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合集下载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摘要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特殊方式之一,在新闻采访报道中被中外新闻工作者广泛运用,然而对隐性采访的合法正当性的问题,社会各界普遍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常出现隐性采访导致的新闻侵权、新闻诉讼等法律纠纷,而造成此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在规范隐性采访的问题上,同样应从记者、新闻媒体、相关法律法规等多方面进行努力。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规范一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定义。

《新闻学大辞典》对隐性采访的定义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

”《中国新闻实用大词典》中的定义是:“不公开记者的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采访意图的采访。

一般而言,所谓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它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意思:(1)、隐性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重要采访手段之一;(2)、隐性采访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采集公开采访得不到的真实情况而使用的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3)、隐性采访具有不同于其他采访的自身特点。

隐性采访在新闻史上存在由来已久,在美国新闻史上的“掏粪运动”中,隐性采访就曾被大量使用,而曾经撼动美国政坛的“水门事件”、“克林顿绯闻案”等也同样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

就中国而言,央视老牌节目《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以及每年举办的“3.15晚会”,其中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带回的大量新闻报道,无不给广大受众群体留下深刻的印象。

2010年,震惊全国的富士康员工连环跳楼自杀案件,南方周末记者就是以一名普通求职者的身份,深入到富士康公司的内部,切身体验富士康员工的每日工作和生活,从更为真实、全面的角度来对该新闻事件进行系列深入报道,从而让我们了解了一个相对真实的新闻事实。

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于新闻媒体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有着十分重要和积极地作用,对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浅析隐性采访中的法律界限和道德伦理问题[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界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

从中央级媒体到地方级媒体,隐性采访被广泛地应用,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越来越大,同时也是受众最需求的。

从市场争夺和媒体长远开展来看,如何处理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和探讨的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类型及特征隐性采访的概念及类型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图隐藏起来的一种采访方式,今天我国新闻界又把这种采访方式通俗地称为“暗访〞或“秘密采访〞。

从实践看,隐性采访大约包括三种类型:侦察型、体验型和验证型采访。

侦察型的隐性采访是指对某一事件进行调查的采访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对人民内部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侦察或者说对社会某些阴暗面的侦察采访。

体验型的隐性采访是指记者作为被效劳的对象去体验某些行业的工作,不亮名记者身份。

验证型是指对某些事件通过“暗访〞的方式进行验证的采访形式。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及伦理道德问题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新闻法〞,对隐性采访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隐性采访没有法律界限,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涉及法律问题,采访不得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因此需要新闻记者特别注意,对隐性采访要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

隐性采访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根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假设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2.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

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于隐性采访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从一个非新闻专业的法律人士看来,尚无准确的界定。

用新闻学者的语言,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2我们姑且用这种概念的界定为基础,来研究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

在现实中,新闻媒体对于一些通过正常采访无法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们的鞭挞,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欢迎。

当然,根据这种采访采制的新闻和其他文字,公开发表以后,有的也引起麻烦,在法律上引起纠纷,甚至于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

因此,在法律上究竟应当怎样看待隐性采访,确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第一,采访权是权利而不是权力,因而不具有强制性。

按照新闻界人士的意见,隐性采访是采访权的内容,那就是,采访权是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力,采访的具体办法分为公开采访和隐性采访。

采访既然是一种权力,那么,隐性采访就是合法的。

我认为,不能这样简单地推论。

作文/zuowen/采访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是应当真正弄清的,不然,就会混淆权力和权利的界限,以至于造成理论上的错误,在实践中出现更大的失误。

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权力和权利的概念。

按照对权力和权利的权威解释,权力是公法上的概念,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3而权利,则既是公法上的概念,也是私法上的概念,与义务相对,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1其次,应当弄清采访权的权利来源。

