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GB500585.1一般规定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宜将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能发生火花的设备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
当需设在爆炸性环境内时,应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地点。
2在满足工艺生产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3 爆炸性环境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机械、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4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5 爆炸性粉尘环境内的事故排风用电动机应在生产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事故启动按钮等控制设备。
6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的数量。
必要时,插座应布置在不易积聚爆炸性粉尘的地方,局部照明应布置在发生事故时气流不易冲击的地方。
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7 爆炸性环境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 3836.1的有关规定。
5.2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5.2.1在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应根据下列因素进行选择:1 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2 可燃性物质和可燃性粉尘的分级;3 可燃性物质的引燃温度;4 可燃性粉尘云、可燃性粉尘层的最低引燃温度。
5.2.2 危险区域划分与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表5.2.2-1 爆炸性环境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2-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注:①在1区中使用的增安型“e”电气设备仅限于下列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产生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的接线盒和接线箱,包括主体为“d”或“m”型,接线部分为“e”型的电气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GB 3836.3-2010附录D配置的合适热保护装置的“e”型低压异步电动机,启动频繁和环境条件恶劣者除外;“e”型荧光灯;“e”型测量仪表和仪表用电流互感器。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解读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 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
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设备使用 类别以及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
,选择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选择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考虑设备的 适用性、可靠性、维护方便性和经济
性等因素。
可燃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组别 按表3.1.1分为六组,不同组别的可燃 性气体和空气混合物对电气设备的要 求也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电力装置的设计应具备高可靠性,确保在各 种情况下都能稳定运行,防止因电力故障导 致生产中断或安全事故。
经济合理
技术先进
在保障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电力装置设计应 注重经济合理性,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提高 电力装置的安全性能和运行效率。
03
分类与分级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分类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配线不应有中间接头,且不 应穿过非防爆型设备。
维护与检修
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必须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爆工具、切
断行全面的 检查,并记录相关参数和运行情况,以便及
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对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进行定期维护和检 修,以保证其正常运转。
2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 性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 短时间停留的场所。
22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可 能出现可燃性粉尘的场所 。
防爆电气设备的分类与分级
Ⅰ类设备
用于煤矿瓦斯环境的电气设备,具 有较高的防爆等级和安全可靠性。
Ⅱ类设备
用于除煤矿瓦斯外的其他爆炸性气 体环境,具有较低的防爆等级和安 全可靠性。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4年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总则及一般规定
(1)规 范名 称 的修 订 ,即 将 爆 炸 和 火 灾危 险 环 境 电 力装 置 设计 规 范 改 为 爆 炸 危 险环 境 电 力装 置 设计 规 范 》; (2)将 “名 词 解 释 ”改 为 “术 语 ”,作 了部 分 修 订 并 放 入 正 文 ; (3)将 原 第 四 章 “火 灾 危 险 环 境 ”删 除 ; (4)将 例 图从 原 规 范 正 文 中删 除 ,改 为 附 录 并 增 加 了部 分 内 容 ; (5)增 加 了增 安 型设 备 在 1区 中使 用 的规 定 ; (6)爆 炸 性 粉 尘 危 险场 所 的 划 分 由原 来 的 两 种 区域 “10区 、11区 ”改 为 三 种 区 域 “20区 、2l区 、22区 ”; (7)增 加 了爆 炸 性 粉 尘 的 分 组 :ⅢA、I]IB和 ⅢC组 ; (8)将 原规范 正文 中“爆炸性 气体环境 的 电力装置 ”和“爆炸 性粉尘 环境的 电力装 置”合并 为第5章 “爆炸性 环 境 的 电 力装 置 设 计 ”; (9)增 加 了设 备 保 护 级 别 (EPL)的 概念 ; (10)增 加 了光 辐 射 式 设 备 和 传 输 系统 防 爆 结 构 类 型 。 本 规 范 共 分 5章 和 5个 附 录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总 则 ,术 语 ,爆 炸 性 气 体 环 境 ,爆 炸 性 粉 尘 环 境 ,爆 炸 性 环 境 的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等 。 本 规 范 以 黑 体 字标 志 的 条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须 严 格 执 行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_20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修订的主要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容:1.规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敷设安全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敷设安全要求作者:冬天的太阳为了弄清爆炸危险环境电气线路敷设安全要求,我们应首先了解清楚是什么是爆炸危险环境呢?依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规定,爆炸危险环境是指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它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两类。
在我们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是可能出现可燃性液体蒸发(挥发)、可燃性气体泄漏、积聚,或者可能出现可燃粉尘(包括纤维、飞絮)悬浮、飘逸的场所统称为爆炸危险环境(也称为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性气体环境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又可分为0区、1区、2区三种区域,爆炸性粉尘环境根据爆炸性粉尘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又可分为20区、21区、22区。
由于可燃性气体和粉尘具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如果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存在电气线路的漏电、短路、电气打火等情况就会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
为确保安全生产,杜绝电气线路因设计或敷设安装带来不安全因素,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201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等相关规范,在爆炸危险环境中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电气线路的选择要求1)电气线路的选择首先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2)在爆炸危险环境中,低压电力、照明线路所选用的绝缘导线、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高于或等于工作电压,且U0/U 不应低于工作电压。
