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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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利 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份的利益
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例如:日记、 账簿、纪念品等
3、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定性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客观上或 事实上已经存在的利益,或者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的 约定在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它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现 有利益;二是期待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表达方式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表达方式有两种:一是“定义 式”;二是“列举式”。
(3)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对
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五、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1、人身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存在,如果
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则合同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允许有些人身保险合同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利益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不再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合同仍然继续有效。 2、财产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保险强调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如果在 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金。 但在大多数保险合同中,只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 人,则保险利益必须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内,以防止道德风险。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这表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不仅是确定的、合法的、 有经济价值的,而且是与投保人息息相关的。
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有多种形态,构成了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2.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得隐瞒有关保险活动的任何重要事实,双方都不得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4.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遇约定的海上事故而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损失补偿。

5.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保险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6.代位求偿权: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7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

8.损失赔偿方式:定值赔偿: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9.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指向的物、服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与责任。

10.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所指向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1.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以其保险利益为基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的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限额。

12.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

13.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为取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提供的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
一、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

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的利益原则是什么保险的利益是什么?保险利益的对象又是什么,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利益对象,下面小编就带大家看看什么是保险的利益对象。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

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到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以主张的利益,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益”。

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二)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由于财产保险标的是财产及有关利益,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财产的不同关系。

根据民法债权和物权基本理论,这些不同关系依此产生不同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现有利益。

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投保人对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关系且继续存在者,均具有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

(2)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权利。

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受益人才有权利领取保险金,其他人无法对保险金产生权益。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受益人必须是合法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或机构。

2. 保险利益的明确性: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受益人的权利和责任,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受益人的指定: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保险利益的转让和继承:保险利益可以通过转让或继承的方式进行转移。

转让和继承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第3章 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人身保险则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法律允许人身保 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 仍然保持。
案例3 前妻索赔案件
• • • • • • •
张先生和王小姐感情很好 结婚 为张先生买了一份保险,受益人为王小姐 离婚 张先生重新组建了家庭 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 。。。。。。
案例7 • 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 • 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 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 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 毁于火灾。 • 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 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 (1)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已经退租说 明对房屋不再具有保险利益。 (2)将保单转给房东存在2种情况, • A如私下转让,保险公司不负责; • B如转让通知保险公司,则应负责。 • 详见书上91页。 • 《保险法》第49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 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 2.亲属关系 3.雇佣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
如英美法系的国家基本上采取 “利益主义原则”, 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义原则”。 我国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上是实行限定 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 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防止赌博
(二)减少道德风险
(三)便于衡量损失
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 上的区别
(一)保险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 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 2.抵押人、质押人的保险利益; 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承租人等的保险利益; 4.合同当事人的保险利益。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须是合法利益: • 须是经济利益: • 须是客观存在确定
如走私、偷盗抢劫的货
物及损害公共利益等 不具备保险利益。
如情感的打击、行政
的处罚、精神的损失 等不具保险利益。
的利益:现有利益
或者未来可确定的 期待利益(如预期的
营业利润、租金等)。
A
B
C
三、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界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线
应得的份额部分有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公司不能全额赔付,而只能
赔偿张某应得的份额部分价值。刘某与张某的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解析
(1)张某死后,其车辆的保险利益是否转移到其家人? (2)共有人刘某对该货车有无保险利益?
(3)如何分配保险赔款?
本案中,张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 和经营该车辆,应当认为张某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于张某发 生交通事故死亡,车辆也完全损毁。故其保险利益转移有继承 权的家人身上,其家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本案中,刘某虽是投保车辆的共有人,但因未在保单中载明为 被保险人,不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不能成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张某的家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后,无权全部占为己有, 而应与共有人刘某按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的份额分配保险赔款。
2003年1月1日至该年12月31日。银行于2003年3月1日收回抵押贷款 20万元。后此机器于2003年10月1日全部毁于大火。
(1)银行在投保时可向保险公司投保多少保险金额?为什么?
(2)若银行足额投保,则发生保险事故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多少保险 赔款?为什么?
案例解析
(1)50万元。财产保险中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济大保险学第五单元——保险利益原则

济大保险学第五单元——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合法的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 营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这些人虽然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但有合法 的占有、经营等权利,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 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他们因此而有保险 利益,有权为这些财产投保。如企业经营者可 以为其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对他们所受押、 质押、留置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抵押、质押、留置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 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留置权人有从受押、质押、留置的财产价值 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他们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 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有保险利益。 如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可以为其受押的住 房投保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观众等 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各类专业人员,对由于工作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 损害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制造商、经销商等因商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 职业病或伤残、死亡时应依法承担的医药费、工伤补 偿、家属抚恤责任的。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 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于被保险人寿命或身体具有的利害关系。
1、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 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该条文在基本法层面上确定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衡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因保险事故的发生给投保人带来了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则表明该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反之,则不具有保险利益。