采访权是新闻权的组成部分,新闻权是由采访权和报道权构成的。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隐 性 采 访 的 概 念 、 特 意,是在被采访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 要意义
下进行的。隐性采访所获得的新闻信
息 也是比较真 实 、比较 自然 的。在 隐
点 和分 类
( 一 )概念
我 国著名报人邹 韬奋先 生指出 :
“ 记 者,说到底 ,是社 会 的良心 。”
“ 隐性”在现 代汉 语规 范词典 中 性采访 时 ,被采访 者对记 者不设防 的 守望社会 ,指 陈时弊 ,匡正风 气 ,是
泰 谝
时也要维护社会 的良知。 中央电视 台著名 的栏 目 《 焦 点访
谈 》在许 多节 目中均采 用隐性采 访的
舆 论监督 有明确 的法律 支持 。例如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宪法 》 第三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有言论 、 出版 、
成 的直接 后果就是损 害媒体 的社 会公 信 力。
2 隐性采访侵 犯公众知情权




手段 。 例如《 触 目惊心注水 肉》《“ 罚” 集会 、 结社 、 游行 、 示威 的自由。 ” 《 消
在 许 多调 解 类 节 目的采 访 活动
要 依法 》 《 追缴摇 头丸 》等等 。这 些 费者权益保护法 》 第六条 “ 国家鼓励 、 中,记 者通常会 遇到不愿意 露面 、不 节 目正 是 大 量 采 用 了 隐 性 采 访 的形 支持 一切组织和 个人对损 害消费 者合 愿意面 对镜头 、不愿 意将 自己的家事
( 三)分类
主要分为广义与狭 义两种。 广义 的隐性 采访是指 在公开场 合
考验 。一方 面 ,隐性 采访 多见 于舆 论 象 ,或 者虽告之其真 实身份但 不告之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简议隐性采访的法律限制】摘要:隐性采访因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容易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

但由于隐性采访比较特殊,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遵循相关的法律限制,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

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限制隐性采访,也称秘密采访或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实践中我们常常见到隐性采访的这样两种情况:第一,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

新闻记者了解到某些地方正在发生适宜进行隐性采访的事件或者经常发生适宜隐性采访的事件后,会有意识地进行隐性采访。

第二,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

采访对象若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新闻记者的注视关心之下,他们就会采取一些规避自己错误言行的方法,新闻记者也就无法获知所需要的新闻素材。

隐性采访能否顺利完成,与是否能做到让“被采访者未知”密切相关。

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征:一是隐瞒身份。

记者身份就其从事的具体工作而言,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而采访新闻事实,当然是这种特殊性中间最为关键的一条。

面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有人愿意侃侃而谈,有人却表示“无可奉告”,而新闻工作的职业要求,使记者们不仅要从“侃侃而谈者”那里采获新闻,还要从“无可奉告者”那里采获新闻。

而隐去记者身份去面对“无可奉告者”,无疑是最有利于新闻采获的。

所以,在隐性采访活动中,记者必须隐瞒身份。

只有隐瞒身份,才可能更方便地采获到有价值的新闻。

二是隐藏目的。

记者以某种社会角色(不是记者角色)面对不愿接受采访的对象,他们必须隐藏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否则,既达不到隐瞒身份的目的,也无法实现自己报道新闻的目的。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是指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访者接受采访的过程。

隐性采访的技术可以为采访者提供一个更自然的、更自由的环境,以求取更真实的息。

在隐性采访中,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既不存在正式的采访协议,也没有经过采访者仔细审查的被采访者答案。

但是,如果采访者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隐性采访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承担采访责任。

首先,采访者应该向被采访者确认采访的内容,并与被采访者签订书面采访协议,以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恰当的保护。

其次,采访者应当确保被采访者的答案仅用于采访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他人。

此外,采访者应当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不得在没有被采访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答案。

此外,采访者还应该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例如监控或欺诈。

除非采访者获得了被采访者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应使用这些技术。

采访者还应该充分考虑采访的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护,并且采访者有没有足够的理由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采访者应谨慎履行其采访义务,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