中性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一致,并应在同一护套或保护管内敷设;3)敷设在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电缆和2区内本质安全线路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在2区内尽可能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其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且在与电气设备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度接头。
G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新老对比PPT
二级释放源,再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通风条件划分区域。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程序 (2)危险区域范围的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根据释放源的等级和位置、可燃物质的特性、 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主要取决以下化学和物理参数:
烯、苯酚树脂、小麦、玉米、砂糖、染料、可可、木质、米糠、硫磺
等粉尘。) IIIC 级:导电性粉尘(如石墨、炭黑、焦炭、煤、铁、锌、钛等粉
尘。)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4.2.2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划分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 和持续时间进行分区,原分为10区、11区。现有标准GB12476.1.《可燃 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等同IEC61241标准,将危险区域划分为20区、 21区、22区,10区与20区对应,11区与21区、22区对应。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5.1.爆炸性环境接地设计
(1)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1)TN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TN 系统应采用TN-S 型。 2)TT 系统:危险区中的TT 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 护电器。 3)IT 系统:爆炸性环境中的IT 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5.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本章改变了原规范的模式,将气体/蒸气爆炸性环境与粉尘爆炸性 环境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合为一节来编写,一是两种危险区内电气设备 的安装有很多相同的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二是为了与IEC6007914-2007 相匹配。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 采取措施,确保人和环境不受由于试验工作燃烧或爆炸带来的危害。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火花: 1、工作火花(开关、插销、敲击) 2、事故火花(短路、漏电、松动、接地、 断线、) 3、静电火花(纤维、摩擦、雷电、静电
接地)
照明灯具引燃源 40W白炽灯泡 55~60℃ 100W白炽灯泡 170~220℃ 200W白炽灯泡 190~290℃
注:200W的灯泡紧贴纸张时,十几分钟即可将纸张点燃。 400W高压汞灯 150~250℃ 1000W卤钨灯 500~800℃
电气火灾及爆炸的原因 所有防火防爆措施都是控制燃烧和爆炸的三个基本条件
A、爆炸性物质:能与氧气(空气)反应的物质,包括气体、液体和固体。 (气体:氢气,乙炔,甲烷等;液体:酒精,汽油;固体:粉尘,纤维粉尘 等。)
B、空气:(氧气) C、引火源:电火花、炽热表面(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火花、 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 防止爆炸发生的基本方法 避免形成爆炸性环境-理想的方法(很难实现) 排除、消除可能的点火源--实际的方法 限制其中一个或几个要素,都可以达到防爆要求。如制造正压、爆炸气体浓度 监控、限制点燃源(主要手段)
三、爆炸性气体环境
2、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3)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 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风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A、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
二、术语
27、粉尘层的引燃温度 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引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28、粉尘云的引燃温度 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发生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29、爆炸性环境 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汽、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014.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
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二 修订内容 (一)、主体内容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煤矿为Ⅰ、工厂为Ⅱ、粉尘为Ⅲ)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 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 二级释放源。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1 总则 1.0.2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增加了以下内容:
+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
管线系统; + 7 医疗室内; + 8 灾难性事故; 注:灾难性事故例如:加工容器破碎或管线破裂等。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3.1.1.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60℃)的情况下, 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以上条件对可燃液体而言,闪点是一个重要的物料特性。闪点就是
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空气混合
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1、释放速率。 ↑ 2、可燃液体的沸点。↓
3、释放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 4、爆炸下限。↓ 5、闪点。 ↓ 7。液体温度。 9、障碍。 ↑ 6、相对密度。 8、通风。
二 修订内容 (二)、具体内容
相对密度 如果气体或蒸气明显的轻于空气,则它就趋于向上漂移,且释放源 上方垂直方向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的减小而扩大。如果明显的重于空 气,它就趋于沉积于地面,在地面上,区域水平范围将随着相对密度 的增大而增大。为了划分范围,本规范将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 气视为比空气重的物质;将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视为比空气 轻的物质。对于相对密度在0.8至1.2之间的气体或蒸气,例如:一氧化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的要求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标准修改说明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 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 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本规范修定的挔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
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
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进行了增补和修订.本规范与GB50058-92相比,有以下改变: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和III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12.将原规范正文中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改为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方案GB50058_2015年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一、矿井井下;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四、蓄电池室;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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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月29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
