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21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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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参考)

铁路建设验工计价管理办法(参考)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以及《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文件精神,结合*****铁路总指挥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本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永久设备、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本项目实行施工总价承包,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相对应,以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与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进行验工计价.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依法签订的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追加合同或委托协议);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 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5.经审核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发放的施工图;6.经审核及批准的变更设计;7.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8.经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认的符合工程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以“合同条款”及其相关文件标准为准)、计量准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即“已完工程数量表”(含质量证明文件)和“验工计价表”;9.工程项目批复、初步设计审查后报部核备概算、国家、铁道部各类政策性调整文件.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4)

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4)

验工计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兰新铁路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

以下简称“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铁道部批准的设计概算;(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制度

验工计价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XX集团有限公司XXGZH-10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准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工程投资完成额,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工程GZH-10标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东南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结合城际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负责管理的城际轨道交通工程GZH-10标段建设的验工计价。

3、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及补充合同或协议;(2)经批准的开工报告;(3)业主下达的月度、季度、年度投资计划;(4)审核后的施工图及施工、设计、建设三方审核会签的施工图数量。

(5)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变更设计及其他调整费用文件。

(6)合同约定或规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证明文件。

4、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真实反映工程和业主投资完成情况。

二、验工计价管理机构与职责1、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项目经理部成立验工计价领导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党工委书记、总工程师、副经理成员:项目经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计划合同部。

2、验工计价管理工作由领导小组、财务部、计划合同部、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和物资设备部参与,日常工作由计划合同部具体负责。

职责如下:(1)组长(项目经理):代表项目部全面负责所管项目的验工计价管理工作。

(2)副组长:协助组长对验工计价工作进行管理。

(3)计划合同部部:验工计价主责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验工计价,负责对项目经理部下属各施工工区、作业队的验工计价。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向业主办理对外验工计价,对施工工区、作业队批复对内验工计价。

(4)工程部:负责提供准确的施工图数量,负责督促各施工工区、作业队及时完善已完工程的内业资料。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

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铁建设[2006]221号第一条为提高铁路建设水平,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作,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下同)通过招标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采购和施工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实行全过程承包,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成熟技术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能够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交验标准,合理确定工程投资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以整体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相对完整独立的综合工程区段、专业或单项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

综合工程区段长度一般不小于50公里,专业工程标段长度一般不小于100公里。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达到要求并按初步设计批复修改、补充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六条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采用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程总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的建设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全过程实施管理,主要包括:负责征地拆迁及外部协调工作;招标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合同;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组织检查初步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资料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变更设计;确定节点工程;组织验工计价并拨付工程款;组织工程交工验收;负责协调既有线改造项目建设、运输关系。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全过程负责,主要包括:完成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工程调试、安全生产等工作;受建设单位委托,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环保水保、耕地保护、文物保护等外部协调工作,编写工程总结等。

铁路工程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局MHTJ-10标段验工计价行为,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结合***公司《项目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定义:是指对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计价的活动。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验工计价的管理机构:验工计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由工经部负责牵头组织,各工区、工程技术部、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物资机械部、建设协调部共同参与,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计价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签认,移交工经部据以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原则:坚持“先对外、后对内”的原则,提前策划足额计价,实现计价与产值同步。

第五条验工计价周期:对外分为季度计价和末次计价,每季末月18日开始办理,25日结束。

对内分为月度统计、季度计价和末次计价。

第二章验工计价依据第六条对外验工计价依据(一)工程承包合同(含补充合同)中验工计价有关规定;(二)经批准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经审核的施工图;(三)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四)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其他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对签认的资料;第七条对内验工计价依据(一)建设单位批复的验工计价(二)各工区已完成合格工程数量(三)集团公司审核并批复的分劈清单(四)集团公司签订《项目部经济承包责任书》第三章各部门职责第八条经理部各部门职责职责(一)工经部将各工区上报的对外验工计价资料按分工原则及时提供给经理部相应部门。

