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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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之一,其最低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稳定。

因此,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本文将就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分析和探讨。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截至2021年,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200元。

这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在实际生活中,是否能够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却存在着一些争议。

首先,22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能够满足天津市居民的生活需求,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22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尤其是在大城市中,房租、食品、交通等方面的支出都居高不下,22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无法适用于当下的生活水平。

因此,有人呼吁政府应当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是否会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这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方面,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压力。

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经营负担,甚至导致裁员等现象。

另一方面,如果最低工资标准无法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需要兼顾企业和居民的利益,寻求一个平衡点。

综上所述,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涉及到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的重要问题。

政府需要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和调整,确保其能够真正起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作用。

希望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下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城市居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工作机会也在不断增多。

但是同时,工资支付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确保工人的权益,各地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工资支付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的概要。

工资支付规定1的适用范围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适用于所有本市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工资支付规定1的主要内容1. 工资计划制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个工作月份的开始前制定工资计划,明确工资标准、工资周期、支付日期等。

2. 工资组成和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组成和标准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3. 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采取银行代发等安全、方便、及时的支付方式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

如采用现金支付,应当在企业内设现金支付点,并配备专人负责发放。

4. 工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计划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5. 工资条及记录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条,并在劳动者离职后保存有关记录至少2年以上。

6. 工资冻结和扣发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擅自扣发或冻结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规定1的违法行为和处罚违反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用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将被处以行政警告、行政处罚款等惩罚措施。

严重违法的,还将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的出台,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平等合法合理的关系。

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支付工资。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工资总额总体平均水平调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1月28日正式实施,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天津市
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100元,2017
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4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
低于2200元,2018年7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提高到15元,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300元,截止至2019年4月1日,最低工资标
准每小时提高到16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2400元。

《办法》还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
准支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资水平,无论全额支付工资,还是部分支付
工资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同行业、不同工作性质、
不同工作等级,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但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
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值。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不仅有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水平,改善
劳动者的生活状态,也有助于改善市场就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天津工资标准

天津工资标准

天津工资标准天津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下面将就天津工资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天津市的工资标准主要包括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全年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

行业工资指导线是指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制定的相对稳定的工资增长幅度。

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指企业内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订立劳动报酬的一种制度。

其次,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标准。

根据天津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适用于城市和非城市地区的劳动者。

此外,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特点,天津市还制定了相应的行业工资指导线,以保障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内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良好。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了有效执行,大部分企业都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同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得到了广泛实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最后,天津市将继续完善工资标准相关政策,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天津市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和修订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线,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能够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同时,天津市还将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指导和监督,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协商,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综上所述,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包括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良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未来,天津市将继续完善工资标准相关政策,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doc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1概要.doc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发布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劳局 [2003]440号发布日期:2003年 12月 22日生效日期:2004年 01月 01日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 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 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 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 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工资决定办法;(二工资支付项目;(三工资支付标准;(四工资支付形式;(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八工资扣除事项;(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 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天津市制定了相关的工资支付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首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及其获得的工资待遇,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支付、银行代发或者其他经劳动者同意的方式。

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无故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发生了拖欠或者扣发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返还或补发。

其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将其向劳动者明示。

工资支付制度要包括工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内容,使劳动者明确知晓自己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制度公示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使用。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时间一般不得迟于每月28日,特殊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但是最晚不得超过次月15日。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滞纳金,并以每日未支付工资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

最后,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地点。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地点支付工资,以方便劳动者取得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地点变更,在变更前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

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地点变更为劳动者指定的地点。

总之,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从多个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并将其向劳动者明示。

在支付工资的时间和地点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滞纳金的权利。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2023年11月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2023年11月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2023年11月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2023年11月天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标准由每月2180元调整为每月234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标准由每小时20.8元调整为每小时24.4元。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五险一金吗?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4号,2021年04月30日,附《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解读》第四条规定: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或条件下发放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包括五险一金吗基本工资不包括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根据工资的多少扣费的。

(一)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和住房公积金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要求,公积金,是根据企业效益而定,效益不好,可以自己确定比例,不属于社会保险范畴。

(二)基本工资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也称标准工资。

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

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

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日工资计算的两种方法:1、每月按平均法定工作天数21.75天计算。

天津市最低工资新标准4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最低工资新标准4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最低工资新标准4月1日起实施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4月1日开始,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310元调整为1500元,增加190元,增长14.5%。

按法定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后,每小时的最低工资为8.6元,比原标准7.5元增加1.1元。

