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行为构成要素与被害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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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教育

试论大学生犯罪被害预防教育
和谐社会 的今 天 ,屡屡发生 在在校大 学生 身上的种种犯 罪现 害人 的各 种条件的总括” 。宫泽先生根据导致被害人被害的各
象 ,不仅 与高等学 校人 才培养 目标格格不 入 ,也严重损 害 了 种条 件的作用不 同 ,又进 一步将被 害性 分为被害 的诱 发性 和
“ 天之骄 子” 的身心健康 和成 长。因此 , 有效预防和遏制大学生 被害的易感性 。宫泽先生站在狭义被害人说 的角度 , 将被害性 犯罪 已越来越 引起社会各界 的高度关注 。据北 京市公安局 海 定义 为犯罪被害人容易受 害的个人所有 的特 性 ,使现代被 害
淀 区分局 的统 计 ,05 2 0 年在 高 等学 校相对 集 中的北京 海淀 区 性 问题 的研究更具针对性 ,后 来学者关 于犯 罪被害性 问题 的 海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的大学生 是2 0 年的38 ,大学生 犯 研究普遍 以此作为理论基础 , 00 . 倍 如近年 国内有学者认 为“ 犯罪 被 罪人数同比上 升2 2 8%。然而 , 值得注意的是 , 在所有这些大 学 害性 是指在一定 的社会历史 和 自 条件下 , 然 由被害人 的性格 、
“ 害性 ” 被 这个概 念作 为对人类 杜会普遍存 在的被害 现象
反映犯 罪被害 性的诸 因素 包括 : 害人 的性别 、 被 年龄 、 婚
的某种共 同属性 的抽 象 , 首先是 由以色列 学者 、 被害人学 的创 姻状 况、 社会 阶层等客观性要素 以及被 害人在心理 、 行为等方
始人之一本杰明 ・ 门德尔松提出来的。他用被害性这个 概念来 面存 在的容易导致被害 的主观性要素两方 面。在主观性要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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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 第 8期 5 20 0 8年 8月
辽 宁教 育行政 学院学报

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

被害预防作者:付晓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6期摘要长期以来我们只重视从犯罪人的角度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忽视了被害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被害预防是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

被害预防分为被害前、被害中以及被害后预防,必须把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被害预防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88-02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研究是一个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永久性热点问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等趋势,已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历来人们多以犯罪人为中心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然而犯罪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要素构成的,任何犯罪总是致罪因素与受害因素错综交织的互动结果。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预防犯罪应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庞大工程。

如果只从犯罪人的角度去寻找原因和对策,至少从理论上是不完整的。

正因如此,人们从犯罪被害人的角度提出了犯罪被害预防。

一、未成年人被害预防的必要性所谓被害预防,就是指社会和个体为免遭犯罪侵害、防止被害现象产生而采取的一切阻遏、减少被害可能性的对策总和。

①被害预防主要是针对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而言的。

它强调潜在被害人和实际的被害人自觉发现和消除自身存在的、容易招致犯罪害的各种因素,以防止自己被害或再度被害,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被害预防和犯罪预防总体目标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犯罪与犯罪被害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被害人被害因素促使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美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认为:“犯罪者和被害者的相互关系是互补的合作者,只认为犯罪者是积极的主体,被害者是消极的客体,还不能说明他们之间存在的实际相互关系,因为在被害者被害时也存在着一种积极因素。

浅议预防犯罪之被害预防

浅议预防犯罪之被害预防

( ) 害 预 防 的 可 能 性 二 被
被 害 预 防 不 仅 是 必 要 的 . 而且 还 是
可能的 :
数犯罪 中同时存 在犯 罪人 和被害 人 , 仅 从 此方 面 看 预 防 犯 罪 就 包 含 了 预 防 人 犯
首先 , 在犯 罪 场 的 理 论 中 , 在 的犯 潜
罪 人 必 须 与 一 定 的环 境 条 件 相 结 合 形 成 “ 罪 场 ”才 能 实施 犯 罪 , 为 一 个现 实 犯 , 成 存 在 的 犯 罪 人 。其 中环 境 条件 又包 括 时
犯 罪 预 防 的理 论 研 究 已 有 了悠 久 的
要 与犯 罪 的 这些 特 定 侵 害 对 象 发 生 直 接 的关 系 。 数 犯 罪 中 . 多 犯罪 对 象 首 先 要 现 实 存 在 ,并 且 其 显 现 出 的 因 素 还 要 有 利
于 , 者 至 少 不 阻 碍 犯 罪 行 为 的 实施 . 或 然 后 才 能 有 可 能 有 犯 罪 的 发 生 。 在 理 论 研
益 的不 法侵 害 .即 对 国家 所 保 护 的社 会 关 系 的 侵犯 。 所 以犯 罪 行 为 的实 施 必 然
除 . 我 们 可 以 采取 一 系 列 措 施 抑 制 、 但 减 少 各 种 易 致 被 害 因素 , 少 被 害 机 会 。 减 因
此 . 害 预 防 有 其 充 分 的 必要 性 。 被 1 整 体 上 看 , 防 犯 罪 是 一 个 庞 . 从 预
罪 和人 被 害 。 者 又 称 被 害 预 防 . 预 防 后 是
体 系 下 的组 成 部 分 .对 减 少 和 预 防 犯 罪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传 媒 、专 门人 员 帮助 和被 害 预 防 主 体 自

