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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1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评审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为实现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消除地区、行业局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组织结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相关评标评审专家。

前款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纳入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通过招标、采购、出让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管理机构】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对省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省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二)组织审定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职业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四)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省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商讨决策。

根据授权,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实行全面可追溯性的文件(含电子文档)控制管理,确保各项记录内容标识规范和有案可查。

第二章专家入库管理第五条【入库条件】入选省专家库的评标评审专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获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6年);(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具备与评标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行业最新发展动态;(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评估投标文件;(四)无违法违纪记录,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禁入;(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组建第六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实行统一管理和动态维护。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行业、专业、地域等因素进行合理分类,便于根据评标项目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确保专家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四章评标专家库使用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当遵循随机抽取、回避、保密等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回避制度,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回避。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二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专家库的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维护,确保专家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评价机制,对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穗国资[2008]46号)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国有产权的交易业务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集体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穗国资〔200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特许依法设立的,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下从事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负责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办理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交易机构的职责及制度第五条交易机构的职责:(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提供产权交易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二)对产权交易各方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转让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竞价等方面服务;(四)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六)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监督产权交易双方执行交易合同情况,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有关情况;(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信息发布制度;(二)交易项目代码管理制度;(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四)产权交易专家评审制度;(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六)竞价规则;(七)产权交易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八)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九)产权交易自查管理制度;(十)产权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交易机构交易管理办法;(三)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四)设立国有产权交易监督举报电话;(五)监督、检查交易机构执行国有产权交易规定的情况;(六)依法受理、查处产权交易的投诉;(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八)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最新版】

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规范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分类标准等有关要求,纳入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为全省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评审服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全省统一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

第四条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本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项目,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交易的,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专家库中抽取。

前款规定外其他项目的交易,或者非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交易,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评审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建省专家库,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对省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铁路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对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并作出处理,协助开展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可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承担。

受委托单位负责省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评标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初审、入库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等基础性工作。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是指评审投标文件、标书以及评标工作中具有决策权的专业人员,包括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评标专家组成的专家库,用于评标工作的人员管理和调配。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和要求:(一)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经济或法律背景知识;(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意识和判断能力;(三)熟悉评标工作程序和评标规则;(四)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五)经过培训并通过相应资格考核。

第六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评标工作需要,以专业领域、工作经验、政治素质等为参考,组织合理的人员调配。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人员。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管理第七条评标专家的遴选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遴选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发布评标专家招募公告;(二)评审招募申请材料,确定初选人选;(三)组织面试或考试,筛选出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四)公示评标专家名单,征求意见;(五)最终确定评标专家名单。

第九条评标专家的任期原则上为三年,评标专家库应当每年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对绩效优秀者给予奖励,对绩效不佳者进行约谈和培训。

第十条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商业秘密及其他评标相关信息。

对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标专家,将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评标工作需要,组织合理的人员调配,统筹安排评标专家的工作。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剔除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管理,规范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确保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和工程项目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评标和评审活动评委的资格认定和管理,评委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评委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入选评委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一定专业知识,从事相关专业五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能力者;(二)熟悉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内控制度;(三)能够诚实、公正、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五条 评委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聘请,担任项目评标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和评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对评标和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公司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委承担下列义务:(一)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国内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或评审;(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项目承建或设计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三)按时参加评标或评审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五)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专家库管理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委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评委专家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评委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号令发布)(年月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

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

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及时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文库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文库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房地产、土地、旅游投资与规划、法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审计、投资经营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士。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活动的专业人才库。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审核和修改相关制度,并牵头组建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构成,人数6人。

评审委员会召集人为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领导。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审核、确定及取消专家资格。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第五条市监察局对负责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查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活动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五)负责与专家的联系、沟通、交流;(六)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和考核评价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主体】省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机构,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入库管理第四条【入选条件】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三)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国家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不少于4年且工作业绩突出);(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8岁;(五)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接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专家初审】专家申请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需登录“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tp://z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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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注册,填写并打印相关申请表格。

申请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一家省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评标专家初审单位,向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鼓励中央驻粤及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集中申报,由集中申报单位核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原件.初审单位和集中申报单位将初审通过的专家材料及时提交省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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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房地产、土地、旅游投资与规划、法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审计、投资经营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活动的专业人才库。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审核和修改相关制度,并牵头组建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构成,人数6人。

评审委员会召集人为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领导。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审核、确定及取消专家资格。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

第六条市监察局对负责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查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活动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第八条(一)贯彻执行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第九条(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第十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五)负责与专家的联系、沟通、交流;第十三条(六)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库分为经济组和技术组。

经济组分为四类,包括房地产经济、财务金融、环境旅游、法律。

技术组分为三类,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类。

第十六条专家库实行分层管理,经济组及技术组均设立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

院士、省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专家、教授等进入国家级专家库,负责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重大项目的评标活动;地方级专家库主要负责普通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十八条(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专业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第十九条(二)熟悉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评估、城市规划管理、旅游投资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第二十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四)最近五年内没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行业诚信记录良好;(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及市国土房管局邀请三种方式进入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交易登记中心提交材料。

交易登记中心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按申请人从事的专业分组,并将初审情况和初审合格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确定专家名单。

市国土房管局邀请加入的,征得本人同意,由专家填写表格并向交易登记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当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条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

聘任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在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二十七条交易登记中心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随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将专家评标情况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第二十九条(一)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聘请,担任评标小组成员;第三十条(二)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地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打分;第三(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二条(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土地交易、房地产评估、旅游投资与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专家评标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当按指定时间、地点报到;因故不能不得委托他人参加;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不得收第三十三条(五)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第三十四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房地产交易、:章 并对招标投标工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二)按时参加评标,严格依据招标文件, 客 观、公正地评标; 第三十七条(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 人, 第三十八条(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第四十条(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参加评标的,应当在指定评标时间的24小时前书面告知交易登记中 心;第四(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第四十二条(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第四十三条(四)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如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五)评标时,应当各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任何影响;第四十五条(六)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材料;(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委,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的,应当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同意;(十)不得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此身份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专家如调动工作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登记中心,以保证有效联络及准确回避。

第五条交易登记中心负责组建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由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每次到会最少必须达到5人,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

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之日前一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在土地使用权招标前选取专家的过程中,对未纳入评标专家库但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也可选取作为评标专家。

第五十三条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抽取专家。

交易登记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同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专家抽取只能进行次;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监督人应当签字确认,并将确认书归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专家确定后,按抽取排号顺序通知专家本人。

评标候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即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

第五十五条对于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重大项目的评标活动,交易登记中心可根据招标需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另外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担任评标专家。

第五十六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已经进入评标小组的应当更换:第五十七条(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第五十八条(二)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委托或代理关系的;第五十九条(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

第六十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

专家对自己的评审及打分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第六条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专家的资格,收回聘书:第六十三条(一)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第六十四条(二)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查清属实的;第六十五条(三)被刑事处罚的;第六十六条(四)应当回避但没有主动提出的。

第六十七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取消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第六十八条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警告;有违法行为者由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取消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涉嫌构成犯罪的,由交易登记中心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04年制定实施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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