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复习内容
第 05 讲票据行为知识点 4: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含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不包含付款和提示付款〕。
〔一〕出票〔二〕背书(推断题)〔2022 年〕甲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票据反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此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背书。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条件背书是指背书附有条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不属于附条件,属于限制背书。
(单项选择题)依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
粘单上的第—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该记载人是〔〕。
A.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B.粘单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D.票据持票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粘单上的第—记载人是粘单上第—手背书的背书人。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法向 W 银行取得贷款。
贷款到期,乙公司归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
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托付收款背书,托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下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 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托付收款背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非转让背书包含托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三〕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单项选择题)〔2022 年〕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
乙公司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期限是〔〕。
A.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B.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C.自出票日起 6 个月内D.自出票日起 2 个月内(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推断题)〔2022 年〕付款人对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附条件承兑。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
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理解和适用一、引言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是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的一项法律解释,对于票据法的适用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对该法律解释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法律规定。
二、解释的背景和目的2.1 背景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发布是为了更好地适用和执行票据法,保护票据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2.2 目的该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各方当事人在票据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票据的使用和转让,加强对票据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处。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3.1 票据的定义和要素根据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的规定,票据是指具有记载权利、支付权利和转让权利的书面文件。
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债券等。
3.2 票据的形式和要件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和执行:•书面形式:票据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可以是纸质票据或电子票据;•记载要素:票据必须明确记载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人和收款人等重要信息;•签名要素:票据必须由发票人签名或盖章才能生效;•日期要素:票据必须有明确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期。
3.3 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法律解释,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付款义务:票据的付款人有义务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票据款项;•收款权利:票据的收款人有权要求票据的支付人按照票据上的要求支付款项;•转让权利:持票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他人;•保证责任:票据的背书人和保证人对票据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3.4 票据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根据该法律解释,以下行为将被视为票据违法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伪造票据:制作、使用伪造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盗窃票据:盗窃他人的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虚假背书:以虚假的方式背书票据将受到刑事处罚;•恶意拒付:故意拒绝支付票据款项将受到刑事处罚。
四、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效力4.1 适用范围票据法司法解释13条适用于中国境内的票据交易和相关纠纷解决。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票据持有⼈的利益来保护善意取得⼈的利益,因⽽对于票据持有⼈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应该加以严格限制。
否则,持票⼈有可能滥⽤此项制度,从⽽损害原票据持有⼈的合法利益。
构成票据善意取得需要具备哪些要件,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接下来店铺⼩编就简单介绍⼀下这⽅⾯的知识。
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两项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观要件是受让⼈必须为善意且⽆重⼤过失。
票据善意取得的客观要件是受让⼈需依背书转让⽅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为合法持票⼈。
(⼆)三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三项要件。
包括:1、须受让⼈从⽆票据处分权⼈⼿中取得票据;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式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之时须⽆恶意或重⼤过失。
(三)四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四项要件。
包括:1、必须是从⽆权利⼈处取得票据;2、必须是依票据法上的转让⽅法取得票据;3、必须是基于善意⽽取得票据;4、必须是付出相当代价⽽取得票据。
(四)五要件说,即票据善意取得必须满⾜五项要件。
包括:1、须从⽆处分权⼈处取得票据;2、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法取得票据;3、在票据上必须有独⽴有效的票据债务存在;4、受让⼈须善意且⽆重⼤过失;5、须给付对价。
笔者基本赞同五要件说,认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是从⽆票据处分权的⼈⼿中取得票据所谓⽆票据处分权,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为⽆票据权利亦⽆处分权;⼆为有票据权利但⽆处分权。
第⼀中情形⽐较常见,但法律对此⽆处分权⼈,仅局限在持票⼈的前⼿,⾄于其间接前⼿则不问。
第⼆种情形为让与⼈⽆⾏为能⼒、限制⾏为能⼒的情形。
