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电动工具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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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电动工具产品检验监管要求
一、出口电动工具产品采用“出口产品型式试验+出口批次的抽批检验+工厂质量体系的监督”模式实施检验监管。
二、分支局检验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检验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出口电动工具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备案和质量保证能力核查申请。
三、理申请时,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关键元器件清单及其供应商名录;
(四)产品信息资料(包括国内外产品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等)。
四、核查人员按《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附件2)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核查。核查完成后填写《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附件3)。
对通过核查的企业,予以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受理出口报检,但对核查中存在的不符合项,检验部门应督促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未通过核查的企业应积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部门再次进行核查。
五、予以备案的企业应签署《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暂停出口、召回缺
陷产品、承担相关责任等方面做出承诺。
六、出口电动工具产品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包括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型式试验原则上按照进口国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必要时,企业应提供进口国现行适用标准)。
七、对予以备案的企业,由分支局负责型式试验抽封样。
抽样前,应按相关文件规定的单元划分原则对产品进行分类,确定主检和涵盖产品。对于样品,可以暂时不予抽封样。
对主检产品,按总局相关文件规定的抽样数量,由检验检疫人员从企业拟出口的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涵盖产品,每个型号各抽取1台样品。抽封样人员填写《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附件5),同时要求企业填写《整机技术资料清单》(附件6)和《关键安全件清单及供应商名录》(附件7),另附有关产品的整机和元器件的认证证书、绝缘等级证明材料等。
八、型式试验合格的,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涵盖范围表。
九、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电动工具报检手续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证明材料;未获得型式试验报告的产品不受理报检。报检时如实填写《出口产品合格声明书》(附件8)。
十、检验人员在接到报检单证后应进一步核查相关报检批所附单证的真实性、一致性和有效性。对审核合格的报检批,检验检疫机构分别按照规定进行抽批检验或审核放行。
十一、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进口国的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
对出口电动工具产品实施抽批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技术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按照IEC标准或我国技术法规或标准进行抽批检验。
对抽批检验或证单审核不合格的报检批不准出口,但允许生产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检验检疫机构可重新受理报检。
十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批批检验:
(一)合同/信用证要求对外出具检验证书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规定需自验的(如援外物资等);
(三)进口国有特殊要求或情况反映的(如输埃塞俄比亚装船前检验产品等)。
十三、针对企业生产和产品关键安全件的变化,在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三种检测”方式,确保产品型式试验的有效性:
对扩展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扩展产品的出口。
对差异检测和周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应通知检务部门停止受理报检,待企业整改合格后,恢复受理报检。
十四、发生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在国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产品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
(三)企业检验人员在检验中弄虚作假的;
(四)产品设计、原材料、关键元器件等影响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而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
(五)冒用他人型式试验报告出口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照《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良好企业和黑名单企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检验检疫机构应按《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附件2),对出口生产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监督审查。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结论不合格的,暂停报检。对考核中存在不符合项的,检验检疫机构应督促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成并提交纠正措施后,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应对企业现场验证复审。在复审合格前,可视生产企业整改情况提高出口产品检验频次。
附件: 1.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3.企业出口能力核查反馈表
4.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电器产品型式试验送检联系单
6.整机技术资料清单
7.关键安全件清单及其供应商名录
8.出口产品合格声明书
9.出口电器产品抽查检验原始记录
10.备案企业一览表
附件1
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填表说明:当产品出口情况写不下时,该页填总数,另附页填具体数字。
本登记表填制时间:年月日附件2
企业出口能力考核表
一项未通过,即评为验证不合格;对其他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在限期内改进。
验证人员:日期:
附件4
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诚信守法、质量第一”是企业的立业与发展之本。本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现做以下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有关规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二、出口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技术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或检测不合格,对检测期间出口的相关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四、有新产品出口或产品结构改变、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及其供应商变更、关键工序和设备改变等情况发生时,及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