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为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研究确定了在170个大中城市(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城市),要求 2003年6月底前,完成在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关情况和意见如下:一、“禁实”工作进展情况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全国170个城市中有140个城市完成了“禁实”任务,占82%,其中,山东省列入“禁实”计划的34个城市,全部按期实现;浙江、江苏、湖南等省在按要求实现“禁实”目标的同时,还有89个县(市区)也同期实现了“禁实”目标;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在实现“禁实”目标后,还继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分别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由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向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以及粘土制品推进。
目前,全国累计实现“禁实”的城市(区)已达229个,占“禁实”目标170个城市的135%。
“禁实”工作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是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170个城市实心粘土砖产量为86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 1228亿块下降了30%;新型墙材产量达95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815亿块标准砖增长了16%。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为加强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要求,省财政厅、建设厅重新修订了《河南省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制定,由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均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专项基金。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施工等部门不予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第六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省辖市每平方米10元,县及县级市每平方米8元。
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大门、围墙等),按照标准砖(240mm×115mm×53mm)每块0.05元征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设 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以及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8 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 元 料专项基 金 。在 主体工程 竣工后 3 t 0 E 内,凭有关 部
负责监督 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新 型墙 体材料专 项基金缴入 国库 ,填列 “ 基金预 算 收入 ”科 目第 8 O类 “ 工业交 通部 门基金 收入 ”第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 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 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 体材料专项基金 ,并 自滞 纳之 日起 ,按 日加收应缴未 缴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万 分 之 五 的滞 纳 金 。
第十 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 面积 以及新型墙体
材料购进数量的 ,由地方墙 体材料 革新 办公室及其 委 托单位责令改正 ,并限期补缴应缴 的新 型墙体材 料专
门批准的工程决算 以及购进新 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
资料 ,经地方财政部 门和原预 收新 型墙体材料专项基 金 的墙体材料革新 办公 室核实无误后 ,办理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 ,实行 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 料专项基金不得 向施工单位重 复收取 ,也不得在墙体
81 0 9款”墙 体材料 专项 基金 收入” ;财政部 门拨 付
政 策法规
实际代征 缴入 国库 的 2 。 % 比例 ,由地方 同级 财政部 门 算拨付项 目资金 。
《 辽宁建 材 》2 0 . o4 0 2 N .
按规定计提和拨付 ,纳入地 方预算 管理 。
第四章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 八条
第 十 三 条 新 型墙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必须专 款专 o4 辽 0 2 N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清算申报注意事项

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清算申报注意事项各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二…2009‟82号),自2009年3月25日起,执行新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清算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在市建委申办施工许可手续的本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办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市建委西区办事大厅105室,电话63951166转5105)。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1、清算申请时间及地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在主体结构竣工,墙体砌筑完毕但未抹灰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清算申请(市建委西区105室办事大厅,电话63951166转5105)。
2、清算申请材料1)缴款原始票据:•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2007年6月30日前缴款的按照原规定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和•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申报表‣第二联原件);2)建筑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原件或复印件);3)招投标预算书(复印件);4)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与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书面一式二份(可从北京建设网下载),要求表格填报完整,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1、请在•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及节能建筑情况核验表‣中写明联系人及电话。
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清算人员自受理之日起,将在5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内与您联系清算事宜。
2、为保证返退资金准确拨付到您公司的帐号,特别请您核实您单位的银行帐号是否变更。
如发生变更,须另提供您公司出具的•帐号变更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https://img.taocdn.com/s3/m/48c99f7dad02de80d4d840b5.png)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1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2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 ]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的收支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
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墙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缴库第五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以外的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批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按8元/㎡的征收标准,向所在地的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 1 :
’ 型墙体 材 料 专项 基金征 收 使 用管理 办法 新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 广新 型 墙 体材 料 . 进 节 约 能源 和 保 加 促 护耕 地 。 根据 《 国务 院 办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推进 墙 体 材
财政 部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 根据 技 术进 算 予 以核拨 , 得从新 型墙 体材料 专项基 金 中列 支 。 不
步 和 经济 社 会发 展 情 况 . 时调 整 《 型 墙 体材 料 目 适 新 第八 条 除 国务 院 、 财政 部规 定 外 。 何 地方 、 任 部
第 十 七 条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收支 预 算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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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 自治 区 、 辖市财 政厅 ( )发 展改 革委 、 委 ( 贸委 ) 直 局 、 经 经 :
为加 强 和改 进新 型墙 体 材料专 项 基金 征收 使 用管 理 . 快 推广 新 型墙体 材 料 . 加 根据 国务 院有 关 规定 . 政 财
制、 预决 算 管 理 和资 金 财务 管 理 . 照 同级 财 政 部 门 按 的规定执 行
门和 单位 不得 擅 自改 变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 基 金征 收
型墙体 材料专 项基金 第 九条 第十 条 征 收 新 型墙 体 材 料 专 项基 金 .应 使 用 建 设单 位缴 纳新 型墙 体 材料 专项 基金 . 新 型 墙 体 材料 专 项 基 金 由地 方 墙 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25•【字号】京财综[1999]325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3月25日京财综〔1999〕325号)各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散装水泥的发展,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精神,制定了(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8〕157号)规定,制订本市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三条北京市建委所属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也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代征业务费按不超过实际缴入国库数额0.2%的比例,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包括纸袋、塑料袋、复合袋等,下同)缴纳1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包括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每使用一吨袋装水泥缴纳4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五条水泥生产企业和砼搅拌站、砼构件厂、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等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综[202x]760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财综〔xx〕1347号),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局、建委负责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和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建筑节能墙改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预算内个别项目的调整,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同级财政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重点使用,优选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还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有关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业务类经费三个方面。
第七条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以下称:申请人)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二)项目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墙改发展规划要求。
第九条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可向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市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都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申请人向市或者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后,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当在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范围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武汉建设》
【年(卷),期】2005(000)001
【摘要】<正>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制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