例如,某人拥有一所房屋,如房屋安全存在,他就可以居住,或者出租、出售来获得利益;如房屋损毁,他就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就要受到损失。

正是因为他对自己拥有的房屋具有利害关系,他才考虑房屋的安危,将房屋保险,而保险人也正因为他对这所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才允许他投保。

这就说明房屋的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房屋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在我国《保险法》的上述条文中,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确定投保人为保险利益的主体,已经被诸多学者认定存在弊端。

因为从保险利益原则的功能上而言,是确定只有因保险标的的损失遭受损害的人才可以获得保险保障,但在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保障的人并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享有保障并取得索赔权,因而从其根源上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是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非订立合同,承担缴费义务的投保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但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发生变化,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成为合同保障的具体标的,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将支付保险金,获得保险金的则是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而在实务中,投保人经常是受益人,或是与受益人有密切的经济利害关系,因而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国外保险法一般要求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为确保被保险人生命安全起见,也有规定在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同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应具有保险利益。

第5章 01保险利益原则

第5章 01保险利益原则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 财产所有权 2.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4.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2.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 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 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 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 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 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 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5.1 保险利益原则
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 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 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 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第17讲 保险利益原则

第17讲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二、坚持保险利益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保险利益含义及其成立条件(一)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必须是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必须是可以计算或可以估价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10年2月1日,A公司承租B公司一座楼房作经营之用,租期为9个月。

同年3月,A公司为此楼房在当地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保额500万元。

2010年11月1日,A公司依据协议,将楼房退还给B公司。

同年12月20日,该楼房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

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讨论:在处理结果上保险公司与A公司意见不一致,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A公司与该楼房已无任何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A公司则认为双方签有一年期的保险合同,因此,在保险期限之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面对两种不同意见,你赞同谁的观点?依据是什么?案例分析处理本案的关键问题:本案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偿与否主要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即A公司)对保险标的(楼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本案处理结果:根据“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等保险学原理,本案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A公司已经结束了对该楼房的承租权,即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无理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含义及意义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含义及意义

保险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所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破坏或灭失对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

假如财产安全,投保人就能受益;假如财富受损,其利益亦遭到伤害。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署和执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一定拥有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 12 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拥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就保险利益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其意以下:雪对一般人来说,是没有什么利益可言的,但对某处高地旅店的老板,却有保险利益。

假如在 12 月 20 日左右下大雪,他的旅店就会招来好多滑雪的旅客,进而收到大量租金;假如到期没下雪,那么这家旅店就门可罗雀,买卖平淡。

所以,雪对这家旅店的老板就拥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拥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不然,保险合同无效。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1)防备道德风险的发生。

假如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取保险赔偿而随意购置保险,并期望事故发生的现象;更有甚者,为了获取巨额赔偿或给付,采纳放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成心制造保险事故,增添了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因为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限制,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引发道德风险。

(2)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业刚才盛行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利害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

若船货安全到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许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即可获取高于所交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利润,这类利润不是对损失的赔偿,是以小的损失牟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谋利行为。

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

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构成及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从法学的角度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主要由两层具体含义: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资格。

2、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判断保险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原则的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1、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确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

3、可计算性: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财产保险赔偿或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是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保险事件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标的的受损对他们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可以获得保险赔款.这就容易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谋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道德风险。

2、避免过度投机行为的发生。

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

3、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宗旨是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出险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ppt 47页)

保险学之保险利益原则(ppt 47页)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td.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明确说明 • 合同内容 • 免责条款
《保险法》(2009)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 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 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律后果) 弃权——放弃解约权或抗辩权。
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鉴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 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格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 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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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问题: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的要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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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内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 保证 •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
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承保。 告知义务仅存在于订立合同时吗? 何谓重要事实? • 告知模式——无限告知 (法国 比利时 英美法系)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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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合法 确定 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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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a.
当投保人为自己买保险时,当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也 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则,家庭 成员相互间具有保险利益。家庭成员相互 间有亲属血缘以及经济上利害关系,投保 人以其家庭成员的身体或者寿命为保险标 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对于保险利益要 求在合同成立到损失发生全过程中都必 须存在。但有时为了方便保险合同的订 立,保险利益不必再合同订立时存在, 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存在即可。 保险利益可以发生转移和变动。如继承、 转让、交易等。此外,如果保险标的消 失,则保险利益也同时消失。
案例:保险利益的认定



