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中央民族大学中外政治制度专业考研《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资料4—新祥旭考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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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基雅维利
马基雅维利(1469—1527),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思想家,近代西方政治学的奠基人,中世纪晚期意大利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他赞美共和政体,但在当时的社会动荡的意大利,主张结束意大利在政治上的分裂状态,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从人性出发,以历史事实和个人经验为依据来研究社会政治问题,他把政治学当作一门实践学科,将政治和伦理区分开,把国家看作纯粹的权力组织。
著作:《君主论》
政治主张:将政治与伦理道德分开而论,政治无道德论。
优: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建立独立统一意大利国家的愿望,具有反封建、反教会神权统治的积极作用;最早用人的眼光考察国家;他提出了近代外交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
劣:割断了政治与宗教和道德的关系
马基雅维利主义:人的本性自私卑鄙,君主统治国家须考虑人的本性。君主要建立强大国家,巩固政权,须将权力与权术相结合。君主统治的最高原则是国家的强大安全,为此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政治面前无道德。一种极端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理论。
布丹
布丹(1530-1596),法国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第一次区分了国家的类型和政体。提出了“国家”、“主权”两个概念,并进一步证明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国家,是由若干家庭及其共有物在某种合法的强制性主权之下结成的政治组织。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是统治一个国家永恒的、绝对的、至上的、不受限制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是国家的标志。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必须在七内部享有某种不受干涉地决定自身事务的权力。他认为主权决定着国家的形式,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最好的)、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
著作:《论国家》在法国宗教战争的背景下,为国家独立的、超越一切世俗与宗教限制之上的权力提供逻辑上的论证。
霍布斯
霍布斯(1588-1679),17世界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西方近代政治学理论的系统阐发者,公认为专制主义的拥护者。他的哲学政治观为机械唯物主义,首次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系统地运用于国家理论。霍布斯以社会契约论的形式论证了权力产生的过程,以自然法的方式论证个人权利的合理性,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观的基础。
著作:《利维坦》描述了人们为摆脱自然状态而通过契约建立的国家
自然状态:
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他认为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人们通过自然法作为行动指南。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的第一共同欲望就是对权力不断、无休止的欲求。为了保存自己,维护和平,他主张必须有一个大于一切人的公共权力,使人们的安全得到保障。国家由契约产生的,为了摆脱“自然状态”,彼此间共同约定,放弃自己全部权力交给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这样公共权力或国家就建立起来了。
社会契约论
契约论是一种将国家与法律看作是人们通过契约而产生的理论,是政治思想世俗化的表现。国家产生于人们的契钓。人们订立契约的宗旨是自我保存。缔约者自愿交出全部权力和权利。国家是集合在主权下的人群,国家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绝对权力。国家和法律是人们在契约中自愿交出的权利和权力而形成的公共权力和公共意志。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不受契约的限制。
主权理论和反对权力制约学说:
将主权视为国家的本质,并指出了主权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
他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不受任何个人、团体的权力限制,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他否认任何对主权者的约束。
民众的权利与主权者的义务
1、霍布斯是从公民的自由出发来论证臣民的权利的。他认为,作为一个臣民,有两种自由,一种是即使有主权者的命令,人们仍然可以拒绝不做的自由,即国家侵犯人民自由权利。另一种是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提倡经济自由,第一次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领域内。
2、根据人们在国家中的权利,霍布斯又规定了主权者的义务。他认为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他将服从自然法作为君主的主要义务。
除此之外,他还为主权者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义务,具体如下:主权者必须保护好主权;教育人民;根据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统治,即符合自然法的法律。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
休谟
休谟(1771-1776),18世纪英国的经验论和怀疑论者,政治上倾向于保守主义。他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认为对权威本身的维护是人类社会能够维持稳定和逐步走向发展的必要条件,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服从已经建立的权威。为英国革命之后急于建立新秩序的托利党人所欢迎。著作:《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洛克
约翰•洛克(1632--1704年)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近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提出了自然权利理论,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提出法治和分权的政治思想家,为政治学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他的自然权利理论进一步将人的自然权利充实为财产权、自由权、生命权,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权利理论的基础。他还提出法制与分权理论,认为要想保护人权一靠法制、二靠分权。这些价值观念及其制度架构构成了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精神。著作:《政府论》。
双重社会契约理论:
第一种契约使人们在相互之间建立公共社会,这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人的契约;第二种契约则使人们与统治者之间的契约,通过这一契约政府得以成立。他认为,政治社会的本性就是“保护所有物的权利”。
法治与分权理论:
法治:洛克的法治理论是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通过对自由的界定,他论证了法治的原则,从而在政治制度上为自由提供了保障。他区分了两种自由,一种是“自然自由”,这种自由、既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又超出了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只以自然法作为它的准绳;一种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社会状态下的自由。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他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是共容的。洛克将立法权看作是国家中的最高权力。同时认为,这一最高权力也需要限制。通过对立法权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他提出了立法权的四个原则:即目的原则;方式原则;财产原则;归属原则。
分权: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实现法治原则,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他主张立法权与执行权应该分开行使。
密尔(自由主义)
密尔(1806-1873),19世纪组主要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坚持个人自由至上的自由主义基本原则,阐述了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密尔不仅认为国家权利必须受到严格限制,特别强调社会对个人的干预同样应该受到约束。这种强调个人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被称为“消极自由”。
他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所发展,指出,不管什么形式的快乐都是快乐,它们只有量的差别,没有什么质的不同。人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有四种制裁方法。维护和实现自由是密尔政治思想的核心。其自由有公民自由、社会自由。强调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反对政府干涉自由。提出了代议制政府的理论和主张。
代议制:
普通民众通过选举代表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保护公众利益不受“坏政府”的侵害,另一方面又可以制约已经获得了选举权的下层阶级当中存在的非理性冲动。从精英主义的立场出发,密尔支持代议制的原因是希望通过这种政治制度人们能够选出那些最杰出的人作为他们的代表,从某种程度讲,经营的自由已经压倒了民众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