计价资料审核完成后,工经部编制验工计价单,负责监理总站、建设单位签认及审批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材料调差,建立验工计价台账并及时更新。

(二)工程部审核与工程数量相关资料;(三)物机部审核材料消耗台账;(四)安全部审核汇总安全费支出表;(五)质量部审核工程质量承诺书;(六)中心试验室审核试验月报。

第九条工区各部门职责:(一)工经部是牵头部门,工程、物机、安全、质量、试验、协调等部门配合。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验工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验工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国家和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中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收、计量和对经验收、计量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组织建设项目的验工计价。

本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工计价。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征地及拆迁、其他工程等均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勘察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监理费等其他投资费用须通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作的数量和计价;建设单位管理费在批准的预算内,应按有效支付凭证进行归类统计计价。

第四条验工计价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相关规定进行。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如合同约定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工期计价方式,验工计价应与合同约定的计价节点相对应。

第五条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

(一)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二)原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三)铁路总公司批准的设计概算;(四)依法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咨询、设计等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五)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及施工图现场核对资料;(六)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七)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八)公司签发的施工设计图和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九)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费用调整等资料;(十)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工作质量合格的证明;(十一)其他与验工计价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验工计价的办理必须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数量或工作内容进行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按先验工后计价的原则进行,真实反映工程和投资完成情况。

验工计价(铁路)

验工计价(铁路)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

第十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一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概(预)算或修正概(预)算;2、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调整计划);3、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综合单价和款额,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的比例系数;4、经发包单位同意,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预算;5、经过审批的开工报告;6、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补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及款额和预备费使用纪录;7、工程质量合格,且计价数量与实际完成数量相符,以及相关的隐蔽工程检查证,成品、半成品、设备及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单等。

第3条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

1、月度预付建安工程价款。

甲方可按乙方根据季度施工计划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中建安工程价值的30%,于每月15日前预付当月工程款。

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2、季度验工。

按本季完成的工程数量,分单位编制“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季度结算的依据。

3、年度验工。

按全年投资计划内完成的工程量,编制“年度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作为年度结算的依据。

4、末次验工。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在竣工时要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编制末次“验工计价表”,经签证后做为竣工清算的依据。

季度验工、年度验工和末次验工,均应填报“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填写“验工计价单”报建设单位核准。

第4条验工计价表中的项目、定额费率必须与概(预)算及部批定额、费率一致;按中标工程项目及综合单价验工计价的,按承发包双方商定的分部工程占单位工程比例系数验工计价;分包工程由总包单位统一验工计价。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4—
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
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施工 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完成后, 单位工程的施工图工程计量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分期分批 装订保存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备查。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签认 的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 3 天内审核完毕并提交计划财 务部门。
计划财务部在收到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签认 的已完工程数量表和验工计价表后,在 2 日内审核完毕,并 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 3 日内审批完毕。
第十三条 风险包干费 风险包干费等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计 量“单位”为“元”的项目,采用据实验工。风险包干费计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是对铁路建设项目中 已完合格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验工(验收、计量)和对验工 的工程数量或工作进行计价活动的总称,是办理价款结算的 依据。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的所有投资都应进行验 工计价。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成都铁路局管内的铁路大中 型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等均须通 过验工计价来确认已完工程数量和计算工程价款;建设管理 费在批准的预算内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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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的质量确认和计量,并对相关 表格签字确认。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对监理单位签认的验工 Βιβλιοθήκη 价资料审核确认,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等其他验工计价工作,由建 设项目管理机构按部门工作分工和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审 核,并对相关表格签字确认。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计划财务部依据合同负责对验工 计价额进行审核,编制验工计价汇总表,并在相关表格上签 字。未经本单位相关部门签认的工程项目和数量,或工作内 容和费用,不予计价。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方法的规定.doc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方法的规定.doc

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方法的规定下面是下面给大家带来关于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方法的规定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2、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3、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

4、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5、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责。

7、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8、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审。

9、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3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同。

10、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10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11、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增加附表。

