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江北恒翔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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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市江北恒翔钢管租赁站诉被告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恒翔钢管租赁站诉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游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5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游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市江北恒翔钢管租赁站租杂费1 190 379.39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租赁物返还或折价赔偿款支付之日的租费按照钢管每日每米0.0065元,扣件每日每只0.0035元,套管每日每只0.0035元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285 663.22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欠的租杂费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二、游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宁波市江北恒翔钢管租赁站钢管52 623.65米、扣件7448只、套管26 587只;若不能及时归还,参照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宁波市建筑设备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赔偿;三、游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市江北恒翔钢管租赁站律师费损失50 000元;四、驳回宁波市江北恒翔钢管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 743.5元,由游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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