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
饲养场申办防疫合格证要求
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告知单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二、申办条件(一)、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二)、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三)、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有专职防治人员;(五)、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六)、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七)、防疫制度健全。
三、申办材料1、申办人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书一份;2、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两寸彩色照片各一张(及原件);3、饲养场地所在镇政府非禁养区证明(原件);4、饲养场员工健康证明复印件二名以上(及原件);5、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场需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6、饲养场方位图、平面图;7、防疫设施设备清单;8、饲养场地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由原单位加盖章);9、饲养场专职防治人员聘用合同及毕业(职称)证书(及原件)。
10、饲养场各项制度A4纸打印版本。
四、申办程序1、申请人向市农林局提出申请。
2、申办人经营场所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后,根据要求备齐资料。
3、材料备齐后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到申办人经营场地现场审核。
4、经现场审核合格,养殖户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后,经营户方可正常营业。
溧阳市农林局动物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明细一、硬件设施条件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远离已有饲养场、畜禽产品加工场所、河道、居民区、学校等。
并且符合溧阳市政府及各镇政府的畜禽养殖区域规划。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远离健康圈舍);有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焚烧炉、粪便推放场所达标,污水至少达到三级排污)。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一篇: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二章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第六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第八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第十条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及藏香猪养殖各项管理制度
4、切实做好临产前后母猪的护理和分娩的接产工作。 给所有的母猪和仔猪喂料。仔猪出生后,调整哺乳母猪的带 仔数。
5、给出生小猪断脐、剪牙、断尾、补充铁剂等。
6、关心猪群福利:观察分娩舍的温度、湿度等,决定 是否使用通风、降温、保暖等设备,为母猪和仔猪创造舒适 的环境。
12、种猪耳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补挂,转群时种猪的档案要随之转动。
13、任何人不可将生肉及其制品带入场内。
14、员工不得相互串岗,各舍设备和工具不得串用,严 禁借给外场人员使用。
15、种猪免疫后按耳标登记,填写免疫卡,一年两次送 至动物防控机构进行抗体监测,确保免疫合格率 100%。
引种及检疫申报制度
8、医疗器械用好后立即放回原处,严禁在药房外闲置。
9、煮沸医疗器械时要有人守候,以防烧毁。
10、装卸和使用金属注射器时要正确操作,小心用力, 避免损坏零部件。
11、小心使用天平和玻璃器皿。
12、用凉开水稀释新生仔猪口服药物。
13、药品均按性状、种类、用途归类整齐排放,用完一 盒在开启另一盒并放回原处,不得乱拿乱放。
8、做好周密的转栏计划,提高生产效率。不浪费饲料。
生长育肥车间的岗位职责
1、生长育肥阶段是终端产品生产的重要时期,最终反 应了企业产品的质量优劣和市场价值量的高低,饲养人员必 须有较强的责任心。
2、按照大小、强弱的一致性,合理编制饲养群体。
3、坚持常规性的场地消毒,做好群体的健康观察,治 疗处置和科学的免疫注射。
6、加强种公猪管理,合理利用种公猪。
7、配合分娩饲养员,将临产母猪经清洗消毒后转入分 娩舍。
8、检查和维修各种设备,做好本舍的各种生产纪录并 及时送交统计分析。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一、前置条件1、动物饲养场: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与污染道分设;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消毒设施、设备;4)场内设有专职的畜牧兽医人员1名以上,并定期接受培训,有关从业人员需定期作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5)场内应建有各项制度:重大动物疫情上报制度、免疫防疫制度、检疫报检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卫生制度、人员进出制度等,并张贴上墙;6)有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冲洗消毒设备。
2、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1)选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农业部门的定点屠宰资格。
2)布局要求:A、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必须分开,门口有消毒池;B、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C、应设置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原料、产品各行其道,以防交叉感染;D、有畜粪处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
3)屠宰设施要求:A、屠宰设施必须符合动物检疫流程的要求;B、应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C、屠宰间墙壁瓷砖应贴至2米以上,屠宰间必须是流水线生产,有吊宰设施;D、应配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屠宰加工设备、产品专用容器、专用运载工具;E、应设有检疫室;F、应设有检验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化验人员1名以上,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仪器;G、屠宰加工作业场所的采光、通风设备齐全;H、屠宰场内应设置污水处理设施、设备;I、有疑似病畜吊轨叉道,用于运送病畜和需无害化处理的头、蹄、尾、胴体、内脏等;J、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4)屠宰管理要求:A、有健全的收购、屠宰加工、检验、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B、必须配备充足的屠宰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并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仓贮场所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发酵池、沉淀池、焚化炉等);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1(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模板一、目的为保护动物健康,防止传染病或其他疾病的传播扩散,规范动物防疫条件,确保养殖场和市场的动物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和市场等与动物相关的场所。
三、证书颁发条件经过相关部门检查评估,符合以下条件的场所可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1. 设施健全:场所应具备适宜的饲养和防疫设施,包括饲养房、防护设施、隔离区等。
2. 卫生管理:场所应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饲养环境清洁、消毒措施和垃圾处理等。
3. 疫情监测: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定期体检、疫情报告等。
4. 疫苗接种:场所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养殖动物进行定期、规范的疫苗接种。
5. 卫生防护人员: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卫生防护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证书申请及审核1. 申请材料:申请者应提交申请表、场所平面图、防疫设施照片等相关材料。
2. 审核程序:相关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颁发:审核通过的场所将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并在指定时间范围内有效。
五、证书使用及监管1. 证书展示:申请场所应将证书在显眼位置展示,以便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2.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持证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仍然符合证书颁发条件。
3. 证书失效:如发现持证场所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防疫条件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有权取消或暂停证书的使用。
六、处罚与奖励1.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持证场所,相关部门将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2. 奖励措施:对持证场所优秀者,相关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以鼓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动物防疫条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3. 对于未尽事宜,可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制度的模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四条
五、法律责任
