活动,而母亲专 门从事家务劳动。同时,母亲用家务劳动与儿子交换自己所 需的市场物品和未来养老费,儿子用市场劳动交换自己所需 的家务服务。
1997年7月国务院 发布《国务院关于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的决定》,养老 保险制度从企业保 险到社会保险的根 本变革。


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方向。 2000年明确了调整和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政策。 2005年,相关法律规定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 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并确保养老金按 时足额发放。 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 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

发展阶段:1985年至1999年
养老保险改革的 第二个里程碑 中国养老保险改革 的第三个里程碑
养老保险改革的第一 个里程碑
1991年《国务院关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 度改革的决定》 主要内容: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 养老保险、个人储蓄 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 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等。
1995年3月发布 《国务院关于深化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的通知》, 推动“社会统筹与 个人账户相结合。
第六章 养老保险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我国的家庭生产理论 主要阐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筹资支付,以及法定 退休年龄问题 对我国的社会养老“双轨制”进行了说明 学习重点 了解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 熟悉家庭生产理论 掌握养老保险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成本转嫁; 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与支付 学会分析延长退休年龄的优劣 熟悉中国社会养老的“双轨制”

导读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被 保险人身份最稳定、享受时间 最长、费用开支最大的项目, 国际上常以其作为衡量一个国 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广度和深度。 根据《2012社会保障绿皮书》 和《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再分配 状况调查》披露:有近四成的 养老金领取者的养老金水平较 低,养老金领取的最低和最高 水平相差几十倍。原因在于: 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和 “双轨制”的存在。
1、贝克尔的家庭生产函数及其对家庭分工原因的分析

Zi=Zi(xi,ti,E) E表示家庭生产所处环境的变量 xi表示市场产品向量 ti表示时间向量

在家庭生产函数和家庭现有时间及收入的 约束下,家庭实现效用最大化。 要素价格(或要素的影子价格)之比等于家庭生 产的边际产品之比。
均衡条件

家庭分工原因分析: 1.时间是家庭的稀缺资源,并且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 如青年时期与老年时期,个人的时间价值是不同的。 2.家庭成员之间的要素禀赋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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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链接:《养老大业》 http://www.iqiyi.com/w_19rqyduqvh.html
二、家庭养老与养老保险
(一)养老模式



本章论述的养老保险特指基本养老保险—多支柱(或曰多层次) 的养老保险体系。 自我储蓄养老、家庭养老、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和社会保险养老 等四种类型,每种方式各有特点。 当养老保险保障程度较低时,家庭养老的作用更大一些;养老 保险保障程度较高时,家庭养老的作用就相应减弱。 但养老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家庭养老。

停滞阶段:1966年至1977年“文革”时期 在此期间,管理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工会组织被撤销,养老保 险费用的征集和管理难以为继。 1969年2月下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 见》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
(二)恢复与发展 恢复阶段:1978年至1984年 1978年6月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把离休作为退 休的一种形式规定下来。 1983年,适度提高了养老金待遇水平。
养老保险并不能 完全替代家庭养老
补充
国家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由国家建立并实施,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具有法律强制性; (2)享受对象必须是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3)在老年风险发生之前,社会保险机构预先储存一部分基金, 这笔基金及其增值部分用于支付退休金; (4)对老年人提供稳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并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1953年,修订了《劳动保险条例》并实施范围,增加了 工厂、矿场、交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 公司。
1956年,《劳动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业、外贸、 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国营 牧场和造林等11个产业和部门。 1956-1958 国务院颁布相关暂行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的退休金由国家财政负担,并由人事处进行管理;集体所 有制工业企业纳入养老保险制度。
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初创与停滞

初创阶段:1951年至1965年。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保险条例》,标志着中国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 制度。 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保险费, 其中70%留在企业用于支付养老金,30%上缴全国总工会作 为劳动保险总基金,用于全国范围内跨企业、跨行业、跨地 区调剂。

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并不矛盾,也不能完全替代。几乎所 有国家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二)贝克尔的家庭生产理论


贝克尔(Becker)是 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 获得者 基本思想:家庭成员既是 消费者,又是生产者;其 生活必需品必然来源于市 场和家庭。在家庭这生产 单位内,每位成员都以自 己的知识、技术、时间和 市场产品等来联合生产子 女、健康、婚姻、声望等, 从而实现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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