心理学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防

心理学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防

心理学对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防犯罪行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防一直都十分关注。

心理学作为一门研究人类心理和行为的学科,对于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防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犯罪行为的解释和预防。

一、心理学解释犯罪行为的理论1. 社会学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通过社会学习获得的,个体通过观察和模仿周围环境中的犯罪行为而学会犯罪。

这一理论强调了环境对于个体行为的影响,特别是亲密关系和家庭教育对于个体道德观念和价值观的塑造。

2. 心理动机理论心理动机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个体的心理需求和欲望驱使所产生的。

个体可能因为求得物质利益、满足权力欲望或者寻求刺激而从事犯罪行为。

此外,心理动机理论还强调了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

3. 心理发展理论心理发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与个体在心理发展过程中的缺陷有关。

根据心理发展理论,个体在幼年期经历的安全感和爱的满足对于成年后的道德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缺乏爱和安全感的个体更容易在成年期表现出犯罪行为。

二、心理学预防犯罪的方法1. 心理教育心理教育是对个体心理素质和道德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养和社会宣传等途径进行。

心理教育目的在于培养个体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增加其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和避免犯罪的意识。

2. 心理疏导心理疏导是针对犯罪倾向的个体进行的一种心理干预措施。

通过对个体的心理冲突和压力进行疏导,帮助其找到更积极的应对方式,减少对于犯罪行为的依赖。

心理疏导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形式进行。

3. 社会支持社会支持是指社会对于个体的关心和重视程度。

提供良好的社会支持可以增加个体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减少其从事犯罪行为的可能性。

社会支持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福利制度和加强社会扶助等方式来实现。

4. 创造积极环境创造积极环境是指通过塑造社会环境,使其对个体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这包括改善经济条件、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加强社会安全保障等方面。

犯罪学——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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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犯罪行为第一节概述一、犯罪行为的概念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一)犯罪时间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研究犯罪时间(二)犯罪空间(三)人(四)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

用以杀伤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用以破坏、分离犯罪对象物品或者破坏、排除犯罪障碍物的;专用为达到或逃离犯罪现场或进行犯罪活动的交通工具;用以排除障碍、接近犯罪对象的物品;用以掩护犯罪实施或者湮灭罪证的物品。

(五)行为方式利用自身动作实施的作为;利用机械力实施的作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第二节犯罪行为的类型一、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犯罪轻微的违法犯罪二、按照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个人安全;还有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的行为。

(二)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等的犯罪。

(三)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的犯罪三、按照行为的性质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一)自然犯罪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与正直的道德情绪的行为。

(二)法定犯罪并不为传统道德所不容,仅因法律禁止而形成的犯罪。

四、按照行为形成的方式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分类(一)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某些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不当而为”(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义务所要求的某些动作,从而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即“当为而不为”五、按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过心理,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一)故意犯罪行为行为实施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如何预防成为被害人

如何预防成为被害人

如何预防成为被害人被害人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罪前情景的组成因素之一,对于犯罪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预防和减少犯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避免成为受害人就显得极为重要,文章从被害人的角度探讨被害的预防以及注意事项。

标签:被害人犯罪预防分类被害人是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罪前情景的组成因素之一,对于犯罪的产生有着重要的影响。

预防和减少犯罪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那么避免成为受害人就显得极为重要。

被害人概述(一)被害人的定义所谓被害人,就是自身遭受损害或其法定权利被侵犯或剥夺的实体,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它产生被害人,虽然在有些犯罪中并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被害人,但是这类犯罪属于极为少见的情况,本文主要就有被害人的犯罪展开论述。