-8-铁建设[2006]211号

-8-铁建设[2006]211号
1
验工工程为审核合 格的施工图或批准 变更设计的工程, 具有质量合格证明 文件,并经监理单 位签认
2
需安装的设备,待 安装就位后凭发票 和安装合格证明文 件办理验工计价;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 根据发票及固定资 产验收记录按规定 办理验工计价。
3
验工计价工作纳入 铁路建设项目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
三、关于验工计价的其他要求
适用范围
•建设单位应合理组织建设, 及时验工计价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 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 工计价后进行 • 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 工计价
概念
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 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 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1.2验工计价依据
1 2 3 4 5 6
建设单 建设单 经审 质 格 格证 达 工 同 开工报告 工组织设计 计划 工图及 件 变更设计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建设[2006]211号

一、验工计价
1.验工计价的概念、适用范围、要求 2.验工计价依据
3.各种承包模式下的验工计价 4.施工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验工计价方式 4. 5.工程参与方参与验工计价的工作 6.验工计价报表
1.1验工计价的概念、适用范围、要求
要求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其他铁路建设 项目参照执行。
1.5工程参与方参与验工计价的工作
承包单位
在工程完成或达到 节点并经检验合格 后提交验工计价申 请,并对验工计价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负责。 负责。 负责验工计价申 请资料的审核确 认工作, 认工作,提出审 核意见, 核意见,对确认 计价工程的质量 和数量, 和数量,以及审 核意见负责。 核意见负责。
及时对工程承包 单位的验工计价 申请和监理单位 审核意见进行审 查确认, 查确认,并对验 工计价结果负责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建设[2006]211号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建设[2006]2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6]21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章)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项目部验工计价管理制度

验工计价管理制度4.1总则1.凡中集团(公司)参建广铁铁路工程的各工程公司工区,在具体验工计价管理工作中,均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验工计价包括对建设单位办理的季度、年度和末次验工计价,对各工区办理的月估验、季度、年度和末次验工计价。

4.2验工计价的主要依据1.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3.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7号文);4.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概预算审批单位)批准的设计概(预)算;5.在建铁路项目工程招标图和施工图;6.在建铁路项目招标文件;7.在建铁路项目施工总价承包合同;8.广铁在建铁路项目管理机构下发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9.经项目部审核确定的各工区的分劈工程数量和概算;10.广铁在建铁路项目管理机构批复标段的验工计价单;11.经项目部审核下达的年度、季度、月份施工计划和产值统计;12.按规定程序,已经批准的变更设计资料。

13.经批准的开工报告;14.完善的工程过程检验资料;15.广铁在建铁路项目管理机构及集团(公司)项目部批准的其它项目。

4.3验工计价的程序1.验工计价由集团(公司)项目部计划部统一办理,对上负责向广铁在建铁路项目管理机构办理验工计价,对下负责给各公司工区验工计价。

2.验工计价程序:待广铁在建铁路项目管理机构批复标段的验工计价单后,由项目部计划部参照各工区上报的“验工计价表(须附详细工点完成数量计算表)”到现场进行验工,最后根据项目部工程部和总工程师签认的已完工程数量表,计划部进行验工计价,经项目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作为拨款依据。

3.验工计价的格式与时间(1)验工计价表格统一规定格式(附后),为实现验工计价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要求,提高验工计价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率,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计算机操作。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的探讨_王云林