3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 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 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 重新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 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动物防疫条件的
第七条
有动物精液、卵、胚胎 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
当设独立的区域
第七条
2、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
第七条
3、 办理申请 资料
2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 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信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目录
01.第七条 03.第二十四条
02.第十四条 04.第二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办
理
综合事务股 时小杰
2023年12月 14日
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 第 8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2022年8月 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共6章30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 办理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 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 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 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三)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 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动物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规。
二、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责任1. 养殖场应设立专门的动物防疫管理机构,明确防疫管理责任;2. 动物防疫工作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知识;3. 养殖场应配备必要的防疫设备和药品,确保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4.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三、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1. 健康证明管理(1)进入养殖场的动物需携带有效的动物健康证明;(2)养殖场应加强对进入动物健康证明的验证,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合格;(3)对疑似患病的动物,应及时隔离并送检,确保养殖场内动物群体健康。
2. 养殖场疫情监测(1)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情监测制度;(2)定期对养殖场内动物进行疫情检测,确保动物群体健康;(3)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上报相关防疫部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3. 养殖环境卫生管理(1)养殖场应加强场所环境的卫生管理,保持清洁、无异味、有良好通风;(2)定期清理养殖场内的垃圾、粪便,保持环境卫生;(3)加强甲醛等消毒剂的使用,定期对养殖场内进行消毒处理。
4. 动物饲养管理(1)严格遵守养殖场内规定的动物饲养标准;(2)采用科学合理的饲养方式,确保动物的营养需求;(3)定期对动物群体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适应环境的动物应及时处理。
5. 动物疫苗接种管理(1)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对动物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2)疫苗接种工作由有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确保接种的安全和有效;(3)建立完善的疫苗接种记录,追溯疫苗接种情况。
6. 病死动物处理(1)病死动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2)病死动物处理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3)病死动物处理记录应及时填写,并做好追溯工作。
四、养殖场动物防疫违规处理1. 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养殖场,依法启动相关处罚程序;2. 对严重违反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养殖场,相关责任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流程
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
项目名称:申办《动物防疫合格证》
一、办事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资格):
1、凡从事饲养畜禽的饲养场。
2、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的场所。
3、凡从事其他与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的场所。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三、办事依据
四、办事所需要的手续、材料、相关文件:
1、申请人填写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法人代表证明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饲养场所在地用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加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承租协议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防治人员畜牧兽医专业毕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每人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每人1份。
6、有关动物防疫制度书面材料。
7、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
五、办证地点:农业局
声明:本文本收铺尔铺网整提供,转载请留版权说明。
获取更多合同店铺经营资料,可以关注官方微信号:puerpu。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动物防疫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防范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加强养殖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在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保障养殖业生产和贸易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所以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准备,下面为大家介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资质证明1.养殖场注册证明申请养殖场的人员需要拥有法定资质,在当地工商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成立,获取《养殖场注册证明》。
2.宠物医院执业证书在真正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中,宠物医院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提供宠物医院执业证书以证明医院的合法性和技术能力。
3.兽医资格证书在养殖过程中,兽医在防疫工作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拥有正规的兽医资格证书是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可或缺的材料之一。
二、生产资料1.防疫药品针对不同疫病需要使用对应的防疫药品,保证防疫工作的正常进行。
所以,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携带充足的防疫药品及购药发票等材料,以证明养殖场资质及协议的真实性。
2.养殖设施养殖场的养殖设施也是重要的办理材料之一。
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需要提供养殖场的建造图纸、环保审核材料、科学喂养技术等材料作为证明。
这些资料可以证明养殖场的专业性、规范性以及生产能力。
三、相关手续1.养殖场批准书领取养殖场批准书需要在当地的畜牧兽医服务站或者指定的政府机关进行办理。
凭批准书,可以向当地的动物防疫检验部门申请许可证。
2.许可证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前需要先办理许可证,该证书是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准入证明。
在获得许可证后,可以联系联邦防疫局或者市县级的防疫检验部门,获得更进一步的信息以及要求。
四、其他文件资料1.动物养殖计划需要在办理时提供详细的养殖计划,包括养殖品种的科学配比、环保方案及养殖策略。
2.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可以很好的体现动物防疫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需要详细记载各项操作措施,以及防疫重点掌握技术及突发疫情应对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手册范本序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健康,特制定本手册,以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业务操作流程,提供指导和依据。
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概述1.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等相关从业单位凭借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动物防疫条件获得的证书。
1.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机构是国家农业部门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由xxx机构负责核发。