(二)被害人与犯罪的关系“犯罪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受行为人个人思想意识支配的主观意志的表现。

当犯罪人犯罪意图和采取某一犯罪行为的决定形成以后,便进入怎样行动阶段,但能否即刻采取行动,并不完全以犯罪人的意志为转移,还要受其行为对象——被害人及其所有物的状态,以及实施行为时的时空条件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自身的因素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制约或推动起着很大的作用。

这就是犯罪学中谈到的被害人的被害性问题。

“被害性是被害人本身的一种特性,是诱发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的一种带有主动诱使和强烈刺激的因素,或者是犯罪人实施加害行为时可以利用和必须利用的有利条件。

”减少和预防犯罪毕竟不是一件易事,与此相比,如何预防自己成为受害人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犯罪率。

被害人的分类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一)无辜的被害人这类被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他们的被害纯粹是因为自身以外的其他客观情况。

1、因职业活动或业务活动而受害。

在社会生活中,某类群体因为自身职业或业务活动的性质,相较于其他群体更易受害。

比如在抢劫型犯罪中,银行职员、出租车司机以及执行职务中的警察。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

论犯罪被害人自身的被害原因内容摘要:犯罪被害现象是被害人与犯罪人在被害过程的互动的并且这种被害现象是有被害人体验的事实。

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相爱各种犯罪状况﹑特点以及规律的总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任何一种犯罪被害过程中,总是有被害人和犯罪人共同参与才能够完成的。

在被害人被害的过程中自身原因有四种模式:可利用的被害模式﹑冲突模式﹑被害人催化模式以及斯德哥尔摩模式。

被害人的主动或者被动的因素都可能成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导火索。

因此,我们通过研究被害人自身的原因的分析,使被害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进而找出一定的切实有效地预防措施俩进行被害预防,从被害人自身出发减少被害的发生。

本文主要进行有过错的被害人的研究,对于完全无过错的无辜的被害人不做讨论。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被害分类致害因素自身原因被害预防一.被害人学(一)被害人学的意义1.广义的被害人学:指的是除了在犯罪行为中利益受侵害的公民、家庭、单位、社会、国家以及国际社会。

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人的合法行为造成的伤害等等。

2.狭义的被害人学:因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在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

犯罪被害人学,是以科学地探讨在犯罪发生时,被害人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被害人的态度与诱发犯罪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等为目的的学问。

(二)被害人学的研究对象1.被害人,在各种犯罪或者自然灾害现象中,遭受损失的个人、单位、社会、国家等。

犯罪被害人是被害现象中的和主要承受着,缺少被害人都是不成立的。

在起初研究的时候门德尔松根据犯罪成立过程中被害人的责任及过错,试着将被害人分为五种类型,即①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②责任小的被害人;③和加害人有同等责任的被害人;④比加害人负有更大责任的被害人;⑤最具有责任的被害人。

这些研究在揭示犯罪实态的同时,也将其成果应用于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并为预防犯罪提供了有益的资料。

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自然界中,各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在犯罪的领域中,犯罪人并不是犯罪产生中唯一人的因素,门德尔松提出了“刑事上的对立者”这个术语,在犯罪中引入了被害人这个概念,在刑事犯罪的场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互相斗争、互相对立的。

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

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

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犯罪构成,是⼀项⾏为要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所具备的必要因素,我国刑法⼀直存在犯罪构成三要素说与四要素说的争议,那么,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犯罪构成三要素说三要素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四要素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刑法学知识——解读刑法6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学知识——解读刑法6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学知识——解读刑法6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三段论推理中,刑法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

根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这就是刑法学的两个主要任务:1、合理解释法律规定也就是客观解释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2、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最后根据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一、解释刑法规定(大前提)刑法条文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要认识和理解刑法条文,应从构成要件要素入手,因此要先厘清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更好解释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可分为6大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根据主观上的事实判断就可确定的要素。

如伪造或变造,护照签证等。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这里的规范不是指法律规范,是指哲学上的价值评价。

例如:“猥亵、侮辱、诽谤、淫秽物品”这类要素特点是受人主观价值观影响较大。

正所谓仁者见仁,淫者见淫。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刑法条文明文夫定的要素。

例如:刑法23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第263条明文规定抢劫罪的手段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是必须具备的要素。

如: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和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实际上这些财产犯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不成文的要件要素。

注: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和消极的要件要素:积极的要件要素是指积极、正面的表明犯罪成立的要素。

