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施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实

施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和劳社部、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参保人中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须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要保证参保人员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要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包括取暖费,下同)。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产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出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二)门诊煎药费;

(三)膳食费;

(四)护工费、电话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应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规定的普通病房床位费和观察床位费标准确定。

各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病房每床位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

八、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