综上所述,笔者将票据善意取得的第⼀个条件,归纳为“前⼿⽆票据处分权”。
2、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法⽽取得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转让⽅法,仅指背书⽽⾔,未以背书取得票据的,不发⽣善意取得的效果。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P330)1.票据凭证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如何正确签章?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补充1·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1)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也有效。
【补充2·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1)通常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解释】某些票据行为(如出票)无效将导致票据无效;但某些票据行为(如票据保证)无效,并不影响票据效力,对后续票据行为的效力也不一定产生影响。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论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票据责任的构成要件摘要:票据责任由三个要件构成:存在权利人的票据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责任人无合法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存在责任人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行为与权利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关键词:票据责任;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35-0277-01一、存在责任人无合法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在票据关系中,当票据责任人无合法理由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时,他的这种行为就侵犯了票据权利人依据票据所享有的合法利益,具有了一定的危害性,应当被法律赋予消极评价,承担相关责任。
汇票的付款人在承兑之前,并不是票据责任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拒绝付款,不产生票据责任;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没有作任何票据行为,也不是票据责任人,如果拒绝付款,也不产生票据责任。
具体分析如下。
(一)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主体必须是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只能是票据债务人,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债务,也就不可能存在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包括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等等。
(二)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必须以票据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票据关系合法有效,票据当事人才承担付款的义务,才受票据债务的约束。
如果票据关系并不存在,例如票据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的,则不可能产生票据责任,这时,任何持票人都不能基于票据责任要求出票人等支付票据金额和其他相关损失。
(三)拒绝承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没有合法的理由“合法的理由”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的抗辩事由,如果抗辩事由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就应认定票据债务人拒绝承担票据债务有“合法的理由”,这时,票据责任也就无从产生。
二、存在权利人的票据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确定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
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所以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根据就在于其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85年8月1日首次颁布实施,是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
作为一项专门规定票据问题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受益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和金融交易的健康发展,规范票据市场的行为,促进经济发展。
1.基本概念票据是指依法发出的、载有金钱权利、有权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工具。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具有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二是支付金额的确定;三是付款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种类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支票、债券、期票等多种类型。
汇票是一种以汇款为目的的票据,本票是一种将票据权利和负债合并在一起的票据。
支票是一种指定付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债券则是借款人发放给债权人的一种证明,期票则是定期收款或支付的票据性质证明。
3.票据的流转票据的流转指的是票据的所有权可以通过买卖等方式进行转移的过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持票人以背书或声明转让方式将票据转让给其他人的时候,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会被转移给其他人。
此外,票据还可以通过质押、保证等方式进行转让。
4.票据的背书票据背书指的是持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签发陈述,有权转让该票据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背书可以是任何法定转让方式的说明,但必须是在票据上进行签名或陈述,并在票据上确认。
5.票据的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持有人同意在票据的承兑、支付或解付时承担责任的一种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保证可以是直接保证或间接保证。
同时,票据持有人也可以选择无条件保证或有条件保证。
6.票据的抗辩和追索权票据的抗辩指的是票据付款人可以用一些合法的理由拒绝履行票据承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付款人有有效理由对付款申请提出反对的情况下,此时票据权利人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承担支付责任。
此外,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在票据到期后,有权依据票据支付要求权,向票据付款人要求支付该票据的一种权利。
票据法知识点4
第四章票据行为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行为的含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一)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二)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三)票据行为是依照票据法实施的要式行为基本票据行为:出票背书保证承兑付款附属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点〖(一)是要式行为〗表现在: 1)票据行为是书面行为。
2)票据行为为格式行为。
3)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关于签章的要求: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二)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三)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文义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作变更。
〖(三)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具体表现在:1.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2.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四)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独立性的原因:(1)各票据行为虽在同一票据上进行,但是发生票据行为的原因关系是各自独立的,票据虽然流通,但票据的原因关系并不连续,由于原因关系的不连续,各个票据行为实质上是独立进行的;(2)票据具有流通性,如果因某一票据行为而使其他票据行为无效,必然会因扩散了交易危险而影响票据的流通。