犯罪学第五章 犯罪预防

犯罪学第五章 犯罪预防
第五章 犯罪预防
第一节 犯罪预防的概念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被 誉为犯罪科学理论的皇冠。 誉为犯罪科学理论的皇冠。 一、概念: 概念: 狭义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 狭义犯罪预防:是指在犯罪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 使犯罪行为被防范于未然。也称犯罪前预防。 使犯罪行为被防范于未然。也称犯罪前预防。 广义的犯罪预防: 广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一切防止犯罪发生和再发生的 各种措施的集合及过程。也称犯罪前、犯罪中、 各种措施的集合及过程。也称犯罪前、犯罪中、犯罪 后的罪前罪中罪后预防。 后的罪前罪中罪后预防。 犯罪学上主要取广义的犯罪预防概念。 犯罪学上主要取广义的犯罪预防概念。
二、分类
(一)广义的犯罪预防 可分为: 可分为:1、青少年犯罪预防与一般犯罪预防 2、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3、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 根据预防的层次,可分为一级预防、 4、根据预防的层次,可分为一级预防、次级预防及 第三级预防。 第三级预防。 5、社会预防与情景预防
(二)狭义的犯罪预防
根据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犯罪动机形成、罪前情景的构 根据犯罪行为的生成过程(犯罪动机形成、 由动机向行为的过渡),可分为三类: ),可分为三类 成、由动机向行为的过渡),可分为三类: 1、个体人格形成层次上的预防 通过涉及所有人的一般措施的非直接预防。 (1)通过涉及所有人的一般措施的非直接预防。 (2)通过针对某一特定的社会人群或特别易于成为攻击 对象的人或物采取的直接预防。 对象的人或物采取的直接预防。 2、罪前情景构成层次上的预防 (1)采取旨在避免构成罪前情景的始发性事件形成的措 施或行为。 施或行为。 (2)采取旨在消除实施犯罪计划所需的外在环境条件的 行动。 行动。 3、行为过渡阶段的预防

被害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思路

被害预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思路
一 。
系是互 补 的合 作者 只 认 为犯罪者是 积 极的主 体 被害者是 消极的客
年 司法 部 研 究所调 查显示 犯 罪被害人 中


,

体 还 不 能说 明他们之间存在的实际相 互 关系 因 为在被害者被害时
也 存在着 一 种积 极因 素 被害者造就 犯 罪 为被害 者 具 有 八 个 方 面 的 被 害 因 素


,
,
以 「 占所 有 被害人 的 的

未 成年被 害人的被害体验或被害 经
,
”。
美犯 罪 学家斯帕克斯认

历 往 往使他 们 产 生 不公 正 感 以及 对 法律规 范 的 不 当态度 从 而使他们 在社会化或 再 社会化的 过 程 卜 向反 社会 化 方向逆 转或深 化 即 产 生 或强化了 加害 怠 识 美国犯 罪学家辛格研 究发现 在未成 年时成为被 害 人 在 很 大 程度 上 惫 味 在 成 年 后 成 为犯 罪 人 犯 罪 行为 的 被害 人 比 非被害人 更多地犯 有暴力行为 即被害经历 是严 重 的人 身攻 击行为的 最 佳 预报 因子


的 被害人 自 发现和 消 除自身存在的 容易招 致犯 罪害 的各 种 因 素 觉 以 防止 自 己 被害 或 再度被害 从而 达 到减少犯 罪 的
, ,
指 的是 被害人 在 合 法权 益 受 到犯 罪 行 为俊害 后 在 不 良 理 的支 配 和 心 其他 因 素的推动 卜所导致的 被害人的逆 向变 化 亦 即从被害 向 害人 方 向的转化 耶 鲁大学社会学家赖斯
, ,
未成 年人犯罪被害人被害因 素促使 了未成 年人犯罪的发 冯 亨梯认 为

人 与犯罪具有 同质性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

论被害人的特性与被害的预防人文学院090601017609非师6班——刘宁被害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普遍存在的常见事实现象。

广义上讲,人们因遭受犯罪、自然灾害、战争、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外力而致的身心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基本权利的重大损害等都是被害,而狭义的被害则专指因遭受犯罪而受到的损害,即刑事被害。

而被害人,又称犯罪被害人或受害人,是指因他人犯罪行为的侵害,直接或间接使身心、经济或其他基本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或侵犯的人。

一、被害性。

所谓被害性,是指在一定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下,由被害人的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如性格、气质、素质、能力、人格倾向等等诸主观条件所构成的,恰恰足以使其受害的总体内在倾向性。

