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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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总则
1.1 设备缺陷是危及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能及时准确地发现、消除缺陷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为使设备缺陷从发现到消除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县公司根据我县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电气设备的缺陷管理。
1.3 本制度自二00二年十月一日执行。
2、设备缺陷的定义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称为有缺陷设备:①设备零件损坏、老化、缺少、技术性能不良,导致不能在额定参数下运行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②由于外界原因,形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的现象;③按设备定级标准不能评为I类的设备。
3、设备缺陷分类
3.1 (I类缺陷)设备:已导致设备退出运行或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立即需要处理的设备。
3.2 (II类缺陷)设备:缺陷比较严重,但在运行人员、试验人员的监视下,在短期内尚不能造成事故的设备。
3.3 (III类缺陷)设备:对安全运行威胁不大,允许在下一个月度或季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的设备。
4、职责和分工
4.1 变电所运行人员职责:
1.对当班时发现的缺陷或其他专业人员发现的设备缺陷,应详细记入缺陷记录簿中;
2.对缺陷的严重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定出缺陷性质;
3.对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将该项缺陷立即向调度所、变电工区、生产部汇报;
4.对危及安全需做紧急处理的缺陷,应按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紧急处理,以防发展为事故;
5.在缺陷消除之前,应负责运行监视工作,并做好事故预想;
6.当检修人员消缺完毕后,应对消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人、值班负责人分别在消缺记录上签字,作为该项缺陷已消除的依据;
7.每月末,应将变电所当月发现的缺陷和以消除的缺陷单据,分报生产部、变电工区、调度所;
8.每季末,将变电所尚未消除的所有缺陷分报生产部、变电工区、调度所;
4.2 值班调度员职责:
1.对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立即汇报生产副总经理及生产部负责人;
2.对危及安全的缺陷,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防止设备的进一步损坏;
3.了解系统设备的健康状况,合理地安排运行方式。
4.3 生产部职责:
1.组织、考核全公司电气设备缺陷的管理工作;
2.对运行人员或值班调度员所汇报的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立即在“设备缺陷管理单”中签发消缺时间及消缺意见,并传达给管理设备的所(队);
3.对危及安全的缺陷及时汇报生产副总经理;
4.每季度将全公司设备缺陷的消缺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对尚未消除的紧急缺陷、重大缺陷书面汇报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
5.每月将尚未消除的设备缺陷下达给相关所。
4.5 管理设备的各所负责人职责:
1.建立缺陷记录簿、负责整理、核实本单位管理的设备缺陷;
2.对紧急缺陷、重大缺陷,应立即组织力量抢修,严防缺陷和事故发展,紧急缺陷、重大缺陷消除后的当日,将“缺陷管理单”返还生产部,作为该项缺陷已消除的依据;
3.一般缺陷暂不危及设备运行的情况,可安排在下个月度检修计划中予以消除;
4.如消缺工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配合工作,则由生产部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具体施工事项由主要施工的单位与其配合的单位协商解决;
5.每月五日前将上月已消除的缺陷和尚未消除的缺陷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部汇报。
4.6 检修试验人员职责:
1.缺陷消除后,将导致缺陷的原因、抢修所更换的元配件、参数及变更情况、运行应注意的事项等,记入变电所的相关记录中,由运行值
班员验收签字后,该项消缺工作方告结束;
2.在检修试验中所发现的设备缺陷,又未能消除时,应对缺陷的性质、能否投入运行等情况作出判断,并汇报给生产部、生产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