【总页数】2页(P30-3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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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的要求,规范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范围内的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经费、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预算的审核。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编制年度专项基金使用预算,组织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和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各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规定,本市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申办施工许可手续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五条依据本市施工许可的审批权限,市建委受理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区(县)建委(含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受理开工的建筑工程,由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市和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六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七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已纳入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单位,通过非税收缴系统,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市或区县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30119)。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上年实际缴入国库额2‰计算,用于支付代征单位的手续费,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清算第十条对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1)要求,在清算过程中,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实际购进数量占招投标预算书中墙体材料总用量的比例实行清算,对使用了国家和北京市限制和禁止使用墙体材料产品的,不予办理清算手续。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根据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一条清算申请(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纳单位,在建筑工程墙体全部施工完毕,未抹灰前向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清算申请。
(二)清算申请应提供缴款原始票据。
已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及复印件)、建筑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总说明”原件或复印件)、招投标预算书(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填写《),按要求盖章后,一式二份送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第十二条清算办理清算申请截止日为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0日,逾期申请,延至下季度办理。
(一)提供的清算资料符合要求的,即受理清算申请。
市或区县(开发区)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从受理之日起,可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申请清算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抽查,抽查量不低于当月受理项目个数的20%,并由办理人员签署抽查意见,申报单位应予配合。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内申报同级建委(其中,开发区报市建委)审核,建委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局以函告方式申报上一季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报表(附清算明细表、缴款原始票据,已实行非税收入改革的,附《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财政部门在收函一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清算款下达预算。
市建委每季度申请返退资金前须对上季度返退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支付的返退资金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核减预算申请。
(二)对于墙体已抹灰,造成现场核实困难的,按照所提供资料,清算额最多不超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额的50%。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扣除清算退费资金后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四章使用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当年使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实际上缴额的10%,主要用于以下范围:(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填补北京市空白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项目的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生产线设备价格的30%;(二)技术成熟但北京市建设市场短缺,且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的引进、新建、扩建、改造生产线设备投资的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2年;(三)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补贴额不超过研究开发费用的50%;(四)新建农民住宅建筑节能墙改示范项目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50%、其他新型墙体材料和技术推广应用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额不超过购买新型墙体材料价格总额的10%;(五)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工程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墙体节能改造使用材料价格的50%;(六)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政策研究、技术标准编制以及发展规划、会议、宣传、培训等费用;(七)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墙体材料革新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履行职能所必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不得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科研试点、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试点示范、技术改造项目应按项目承担单位的隶属,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
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向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办理项目的立项手续。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申报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调研、科研、新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试点、技术改造试点项目,应按照项目归口和分类办理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手续。
(三)各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于自身申报的项目以及本区县项目承担单位所申报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认定其成果对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具有普遍推动作用的,由区县建委和区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建委(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2)。
第十七条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一)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应在公众媒体或网上进行公示,并按照招投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由中标的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项目的审批(一)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将经专家论证的科研试点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汇总,并按照统一的项目文本,编制下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预算,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度(不含返退资金)不超过上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额度的10%。
项目经同级建委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所提供的项目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按预算管理要求,将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名称函告同级建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中的项目不具备实施条件或由于不可抗力、企业自身原因致使在3年内未实施,该项目将从项目库中删除。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已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库”的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由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统一编制的《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项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3)。
第十九条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市或区县建委按项目的进度和《协议书》的约定将项目《协议书》和资金拨付函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审批通过后,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时间,并根据配套资金到位情况、项目的实际进度拨付资金。
(一)市或区县指导的科研项目,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先行拨付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后拨付剩余的50%;(二)市或区县指导的试点示范项目,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的墙材用量、价格,由市或区县财政部门预拨50%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待项目完工验收后按本细则核拨剩余资金。
(三)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列设备清单提供购买发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明确的比例一次性拨付资金。
(四)各区县确定的并纳入市级补助范围的项目,由区财政部门先行拨付支持资金,市财政局在项目完成后拨付补助资金,给区县财政补助额不超过区县财政的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项目的实施(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进度组织项目的实施。
与项目立项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按照进度计划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说明不能按计划实施的原因,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向同级建委提出书面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暂缓拨款,并可将该项目的专项基金支持计划延至下一年度。
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后,由于项目承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2年内未按计划实施,或者无特殊原因实施缓慢的,由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书面提出建议,经同级建委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退回已下拨的资金,并在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的专项基金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拨付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按照《协议书》约定,接受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书面的项目实施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验收(一)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1.科研、试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项目成果报告。
2.技改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协议书》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生产线试生产运行情况说明;技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产品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设备和产品的购买、项目成果、资金使用等方面是否按《协议书》约定进行验收,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
(三)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和完善,市或区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组织再次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的,按照《协议书》约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