采访者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此外,采访者应当遵守采访的一般道德规范,尊重
被采访者的意见,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以正确地完成采访任务。

总之,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履行采访责任。

采访者应当认真遵守采访协议,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并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以确保采访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重要的新闻报道形式,但在实践中常常涉及侵权行为。

本文从定义和特点、侵权行为及规避、法律风险和责任、伦理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隐蔽性新闻采访对于新闻报道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法律风险和伦理责任,因此采访者需要了解并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

本文对于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进行探讨,可以更好地引导新闻采访者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从而提升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公信力。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法律风险、责任、伦理规范、社会责任、未来发展趋势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对某个人或事件进行采访时,采访对象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报道。

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隐性新闻采访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报道手段。

在这种采访中,记者往往会秘密记录对方的言行举止,然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报道。

隐性新闻采访的出现给新闻报道带来了一定的便利,可以揭露一些社会黑暗面和不公正现象。

但与此隐性新闻采访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侵权行为。

因为在这种采访中,采访对象并不知情自己正在接受采访,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和肖像权等权益。

如何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规避侵权行为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记者在进行隐性新闻采访时,应该尽量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新闻伦理准则,提高自律意识,减少法律风险。

目前,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希望通过本文的讨论,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共同探讨解决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问题。

1.2 研究意义隐性新闻采访作为新闻报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当今社会已经越来越普遍。

随着隐性新闻采访的普及和应用,相应的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新闻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对隐性新闻采访中可能涉及的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对于保护新闻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67法治论坛FA ZHI LUNT TAN工作人员应该树立的价值观。

部分人出于个人私利的目的,是是不正当的方式阻碍新闻工作人员揭露事实真相,社会公众不能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这时,隐性采访方式就成为新闻人员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其次,公正原则。

在实施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应保持中立的态度,全方位的看待整个事件,辩证地对待各方,并给予各方权利与需要充分的尊重,不可以个人主观情绪干扰事件的发展,更不可用个人情绪干扰事件的进展。

再次,被动介入原则。

新闻人员在采用隐性采访时,一定要注重和关心自己的身份。

故而,新闻人员在隐性采访中应该采取被动干预的手段,这对于新闻者而言是极其关键的,也是确保新闻事件真实、客观的重要手段。

最后,适度原则。

对比显性采访而言,隐性采访是一种特别的采访手段,适用于各种特殊的场合和人物等,不可作为一种普通的方式随时随地使用隐性采访。

在采访期间,应控制隐性采访,重视隐性采访采用的适度性原则。

对于新闻工作人员来讲,隐性采访是一种必须掌握的能力。

在隐性采访时应直截了当切入主题,防止出现滥用隐性采访的情况。

2、关于隐性采访的立法意见采用隐性采访时新闻工作人员一定要细心,不可只看到隐性采访所带来的巨大便利,更应注重隐性采访带来的隐藏危险。

我国新闻人员职业道德规定:新闻人员应采用合乎法律规范的手段获得信息。

但因为道德是一种软控制,对主体行为不能产生真正的控制,故而应利用立法规范隐性采访。

参考文献:[1]沈敏.我国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法制博览,2016,(14).[2]崔磊.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听证制度构建[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34(1).(作者:袁炬,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机关和人员的权利。

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文件规定,合乎法律规范的新闻出版机构有权从事各种活动,如采访、报道等。

其次是否得到社会各界赞同也是决定一项社会活动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探讨【摘要】隐性新闻采访是一种常见但容易引发侵权行为的报道方式。

本文从定义、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规避方法、合法采访准则和常见误区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在隐性新闻采访中,记者需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肖像权,避免擅自侵犯他人权益。

建立与被采访对象的信任关系则是保障合法采访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隐性新闻采访中侵权行为的防范意识,依法合规进行采访工作,以及与被采访对象建立良好信任关系,是保障新闻报道质量和采访合法性的重要举措。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是一种挑战,但只有遵守规范,做好预防措施,才能确保新闻报道的合法合规。

