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最全版
04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 155 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 22 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 2 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 a )“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 b )“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 )“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 )“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e )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155号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 1. 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 1. 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工作安全与职业卫生制度
工作安全与职业卫生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工作安全和职业卫生,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安全管理第一节岗位安全责任1.全部岗位都应明确安全责任,各岗位负责人要保证岗位的安全运行,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安全培训。
2.岗位负责人应设置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确保员工严格按规程操作,不得有违章操作行为。
3.岗位负责人应建立并维护相关安全设施,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和修理保养。
第二节安全培训与教育1.公司应定期组织工作安全培训活动,使员工了解本制度,并供应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全部员工入职时应接受基础的工作安全培训,并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和考核。
3.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本领。
第三节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1.全部员工都应具备基本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处理本领,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紧急处理。
2.发生事故后,责任人应立刻组织救援,并快速报告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工作。
第四节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1.公司应配备必需的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新。
2.员工需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特殊岗位的员工需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
在工作过程中,严禁擅自拆卸或更改安装的安全设施。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管理1.公司应保持工作环境的乾净和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减少职业病的传播。
2.各岗位负责人要负责监督所在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形,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二节职业病防护1.公司应依据员工从事的工作内容,订立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供应相应的防护用品。
2.员工需依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严禁擅自停用或替换防护用品。
第三节心理健康管理1.公司应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情形,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活动。
2.员工有任何心理压力或问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或公司医生寻求帮忙和咨询。
第四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1.公司应定期对各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掌控措施。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5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为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规定:一、作业人员的管理1、培训与教育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参加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遵守职业病安全管理规定,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
二、健康检查1、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的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2、在岗期间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作业相关的健康损害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同时要妥善安置;3、离岗时也要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
每次的检查结果告知作业人员。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排除按照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公司定期组织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包括:粉尘、噪音、有毒有害物质等危险因素。
检测数据超过安全范围的危害因素,需或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排除,确保达到安全标准。
符合安全标准的,也要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四、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和检测结果需如实地告知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提供安全操作指导;对员工进行宣传,使员工了解所从事的工作中的危害,掌握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五、安全防护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控制,做好安全防护:1、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如在有毒有害场所安装通风机、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仪,通风厨、隔离操作室等。
2、加强防护、减少职业伤害,公司为消除或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安装的设施、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规定使用。
3、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作业时处于上风侧,工作完毕洗浴换衣,尽可能不在通风不畅的场所作业,必要时应开启强制通风设施,在有危害的场所不得饮水进食4、加强管理,规范作业行为,在作业时应认真遵守公司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规程,各闭门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模板(三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模板标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确保全体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供应商及来访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2.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1.1 公司高层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2.1.2 各部门负责人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2 安全设施管理2.2.1 确保公司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设置合理的逃生通道和防火设施。
2.2.2 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维护情况。
2.3 安全培训和演练2.3.1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3.2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逃生演练,确保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操作方法。
2.4 安全事故处理2.4.1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进行处理、调查和记录,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2.4.2 上报事故信息,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5 外来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2.5.1 外来承包商和供应商必须提供安全生产管理资质和证明文件,并签订安全协议。
2.5.2 定期对外来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3. 职业卫生管理3.1 职业卫生责任制度3.1.1 公司高层应明确职业卫生的责任,任命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
3.1.2 各部门负责人应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2 职业病防护措施3.2.1 根据工作场所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流程,并定期检查和评估效果。