其中被害性又可以分为被害的诱发性、易感性、受容性和敏感性。

诱发性是指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例如脖子戴着粗大金项链的人,就很容易招致潜在的加害者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

易感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例如一些受害者受害后因为害怕不敢报警,导致犯罪者抓住受害人这个弱点而再次对受害人进行犯罪行为。

受容性,是专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它可分为自觉性受容和被迫性受容,前者是指被害人估计眼前的既得利益可能丧失而自愿受容,后者是指迫于屡次控告无人受理或受理后处置不当不得已服从的受容。

例如某人长期被害,由于被害情况得不到缓解或消除,被害人就会产生一种无知无觉、麻木不仁的状态,视被害为当然。

敏感性是被害人对于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为被害人一般都具有对可能的被害或已然的被害事实的感知和自觉,因此提高被害人对于被害的敏感性,是发现、预防和消除被害,增强被害人自律自卫能力的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途径之一。

二、互动性。

所谓互动性,是指在一定的被害情境中,被害的发生过程总是伴随着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过程,被害是这种交互作用的产物或最终结局。

浅议预防犯罪之被害预防

浅议预防犯罪之被害预防

浅议预防犯罪之被害预防作者:张怡伟来源:《活力》2010年第12期[关键词]犯罪;被害;预防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类无法根除犯罪,只能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犯罪。

多数犯罪中同时存在犯罪人和被害人,仅从此方面看预防犯罪就包含了预防人犯罪和人被害。

后者又称被害预防,是预防体系下的组成部分,对减少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犯罪预防的认识(一)犯罪预防的概念和内容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国家和阶级共生共灭,在现有的历史条件下要消灭犯罪,即社会要达到一种无阶级状态的可能几乎为零。

所以,无论是刑事法学、犯罪学还是监狱学的本质的目标和存在价值都在于:预防犯罪,也称犯罪预防,即减少犯罪率,将这种特殊行为对社会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二)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的关系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已有了悠久的历史,仅从“人”的角度来说,传统学说以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为中心,往往忽视了犯罪的另一重要因素——被害人。

自20世纪40年代,对被害人的研究逐渐向专门化发展。

以被害人为视角研究犯罪预防,称为被害预防,主要指潜在被害人及已然被害人从被害现象发生的危险性、倾向性趋势状况出发,为避免被害原因出现,防止和减少初次被害或继续被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及形成的有效保护机制的过程。

被害预防与犯罪预防二者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二者预防的总体目标和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两者都是为了有效防止和减少犯罪与犯罪被害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

广义的犯罪预防,包含着犯罪被害预防。

以往,由于人们强调犯罪预防,犯罪被害人学尚未创立,所以犯罪被害预防曾被忽略,在预防体系中也没有占重要地位。

实际上,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犯罪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其次,二者也存在着差别。

犯罪被害预防侧重对潜在犯罪被害人、已然性犯罪被害人进行研究;犯罪预防则是对重复性犯罪人、重新犯罪人的犯罪倾向性及其行为进行预防,这反映二者的着眼点不同。

二者的直接目的、采取的方法、措施和手段也不同。

简论被害预防

简论被害预防

作者: 张滋生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39-40页
主题词: 基本要求;被害预防;犯罪人;不良状态;犯罪行为;犯罪对象;犯罪动机;预防犯罪;被害人;发生过程
摘要: <正> 预防犯罪的研究十多年来有较快的发展,其主要研究方向集中在减少引起犯罪的原因和挽救、教育潜在的犯罪人方面。

而对犯罪行为恶果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的不良状态及被事预防则注意甚少。

本文试作探索。

被害预防的基本要求我们在分析具体犯罪发生过程中发现,在有预谋的犯罪中,一般来说,犯罪人在犯罪动机形成之后,犯罪行为实施之前,还耍选择犯罪对象、衡量作案条件,考虑逃避惩罚等。

犯罪人寻找侵害对象,主要看对方是否处于不良状态。

扒窃者往往先在公共场所物色扒窃对象,从他们的年龄、服饰、神态判断。

自考《犯罪学》简答_论述

自考《犯罪学》简答_论述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满分共20分。

)1.为什么说犯罪被害人研究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答:(1)犯罪被害人研究成为揭示犯罪原因全貌的一个重要途径。

(2)改变了传统犯罪原因中只注重犯罪主体的单项研究方法,开始将主体与对象,犯罪人与被害人看作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双向揭示犯罪原因。