【关键词】隐性新闻采访、侵权行为、规避探讨、合法采访、侵权误区、防范意识、合规开展、信任关系、隐私权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隐性新闻采访是指在未经被采访对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采访活动,通常包括暗访、偷拍、偷录等手段。

隐性新闻采访一方面有助于揭露一些社会不正之事,另一方面却也容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侵权行为指的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新闻采访中尤为突出。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既要维护新闻自由的正当需求,又要尊重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如何规避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成为了新闻从业者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及规避方法,以更好地引导新闻从业者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结束。

2. 正文2.1 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定义隐性新闻采访中的侵权行为是指在采访过程中侵犯被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隐私、名誉、肖像权等方面的侵害。

隐性新闻采访指的是不经过被采访对象同意或者在未明确告知采访情况下进行的采访行为,通常涉及涉密信息、私人生活等敏感内容。

侵权行为的定义在法律层面上有明确规定,如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出版、传播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往往更容易受到关注和批评。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浅析隐性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摘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直观迅速、真实可信的优势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所接受,赢得了越来越多一线记者的青睐。

同时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一度引起争议,本文就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伦理道德新闻法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直观、信息量巨大、更能够吸引读受众眼球的特点为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和一线记者所青睐。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通过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乱纪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

著名揭黑记者王克勤的很多名报道,如《山西疫苗乱象调查》,都是通过隐性采访获得了大量的信息源。

然而,当今社会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再度引起争议。

不少人反对隐性采访,是因为即使报道媒体是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不能淡化隐性采访自身带有的欺骗性。

这种通过欺骗获得的新闻素材,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人身权益。

甚至由于一些记者自身法律道德素质不高,,为了便捷地获得采访信息,无视法律规定和道德界限,滥用隐性采访。

因而,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道德性问题,在今天仍然是一个大问题。

一、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的概念是相对于常规采访来说的。

根据新闻界实践来看,对于常规的正面采访,受访者都是乐于接受的,但是对于反面采访或者批评性质的采访,一旦记者亮出身份,说明采访意图,受访者通常是躲闪回避。

为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监督的职能,新闻界中随即产生相对于常规采访的秘密采访方式,即隐性采访。

通俗地讲,隐性采访是指隐藏身份的新闻记者在被采访对象不知晓的前提下,利用摄、录设备秘密采集新闻事实的一种方法。

理论界至今没有对隐性采访给以明确的界定,从称呼上隐性采访通常又称为隐匿采访、私密采访、偷拍、暗访等等,这些称呼都表达了隐匿的采访特征,新闻界一般称为隐性采访。

采访中的和法律问题

采访中的和法律问题

采访中的和法律问题
在当今社会,采访是一种常见的工作方式,无论是新闻媒体、研究机构还是企业组织,都会通过采访来获取信息和筹集资料。

然而,在进行采访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话题。

首先,采访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就是隐私权的保护。

在采访对象涉及个人隐私的情况下,采访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或使用他人的私人信息。

这包括个人身份、家庭情况、疾病史等隐私内容,一旦违反隐私权,采访者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

其次,采访中还存在侵权问题。

采访行为涉及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都属于著作权的范畴,任何未经授权的转载或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采访者在使用采访对象的作品时,必须确保获得授权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纠纷。

除了隐私权和著作权问题外,采访中还可能涉及到诽谤等言论侵权问题。

在采访过程中,采访者应当尽量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避免对采访对象进行无端指责或诽谤。

如果采访者在报道中出现虚假、恶意言论,可能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采访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有些采访对象可能不愿意接受采访,甚至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阻止采访者进行采访。

因此,采访者在进行采访时,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安全,避免冲突和危险情况的发生。

总的来说,采访是一个在法律风险中进行的活动,采访者必须对法律问题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保持谨慎和专业的态度。