3.2.2 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培训和指导使用方法。
3.3 职业卫生监测3.3.1 定期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包括空气质量、噪音、辐射等指标的监测和评估。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安全管理1.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力。
2. 对生产设备和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3. 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5.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6. 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各类安全事故和隐患的整改情况。
三、职业卫生管理1. 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责任和权力。
2.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险源评估,采取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发生风险。
3.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提供职业卫生培训。
4. 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筛查和治疗,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5. 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患者。
6.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控工作及相关信息。
四、安全与卫生奖惩1. 对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2. 对安全和卫生工作表现优异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
3. 在安全和卫生事故发生后,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一份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不断改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体系和职业卫生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卫生意识。
2020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于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于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于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于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于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方案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于以后的方案中说明于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于场或前往,且于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安全标准化)
环境保护与职业卫生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提升企业环境保护能力,创造舒适、优美、绿色、环保的清洁文明工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了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职责。
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职业卫生及环境管理部门。
第三条组织机构及管理1.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 *** *** *** *** ***2.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卫生检查;3.各部门、车间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4.保证开展职业卫生、环境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包括:员工体检费、体检复查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复、职业病诊断鉴定费、尘毒、噪声监测仪器设备购臵费、尘毒、噪声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卫生隐患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业病防治科研经费等。
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5.企业应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环境和预防职业病危害考核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及突发环境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第四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3.总则3.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3.2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本(2篇)
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范本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是一个关乎员工的身心健康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议题。
为了确保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同时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一个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保障员工的身体、心理健康,同时减少工作活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和组织架构。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制度和程序,定期进行培训和审核,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职业安全与健康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作业规程、防护措施等。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职业卫生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特点和身体状况,制定适宜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并确保员工按时参加检查。
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应急救援机制,保证及时有效地处理职业安全与健康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条:本公司应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符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洁生产、废物排放控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应急响应流程,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四章:监督与惩罚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进行相关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甚至终止劳动合同。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召集,于1981年6月3日在日内瓦举行第67届会议,经议决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若干提议,经决定这些提议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1年6月20日通过下列公约,此公约称为1981年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公约。
第一部分实施范围和定义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各个经济活动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诸如海运或捕鱼业等特殊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如因产生实质性的特殊问题,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公约的各个部门和理由,并说明为适当保护这些部门的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在其后的报告中,应指出争取扩大实施范围所取得的进展。
第二条1凡适用本公约的各个经济活动部门,其一切工人均适用本公约。
2凡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对特定范围的工人实施本公约有特殊因难者,经尽早与有关雇主和工人代表组织协商后,可部分或全部免于实施本公约。
3每个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在按照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所提出的实施公约的首次报告中,应详列按本条第2款免于实施本公约的特定范围的工种和理由,并在其后的报告中指出争取扩大实施所取得的进展。
第三条对于本公约:1《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佣工人的一切部门,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2《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公务人员。
3《工作场所》一词,包括工人在雇主直接或间接监督下进行工作而应在或应去的一切地方。
4《规定》一词,指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机关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