关于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的探讨_王云林
( 1) 有的承包人( 项目部) 存在对所属项目分部 或作业队和对建设单位验工计价两张皮的现象。即 对建设单位为编制验工计价报表 ( 非现场验工,实 为逐级汇总) ,对所属项目分部或作业队为据实验 工计价,造成验工数量缺乏逻辑对应关系。
( 2) 有的建设项目编制的合同清单外计价表笼
第 28 卷 第 3 期
·8·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013 年 5 月
理费外,其他费用必须依据合同验工计价,按规定需 要补充、完善合同的,要及时补充、完善,严禁合同外 验工计价。
2 验工计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或检查( 监察) 中发现,部 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发包人) 在批准的验工计价 报表中存在缺乏施工常识和概念不清等问题。 2. 1 对合同修订的概念不清
题进行分析。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就如何规范验工计价进行探讨,提出可采取的几项措施。并就
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验工计价提出思路。关键Βιβλιοθήκη : 铁路; 建设工程; 验工; 计价
中图分类号: F530. 3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7 - 9890( 2013) 03 - 0007 - 04
Discussion on Railway Construction Work Inspection and Price Calculation
1 验工计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建 设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 号) 规定,发包 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 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 59 条进行处罚;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 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发 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规定,以及建设 项目的合同、补 充 协 议、变 更 签 证 和 现 场 签 证 等 办 理。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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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其他工作或费用 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等其他费用的计价周期和计 价方式按合同约定,与相应季度的工程验工计价同时办理。 在每个计价周期内最后一个月 15 日前由各单位上报完成工 作内容证明文件或自评资料,送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管部门 审核、评定,并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签 认后,报计划财务部审核。 建设管理费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相关部门及现场管理 机构根据实际支出额在计价封止 3 天前上报计划财务部门审 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计价。 第二十条 年度验工计价与 4 季度验工计价同时进行。 审核批准程序同季度验工计价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末次验工计价在竣工交验、补充合同签订 后进行。末次验工计价的时限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审核 批准程序同季度验工计价程序。 对采用施工总承包合同的项目或承包内容,末次验工计 价数量应为全部实施的经审核的施工图数量和批准的变更 设计数量。
—4—
验报告单等)交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数量表后 3 天内依据
合同和有关规定,按设计图纸和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与施工 单位共同进行现场计量,对已完工程的质量进行确认,核实 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证明文件。监理单位现场审核完成后, 单位工程的施工图工程计量表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分期分批 装订保存于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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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 的工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验工计价的格式要求 1.为实现验工计价规范化、系统化、程序化要求,提 高验工计价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作效 率,验工计价报表必须实行电算化。 2.验工计价报表、汇总表等各类上报资料的书面报表 文件,各级签字必须齐全,未经签字或签字不全者,不予计 价。 第二十七条 双方在验工计价中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 定的相关条款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可据此办法制订本机构 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铁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 释。 附件:验工计价表

铁路工程概预算和验工计价

铁路工程概预算和验工计价

项目建议书
施工图设计
试运行
可行性研究
建设阶段
竣工验收
工程初验
后评估
图3 铁路工程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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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7日 2011年10月17日
合同管理 培训
铁路工程投资控制与验工计价
建设管理
计划管理
预可研
可行性研 究
初步设 计 鉴修概算
施工图设 计
施工招标
施工
竣工验 收
R R -入
I I-
图1 建设项目现金流量图 图1 建设项目现金流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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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培训
铁路工程投资控制与验工计价
静 态 投 资
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备、 设备、工器具购置费 其他费 基本预备费
固定资产投资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一、铁路工程预算定额体系的组成
铁路工程定额体系由专业定额、工期定额和费用定额构成。专业定额 包括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
——按一定顺序,分章节项汇编成册,共13个专业分册
第一册 第二册 第三册 第四册 第五册 第六册 第七册
2011年10月17日 2011年10月17日
路基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轨道工程 通信工程 信号工程 电力工程
初设概算
投资检算
标底
合同价
结算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 资控制管理办法(铁 资控制管理办法( 计[2007]97号) [2007]97号
铁路建设工程工程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 量清单计价指南(铁 设计管理办法(铁 量清单计价指南( 设计管理办法( 建设[2007]108号) 建设[2005]146号) 建设[2007]108号 [2007]108 建设[2005]146号 [2005]146

怎样做好工程验工计价1

怎样做好工程验工计价1

怎样做好工程验工计价1怎样做好工程验工计价1怎样做好工程验工计价验工计价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效益。

验工计价是指对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称。

为了做好验工计价工作,下面把怎样进行验工计价做一下介绍。

我们四电就目前来说所施工的大部分工程为铁路工程。

铁路工程是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设〔201*〕211号文进行验工计价的。

一、验工计价的依据:1、工程承包合同;2、批准的开工报告;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外验工计价的要求:1、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2、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验工计价。

