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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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二)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三)消防车通道;(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建设或者维护单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一、概述(1)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提高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正常运行率和安全可靠性。

(2)本制度适用于建筑物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箱、消防水源、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

二、维护保养职责(1)建筑物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委派专人负责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维护保养人员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3)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专业维保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三、维护保养内容(1)灭火器:定期检查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外观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可见,并记录检查结果;每年对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功能正常。

(2)灭火器箱:定期检查灭火器箱的密封性和开启功能,保持灭火器箱内的灭火器干燥、无污损或堵塞物,并记录检查结果;每年对灭火器箱进行一次全面维护。

(3)消防水源:定期检查消防水源的贮水能力,确保水源充足并无任何漏水;每年对消防水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消火栓:定期检查消火栓的泄压阀、水流指示器、启闭阀等部件是否正常,保持灵活可用,并记录检查结果;每年对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定期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器、压力开关、报警器、喷头等是否正常工作,并记录检查结果;每年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

(6)疏散通道:定期检查疏散通道的畅通性、疏散标志的清晰可见性,并记录检查结果;每年对疏散通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

四、维护保养记录(1)维护保养人员应对每次维护保养进行记录,包括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结果等。

(2)制定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记录表,对每项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5年。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引言概述: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制度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制度。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1.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包括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等各项设施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故障隐患。

定期检查的频率应根据设施的特点和使用情况而定。

1.2 清洁保养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在平时使用过程中会积累灰尘、杂物等,需要定期进行清洁保养。

清洁保养的重点包括喷淋头、喷淋管道、喷淋泵等消防设施的清洁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消防设施的维修与更换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故障或老化,需要及时进行维修与更换。

维修与更换的时机应根据设施的实际情况和使用寿命来确定,以保证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2.1 消防器材的检查与测试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等。

这些器材的维护保养应包括定期检查与测试。

定期检查与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器材的外观是否完好、操作是否灵活、压力是否正常等。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2.2 消防器材的保养消防器材的保养主要包括清洁和保管。

清洁应注意避免使用腐蚀性物质,保管时应放置在干燥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环境。

2.3 消防器材的培训与使用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还应包括培训与使用。

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消防器材操作培训,了解如何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快速地使用消防器材。

三、消防设施及器材维护保养记录3.1 建立维护保养记录为了跟踪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护保养情况,应建立维护保养记录。

记录内容应包括维护保养时间、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内容、维护保养结果等,以便于后续查阅和分析。

3.2 定期审核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定期进行审核,以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建造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标题:建造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引言概述:建造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是确保建造物消防设备正常运行,提高火灾安全防范能力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建造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的内容。

一、建造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1.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工作内容包括消防水系统、消防通道、消防报警系统等各项设施的运行状态和功能是否正常。

1.2 检查消防设备的有效性:对灭火器、喷淋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1.3 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清理消防设施周围的杂物,保持通道畅通,清洁消防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2.1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对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易于操作。

2.2 消防器材的保养: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包括清洁、润滑、更换易损件等,确保其正常使用。

2.3 消防器材的储存管理:对消防器材进行分类储存,定期检查储存环境,确保器材不受潮、不受损。

三、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维修与更新3.1 定期维修消防设施: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修复设备故障,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及时更换损坏器材:对于损坏或者无法修复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要及时更换,确保设备完好。

3.3 更新消防设施及器材: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消防技术的更新,要及时对老化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更新,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四、员工培训与演练4.1 消防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2 灭火器使用培训:对员工进行灭火器使用培训,让他们熟悉操作流程和使用方法。

4.3 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摹拟火灾场景,让员工掌握逃生技巧和应对火灾的方法。

五、消防设施及器材记录与档案管理5.1 设备维护记录:建立消防设施及器材维护保养记录,详细记录每次维护的时间、内容和维护人员等信息。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第十一条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需要委托具有清洗资格的单位进行清洗保养;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三年清洗一次;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专业维修技术队伍,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操作规程,维保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定期对委托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在维护过的消防设备上粘贴维护保养标签,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维护保养报告书应当有维保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并加盖维保企业印章;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要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修复,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同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进行协商解决,并在维护保养报告书中注明;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维保企业及其维保人员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二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三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五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维保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2001164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管理,促进维保行业公平、诚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三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维保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保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讲究诚信,公平竞争,提供高质量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维保企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维保业务,但需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企业在执业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2、企业在执业地常驻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年度内不得调动。