第8-2章 票据法
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
是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
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包括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和其他当
事人。
票据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享有票据权利的主体称为票据债权人,承担票据义务
的主体称为票据债务人。
三、票据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票据行为属要式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有效成立。票据行 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的法律行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基本当事人
和非基本当事人。
是指在票据发行时就已经存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汇票
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和收款
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其不存在或者不完全,票据法律关
汇票的任意记载 事项,是指汇票 上可以记载的 《票据法》规定 事项以外的其他 出票事项,但是 该记载事项不具 有汇票上的效力。
二、出票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 据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
第二
汇0票
0
节
2
3
0 4
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在汇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叫汇票当事人。享 有汇票权利的人叫汇票权利人,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叫汇票债务人。
汇票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分类。以付款期限的长短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以记载收款人的形式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记名汇票和无记名汇票。以出票地和付款地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以是否附具有关单据为标 准,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以出票人的主体为标准,汇票 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票据行为知识点总结
票据行为知识点总结一、票据的种类1. 汇票: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并承诺在指定的时间或条件下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
2. 本票:由债务人开出并承诺在指定时间或条件下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
3. 支票:由银行存款人开出并要求银行从存款人的账户上支付指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4. 票据的种类还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不可转让汇票、转让汇票等。
二、票据的要素1. 出票人:票据的开出人。
2. 收款人:票据的受益人。
3. 付款人:票据的支付人。
4. 付款期限:票据的支付期限。
5. 支付地点:票据的支付地点。
6. 金额:票据的支付金额。
7. 票据的日,月,年的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
三、票据的行为规范1. 出票人应当如实填写票据的要素,并签署。
2. 支付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按照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
3. 收款人应当在收到票据后按照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
4. 被票据人应当在收到票据后及时验收和签收。
5. 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签名确认转让权。
四、票据的背书转让1. 票据的背书是指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 背书人应当将票据上的付款指示权转让给受让人。
3. 背书人应当在票据的背后签署,并标明受让人的姓名。
4. 受让人收到背书票据后,即成为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按照票据的要求向付款人进行支付。
五、票据的保证人责任1. 保证人是指对票据的付款人在发生拒绝支付的情况下,担保其支付责任的人。
2. 保证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在票据付款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3. 保证人应当在票据到期日或者收票日的指定期限内按照票据的要求支付金额。
六、票据的违约处理1. 对于票据的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未按照票据的要求进行支付属于违约行为。
2. 对于票据的保证人,如果票据付款人拒绝支付,其也属于违约行为。
3. 对于票据的收款人和持票人,如果票据到期未收到支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担保人追偿。
七、票据的背书转让误区1. 背书票据的失效:在持票人未在票据到期前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时,票据的权利转让无效。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
简述票据行为的概念及内容票据行为,又称票据法律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通过签发、背书、转让、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
票据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
签发是指票据的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特定人出具一份约定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并载明票据的种类、金额、付款期限等要素。
签发人应对所签发的票据承担付款责任,并承诺保证票据的真实有效。
签发是票据的合法起源,签发人必须具备承担支付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上的权利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
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即只签名而未指定受背书人,这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给任何人;也可以是特定背书,即明确指定受背书人的票据,只能转让给指定的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重要手段,通过背书,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不间断的传递中变更,实现了票据的无限可分性和高效流通性。
转让是指持票人将自己享有的票据权利,通过背书方式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可以是传统转让,即通过人工方式办理转让手续,包括书面背书和交付票据等;也可以是电子转让,即通过电子设备和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的传输和确认。
转让是票据行为的核心环节,它保障了票据权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实现了票据的交易自由和无障碍流通。
核销是指票据的付款人在票据到期后,履行支付义务的一种行为。
核销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在票据背面签字、在票据正面注明付款日期等。
一旦票据被核销,就表明票据的支付义务已得到履行,不再对未来的持票人或背书人产生效力。
总体而言,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持票人根据票据法律规定,通过签发、背书、转让和核销等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特殊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规范了票据在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票据的交易安全和流通效率,是票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际生活中,合理、规范的票据行为对于维护票据市场秩序和保护持票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法第4次——票据行为要件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 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 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形式合法性: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的形式性要求 实质合法性: 目的和内容的合法性 VS. 票据行为外观