在英国《1745年海上保险法》颁布之前,普 通法下的赌博合同只要不干涉或违反公共政 策,合同的字面意思即可在法院得到强制执 行。这一规则同样也适用于日益盛行的以人 寿保单或海上保单为掩盖的赌博行为,导致 保险合同被不良目的所利用的现象层出不穷, 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要求被 保险人对被投保的生命具有可投保利益,限 制公众以他人生命为对象从事买卖保险单的 投机生意。 因此,保险利益理论的产生源于将保险和赌 博相区别的需要。
b.
c.
其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投保人的其他家庭 成员、近亲属,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以及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 投保人的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 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等旁系血亲。投保人对其 他家庭成员、近亲属有保险利益,必须以他 们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为前提 。 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险人。不论投保人和被 保险人相互之间有无其他利害关系,经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视为投 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第3章(1)保险利益原则

第3章(1)保险利益原则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或必须表现为经济上的利益
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的合法利益在价值上必须能够用货 币计量
由于保险保障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 偿或给付实现的,无法用货币计量的利 益难以进行赔偿或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
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 因该保险标的的损害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 失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保障的 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与标的有关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 利益并非都可以构成保险利益,保险 利益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或必须
运输的货物和租赁的财产既有获得收益或享 用的权利,同时源自有保证其安全或使其不受 损失的责任
(1)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合理的预期 利润或收益具有可保利益
➢包括利润利益、租金收入利益、 运费收入利益
➢ 如:企业的预期利润、汽车的营 运收入、货物的预期利润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① 公众责任保险。各种公众场所,如商场、饭 店、旅馆、影剧院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 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 外事件导致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所有人、 管理人对顾客、公众具有保险利益
问:
① 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及有效?若是起始时间为何
② 棉麻公司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
③ 水族馆是否有权索赔,为什么?
④ 本案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置?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保险条款的核心原则,其中有五个重要的原则:一是未发生损失要求,也就是说保险人无法在没有发生实质性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出现损害赔偿;二是权利均等原则,指的是保险人和受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均具有同等权利,也就是说任何一方不能因为保险合同而有特殊的权利;三是责任概括原则,它指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该类保险中由于出现的任何事故到来的责任;四是责任免除原则,也就是如果保险事故受保险人造成,保险公司不对其负责;五是赔偿原则,也就是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部分损失费用。

这五个原则都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人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守的,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原则,也是保险业的核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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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的意义 (一)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三)区分保险和赌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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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应用上的区别
来源
时效
财产保险
经济利益关系(所 有权 经营权 承运 权 保管权 抵押权 留置权)
投保时 保险事故发生时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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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合法 确定 可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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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A.拒保。因为张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 B.承保300万元。因为涉及的债务额为300万元 C.承保100万元。因为李某已归还100万元 D.承保200万元。因为张某的债权仅剩200万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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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以下能作为人身保险合同投保的情况是( )。 A.同事好友 B.子女、配偶、父母 C.企业主的雇员 D. 以上均成立 答案:D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 A.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B.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C.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D.保险利益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利益 答案:ABC 29.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是构成保险利益的条件之一,这种确定的利益包括( ) A.现有的利益 B.精神损失 C.名誉损失 D.预期利益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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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例: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就性质而言,这种权利是一种( )。 A.即得权利 B.期得权利 C.优先权利 D.现实权利 答案:B
例:李某于2003年2月3日为妻子王某购买了一份10年期人寿保险,指定他们的儿 子为受益人。保险人经过核保同意承保并收取了首期保费,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合 同,其后李某每年均按期缴纳续期保费。2007年9月1日双方离婚。2007年10月6 日被保险人王某遇车祸身故,保险公司在处理受益人的索赔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其中正确的意见应是( )。 A.离婚导致保险利益消失,该保险单失效,保险公司不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B.离婚并不影响该保险单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全额给付受益人保险金 C.离婚使得该保单从2007年9月1日起失效,保险公司只给付部分保险金 D.由于保险单已失效,保险公司可不给付保险金,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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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009)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 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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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李某向张某举债300万,承诺半年后归还100万,结果李某很守信。半年 后传来的消息说李某身体每况愈下,张某担心一旦李某有不测而危及到 自己的利益,故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5年期寿险。仅就 保险利益的审核而言,保险公司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
保险学
健康保险部 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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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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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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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其成立要件
保险利益一词源于英文insurable interest,为英国商法学者首创。我国学者译为 保险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基本含义:保险双方在鉴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 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格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 险合同无效。
China Lif大诚信原则
问题:为什么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的要求上?
人身保险
利害关系(人身关 投保时 系 亲属关系 雇佣关 系 债权债务关系)
确定价值依据 保险标的的实际价 值
被保险人的需要 支付保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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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2009)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不仅涉及到保险金额 ,更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终止及保险人补偿义务的履行。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 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 —现行《保险法》第12条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修订草案) 第14条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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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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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
《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 则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这一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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