执业人员为经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培训并取得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企业人员。

3、企业在执业地配备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2套。

甲级企业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报送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执业地办公场所的产权及租赁证明、本地常驻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维保器材设备证明材料等,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已取得甲级维修保养资质的维保企业,如其下属分公司满足第五条时,可在总公司授权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在注册地代行维保职责,以分公司名义出具维保报告书。

但必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维保合同,有总公司的正式授权文件和合同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维保企业,除达到《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外,在省内区域开展维保业务时还需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条件。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8•【字号】鲁政发[1995]29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5]2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防火设计第五条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应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

防火设计图纸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对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中型工程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工程等,设计单位应作专门的防火设计说明,并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资料编制成防火设计专卷。

第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境外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火灾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检测登记表式样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年费计收。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计算基准,加上其他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该工程总费用。

计算公式:M=A+B+C+D+E+F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A,按探测器数量规模及系统投入使用年限计算,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每只探测器]已使用年限 1-3年 4-6年 7年以上收费标准探测器数量100只以内 40 45 50101-300只 35 38 42301-800只 30 33 36801-1500只 25 27 301501只以上 23 25 27〔二〕自动消防系统其他消防设施,以其服务区域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基准计算。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B=28%A;设有防排烟系统的,C=10%A;设有防火卷帘系统的,D=200元×卷帘门数;设有消火栓系统的,E=5%A;设有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F=2%A。

三、单设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按其保护区域计算。

〔一〕单设喷淋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二〕单设气体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空间,每立方米5元计算。

四、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

五、以上所列费用不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及其配件的更换、法定检测以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费用。

六、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3〕139号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277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标准,根据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标准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年费计收。

二、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收费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计算基准,加上其他相关设施的维修保养费用,为该工程总费用。

计算公式:M=A+B+C+D+E+F式中:M=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总费用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B=自动灭火系统维修保养费用C=防排烟系统维修保养费用D=防火卷帘系统维修保养费用E=消火栓系统维修保养费用F=消防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维修保养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A,按探测器数量规模及系统投入使用年限计算,具体如下表。

[单位:元/每只探测器]已使用年限 1-3年 4-6年 7年以上收费标准探测器数量100只以内 40 45 50101-300只 35 38 42301-800只 30 33 36801-1500只 25 27 301501只以上 23 25 27(二)自动消防系统其他消防设施,以其服务区域自动报警系统维修保养费用为基准计算。

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B=28%A;设有防排烟系统的,C=10%A;设有防火卷帘系统的,D=200元×卷帘门数;设有消火栓系统的,E=5%A;设有广播、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F=2%A。

三、单设灭火系统的,维修保养费用按其保护区域计算。

(一)单设喷淋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算;(二)单设气体灭火系统的,按所保护场所空间,每立方米5元计算。

四、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上述费用中,不再另行计算。

五、以上所列费用不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及其配件的更换、法定检测以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费用。

六、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3〕139号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277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根据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下同)、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爱护各类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是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共同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本省行政区域内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和专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企业贯彻实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修保养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二)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的维修保养;(三)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进行模拟演练;(四)经常开展对员工的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常识和消防知识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应知应会能力;(五)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落实维修保养经费,保证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安全、保卫、设备等部门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各类建筑配置的建筑消防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因特殊需要必须拆卸、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并落实临时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定应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并按下列原则配备:(一)24小时保证有人值班;(二)每班不少于两人;(三)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二)有显示波保护建筑的重要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三)有值班操作人员交接班、故障登记报告制度;(四)有火警、故障报警处置操作程序;(五)有报警设备检测、火警信号处置、灭火设备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的记录。

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效果。

第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重视和自觉。

第四条公司应配备专业的消防保养人员,制定详细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检查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五条公司应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保证其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公司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消防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档案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记录真实完整。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对外聘专业的消防设备维修公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性。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防火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章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第十一条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周期和内容。

第十二条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维护保养的周期和频次;(二)具体的维护保养内容;(三)维护保养人员的要求和数量;(四)维护保养的过程和标准。