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3.1元调整为15元,增加1.9元,凡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劳动者,小时计酬标准都不得低于15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做出的正常调整,是市委、市政府今年实施的19项居民增收政策措施之一。

据介绍,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此次调整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及时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市委、市政府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的具体举措,并已连续多年列入我市20项民心工程;二是本市经济总量提升,增长结构持续向好,为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夯实了物质基础;三是抵消物价上涨因素,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

据了解,本轮调整将使37.2万低收入劳动者直接受益,包括见习期、熟练期、试用期等各类新入职职工,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以及小时工、钟点工和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同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助推企业各薪等、薪级同步增长,通过“水涨船高”的连锁效应,带动企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为摸清调标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影响,市人力社保部门先后召开部分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从了解到的情况看,我市绝大多数企业招聘时,合同约定的起薪标准均超过1500元,本次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基本不会造成影响。

今年三季度,人社部门还将组织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落实到位。

天津市农民工管理八项制度

天津市农民工管理八项制度

天津市农民工管理八项制度天津市农民工管理八项制度一、工资支付制度1.1 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应在每月20日前支付给农民工。

1.2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禁止以现金形式支付。

1.3 工资明细:支付工资时,应向农民工提供明确的工资明细,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内容。

二、工时管理制度2.1 标准工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2.2 加班管理:农民工的加班工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度3.1 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应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并详细列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以及福利保障等事项。

3.2 合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通知农民工。

四、安全生产制度4.1 安全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2 安全设施保障:用人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4.3 事故处理:如发生工作安全事故,用人单位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社会保险制度5.1 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5.2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六、工伤保险制度6.1 工伤保险投保: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农民工投保工伤保险。

6.2 工伤赔偿: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农民工提供工伤赔偿,并协助其申请工伤保险。

七、劳动保护制度7.1 劳动保护设施: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如安全帽、防护手套等。

7.2 劳动保护培训:用人单位应定期开展劳动保护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保护意识。

八、纠纷处理制度8.1 纠纷调解:如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和调解予以解决。

8.2 劳动仲裁和诉讼:如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劳动纠纷,可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

附件:1.农民工工资明细表2.劳动合同范本3.安全设施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的书面合同,约定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号)

【期刊名称】《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3
【摘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4年1月8日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D922.5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76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
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3〕6号)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6号)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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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资标准

天津工资标准

天津工资标准天津市是中国的直辖市,位于华北地区,是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

天津市的工资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对于企业和员工来说,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那么,天津市的工资标准究竟是如何制定的呢?首先,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并发布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政府每年都会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这些调整是基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

因此,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能够保障员工基本生活需要的。

其次,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进行区分的。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将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细化和划分。

这样一来,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的员工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工资待遇,也能够更好地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再次,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执行得相对严格。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这种严格的执行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随着天津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工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

这种提高是基于全市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也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员工的工资需求。

因此,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与时俱进的,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总之,天津市的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是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进行区分的,执行得相对严格,也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这些特点使得天津市的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天津市的工资标准能够继续得到完善和改进,为员工和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也是人口密集的城市之一。

在这样一个大城市中,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是至关重要的。

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防止他们因为工资过低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每月219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天津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的。

与此同时,天津市也规定了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劳动者的需求。

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进行调整。

这种动态调整的机制,可以更好地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变化,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同时,天津市也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监测评估机制,对各单位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按量领取到应得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一种法律规定,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担当。

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他们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些用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采取违法手段,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微企业也面临着经营困难,支付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增加企业负担。

因此,政府部门还需要出台配套政策,支持这些企业稳定发展,帮助它们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它的执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小时工工资标准

天津小时工工资标准

天津小时工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北方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小时工作为一种常见的就业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

然而,对于小时工的工资标准,很多人仍然存在一些疑惑。

本文将就天津市小时工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于广大小时工了解自己的权益。

首先,根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小时工的工资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目前,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

因此,天津市的小时工工资标准也应当不低于20元每小时。

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的小时工,无论是服务业、制造业还是建筑业,都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其次,对于加班工资的支付,天津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小时工在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目前,天津市的加班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倍。

也就是说,小时工在加班时,每小时的工资应当不低于30元。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小时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以低于标准的加班工资来剥削劳动者。

此外,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天津市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小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些社会保险的缴纳,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小时工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最后,需要提醒小时工注意的是,虽然天津市有相关的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的情况。

