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段学生电子化学籍管理工作课程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省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负责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工作规程,协助地方政府科学划分施教区;负责学籍建立核准、学籍变更核准、学生毕(结)业认定等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学生学籍日常管理。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
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六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
建立省、市、县三级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学籍管理制度____学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____教育法》和《____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晋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第一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严格控制班额。
符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
小学每班不超过____人,初中不超过____人。
二、管理要求(一)、新生入学第五条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
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
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第六条转学操作办法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提供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提供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操作管理办法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中所涉及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一、管理权限与机构设置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行省级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各地市管理员账号并赋予相应的管理权限。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区县级管理员账户,设定中考招生区域和学校招生规模,指导、督促、协调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学籍管理;负责辖区内普通高中跨省、市转学审核;作为学籍主管部门对直属学校进行电子学籍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校的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工作;为辖区内所有学校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设定学校招生规模,核准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行政区划调整、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学校撤并或新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均应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行政区划、学校名称与机构代码应与国家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保持完全一致,否则行政区划和学校将无法建立。
凡独立校址的学校(含分校、村校、办学点),均要建立独立的管理账户。
不得将不同校址的学校、学生信息合并在同一个机构中。
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系统为每个省辖市设置若干生源区域。
县(市、区)分别视作独立的生源区域,各省辖市内的中心城区合并为一个生源区域,具体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户籍和学籍不在同一个生源区域的,视为跨地区流动学生纳入统计。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甘教基一[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教基一〔2014〕2号)各市(州)教育局,东风场区教育处,各县(市、区)教育局,厅直中小学:为进一步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细则》,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细则》的规定,严格履行市(州)、县(市、区)和学校相应的工作职责,规范操作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
二、加强教育培训,切实强化学籍管理员队伍建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纪律严的学籍管理员队伍。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建立学籍档案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管理的操作办法等,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利用学籍系统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制定、控辍保学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教育部门的科学决策水平和中小学校的整体管理水平。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计划(三篇)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计划一、具体工作1、提高认识,进一步把学籍管理摆到重要地位,搞好学籍管理是教育决策科学化的要求。
2、做好新生建籍工作,新学期开始了,又有一批新学生进入学校,进校后要重新建学籍,时间紧,任务重,在规定的时间内要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要对学籍进行清查,按班级分开,查出缺落的,汇总,分类。
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把工作落到实处。
3、清查已有的学籍。
补全学籍遗留问题。
开学初对学校各年级的学生的名册和学籍进行对照。
4、开学初将人数统计表发到每位班主任手中,认真统计每班在校人数,异动人数,整理好学籍管理档案。
对未到校的学生,要求班主任及时家访并了解情况,如确实退学,由班主任统计好,填写表格,上交教导处,由学籍管理员定时注销其学籍。
5、转学学生异动严格执行学籍异动管理制度,开学前几天,做好家长及学生的接待工作,认真审核相关证件;证件真实、齐全、方可按规定办理。
及时录入转学学生信息,完成异动上报,更新学籍系统,做好常规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6、严格学籍管理:学生档案装订成册,摆放整齐,设立专柜,统一管理。
学生转入、转出、休学、复学和借读手续齐全,符合规定。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生的注册手续,及时建立学籍,按照规定编写学籍号,规范填写。
7、按规定及时整理、保存学籍表册和毕业证存根。
二、执行计划的有力措施1、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全体师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办法和程序。
2、各位教师对数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
把此项工作纳入到教师工作态度中。
3、认真核实各班人数学生各项信息,特别是毕业班学生的各项信息必须与户口信息一致。
校内都不得随意调换班级。
2024年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计划(二)一、指导思想:学籍工作以____的思想为指导,落实学校工作计划,紧紧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这一中心,继续巩固“双高”普九成果。
认真按照教育局工作部署的要求,做好本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使学籍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迈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稳定协调发展。
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是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实现"控辍保学"的有效途径。
根据《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成都市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为了使学籍管理更加规范化、网络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第三条成都市中小学和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统一采—1—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各区(市)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区级版,市教育局采用《成都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市级版。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由市教育局普通教育处负责,各区(市)县教育局应制定适应本区(市)县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数据和权限管理人员、职责,落实操作流程,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立即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用户和权限设置第五条《学籍系统》的用户分为教育局用户和学校用户两大类,教育局用户又分为教育局网络管理员、教育局学籍管理员、教育局普通用户。
学校用户分为学校管理员、学校普通用户。
教育局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教育网络管理员帐号和—2—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
教育局学籍管理员帐号一般由教育科负责学籍管理的同志管理。
教育局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区电子学籍技术工作,管理学籍管理服务器和软件,保障软件正常运行和网络畅通,根据区(市)县教育局教育科的要求分配帐号,及时对操作系统和学籍系统升级,定期杀毒,禁止在学籍管理服务器上进行与学籍管理和系统维护无关的操作。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补充意见
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补充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学籍管理电子化,不断促进我县高水平高质量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现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统一规范学籍电子化管理的要求1、各校要使用专用计算机进行学籍管理,指定专人管理学籍,专橱分类保管书面学籍管理资料。