二、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1 办理条件(1)申请单位需要具备合法的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证照;(2)申请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3)申请单位需要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并提供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明;(4)申请单位需要具备相关的防疫设施、设备和工具,并配备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护。
2.2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在指定地点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2)核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是否符合申请条件;(3)核发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验证申请单位的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4)核发机构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决定是否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5)核发机构向申请单位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核发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和维护3.1 使用要求(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在饲养场、屠宰场、加工厂等相关从业单位的醒目位置进行展示,供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阅;(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保证防疫条件的持续符合要求。
3.2 维护措施(1)相关从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防疫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使用情况;(2)相关从业单位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防疫条件的符合要求,并将自查情况记录在防疫工作档案中;(3)相关从业单位应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防疫设施、设备和工具,确保其正常运转。
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管和处罚4.1 监管机构(1)核发机构负责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管和管理;(2)相关农业部门负责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监督和检查。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维护动物健康,保障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养殖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应遵循科学、安全、防控为主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的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动物疫情,防止病疫扩散。
第二章动物防疫机构第五条养殖场应配备充足的动物防疫专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养殖场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动物疫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具备丰富的动物疫病防控经验和技术能力;(三)具备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能力;(四)具备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能力;(五)具备严格的保密工作制度。
第七条养殖场应定期开展动物防疫培训,提高防疫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动物防疫措施第八条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养殖管理方案,严格控制动物密度,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九条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确保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健康,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动物疫情调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控制动物疫情。
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环境卫生管理,防止传染源的扩散和传播,保持养殖场的清洁卫生。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加强动物采食管理,确保饲料的质量安全,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预防接种第十三条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预防接种计划,加强对动物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定期检查动物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补充和更新疫苗,确保动物的免疫力。
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及时报告养殖业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接种的记录和统计工作。
第五章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六条养殖场发现动物疫情,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业主管部门。
2024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2024年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促进生猪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猪养殖场,包括规模养殖场和家庭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当依法开展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控,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
第四条养殖场应当配备专业的动物防疫管理人员,负责养殖场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疑似疫情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第六条养殖场应当合理使用动物疫苗和药物,按照规定进行免疫和治疗,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第七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保存相关防疫记录和数据,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动物疫病监测和检测第八条养殖场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动物疫病监测,并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疫情抽检。
第九条动物疫病监测应当包括养殖场内所有动物的体温、粪便、血液等样本的采集和检测。
第十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疫病监测档案,记录监测数据和检测结果,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动物免疫和治疗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免疫程序和标准,合理使用动物疫苗进行免疫。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免疫档案,记录免疫时间、免疫剂量、免疫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免疫记录。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治疗档案,记录治疗时间、治疗药物、治疗方法等信息,并保存相关治疗记录。
第十四条养殖场应当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疾病预兆,采取相应措施防控和治疗。
第四章家畜运输和交易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当对家畜运输车辆进行日常清洁和消毒,确保车辆卫生和动物健康。
第十六条运输家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严禁患病动物运输,确保动物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当加强与其他养殖场的动物交易管理,确保交易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报告和应急预案第十八条养殖场发现疫情、疑似疫情或其他重大动物疾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养殖场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必备制度
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指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购买、运营、养殖及屠宰动物时,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合格,所出具的一种证明。
一、证件申领方式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省级农业政府部门负责发放,申领者必须向当地农业政府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动物繁殖场或养殖场的防疫计划、防疫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等。
2. 申领者需要向当地农业政府部门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二、条件合格标准1. 动物繁殖场或养殖场应依法缴纳动物检疫管理费,并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确保动物健康状况。
2. 动物繁殖场或养殖场应建立防疫记录,每季定期对动物进行检疫,并准备完整的检疫证明。
3. 繁殖场或养殖场的工作人员应有相关技术能力,掌握专业防疫知识,并定期体检,准备健康证明。