第十三条公司应每年定期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制定全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的制定过程中,应考虑设备的使用情况、环境条件、维护保养的重点和难点等因素,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维护保养计划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维护保养记录和档案,记录维护保养的过程和结果,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记录的真实完整。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安厅(通知)鲁公通〔2011〕207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济南铁路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根据《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省公安厅重新修订了《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抓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全体消防监督人员进行集中宣贯,统一思想认识,掌握《办法》要求,切实提高社会各单位、维保企业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的主动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单位切实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情况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查阅单位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实地进行设施功能检验。

并督促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对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对维保企业的监管,确保维保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严格对维保企业的资质审批,监督和指导企业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修复设施存在的故障,并依规合理收费。

凡检查发现存在无资质或超范围开展维保服务、未定期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出具虚假报告书、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消防设施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关资质。

2006年7月30日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鲁公通〔2006〕187号)同时废止。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山东省公安厅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2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规程(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115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3 术语和定义GB/T 14107、GA503、GA115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

1 维护保养服务指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设备,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行为。

3。

2 维护保养项目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体或多栋建筑物、构筑物.3.3 定期维护保养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接受社会单位委托,每月派从业人员对合同约定的建筑消防设施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

4 一般规定4.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维护保养服务。

4.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指派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维护保养服务。

4.3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保证经过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对维护保养结果承担法律责任.4.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依托山东省消防维保监督系统,采集、录入消防设施检查、测试、维修、保养信息,审核、监督维护保养服务流程。

5 质量管理5。

1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和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文件审查、服务质量核查、服务质量信息反馈等工作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5.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服务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建筑物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防火设施完好有效,根据《消防法》《建筑法》《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指建筑内的各种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灭火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四条管理层要高度重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有效。

第二章维护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本单位设立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工作。

第六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持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防设施的运行有效。

第八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维护管理工作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设施的维护计划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周期和维护内容。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巡检工作应当按照维护计划和维护方案进行,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发现问题要及时报修,并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要保持维护记录和维护报告,并定期提交给管理层和消防部门。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维护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护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使用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使用单位注意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管理层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维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报告消防部门。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解读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解读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解读引言近年来,建筑工程火灾事件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该办法对建筑工程消防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本文将对这些新要求进行解读。

一、消防设施建设要求1. 防火墙的设置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和重要程度,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火墙,确保火灾不蔓延。

2. 灭火系统的设计与配置建筑工程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

3. 防烟排烟系统的设置建筑工程必须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疏散,并减少烟气对人体的危害。

4.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备建筑工程必须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迅速找到疏散通道。

二、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要求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第三条,建筑工程在选用建筑材料和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并按照工程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所需的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

具体要求包括1. 建筑材料的阻燃性能建筑工程在选用建筑材料时,必须选择具有一定的阻燃性能的材料,以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2. 装饰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建筑工程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选用符合相关要求的防火装饰材料,以减少火灾的扩散速度。

3. 防火涂料的使用建筑工程在进行装饰装修时,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防火涂料,以提高建筑物的阻燃性能。

三、施工和维护要求根据《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新要求》第四条,建筑工程在施工和维护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和维护。

具体要求包括1. 消防施工备案建筑工程在进行消防工程施工之前,必须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备案,并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2. 消防设施维护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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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发挥防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山东消防协会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包括喷水灭火、气体灭火、泡沫灭火等)、防烟排烟、消防给水、消防电气与通讯以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社会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消防设施,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维保企业由山东消防协会负责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符合条件的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

具体条件由山东消防协会制定。

第七条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每日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不间断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应当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及消除的登记制度。

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解决的,不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影响系统正常工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状态。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验检查,并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

第十一条对火灾报警探测器等消防电子设备,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性能需要委托具有清洗资格的单位进行清洗保养;火灾报警探测器在投入运行二年后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隔三年清洗一次。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范,遵守科学和职业道德规范,对维护保养质量负责,保证维护后的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维修、检测设备和专业维修技术队伍,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维修操作规程,维保技术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当定期对委托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在维护过的消防设备上粘贴维护保养标签,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书》。

《维护保养报告书》应当有维保人员、技术负责人和委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并加盖维保企业印章。

第十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故障要按照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及时进行修复,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委托单位同供应商或生产厂家进行协商解决,并在《维护保养报告书》中注明。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收取的费用,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维保企业及其维保人员因过错造成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单位使用、管理、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存在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置并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二)单位或个人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停用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
(三)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开通运行的;
(五)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维保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用户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保企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鲁公消[2001]164号文件印发的《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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