只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才能够进行良好的采访工作,获取准确、客观的信息,为社会传递有价值的内容。

希望在未来的采访活动中,采访者能够更加注重法律意识,做到合法、规范的采访行为。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析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析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的法律探析摘要: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新闻采访方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新闻记者所广泛运用。

然而,隐性采访如果在采访活动中运用不当,将会引起新闻侵权和新闻官司。

因此,要严格隐性采访条件;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制作播出关;加快相关立法等,使隐性采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更好地为新闻报道服务。

标签:隐性采访;新闻侵权;法律分析一、隐性采访的含义及其特征隐性采访也称为暗访、秘密采访,是相对于公开采访的一种采访方式。

一般认为,隐性采访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身份以体验的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

也就是说,隐性采访是全部或部分的隐藏记者身份、采访目的、采访行为、采访器械、记录方式,对被采访对象而言采访是在非公开状态下进行。

基于此种界定,笔者认为隐性采访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隐性采访行为的非公开性。

非公开性是隐性采访的本质特征。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记者采访时隐瞒身份;第二,被采访对象不知情;第三,隐蔽采访设备暗拍暗录。

当然,隐性采访的非公开性是相对的,只是隐瞒被采访对象及其相关人员,而并非隐瞒所有人。

2.隐性采访题材的特定性。

并非所有题材都要用隐性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的题材一般是以公开采访方式无法取得或无法保证其真实性的题材,如重大新闻事件、危及公共利益事件等。

3.隐性采访效果的争议性。

隐性采访一方面具有无可辩驳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又可能侵犯被采访对象的某些权利,引起新闻侵权和新闻官司。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我国在1991年1月召开的中华新闻工作者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这是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中最重要的文件。

该准则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但对隐性采访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政治民主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充份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正在成为党和国家以及全国人民的共识。

隐性采访的伦理思辨及法律思考

隐性采访的伦理思辨及法律思考

1隐 性 采 访 的价 值 判 断 原 则 .
如 果 要 对 隐 性 采 访 行 为 进 行 伦 理 学 意 义 上 的 道 德 评 判 , 么 , 们 就 应 那 我 该 明确 “ 与 恶 ” 正 当与 不 正 当” 应 该 善 “ “ 与不应该” 的基 本 定 义 或判 别 标 准 。
少 包 括 四个 方 面 的 内 容 : 己 : 成 采 利 完 访 任务 ; 人 : 现 社 会 公 正 . 足 公 众 利 实 满 知 情权 ; 己 : 骗 导 致 信 誉 度 下 降 , 害 欺 受
到 被访 问人 的拒 绝 、 复 和恐 吓 : 人 : 报 害
般 情 况 下 是 不 能 以 违 法 对 付 违 法 或
二、 并 没 有 明 确 赋 予 记 者 可 以假 冒身份 、 拍 偷 录 等 行 为 的权 偷 利 : 反 在 现 行 法 律 框 架 内 . 以 找 到 相 可 大 量 明 确 的 法 规 构 成 对 隐性 采 访 行 为 的某 种 限 制 。 非 获得 了相 关 职 能 部 门 除
的授 权 ,作 为普 通 社 会 成 员 的 记 者 . 在

伦 理 学 概 念 体 系 中 。 所 谓 善 也 就 “ 是 实 物 所 具 有 的 能 够满 足需 要 、 现 欲 实 望 、 成 目的 的效 用 性 , 人 们 所 赞 许 、 达 是
所 选 择 、 欲 望 、 追 求 的东 西 。 “ 当 所 所 ”正
展 速 度 十 分 迅 猛 , 各 种 媒 体 中普 及 极 在 快 。发 展 的 高 速 度 带 来 的 问 题 就 是 : 许 多 方 面 的新 制 度 来 不 及 健 全 , 规 范 来 新 不 及 完 善 , 统 的伦 理 观 念 和 旧 的法 律 传 规章又多有与之冲突的地方 , 因而 其 所 面 临 的道 德 及 法 律 问 题 十 分 之 多 。 得 值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作者:王昀来源:《活力》2014年第13期隐性采访,也可称为秘密采访或者暗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近年来,隐性采访手段被新闻记者频繁运用。

