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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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
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中央对国家政策的计
划下,经济法必须把捉进社会和谐,捉进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作为自己的原则,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其次:理论结合实践,加大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原则: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法规表现形式,必然只是一种从“应然”的角度对经济人或经济行为的调制。现实实施过程中,肯定会有与经济法的条规相抵触的时候。故而经济法只是提供一种参照依据,更不提倡“教条主义”行为,而且,政府在经济调控过程中,不是以经济法为本本就能做好经济调控行为的,更多的时候需要我们结合实际,也需要经济法的各个环节结合实际,在政府调控过程中,保证经济法能更加完善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
再次:以人为本的原则:我国有优良的社会传统,即是以人为本的理念,经济法也不例外,应把以人为本的原则加以应用,才能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的人道神精。在我国提倡“和谐社会”及“社会主义新农村”时期,一切为了人的发展,一切为了人的进步,经济法也必须把人本位思想例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总之,我国有特有的国情和特有的市场体制,不能硬拿经济法的条条当本本,理应从实际出发,把捉进社会和谐和加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服务。同时以调制适度、调制法定、调制绩效原则为我国经济法的调制过程中提供理论指导,增加经济法的适用过程中依照的根本,结合我国经济法的现实性和实践经验,加以应用。
四、我国经济法在适用过程中国家行政行为及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法的适用即法的实施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经济法的适用一样,也包括经济法的遵守和经济法的执行。现以我自己在生活中所见的我国经济法适用中的行政行为,以及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政府人员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遵守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任何法律法规,任何时期,任何国家,都是人在进行适用。经济法虽然是一部新兴的法律部门,但同样是人在适用,更多地体现在政府行政人员人的适用,故而,人的意志也是经济法适用过程中必然遇到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也不例外,虽然提倡的是无营利性,但也必须得有资金去运作,故而,成本也得花费,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政府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服务的原则。也得有经济来源,也得考虑人个的意志。导致很多时候,政府官员在进行政策制定时,优先考
虑的应该是一个国家财政的收支。
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种理论指导,还得考虑到人在适用过程中的主观意志,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也对日常经济现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限度。
(二)、我国偏远地区(尤其是落后的山区)的行政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思想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经济法运行不相匹配。我国在行政编制的最低层的乡镇政府中,进行经济法的适用单位主要税务局。由于地理条件和人们思想认识不差别,甚至错误的理解,使得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根本无法体现。只是依据主管人员的思想意识及当地政府的管理体制,常常会出现一些经济行为上的事故,不能体现经济法的六大基本原则,也不能更好地体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宗旨。
总之,我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好,经济法本身也好,经济法的宗旨也好,都只是给我们一个“应然”的理论思想,只是从“应然”的层面对经济法的解释。要做好经济法在实际中的适用效益,就必须结合实际,以人为本,注重“受体”的理解和“主体”的管理活动给经济带来的影响,切实降低在经济法适用过程中的种种弊端。
[总结]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部门法,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人们进行经济行为的基本规范,就应有其基本的原则,包括: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理论结合实践,加大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以人为本。这些基本原则应贯穿经济法的各个环节当中,并且结合实际。但是,这些原则也只是从法律上的“应然”层面对经济法的解释,必须要以实际生活的具体情况相联系,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才能更好地捉进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快速﹑稳定地增长;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础性的指导。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期,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注入新的活力,体现新的时代理念,更好地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体现的是在政府部门的宏观经济行为,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政府的经济行为为依托,通过政府的经济行为加以体现,其中必然含有政府的主观意志形态,但是,我们可以相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是经济法的理论指导和经济法宗旨的体现,是每一个公民都必须明白的事项,是政府经济宏观调控部门不可缺少的行政指导。我们也相信,虽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产生较晚,但它的发展前景是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