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强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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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
案例研讨:平底煎锅案
F为M的第二任丈夫,F平素喜好虐待M及其女儿D(D为F的继女)。一日,D不堪虐待,趁F不备操起一平底煎锅连续对F头部击打三次。F倒地后,D惊惶失措打电话报案,在警察来之前,M拾起同一煎锅又对F头部击打两次。如果M与D事先并无通谋,M事后陈述其击打时其夫还尚有气息(M说:“的打的时候听到F哼了一声。”),但D说:“继父F是我打死的,因为击后我用手摸了F有无气息,发现其已断气。”
问题:对于M与D之自白,如何补强? 1、同一刑事被告审判外自白与审判内自白是否属同一自白?如果刑事被告审判内外都进行了有罪自白,能否用审判外自白补强审判内自白?刑事被告本人的日记、笔记、备忘录等则可以补强审判内自白,因为日记等书证性质上属非陈述。 2、不同的刑事被告间能否相互补强证明力?①未被起诉之共同犯罪主体②合并审理之共同被告③分离审理之共同犯罪之被告 3、适用补强证据的事实范围“关于犯罪事实的客观方面(罪体),必须要有补强证据。”下列证明对象不强求补强证据:①犯罪的主观方面②被告与犯人的同一性③犯罪事实以外的事实量刑情节、处罚条件、累犯等。
1、什么是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由于特定类型的证据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法律规定此类证据不得单独定案的根据,只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时,方能认定案情。补强证据规则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即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因此,补强证据规则不是一项可采性规则,而是证明力的判定规则。补强证据又称佐证,它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但可用来证明主要证据的可靠性,增强或保证主要证据的证明力。自白补强规则是指不得以刑事被告自白做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必须有其它证据来补充自白的证明力。
2、补强证据规则的功能
(1)确保口供的真实性
(2)保证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3)可以防止过于偏重口供的倾向。
(4)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发挥证据规则保障人权的功能
3、我国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
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有如下几种:
(1)刑事诉讼法:只有口供不定认定有罪。
(2)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69条
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A)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B)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C)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E)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当事人本人的陈述。
(3)行政诉讼法:证据规定第71条。
我国补强证据规则尚处于萌芽阶段,仅仅规定了应予补强的证据类型,至于作为补强证据的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补强应达到证明程序等,尚缺少必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