(3)使犯罪的自我预防与个体预防受到了普遍关注。

2.简述学校教育与犯罪问题之间的关系。

答:(1)犯罪与受教育程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受过中、高等教育者犯罪率一般低于只受过初等教育者或文盲的犯罪率。

即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率与受教育程度成反比。

(2)犯罪与学习成绩的关系:在在校生中,学业优秀者、中等者、不良者的犯罪率依次由低到高排列。

(3)犯罪者在校学习的态度与犯罪的关系:如果对学校或学习缺乏兴趣,时常逃学乃至辍学则易陷入犯罪。

(4)学校忽视全面教育与犯罪的关系:学校忽视全面教育、教育不当或不充分等都将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并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因素。

3.什么是犯罪预测?它有哪些特点?答:(1)概念:犯罪预测是指在正确认识犯罪现象的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犯罪现象及其他有关现象进行调查分析研究,从而对未来一定时空范围内犯罪现象的数量增减、种类变化等一系列宏观和微观项目所做的推断和预见。

(2)特点:①现实性;②示导性;③预测结果的可变性;④复杂性4.如何提高公民的自防意识和能力?答:(1)运用新闻传媒广泛宣传犯罪预防知识。

(2)在特定处所张贴、设置警示语,提醒个体提高警惕性,加强防范意识。

(3)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印刷预防犯罪的宣传品,并免费向群众散发,向大众传播预防犯罪知识。

(4)基层派出所应根据特定时期的犯罪动态,向特定单位、场所发送、张贴有针对性的预防宣传件。

(5)幼儿园、学校应针对幼儿、学生的特定情况,结合治安形势和犯罪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教育。

5.简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

论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及其预防

论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及其预防

论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心理表现及其预防
黄国强
【期刊名称】《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2)003
【摘要】无论是犯罪人还是被害人都不是一个绝对静止的概念,它们是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一对矛盾体.犯罪被害人存在被害性,有其被害性的心理表现.因此,重视对犯罪主体的心理研究,加强对犯罪被害人心理的探讨并提出有效对策,是预防或减少犯罪发生的有效途径.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黄国强
【作者单位】福建警察学院基础部,福建,福州,35000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7.9
【相关文献】
1.犯罪被害人与犯罪被害预防 [J], 宋浩波
2.经济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分析及预防 [J], 刘保瑞;宋浩波
3.环境犯罪被害人的基本特征和被害预防责任的归属 [J], 胡平
4.绑架犯罪被害人被害性分析与个体被害预防 [J], 艾明
5.通过研究犯罪被害人构建预防犯罪的被害预防体系 [J], 霍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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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行为构成要素与被害预防前言犯罪行为是刑事案件构成要素的核心。

对其行为的构成要素进行全面地认识、分析,有助于拓宽侦查思路,避免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

不同刑事案件有不同犯罪形态。

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出发,可以更好地发现有关犯罪的线索和收集有关犯罪证据,甚至抓获犯罪嫌疑人。

本文的方向就是通过对犯罪行为构成要素的说明,阐明其对于被害预防的重要性和方法论。

1.犯罪行为构成要素犯罪行为是构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内容。

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与案件有关的行为。

它是区分犯罪案件与非犯罪案件的基本要素,也是确定立案侦查的事实依据,没有确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构成刑事案件。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时间、犯罪空间、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六个方面。

尽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过程的结构基本相同,任何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动机的推动下,为达到犯罪目的,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利用一定工具、手段,作用于被侵害对象而形成。

这一过程包含了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犯罪行为。

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时期等都会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导致存在多种相关的犯罪行为,而这些相关的犯罪行为所包含的诸多的犯罪信息,是侦查破案,分析案情的主要依据。

1.1犯罪时间犯罪学中的犯罪时间既是指从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研究,犯罪行为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分布表现,并呈现出某种规律性特征。

只有掌握了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规律和特点,才能从时间因素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和被害预防。

具体的犯罪时间包括:一,犯罪人具体发生犯罪行为的日期。

二,犯罪人在实施完整犯罪过程的不同时态,即时间的不同状态以及时长。

1.2犯罪空间犯罪空间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处所和范围。

狭义的可以理解为被害现场,但是广义的就包括很多,例如:犯罪准备场所、犯罪实施场所、犯罪转移场所等等。

因为犯罪行为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分布表现,并具有某种规律性。

这种规律性在大小不同的空间范围内都能表现出来,对于做到被害预防和犯罪行为的侦查具有现实意义。

1.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即指犯罪人。

犯罪学中的犯罪人是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社会越轨行为,应受法律和道德责罚的自然人。