对新担任学籍管理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使学籍管理人员能够准确掌握学籍管理政策与熟练使用学籍管理软件。
2、各学校要严格执行《XX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等省、市、县有关学籍电子化管理的文件精神,认真、规范办理学生的学籍手续。
学籍变动务必通过教育局教育股审批,有关书面材料要立卷存档,作为学籍审核中确认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根据。
对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一定要及时变更其学籍信息,对确定已经辍学的学生,在变更其学籍信息的同时上报教育局教育股。
3、根据各地在前一阶段使用中提出的建议,省厅修改了学籍管理软件,增加了管理功能。
学校版软件可在“江苏基础教育网”专题栏目的“学籍管理”中下载或者到教育局教育股复制。
4、学校学籍软件的升级操作。
学籍管理员在升级学生信息前请先备份数据,备份数据要异机储存,以免发生错误以后无法恢复数据。
学生信息升级操作在每年6月1日--7月31日进行,其它月份不可升级,升级前做好学籍变动情况统计并上报,升级之后本学年学籍操作结束。
二、建立学籍审核制度1、各学校都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
学校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县教育局每年对各学校的学籍管理情况审核一次。
审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学籍变动手续的完备、学生基本信息与学籍变动信息的准确。
2、学籍审核要保证学校名称、代码、年级与班级设置等学校基本信息的准确、学生基本信息与其他信息中各字段的规范与完整;在校生数、毕业生数、招生数、学籍变动情况等各类学籍数据要保持一致。
3、学籍审核中要特别关注。
招生与毕业学生情况,上学年休学与本学年复学情况,辍学情况,转学与借读学生情况。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七)毕业升学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成 绩优秀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 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 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
1、不留级 2、新增可以跳级,视同完成义务教育
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
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 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1、迁户口、迁暂住地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五)转学
第十四条:
转入学校
1、 “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对建学籍、转学籍、用学籍提 出明确要求 2、特教、工读学校的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四)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
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
1、明确出国可办理休学,不能复学的也可以注销,如在义务教育年限, 回国读书,可以恢复学籍,根据年龄推算安排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如加入外国籍,可以不考虑按照此规定,由家长自行解决
一、《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解读
(六)评价奖惩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 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表彰奖励。学生严重违 反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 理等有关规定的,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 给予处分。处分不得包含开除。学籍档案不记载 学校处分信息。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安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
安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网络化管理的通知(皖教秘基〔2011〕104号)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2009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加强经费管理使用,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没有实现全省联网,各个县(市、区)的学籍系统还处在独自分割状态,其整体功能没有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决定从今年秋季起在全省实行电子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现就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籍信息网络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落实各级管理职责。
(一)全省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各市、县(区)由教育局负责,财政局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安徽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教基〔2009〕5号)要求,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和中小学校应统一使用安徽省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软件,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软件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软件所需经费标准由省统一招标采购确定(具体采购事宜另行通知)。
(二)全面实施中小学籍网络化管理。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学生的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学籍系统,学生必须在学籍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籍。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方教育针政策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服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1.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属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发学生学籍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直属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所辖普通中小学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做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管理。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普通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学籍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培训。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1.07.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021年7月24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提升学校育人水平,持续规范校外培训(包括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工作原则。
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坚持统筹推进、稳步实施,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有关规定,对重点难点问题先行试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3.工作目标。
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作业布置更加科学合理,学校课后服务基本满足学生需要,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全面规范。
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要求,结合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省教育厅对《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2019年11月5日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2024年学籍管理工作计划
学籍管理工作计划1
一、学籍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学校工作,它涉及到学生的入学、学习、退学等一系列过程。一个有效的学籍管理工作计划既能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流程,又能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本文将详细阐述学籍管理工作计划,并提供相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
二、学籍管理目标
1、提高学生入学流程的效率和质量:通过规范入学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间,提高招生效率,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并及时向新生家长提供入学相关信息,以提升学生入学流程的质量。
一、新生入学:
1、严格按照招生原则进行招生。
2、新生入学时,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带子女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一周内采集学生信息。学生信息采集表由班主任负责分发给学生家长进行填写,并由班主任进行统计与审核,上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建立学生学籍。
二、转入与转出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4、高效处理学生退学手续:制定规范的学生退学流程和手续,及时处理学生的退学申请,确保学生退学手续的顺利办理,并提供必要的辅导和帮助。
三、具体措施和实施方案
1、完善入学流程管理
①定期评估和改进入学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间,提高招生效率。
②向招生对象及其家长提供详尽的招生信息和入学要求,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7、按规定及时整理、保存学籍表册和毕业证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