(三)票据签章
1、签名 2、盖章 3、签名+盖章
4、法人签章
签名注意事项:
1、应当为签名人的本名; 2、签名应当完整; 3、票据行为人应亲为签名; 4、签名可为手写,也可为只盖印章; 5、在票据上共同签章的,共同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连带 责任; 6、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必须采取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个人章的做法。
案例一:
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商品批发零售中心。 1998年7月5日银河家电城从该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 元,并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工商银 行河东办事处,出票人是银河家电城。第二天,王某偷偷 将其父收到的转账支票以及其父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 买脚踏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 给百货公司。3天后,王某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 遗失为由,通知银行挂失止付。 百货公司于支票出票日后第8天,到付款银行办理转 账,得知该支票已被挂失止付。在向河东办事处请求付款 未果的情况下,百货公司于当月25日以河东办事处、银河 家电城以及王某之父为被告提起诉讼。 试分析本案的法律关系及责任承担。
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一)票据书面
即票据用纸。严格、明确地规定票据书面用纸的质地、 格式和记载所用的笔墨。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要求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35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和防伪技术要求 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 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 无效。 《支付结算办法》第120条:签发支票时所使用的笔墨,必 须是碳素墨水或墨汁。
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行为特征及其构成要件(一)票据行为特征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我国《票据法》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制度)。
票据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但在票据制度中,基于票据的流通性等要求,票据行为又不同于一般民事行为,其意思表示方式,意思表示内容等又有自己的独特性。
具体表现为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和独立性。
基于民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对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强调当事人意思自由,包括当事人表达自己意思的方式的自由。
在当事人意思表示时,法律所重视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否则,则允许当事人撤销自己的行为。
而票据制度中,票据的流通性使票据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只能通过票据形式识别相对方的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者的意思表示要明确无误地到达相对人,就要求票据行为方式的表面化、简单化、统一化,即票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的行为方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要式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以书面方式表达于票据之上。
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与行使,无不与票据存在的形式书面密切相关,故票据行为具有完全的书面形式特征,且同时表现为唯一的书面形式,亦即所有的票据行为,都必须通过与之相应票据这一证券书面,来进行其意思表示。
其次,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均有严格的款式。
为了保障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易于票据为他人识别,票据记载事项、记载文句、记载位置,均须依法定格式进行。
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上记载文字以外的证据对记载文字予以变更。
基于票据行为的文义性特征,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也不能以票据上未记载的事项对债权人抗辩。
记载行为即意思表示行为。
非以票据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不具有票据效力。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股权质押管理办法】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四种: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质人在按照《票据法》第35条规定的设质背书的情况下,票据质押应当定性为一种票据行为,具备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
1、要式性。
所谓要式性,即要求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要件,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则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票据质押的要式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以背书的方式进行,并且记载“质样”字样;第二,行为人应当签名或盖章;第三,按照票据的格式或款式记载上述内容。
2、无因性。
是指票据质押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可生效,而不问其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易言之,票据质押的意思表示一经背书记载,并将票据转移给被背书人占有,票据质押就具备了票据法上的效力。
至于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主债务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质押行为的有效性。
3、独立性。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若干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依各自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
票据质押的独立性体现在其有效性并不受此前的票据行为的影响,即使某一环节出现行为人的票据能力瑕疵,或伪造、变造签章等情况,票据质押的效力也不会受到影响。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质押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补充。
即使当事人因为失误或认识错误导致票据记载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相违背,仍应按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
5、连带性。
这里的连带性并非指出质人所有前手都可以在条件成就时与质权人连带地对出质人主张质权,而是说出质人的所有前手都可能与出质人一起,对质权人的债权在票据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票据质押的实际意义就在于这种连带性,它使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除了有出质人的担保以外,增加了第三人的担保,以强化对债权的保护。
票据行为--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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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13
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示例】A→B→C(无)→D→E
E可以找A、B、D承担票据责任,不能找C。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示例】A→B→C(胁迫B)→D(知情)