主要修订下列内容: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 总则1.0.1 为了规范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使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1 矿井井下;2 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3 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4 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5 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6 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采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7 医疗室内;8 灾难性事故。
1.0.3 本规范不考虑间接危害对于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相关电力装置设计的影响。
1.0.4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由负责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1.0.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闪点flash point在标准条件下,使液体变成蒸气的数量能够形成可燃性气体或空气混合物的最低液体温度。
2.0.2 引燃温度ignition temperature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最低温度。
2.0.3 环境温度ambient temperature指所划区域内历年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
2.0.4 可燃性物质flammable material指物质本身是可燃性的,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
2.0.5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flammable gas or vapor以一定比例与空气混合后,将会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气体或蒸气。
2.0.6 可燃液体flammable liquid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能产生可燃蒸气或薄雾的液体。
2.0.7 可燃薄雾flammable mist在空气中挥发能形成爆炸性环境的可燃性液体微滴。
2.0.8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explosive gas mixture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2.0.9 高挥发性液体highly volatile liquid高挥发性液体是指在37.8℃的条件下,蒸气绝压超过276kPa的液体,这些液体包括丁烷、乙烷、乙烯、丙烷、丙烯等液体,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及它们的混合物。
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 gas atmosphere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11 爆炸极限explosive limit1 爆炸下限(LEL) lower explosive limit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低浓度。
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 爆炸上限(UEL) upper explosive limit可燃气体、蒸气或薄雾在空气中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最高浓度。
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2.0.12 爆炸危险区域hazardous area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3 非爆炸危险区域non-hazardous area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数量不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区域。
2.0.14 区zone爆炸危险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
按照爆炸性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可分为不同危险程度的若干区。
2.0.15 释放源source of release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的部位或地点。
2.0.16 自然通风环境natur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由于天然风力或温差的作用能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2.0.17 机械通风环境artificial ventilation atmosphere用风扇、排风机等装置使新鲜空气置换原有混合物的区域。
2.0.18 正常运行normal operation指设备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的运行状况。
2.0.19 粉尘dust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包括纤维和飞絮及现行国家标准《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T 6719中定义的粉尘和细颗粒。
2.0.20 可燃性粉尘combustible dust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2.0.21 可燃性飞絮conductive flyings标称尺寸大于500μm,可悬浮在空气中,也可依靠自身重量沉淀下来的包括纤维在内的固体颗粒。
2.0.22 导电性粉尘conductive dust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103Ω·m的粉尘。
2.0.23 非导电性粉尘non-conductive dust电阻率大于1×103Ω·m的粉尘。
2.0.24 爆炸性粉尘环境explosive dust atmosphere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25 重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heavi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相对密度大于1.2的气体或蒸气。
2.0.26 轻于空气的气体或蒸气lighter-than-air gases or va-pors相对密度小于0.8的气体或蒸气。
2.0.27 粉尘层的引燃温度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layer规定厚度的粉尘层在热表面上发生引燃的热表面的最低温度。
2.0.28 粉尘云的引燃温度ignition temperature of dust cloud炉内空气中所含粉尘云发生点燃时炉子内壁的最低温度。
2.0.29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 atmospheres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粉尘、薄雾、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引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2.0.30 设备保护级别(EPL) 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l根据设备成为引燃源的可能性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及爆炸性粉尘环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而对设备规定的保护级别。
3 爆炸性气体环境3.1 一般规定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1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2 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3 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1.2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发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1 存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3.1.3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1 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应减到最小程度。
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消除或减少可燃物质的释放及积聚的措施: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可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4)宜采取安全连锁或发生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