4、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三、对外验工计价的实际操作1、在实际验工计价时,每个建设单位都会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适合本工程的《验工计价管理办法》。

各个工程指挥部(甲方)各自都有一定的统一格式,和具体的时间要求,可根据要求进行编制。

2、一般验工计价表包括:封面(验工计价金额表);表一(验工计价汇总表);表二(验工计价表)及建设单位要求填报的其他表格。

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

3、每季末验工计价人员要主动先与甲方联系,按甲方要求预先做好准备(例如;找监理签认工程数量、编制验工计价表、在验工封面中间一栏请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进行验工计价。

4、包价外的变更设计、清算索赔、新增工作量等,验工计价手续比较烦琐,一定要按甲方要求在验工计价前办理好一切批准手续,验工时就可以顺利计价。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1 / 1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铁建[1989]129号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10.21
【实施日期】199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
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制,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统一验工计价办法,正确掌握工程进度和计算投资完成额,适应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承包制的要求,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第3条验工计价分阶段办理:月度预付,季、年度验工计价或竣工清算。

工期不满三个月的工程项目,实行竣工后一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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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建设[2006]211号]
各铁路局,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
建[1989]12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验工计价是指对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补充合同)中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验工和计价活动的总
称,以下简称验工计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
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铁路建设基金预算,合理组织建设,及时验工计价。

第五条验工计价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均应在验工计价后进
行。

第六条验工计价应遵循合法、诚信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先验工、后计价,禁止虚假验工计价。

第七条验工计价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
2.批准的开工报告;
3.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建设单位下达的计划;
5.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及批准的变更设计;
6.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实行单价承包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审核合格的施工图确定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工程数量进行计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采用合同总价下的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验工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按
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计价。

工程量清单范围外的工程,属于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补充合同的工程,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计价,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其他工程由双方协商单价,按验工数量进行计价,但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价。

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承包合同计价剩余费用(不包括质量保证金)一次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可采用合同总价下的节点式计价方式;计价节点一般按工程类别和工点设置,根据工点和工程类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将总费用分劈到各
节点;具体节点设定和相应费用根据项目情况在总承包合同
中约定。

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及由于人力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在批准费用项下计费。

补充合同验工计价纳入节点计
价范围。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由联合体中标实施的,建设单位只对联
合体牵头人进行验工计价。

第十二条工程承包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提议方,应在工程完成或达到节点并经检验合格后提交验工计价申请,并对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验工计价申请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确认计价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审核意见负
责。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作为验工计价的受理方,应及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验工计价申请和监理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建设单位对验工计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确认的验工计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建设单位复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承包单位提出的异议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下一计价期内书面通知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六条施工承包、施工总承包验工计价采用季度验工计价和末次验工计价方式,工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实行竣工
后一次验工计价。

验工计价方式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纳入工程合
同。

第十七条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季度首月十日前完成,节点验工计价应在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申请后十日内完成;末次验工计价应在初验后、正式验收前完成。

末次开累验工计价总额应与合同价款总额数量一致。

第十八条验工计价报表应包括本期、本年、开累验工数量和计价金额(格式见附件)。

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另行增
加附表。

第十九条验工计价报表应由工程承包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验工工程为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或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具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经监理单位签认。

第二十一条需安装的设备,待安装就位后凭发票和安装合
格证明文件办理验工计价;
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根据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记录按规定办
理验工计价。

第二十二条验工计价工作纳入铁路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1.单项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
2.已完工程未按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3.超出施工图或超出批准变更设计的工程;
4.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待处理的工程;
5.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发出质量安全通知书后未整改的工
程;
6.转包、违法分包的工程;
7.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设计的工程;
8.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
9.合同约定不予验工计价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甲供物资设备、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费用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计价。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结算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只对联合体牵头人验工计价的,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结算及开具合规票据等方面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建[1989]129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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