目前,在我国各种媒介平台上,隐性采访有过滥之嫌。

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无法或不能公开采访,或者在正常采访无法实现预期采访目标的特定情况下,隐性采访才被使用。

而使用隐性采访是否会带来争议,它的法律界限和注意事项需要我们媒体记者,尤其是从事新闻工作时间不长,经验不足的新闻工作者加以学习和注意。

一、隐性采访场合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环境例如:报社记者接到群众举报,某房地产开发商所销售的楼盘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打出虚假广告向百姓提前预售商品房,借“打折”为幌子让消费者买图纸房,因资金不足、审批迟缓等种种原因未能兑现交房日期让消费者痛苦不堪。

像这样的报道题材记者就需要在采访前做足功课,必要时以消费者的身份采用“暗访”,了解事情原委,拍摄或录制下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种种承诺”,再以记者的身份向开发商索要“五证”,核实真相,采写为百姓维权的报道。

二、隐性采访不能损害公众利益隐性采访和显性采访一样,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正义。

但当遇到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侵害时,应挺身而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能为了追求“报道效应”,放任自流。

同时在进行新闻素材采集的过程中,记者不得设置陷阱,做出诱导他人的行为。

例如:记者接到群众反映,某新建路面受大雨侵袭出现一处路面塌陷,某记者为了拍摄到现场照片,以此来证明此路段是豆腐渣工程,就在此处蹲点,造成多量汽车途经此路段被陷,给交通带来极大的拥堵,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和安全带来危害。

试想,如果记者在这样的情况下不是蹲点,而是采取措施提醒路人注意,那就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

三、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统一记者是时代的记录者,从职业道德角度来讲要将所见所闻完整地记录下来,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