5《健康》一词,与工作有关,不仅指没有疾病或残疾,而且包括与工作安全、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物理和心理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四条1各成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与惯例,并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和工作环境的国家政策。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
《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一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一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第 1 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2 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一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与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并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 3 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覆盖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一词覆盖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一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d)“条例”一词覆盖所有由一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与工作有关的“健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括对于与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模版(3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模版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确保我区环卫生产安全运行,提高各类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进一步提高环卫质量和环卫效益,特制定环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单位职工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各机驾人员和各类操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机驾、操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各级安全知识、安全管理、学习培训活动,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
各单位负责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协助处理有关安全事宜,对安全工作的管理,有关会议、事故的处理等都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定期汇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记录台帐。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季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学习教育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
五、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到月度环卫考核,跟踪督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定期抽查。
六、机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驾驶和操作。
环卫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管护责任到人。
垃圾中转站设备的检修、维护、保养每月不少于一次,传动部位应定期注油,保持润滑,确保安全运行;环卫车辆应逐日擦洗、保养,确保外观整洁、标志清晰,出车前必须严格遵循机动车辆安全检修规程,确保车灯、刹车制动良好以及轮胎气压正常,严禁带故障行驶。
七、对环卫工人居住地(转运站、公厕等)、宿舍、休息点等张贴生产安全规则制度、并进行用火、用电、用气、用水等安全隐患排查,保证取暖设施、灶具、灭火器等符合安全标准,确保环卫职工人身安全。
对环卫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排查,包括公厕、转运站(收集站)、垃圾处理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排除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环卫行业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模版(2)一、总则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权益,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样本(4篇)
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核心要求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坚持科学、民主、便民、有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本企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本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本企业组织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本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装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章职业卫生管理第九条本企业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本企业制定职业卫生管理计划,明确职业卫生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将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本企业组织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岗位工人进行职业病筛查和防护培训。
第十二条本企业定期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对工作场所的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本企业注重职业卫生宣传,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奖惩制度第十四条本企业建立奖励机制,对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本企业建立违规惩罚制度,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有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十六条本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本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评估,定期对评估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以改进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时,应经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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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且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且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壹九八壹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壹九八壹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
目录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壹部分范围和定义第1条1.本公约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于其经济活动的某些特殊部门在应用中会出现实质性特殊问题者,诸如海运或捕鱼,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部门,陈明豁免的理由,描述在已获豁免的部门中为适当保护工人而采取的措施,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覆盖的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中的壹切工人。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尽可能最早阶段进行协商后,对应用本公约确有特殊困难的少数类别的工人,得部分或全部免除其应用本公约。
3.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实施本公约的第壹次报告中,列举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豁免的少数类别的工人,陈述豁免的理由,且在以后的报告中说明在扩大公约的适用面方面所取得的任何进展。
第3条就本公约而言:(a)“经济活动部门”壹词覆盖雇用工人的壹切部门,包括公共机构;(b)“工人”壹词覆盖壹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c)“工作场所”壹词覆盖工人因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且在雇主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壹切地点;(d)“条例”壹词覆盖所有由壹个或几个主管当局赋予法律效力的规定;(e)和工作有关的“健康”壹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且非体弱,也包括对于和工作安全和卫生直接有关的影响健康的身心因素。
第二部分国家政策的原则第4条1.各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和惯例,经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后,制定、实施和定期审查有关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及工作环境的壹项连贯的国家政策。
2.这项政策的目的应是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和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