4. 检疫管理程序应当遵循《动物检疫管理法》、《动物检疫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指南》等国家法规要求,实行有效的检疫管理。
三、证件有效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仅限“有效期”内使用,一般为1年有效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
四、证件作用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持有者可以购买、运营、养殖及屠宰动物,以此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合格,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还可以用于动物的贸易,可以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减少对公众的健康危害。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以用于准入检疫,以确保在动物的运输和贸易过程中,不传播动物疾病,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安全。
五、注意事项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内,应定期检查动物繁殖场或养殖场的检疫记录,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合格。
2. 证件有效期将自动到期,在有效期内应按时进行换证手续。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出借他人使用。
4. 若发现动物繁殖场或养殖场的防疫管理条件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改善,以确保动物健康状况。
总之,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在购买、运营、养殖及屠宰动物时,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合格,所出具的一种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1. 引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一种证明动物防疫条件达到规定要求的文件,用于保障动物健康和居民健康安全。
本文档介绍了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流程和要求。
2. 申请条件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动物场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动物场所具备防疫设施和设备,如兽医室、隔离区等;•动物场所定期进行防疫检测,并保持合格结果;•动物场所有专业的兽医人员进行防疫工作;•动物场所有完善的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动物场所有规范的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
3. 申请流程3.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要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格,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动物场所信息:所在地、场所面积、动物种类和数量等;•防疫设施和设备情况:兽医室、隔离区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防疫工作人员情况:兽医人员数量、从业资格等;•防疫检测情况:近期防疫检测结果和报告等;•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情况;•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情况。
3.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将填好的申请表格,以及以下材料一同提交:•动物场所的证照复印件;•防疫设施和设备的照片和证明材料;•防疫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防疫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原件;•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的说明材料。
3.3 现场检查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现场检查中,检查人员会检查以下内容:•防疫设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防疫工作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格;•动物健康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的完整性;•动物场所的卫生和环境情况;•动物运输和交接程序的合规性。
3.4 审核和颁发证书完成现场检查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审核。
如果符合要求,将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将证书交给申请人。
4. 证书有效期与监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证书的持有人需要定期更新证书,以确保动物场所的防疫条件保持合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_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_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国家对养殖、育种等动物行业的监管措施。
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以证明该养殖场或者育种场已经达到国家动物防疫规定的标准,保障了动物的健康与人类食品安全。
因此,对于养殖、育种相关行业来说,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流程及其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前提条件申请单位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下条件:1.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所需的场地、设备、器材及文明卫生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2. 建立动物防疫制度,实行动物防疫的共同卫生监督;3. 除禽类外,动物免疫程序按照《动物检疫法》《动物免疫管理条例》规定核准实行;4. 建立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并及时向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动物疫情;5. 参加兽医卫生监督制度,完成兽医卫生监督规定的检验检测、诊疗、处理和消杀等配套措施;6. 建立和执行动物上报、检疫和消灭的程序和标准;7. 按照国家要求实行动物疫病的传染源控制、无害化处理。
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在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前,申请单位需要准备做好相关资料。
首先需要填写申请表格,申请表格需要详细描述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同时,申请表格还要详细描述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动物种类等信息,以便审核部门进行评估。
2.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单位在填写完申请表格之后,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
3. 进行现场检查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之后,资质审核部门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是针对该单位的场地、设备、器材、生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动物防疫条件。
4. 动物检疫现场检查合格后,申请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主要是以防疫为重点,对该单位的动物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需要符合国家要求并且无疫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管理制度免疫制度为了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国家规定了强制免疫措施。
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年免疫,确保免疫覆盖率。
对于新补栏的畜禽,需要及时进行补免。
对于饲养周期较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需要加强免疫。
除重大动物疫病外,其他疫病的免疫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在免疫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消毒工作,以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运输和保存疫苗时,应根据不同的疫苗贮存和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疫苗质量。
免疫效果应进行监测,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对免疫畜禽配带免疫标识。
对于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用药制度在使用兽药时,应尽量减少用药,必要时需在兽医指导下使用。
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所用兽药应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兽药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等。
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使用兽药时,应按规范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应按照规定的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使用药物,注意配伍禁忌。
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疫情报告制度养殖单位(个人)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为了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办法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
