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新动向(同名4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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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新动向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法律意见书之前并无统一的模板,每个律所都有自己内部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官网公开披露的定向增资法律意见书可谓五花八门。不过最近股转系统官网上公布了《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公布了统一的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标准模板。根据最近挂牌公司定向增资项目收到的反馈意见,均会要求律所尽量按照法律意见书模板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模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
、本次定向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本次定向发行的法律文件;
、本次定向发行有无优先认购安排;
、本次定向发行前公司股东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
、其他;
、结论意见。
尽调过程中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核查截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止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原有股东人数加上定向增发新增股东人数,未超过人的,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若超过人,则需由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
、重点核查发行对象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比如万元投资门槛、除原股东外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名等,核查是否取得新三板合格投资者证明。若发行对象是做市商,则还需要核查做市商的做市资格,可以通过核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股转公司核发的《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以及通过股转系统官网核查。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要求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万元人民币以上;第二,要求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对于第一条件中的万元市值如何核查认定存在分歧。
对“前一交易日”的界定就存在分歧,前一交易日到底是新三板账户开户的前一交易日?还是签订股份认购合同的前一交易日?若投资者开立新三板账户前符合万元要求,由于市场波动,过一段时间市值低于万元是否就不是合格投资者了?若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签署股份认购合同前提供万元证券资产市值的证明,是否过于严苛也不方便实际开立证明的操作?我们的倾向意见是:自然人开立了
新三板账户的,就可认定其为合格投资者,只要充分核查投资者的身份证、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则可认为已履行充分的律师查验义务。因为若自然人投资者取得开户证明,则说明负责开户的证券公司已经就其万元的证券资产市值进行了审慎核查。例如,年月日股转系统刚披露的倍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及保荐券商出具的发行合法合规保荐意见中,认定名自然人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的依据就是新三板账户开户证明。
、核查定向发行的内部批准程序和授权,主要是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回避情况、发行结果是否与股票发行方案一致;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一致。
、核查股份认购协议,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是否在发行方案规定的时限内签署;是否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形。
、核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是否有股票优先认购安排。
、重点需要核查公司原股东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对于可能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需要其提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核发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同时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官网上进行网络核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的真伪性。对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企业,可以根据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或者该企业出具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承诺函,判断其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券商与律师均需以“论证明确结论”的方式发表意见,不能没有论证过程,否则股转系统将会反馈问题。
、重点核查验资报告是否由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中金额是否与发行方案一致;验资报告及缴款时间是否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一致。笔者最近经办的华雁信息()定向增发,就存在认购对象早于《股票发行认购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完成缴款的情形,股转系统就此问题进行了反馈。华雁信息董事会出具声明,认为该认购对象符合认购条件,具有强烈的认购意愿,因内部程序原因提前支付了认购款,并在认购时间内明确向公司表示了该款项为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款。此外,经律师核查华雁信息提供的认购时间内的银行流水记录,在认购时间内,除签署股票认购协议的认购对象外,没有其他投资者表示认购意愿,也未收到其他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因此该认购对象的提前打款行为不会影响其他潜在认购人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上述不必要的解释,建议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时认购对象一定要按照股票发行认购公告中规定的认购时间内支付认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