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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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
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
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
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房地
产、土地、旅游投资与规划、法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审计、投资经营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士。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库
(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活动的专业人才库。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审核和修
改相关制度,并牵头组建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
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构
成,人数6人。评审委员会召集人为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领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审核、确定及取消专家资格。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
以上时方可召开。
第六条市监察局对负责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行政
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查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活动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有关
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
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一)贯彻执行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相关政策;
第九条(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
(五)负责与专家的联系、沟通、交流;
第十三条(六)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
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库分为经济组和技术组。经济组分为四类,包括
房地产经济、财务金融、环境旅游、法律。技术组分为三类,包括
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类。
第十六条专家库实行分层管理,经济组及技术组均设立国
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院士、省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专家、教授等进入国家级专家库,负责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重大项目的评标活动;地方级专家库主要负责普通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十八条(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专业工作或
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
第十九条(二)熟悉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评估、
城市规划管理、旅游投资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实
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二十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
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四)最近五年内没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
处罚,行业诚信记录良好;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
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及市国土房管局
邀请三种方式进入专家库。
第二十四条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交
易登记中心提交材料。交易登记中心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按申请人从事的专业分组,并将初审情况和初审合格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确定专家名单。市国土房管局邀请加入的,征
得本人同意,由专家填写表格并向交易登记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
应当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条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聘
书,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在聘任期
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
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二十七条交易登记中心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
随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将专家评标情况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第二十九条(一)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聘请,担任评标小
组成员;
第三十条(二)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评标工
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地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
打分;
第三(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土地交易、房地产评估、旅游投资与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
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
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检查。
第三十九条 专家评标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当按指定时间、地点报到;因故不能
不得委托他人参加;
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不得收
第三十三条
(五)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
(—)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房地产交易、
:章 并对招标投标工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二)按时参加评标,严格依据招标文件, 客 观、
公正地评标; 第三十七条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 人, 第三十八条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
参加评标的,应当在指定评标时间的
24小时前书面告知交易登记中 心;
第四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
第四十二条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