C不能取得票据权利,D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程序、记载的内容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①关于签章:
【签章要求】
【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结果】
X的承兑无效,但是票据有效,不影响其余票据行为的效。
票据法第四章票据行为
• (3)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
2019/1/4 9/36
(二)文义性
• 1.含义 •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文 义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仍以文字所记载的为准,不允许当事人 以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证据对文字记载 作变更。
出票
其他票据行为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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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据行为的性质
• 1.契约说
• (1)票据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票据债务是票据债务人 与票据债权人订立契约的结果。 • (2)以票据的交付为必要条件; • (3)在票据流通中,凡是签名于票据上,均属于加入票 据契约;
•
缺陷:票据的交付在流通中难以被后手知悉,以交 付作为票据行为成立条件,票据持有人无法保障自己权益 ,严重阻碍流通。
•
【思考问题】 1.乙能否将甲的银行汇票拿去作竞拍定金?乙不是权利人,所以不可 • 2.甲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有 • 3.拍卖人的主张有无法律依据? 仅能通过转染,所以无依据
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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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保证案例
• 司徒先生是某研究所的研究员,因专利发明获得了大量收入,银行为其 开了支票帐户。2002年因家庭生活,受到剌激,导致精神失常。 • 2002年4月1日司徒先生签了一张60万元的转帐支票给某房地产公司购买 有关房屋,某房地产公司希望有保证人进行保证。司徒先生找到其朋友 钟女士保证。 • 房地产公司收受支票后,4月15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某租赁 公司以支付所欠的建筑机械租金。 • 4月19日某租赁公司持该支票向某现代商城购置计算机设备。 • 4月26日某现代商城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 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某现代商城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 • 在追索的过程中,租赁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均以有保证人为由推卸自己的 责任,保证人钟女士以司徒先生系精神病人,其签发支票无效为由,拒 不承担责任。 • 经鉴定,司徒先生确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自学考试-票据总则.doc
票据总则一、填空题1、以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可将广义的票据行为分为和。
2、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能够发生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四种行为。
3、狭义的票据行为中,可再区分为和二类。
4、基于出票行为,出票人产生债务,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权利。
5、因背书行为,背书人产生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的责任,被背书人成为新的持票人并取得权利。
6、依照票据行为的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人不承担责任。
7、票据行为的要件,包括和等两类要件。
8、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和等二类要件。
9、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包括、、和。
10、背书依意思内容区分,可分为和o1K因实质要件欠缺而无效的出票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出票行为人、出票行为。
12、''主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票据行为也无效〃的原理仅适用于因而无效的出票行为,不适用因而无效的出票行为。
13、票据行为的特性包括要式性、、文义性、、和o14、票据的解释原则有解释原则、解释原则和解释原则。
15、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和o16、票据行为的协同性主要表现在: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等所有的人,对持票人负责任。
17、我国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负责。
18、汇票出票时应记载到期口,如未记载时,应,况为;背书时应记载背书口期,未记载时,一般视为是在进行的背书。
1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
20、在票据上,签章是记载事项。
21、票据上的签章为、或者o22、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个要素:(1);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23、票据上的签名,应该为该当事人的。
签名或签他人名称应书写o24、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
25、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行为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票据⾏为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1)实质要件
⽆民事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
注意:限制民事⾏为能⼒⼈签章⽆效,⽽不是效⼒待定,此点不同于《民法典》。
(2)形式要件
①书⾯。
票据⾏为必须以书⾯形式和法定格式作成⽅得发⽣效⼒。
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民银⾏规定。
②签章。
在票据上签章之⼈须照票据所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譬如,汇票的付款⼈在承兑之前不承担票据责任,⽽⼀旦签章承兑则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出票⼈签章不真实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不承担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票据法》第四百七⼗⼆条)。
注意:a、票据上之签章为签名、法律教育⽹盖章或签名加盖章;b、法⼈或其他单位使⽤票据时,签章为该法⼈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或得其授权之⼈签章;c、票据上之签名,须为当事⼈本名、真名。
③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名称字样、⽆条件⽀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额(中⽂⼤写与数码不⼀致时,票据⽆效)、出票⽇期、出票⼈签章是汇票、本票、⽀票共同的绝对记载事项。
此外,汇票还必须记载付款⼈和收款⼈名称,本票须记载收款⼈名称,⽀票须记载付款⼈名称。
3、票据⾏为代理。
适⽤《民法典》及其他有关代理的规定。
注意:票据⾏为代理也必须在票据上进⾏,代理⼈也须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些什么?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些什么?1、票据能力(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您推荐】渭城区律师和龙市律师东辽县律师岚县律师麻江县律师江孜县律师永寿县律师说到票据行为,相信大家之前一定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吧,在进行处理票据行为的时候,其实是有实质要件和行为要件两种的。
那么,▲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和行为要件都是分别主要包括些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
1、票据能力(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赌债、贩毒。
(1)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
《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1、票据记载;必要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