概念中包含三点内容:一,犯罪人是严重反社会行为的实施者。

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人既是具有的又是抽象的。

三,犯罪学中的犯罪人研究始终以犯罪的自然人为基本标本,关于犯罪人的理论主要是关于犯罪自然人的理论。

从古典犯罪学理论到自然犯罪学理论,基本上都是从犯罪人主体的角度去分析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预防的方法研究。

1.4犯罪对象犯罪学中所讲的犯罪对象就是指被害人,或受害人,即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的危机结果的担受者。

其包括四层含义:一,被害人是遭受了一定的损失或损害者。

二,被害人是危害结果的直接或间接担受者。

三,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或者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四,被害人的外延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国家与社会整体本身、抽象制度,乃至于信念、信仰等。

犯罪对象是被害预防主要研究的内容,是近几年来新起的研究方向,因为犯罪对象在完整犯罪行为中具有重要地位,可以从侧面去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1.5犯罪工具犯罪工具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凭借的器械、物品,如杀人、伤害人的凶器,撬门扭锁用的钳刀、锯挫,割包用的刀片,等等。

虽然在刑法学中犯罪工具并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在犯罪学中,对于犯罪预防与控制以及犯罪侦查,具有重要意义。

1.6犯罪行为犯罪学中所说的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机组成部分。

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着重于犯罪的行为方式,即指实施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和形式。

常见的方式有秘密方式、公开方式、欺诈方式、暴力方式、威胁方式等。

2.被害预防犯罪被害与犯罪在实体上实际是同一的,两者的不同是基于不同的视角观察的结果。

对于同一犯罪,从犯罪人的角度来看,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而对于被害人来说,则表现为因犯罪人的加害而被害。

犯罪原因与被害原因分别足从引发犯罪与导致被害这两个不同的角度对犯罪的发生所进行的原因分析,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解析犯罪的发生机理,探求犯罪预防有效的方法。

2.1犯罪时间与被害预防时间因素在犯罪学中表现的意义主要是昼夜周期、自然周期、社会周期、和季节周期四种实践段落。

文章这里将分析四个部分是如何进行被害预防的。

2.1.1昼夜周期与被害预防人类如生物遵循者昼夜交替的自然规律,人类的社会性的犯罪行为也无意识的表现出昼夜性特征。

夜晚的发案率要高于白昼,就被害与被害人而已由于夜间处于休息或者疲惫状态,警戒松弛,注意力疲怠,抵抗力减弱,而常常陷入疏于和怠于防备或者无法防备的被害情景,而出现易受性的被害特征,给犯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特别是妇女、老人、儿童,本身就属于易受人群,如果深夜出行会增大受害机率。

2.1.2自然周期与被害预防所谓自然周期特指诸如生物节律,妇女例假以及月指圆缺等周而复始的生理、自然的时间段落。

这种周期因直接导致人生生理和心理上的相应变化,而表现出其与犯罪在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

妇女在例假间常因生理反应而出现心情烦躁、易受刺激、偏于嫉妒、依据疲劳等身心现象。

同时研究还发现,月圆之时犯罪率明显上升,反之则恢复常态。

气温高气压和湿度低而无风的晴天发案率高。

这些情景下,提供被害人对犯罪人的诱发性,会诱导犯罪实行犯罪行为。

2.1.3社会周期与被害预防社会周期是指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和星期、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周期、经济危机周期等。

例如,在周末和假日,人们得以摆脱劳动,放松休息,故尔语速减弱,社会性接触的机会却大大增加,饮酒、纵欲、狂欢等消遣、享受人生的行为常常导致社会性冲突。

还有就是战争是一种具有不定期重复性的社会-政治-军事现象,同样影响到犯罪现象的消长起伏。

在社会周期方面,所做的被害预防也是属于诱发性的,因为处于宏观条件之下,所以只能相应做一些引导性质的工作和预防。

2.1.4季节周期与被害预防一年四季的轮替,差别分明的地带,犯罪随交替而出现的涨落曲线明显。

据统计,在北半球的国家,强奸等性犯罪率每年从三四月开始递增,六七月间达到顶峰,八九月渐次下降,十一月后降至最低;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也呈现类似的涨落交替规律。