因此,小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同时,如果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天津市的小时工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20元每小时,加班工资标准为正常工资的1.5倍。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小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小时工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应当注意合同条款,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整理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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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整理工资(Wages,Salary)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依据与员工之间的商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酬劳。

下面是我给大家带来的202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盼望能够帮到你哟!2023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8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22.6元怎么计算员工的工资1、依据(劳动合同)商定的工资、劳动者的出勤、绩效考核得分以及加班状况计算;2、月计薪日为21.75天,比如某员工工资2500元,满勤24天,员工上班21天,则当月工资为2500/21.75乘21=2413.79元;3、法律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第1页/共3页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乘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工资的构成包括哪些1、基础工资基础工资即保障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设置这一工资单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维持劳动力的简洁再生产。

基础工资主要实行按肯定额或系数两种方法确定和发放。

肯定额方法,主要是考虑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及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统一规定同一数额的基础工资;系数方法,主要是考虑职工现行工资关系和占总工资水平中的比重,按大体统一的参考工资标准规定的职工本人标准工资的肯定百分比确定基础工资。

2、岗位(职务)工资或技能工资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是依据岗位(职务)的技术、业务要求、劳动繁重程度、劳动条件好差、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它是结构工资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职工努力提高技术、业务水平,尽力尽责完成本人所在岗位(职务)工作的作用。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的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拥有着繁荣发达的经济和文化,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劳动力前来就业。

而在这样一个繁忙的城市中,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确保其获得合理的工资待遇,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天津市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将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多个档次,分别为城市区、非城市区和经济开发区。

具体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年都会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

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包括了基本工资,还包括了各种津贴和补贴,如职工基本生活费、住房补贴、高温补贴、加班工资等。

这些津贴和补贴的发放,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通过制定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能够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能够有效地遏制企业恶意压低工资的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能够促进消费能力的增强,拉动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

最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稳定就业。

总的来说,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稳定发展的。

通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和谐。

希望天津市能够继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度,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津政发[2003]10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四日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包括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城镇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六)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五条非全日制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二)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工作稳定性;(四)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五)福利;(六)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_规章制度_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_规章制度_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天津市的工资支付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天津兼职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兼职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兼职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校大学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兼职工作也成为了许多人增加收入的途径。

然而,兼职工作的工资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就天津市的兼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天津市的兼职最低工资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

根据《天津市最低工资规定》,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

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用工,而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则适用于兼职、临时工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

其次,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天津市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

这意味着在天津市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员,无论是在餐饮、零售、服务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工资。

再次,兼职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兼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设定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价格雇佣兼职工作者,保障兼职工作者的基本工资水平。

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天津市已经制定了兼职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各种理由逃避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给兼职工作者造成损失。

因此,有关部门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确保兼职工作者能够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获得合理报酬。

综上所述,天津市的兼职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兼职工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需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确保兼职工作者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资待遇。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的努力,天津市的兼职最低工资标准能够更好地为兼职工作者服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工资决定办法;(二)工资支付项目;(三)工资支付标准;(四)工资支付形式;(五)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七)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八)工资扣除事项;(九)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十)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作者: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二)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三)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五)《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六)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七)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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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多元化的需要,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劳动者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等内容;劳动者工作岗位变动时,应按岗位变更后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㈠工资决定办法;㈡工资支付项目;㈢工资支付标准;㈣工资支付形式;㈤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㈦各类假期工资支付标准;㈧工资扣除事项;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㈩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支付。

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帐,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帐。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其工时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计算。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工作任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工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在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三日内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第十四条对于新招聘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报到之日作为起薪日期。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㈠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㈢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第十八条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一)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三)规定支付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制的劳动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劳动,视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劳动,则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或参加庆祝活动的,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少数民族身份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女职工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支付工资。

㈠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㈡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㈢充当人民法庭证明人;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㈤《工会法》规定的基层工会非专职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㈥劳动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因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而占用的工作时间;㈦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解散时,应优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受纪律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拘留、逮捕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支付工资。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错判犯罪的,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错判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如果错误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错判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的,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可按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二条复员军人、退役义务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初次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志愿兵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三条从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原用人单位应照发其工资,且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以下费用:㈠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㈡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㈢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㈣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六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以下费用:㈠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费用;㈡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㈢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㈣劳动者赔偿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

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经济损失赔偿的每月扣除部分,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七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在接受监察、处理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㈠未按照劳动合同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㈣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㈤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有权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逐月向其报送工资支付表,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无力支付,有合伙人逃匿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其他合伙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合伙人先予支付后,可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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