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应考虑到对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有影响的以下主要行动领域:(s)工作的物质要素(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工具、机器和设备、化学、物理和生物的物质和制剂、工作过程)的设计、测试、选择、替代、安装、安排、使用和维修;(b)工作的物质要素和进行或监督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机器、设备、工作时间、工作组织和工作过程对工人身心能力的适应;(c)为使安全和卫生达到适当水平,对有关人员在这方面或另壹方面的培训,包括必要的,进壹步的培训、资格和动力;(d)在工作班组和企业壹级,以及在其他所有相应的级别直至且含国家壹级之间的交流和合作;(e)保护工人及其代表,使其不致因按照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正当地采取行动而遭受纪律制裁。
第6条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的制订应阐明公共当局、雇主、工人和其他人员在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方面各自的职能和责任,同时既考虑到这些责任的补充性又考虑到国家的条件和惯例。
第7条对于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状况,应每隔适当时间,进行壹次全面的或针对某些特定方面的审查,以鉴定主要问题之所在,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和应采取的优先行动,且评估取得的成果。
第三部分国家壹级的行动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通过任何其他符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法,且经和有关的、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协商,采取必要步骤实施本公约第4条。
第9条1.实施有关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的法律和条例,应由恰当和适宜的监察制度予以保证。
2.实施制度应规定对违反法律和条例的行为予以适当惩处。
第10条应采以措施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指导,以帮助他们遵守法定义务。
第11条为实施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主管当局或各主管当局应保证逐步行使下列职能:(a)在危险的性质和程度有此需要时,确定企业设计、建设和布局的条件、企业的交付使用、影响企业的主要变动或对其主要目的的修改、工作中所用技术设备的安全以及对主管当局所定程序的实施;(b)确定哪些工作程序及物质和制剂应予禁止或限制向其暴露或应置于主管当局或各主管当局批准或监督之下;应考虑同时暴露于几种物质或制剂对健康的危害;(c)建立和实施由雇主,且在适当情况下,由保险机构或任何其他直接有关者通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程序,且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年度统计;(d)对发生于工作过程中或和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或其他壹切对健康损害,如反映出情况严重,应进行调查;(e)每年公布按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而采取措施的情况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或和工作有关的工伤事故、职业病和对健康的其他损害的情况;(f)在考虑国家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况下,引进或扩大各种制度以审查化学、物理和生物制剂对工人健康的危险。
第12条应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以确保设计、制作、引进、提供或转让业务上使用的机器、设备或物质者:(a)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查明机器、设备或物质不致对正确使用它们的人的安全和健康带来危险;(b)提供有关正确安装和使用机器和设备以及正确使用各类物质的信息,有关机器和设备的危害以及化学物质、物理和生物制剂或产品的危险性能的信息,且对如何避免已知危险进行指导;(c)开展调查研究,或不断了解为实施本条(a)、(b)俩项所需的科技知识。
第13条凡工人有正当理由认为工作情况出现对其生命或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而撤离时,应按照国家条件和惯例保护其免遭不当的处理。
第14条应采取措施,以适合国家条件和惯例的方式,鼓励将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问题列入各级的教育和培训,包括高等技术、医学和专业的教育以满足所有工人训练的需要。
第15条1.为保证本公约第4条提及的政策的壹贯性和实施该政策所采取措施的壹贯性,各会员国应在尽可能最早阶段和最有代表性的雇主和工人组织且酌情和其他机构协商后,做出适合本国条件和惯例的安排,以保证负责实施本公约第二和第三部分规定的各当局和各机构之间必要的协商。
2.只要情况需要,且为国家条件和惯例所许可,这些安排应包括建立壹个中央机构。
第四部分企业壹级的行动第16条1.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工作场所、机器、设备和工作程序安全且对健康没有危险。
2.应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保证其控制下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物质和制剂,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后,不会对健康发生危险。
3.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提供适当的保护服装和保护用品,以便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预防事故危险或对健康的不利影响。
第17条俩上或俩个之上企业如在同壹工作场所时进行活动,应相互配合实施本公约的规定。
第18条应要求雇主在必要时采取应付紧急情况和事故的措施,包括适当的急救安排。
第19条应在企业壹级作出安排,在此安排下:(a)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协助雇主完成其承担的职责:(b)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在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和雇主合作;(c)企业中的工人代表应获得有关雇主为保证职业安全和卫生所采取措施的足够信息,且可在不泄漏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就这类信息和其代表性组织进行磋商;(d)工人及其企业中的代表应受到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适当培训;(e)应使企业中的工人或其代表和必要时其代表性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惯例,能够查询和其工作有关的职业安全和卫生的各个方面的情况,且就此受到雇主的咨询;为此目的,经双方同意,可从企业外部带进技术顾问;(f)工人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出现对其生命和健康有紧迫、严重危险的任何情况,在雇主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之前,雇主不得要求工人回到对生命和健康仍存在紧迫、严重危险的工作环境中去。
第20条管理人员和工人和/或其企业内的代表的合作,应是按本公约第16-19条所采取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措施的重要成分。
第21条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得使工人支付任何费用。
第五部分最后条款第22条本公约对任何公约或建议书不作修订。
第23条批准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24条生效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俩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25条解约1.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后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且请其登记。
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壹年后始得生效。
2.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后的壹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后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26条向会员国通报批准情况1.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壹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全体会员国时,应提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
第27条通知联合国国际劳工局长应将他按照之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壹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送请联合国秘书长进行登记。
注:本款不适用于1-67号公约。
第28条审查修订问题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且审查应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部分修订问题列入大会议程。
注:本条在第1-98号公约中原规定,公约生效后每十年理事会提出壹次报告。
根据1961年最后条款修订公约(第116号),该款已由本条替代。
第29条公约的修订生效1.如大会通过新公约对本公约作全部或部分修订时,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应:(a)如新修订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会员国对于新修订公约的批准不需按照上壹条的规定,依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约;(b)自新修订的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收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修订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以其现有的形式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
注:本条未出当下第1-26号公约中。
在第27-33号公约中,不含“除新公约另有规定外”的字样。
第30条正式文本本公约的英文本和法文本同等为准。
注:在第1-67号公约中,本条规定写作“本公约的法文本和英文本均为正式文本。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81年6月22日第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