2、票据签章;自然人的签章,法人及非法人团体和组织的签章。
3、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记载完毕的票据交给持票人持有的行为要件。
▲二、票据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是什么?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同时还规定,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从上述规定来看,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性质如下:(1)保证人的责任是同一责任。
就票据债务来说,包括主债务人的付款义务和从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即追索义务;而就票据保证债务来说,并不是确定的某种义务,可能是付款义务,也可能是偿还义务。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回顾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水平。
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水平。
《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水平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水平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理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实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
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2、关于签章的注意事项: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⑤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3、关于票据记载事项需要注意的几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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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
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是票据法中的要式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外,又须具备票据法特别规定的要件。
票据理论中通常将票据行为构成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实质要求。
票据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注:鉴于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与本文所涉及案例分析无直接关联,故略。
)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是指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求。
票据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形式和外观,是他人识别和判断票据行为人的意思和票据权利的依据,因此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除具备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具备形式要件。
票据行为形式要件主要包括记载事项、记载格式(注:关于记载格式在前文票据要式性中已论及,此处不再赘述。
)、票据签章和票据交付。
票据记载事项,是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之一,表现为票据记载的具体内容。
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记载事项有不同的效力。
按照记载效力的不同,票据理论中一般将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无益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一般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依法进行相应记载的事项。
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相应的票据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票据种类的文字、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七项之一者汇票无效。
背书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但亦有学者认为,背书行为中不存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因为根据票据法规则,不禁止空白背书。
在承兑和保证行为中,由于各国票据法规定不尽相同,故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亦不同。
《德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被视为承兑。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汇票正面的单纯签名,只要不是付款人或出票人的签名,即视为担保声明。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即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德国票据法》中均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
但我国《票据法》则不认可略式承兑和略式保证。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六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否则不发生承兑和保证的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若对其未予记载,则应适用法律推定之内容,而并不因此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必要记载。
任意记载事项,也称可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是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是否记载,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而一经记载即产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无益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不应该进行记载或即使记载也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票据签章和票据记载一起构成票据上意思表示的内容。
票据记载表明票据行为的内容,而票据签章表明票据行为的主体。
因此,在票据上签章是所有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
各种票据行为的内容虽有不同,但行为人的签章则是各种票据行为共同要求。
所以签章也就成为各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最重要的形式要件。
票据签章具体是指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根据签章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签章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签章。
自然人签章,是指自然人作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加盖自己的印章、或亲自书写自己的姓名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票据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完成记载的票据交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依据该规定,出票由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两个行为构成。
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交付汇票”。
可见背书是由背书和交付两个行为构成。
因此,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
由于理论界对于票据行为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于票据交付是否为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有不同主张,具体分为创造说和发行说。
(注:票据行为创造说认为,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井签章,票据行为即成立,而无需交付票据;票据行为发行说则认为,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不仅须票据行为人完成票据记载并签章,而且须将票据交付给相对人,否则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