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养殖场动物健康,防止疫病传播和爆发,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基本要求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兽医人员。
2. 养殖场应按照防疫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药品。
3.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动物体检,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三、动物检疫1. 养殖场进场动物应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检疫合格证明必须保存并备案。
2. 养殖场应加强对动物的入栏检疫工作,对疑似病例采取隔离和治疗措施。
3. 养殖场应对流行病区域进行封控,禁止任何动物出入,确保疫情得以控制和治理。
四、动物疫苗接种1. 养殖场应按照兽医部门提供的免疫计划,定期为动物接种疫苗,确保动物身体健康。
2. 养殖场应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选择疫苗种类、剂量和接种方法。
3. 养殖场应做好疫苗管理工作,记录疫苗接种情况和个体信息,便于溯源和追查。
五、环境卫生与消毒1. 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圈舍及其周围环境,确保卫生条件良好。
2.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包括圈舍、饮水设备、喂食器等。
3. 养殖场应防止废弃物滞留和积累,及时清理和处理,防止传染源扩散。
六、动物死亡处理1. 养殖场应建立动物死亡处理制度,确保对死亡动物进行妥善处理和消毒。
2. 养殖场应对疑似疫情导致的动物死亡进行病因鉴定,确保对相关疫情进行控制和防范。
3. 养殖场应将死亡动物信息及时报告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七、疫情报告与处置1. 养殖场应设立防疫应急预案,确保在疫情发生时能快速反应和采取措施。
2. 养殖场应建立疫情报告机制,及时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情况。
3. 养殖场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处置和防控工作,包括隔离患病动物、停止交易等。
八、员工防护1. 养殖场应对员工进行动物防疫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养殖场应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8项制度
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
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时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制度,载明以下内容: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隔离制度1、为进一步防控动物疫病流行,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动物饲养场、屠宰场及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有隔离区或隔离设备定期消毒。
3、动物饲养场在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先申报检疫,凭产地检疫证入场时,必须先隔离观察,确认无规定动物疫病时方可入圈饲养,在发生可疑畜禽疫病时须隔离治疗。
4、屠宰场待宰可疑畜禽隔离观察作无害化处理。
5、诊疗场所对染疫动物应使用隔离设备进行治疗预防,确保卫生安全。
6、隔离区或隔离设备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或随意出入。
动物免疫制度1、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强制免疫。
2、坚持常年按程序免疫,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
3、对新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对饲养周期短的肉鸡、肉鸭、育肥猪等要加强免疫。
4、重大动物疫病以外疫病的免疫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免疫的必须按程序免疫。
5、免疫时必须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并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6、疫苗的运输和保存按不同疫苗贮存运输要求进行操作,保证疫苗质量。
7、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8、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免疫畜禽必须配带免疫标识。
9、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猪、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二)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第七条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一)书面申报;(二)电话申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一)问明情况;(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实施检疫。
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
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对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检疫的,应及时向时报检疫人说明原因,并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及时安排检疫。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粪便污水和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清河县畜禽养殖场消毒制度一、消毒方法:(1)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雾方法进行的消毒。
(2)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
(4)喷洒消毒在畜禽舍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
(5)火焰消毒在畜禽经常出入的地方用喷灯的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6)熏蒸消毒用甲醛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二、消毒范围(1)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场、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液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2)人员消毒包括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畜禽舍生产区必须消毒(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都必须彻底清扫,高压水枪清洗,0.1%新洁尔灭或4%来苏儿等消毒液喷洒,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4)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工具、食槽、饮水器及兽医用具用0.1%新洁尔灭等消毒液进行消毒。
(5)带畜禽消毒根据需要,每1-2周进行带畜禽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6)有效杀灭鼠、蚊虫等选择的药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杀灭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兽药投入品使用准则一、用药原则: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范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按农业部兽药公告“193号”“278号”,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少于28天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不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乳品。
清河县规模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1、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2、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3、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5、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清河县畜禽标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耳标供应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
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并负责加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四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
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第七条畜禽经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清河县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模养殖档案:由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建立,农业部统一格式,主要记录内容为本场所养殖的畜禽品种、数量、生产过程记录等。
一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对应一套养殖档案,养殖档案和养殖场(小区)使用相同的唯一的编号,即畜禽养殖代码。
代码由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调运时养殖档案随同调运。
——防疫档案: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
载明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及畜禽散养户的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等。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养殖代码;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