说明,随着万物复苏,人作为自然的成员也开始了自己生物、社会以及心理的萌动与苏醒期,历经从逐渐苏醒到全面亢奋的生理过程。

这时候的犯罪行为呈现出上涨趋势,对于被害人而已也是受害的高峰期,对于这种诱发性的被害方式,多采取加强自己防范意识的方法。

2.2犯罪空间与被害预防不同的犯罪空间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不同的影响。

具体可能分为城乡环境下的犯罪、特殊环境下的犯罪,包括城市死角、城乡接壤的真空地带、独居住宅、流动空间等。

2.2.1城乡环境下的犯罪与被害预防城乡社会在犯罪现象上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城市的犯罪率均明显高于乡村。

其次是农村的犯罪类型集中于暴力犯罪,而城市较多为财产型犯罪并与城市规模成正比。

同时城市的性犯罪率比农村要高。

某些特有犯罪集中在城市,例如:政治犯罪,贪污腐败犯罪等。

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城市的人口流动性比农村强,这样给予了犯罪生长的土壤,同时一个城市可能是经济、文化、政治的中心贫富差距大,会带给犯罪人以不良刺激。

在宏观方面的被害预防只能是加大保护和宣传力度。

2.2.2特殊环境下的犯罪与被害预防特殊空间是指相对于城、乡时空实体而言,比较微小的、容易滋生犯罪的固定或者流动的局部自然地理或者人文地理环境。

比如,城市死角、流动空间、城乡结合部以及独居住宅等等。

这些地方多属于犯罪的高发地段,原因在于这些地方大多都具有,“无人管理”、“流动性强”等特点,给予犯罪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隐匿、逃逸的空间。

面对这种情况,被害防御的手段可采取加强区间警力,加大管理力度,从而减轻被害性。

2.3犯罪主体与被害预防犯罪人的不同类型决定了采取被害预防的手段不同,从古典的本位研究犯罪进而转向对被害人的研究。

说明了犯罪的发生,除了有犯罪人的个人原因和社会原因的推动之外,在具体的犯罪场中,被害人的个性和行为也是犯罪发生过程中的能动性因素,表现为有的被害人的个性与行为成为犯罪的诱因,或者强化了犯罪人的犯罪意志,或者与犯罪人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共同制造了犯罪行为。

这就是被害人“影响并塑造了他的犯罪人”的说法。

也是我们在进行被害预防是所需要采取的方法,从根源上减轻被害人的易感性、诱发性、受容性。

2.4犯罪对象与被害预防被害预防包括预防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原因,另一个是个人原因,在实用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被害预防主要应当立足于消除被害人的个人原因。

这是因为,其一,被害的社会原因,在很大程度上与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相重合的,例如,失业率居高不下,既是卖淫妇女受害的被害原因,但是同时也是有些犯罪人实施财产犯罪的犯罪原因。

因此,在犯罪原因之外,重复研究被害的社会原因的意义不大。

其二,被害人的个人原因是犯罪现场或者犯罪情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被害人的个人原因入手来预防被害更为直接,能够取得更大的实效。

有关的社会成员只要了解了各种不同的个人被害原因,有意识地正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积极地行动起来,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害。

其三,被害调查的项目通常都是围绕着犯罪人犯罪行为和被害人这三个方面来展开的,通常不会涉及到引起被害的宏观性的社会原因。

因此,要从引起被害的社会原因入手进行被害预防,难以得到被害调查所取得的实证数据的支持。

相反,被害调查却能为消除或者减少引发被害的被害人个人的原因提供直接的支持。

2.5犯罪工具与被害预防犯罪工具的来源渠道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来源于现场、另一种是来源于犯罪人事先准备。

同时犯罪工具的不同也直接表现为犯罪行为的不同类型,这里我们先简单对以上的两种分类进行与被害预防相关的分析。

2.5.1来源于现场的犯罪工具犯罪工具来源于现场,就很有可能在犯罪人实施完毕犯罪行为后丢弃,多数的丢弃行为都发生在案发现场周围,如没有在现场发现就可能被犯罪人带着之后毁灭,这种情况对于犯罪侦查是极为不利的,犯罪工具来源于现场说明可能犯罪人属于偶犯或是激情犯罪的类型或是并没有打算实施一个加重行为,一般来说种行为发生后的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多数会发生衰落。

从而的出现自首情节。

针对这种情况,对于被害人的保护应该是主观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出现突发情况下不要激起犯罪人的犯罪意识,减轻诱发性的可能。

2.5.2事先准备的犯罪工具如果犯罪人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好疑问的属于有预谋的经济人型犯罪,这是对于易感人群经行保护,他们可能是最有可能被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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