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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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某县公安局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陈某父亲陈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其涉嫌聚众斗殴罪在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上述陈述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其本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以供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犯罪嫌疑人(以下称陈某)所陈述的情况(未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2012年11月某日,身为理发师的陈某在店中为顾客理发过程中,因为理发服务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后顾客掐住陈某的脖子摁在墙边,经店员劝阻,事件平息。陈某致电给其姐陈某某称:其在店中被人欺负了。随后陈某某来到店中了解情况,后结合公安部门搜集的视频录像可以看出:从一辆桑塔纳轿车内下来的数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来到现场,并群殴店内的两名顾客。

二、基于以上事实对本案的分析

1、罪名及犯罪构成

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2、根据上述本罪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现有的陈某的陈述内容,本律师作出分析如下(结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观上陈某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陈某仅是在认为自己被欺负的时候把情况电话通知了姐姐,根据意见规定:“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

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关于“斗殴”,陈某在陈述中,并没有基于报复的动机殴打对方的故意。客观上陈某并未直接实施对受害人的殴打行为亦未对后来前来的不明身份的人员的殴打行为进行指挥(结合办案部门的视频录像)。根据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从本律师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陈某并不是本案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三、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

根据上述内容及分析意见,本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虽然是本案的诱因,但其并没有组织、指挥的行为亦无纠集的行为,对于后来到来的不明身份的人员并未有意思联络,对于殴打顾客行为,也在陈某意料之外。

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及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针对本案,本律师建议:如上述事实属实的情况下,宜对陈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待相关涉案人员到案后另行处置。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法律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及视频录像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同时本意见书仅供办案部门参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更非是对办案部门现有工作的质疑,仅系根据独立判断之权利所做出的法律意见。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焦茂盛

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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