隐性采访的法律禁区摘要: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采访方式由于记者隐藏了自己的身份和意图,不会引起被访者的心理变化和行为变化,易深入到事件的本质层面,了解到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有助于记者把握采访时的主动权。但与此同时,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关键词:教隐性采访;法律;禁区所谓隐性采访,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暗拍暗录暗访。准确地说,是指电视台记者不暴露真实身份和采访目的,以暗拍暗录暗访等隐蔽手段对人物或事件进行采访。所谓暗拍暗录,是指未经知晓和同意,对他人的活动进行拍照、摄像或对其谈话进行录音的行为。由于采用这种非常规的采访手段可以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第一手材料,避开不必要的干预和阻碍,增强报道的说服力和可信度而被新闻机构所采用。实践证明,隐性采访对新闻单位进行舆论监督是必要而有效的。在我国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还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定,或者说法律并不禁止,因而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采访应该是公开进行的,并且应当征得被采访者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公开记者身份获取新闻事实,也应当是合法的。但由于隐性采访的采访方式比较特殊,稍有偏颇,极易引发法律方面的纠纷和争论,因此,记者在进行采访的过程中,只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把握好新闻报道和隐性采访的度,才可以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访方式。尤其要特别警惕跨进如下法律禁区。一、不可获取和泄漏国家机密。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机密的有关事件、内容及其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0条规定:“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也规定: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所以,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实践和保密场所不得进行偷拍偷录,防止因个人的一时失误酿成大错。具体地讲,在政治方面,不得运用隐性采访获取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尚未公开的重大决策、方针,抢先报道外交秘密等;在军事方面,不得通过隐性采访打探国防和军队建设重大方针和规划,军事领导机关重大决策及重要军事会议、军队军事调动、演习、军事设施等情况;在科技、经济、商业方面,我国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和经济情报、商业秘密,特别是与国防和治安实力有密切联系的科技成果不得通过隐性采访公开发表;在公安、司法方面,不得采用隐性采访手段擅自披露公安侦破手段,干扰公安机关工作,影响司法公正。[1]二、不可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社会保护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章司法保护之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是基于保护失足青少年的未来而考虑的,因此,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隐性采访,即便是公开采访和报道,也要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公开使用妇女形象。”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三、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一般认为,隐私是公民个人身体或者日常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或被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状况,恋爱、婚姻与家庭生活,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出生秘密等。这些与社会及他人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公民享有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不被公开的权利。隐私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每个人都拥有这项权利,承认、尊重、保护隐私权,实际上就是承认、尊重人的价值。新闻侵犯隐私权是指新闻媒介和记者未经当事人允许,在作品中披露了当事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事物及其他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一般情况下,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得随意侵犯公民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其中,公民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的公民的道德、能力、思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指社会公众对特定法人的财产状况、信用、行业声望、是否尽到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价。而隐性采访在采访中,尤其负面报道,法律的“度“把握稍有不慎便会在侵权的边缘“湿鞋”。四、不可泄漏和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做了相关规定;而且,1995年国家工商总局依据此法发布了《关于禁止侵犯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事实上,也确有媒体因泄露了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某报在某大型企业一个重大项目投产前,详尽地介绍了该项目的规模、设计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造成国外同行抢先投产,险些断送了整个企业。目前,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其大量的协议文本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中就有对商业秘密的详细约定,如果记者对此没有明确的认识,在采访(不仅是隐性采访)中有违规行为的话,影响将是国际性的。五、在采访手段上,不得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新闻采访的手段越来越先进。隐性采访使用何种器材,也成为引发隐性采访合法性争论的一个焦点。国家安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法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解释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并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我国刑法第284条也有相应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见,尽管是为了隐性采访的需要,但如果未经特别许可,而使用属于“专用间谍器材”范围内的偷拍、偷录设备,其行为仍构成违法。现在的摄像、录音器材越来越先进,但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并没有获得法律的豁免权。应该看到,对公民使用侦查手段和器材,是法律赋予司法、安全等部门的职权。六、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如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就有严格限制,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规定:“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所以,在法庭上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必须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并经法院许可,如未许可,不得进行采访,更不能进行隐性采访。另外,电视记者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手段都是法律明文授予司法机关的权力,不为新闻记者所拥有。不能防碍扰乱社会秩序等。参考文献:[1] 姜德安,朱道宝.隐性采访,让法律与你同行[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1.[2] 孙可嘉,顾理平.谨防在追求新闻真实时侵犯他人隐私权[J].新闻记者.2002.。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论隐性采访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公 民依 法 可 以 充 当 的 角 色 而 不 能 是 法 律 特 别授 权 的 , 还 以上 述 为 例 . 记 者在 隐性 采访 巾 可 以 假扮 成 消 费 者 但 不 可 以扮 演成人 大代表 、 政 协委员 、 公务员、 警 察 等 国 家 法 定 人 员 .也 不 得 扮 演 违 法 人 员
动 地参 与侵 权 、 犯罪或其他违 法活动 : 另

种 是 唆使 、 引诱他人从 事侵权 、 犯 罪 或
其 他违 法 活 动 。 我 国 宪 法 以及 民法 通 则 的基本精 神 , 刑事 、 民事 、 行 政 大 诉 讼
法 的 明 确规 定 . 以及 保 密法 、 未 成 年 人保 护 法 等 法 律 中的 相 应 规 定 .都 为 记 者 明 确 指 出 了 隐 性 采 访 行 为 的禁 区 。 总 结 概
不会有更多的人受害了。 三、 社 会 责 任 和 职 业 道 德 的统 一
围: 1 . 不得 涉及 国家机密 ; 2 . 不 得 违 背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和 保 障 妇 女 权 益 方 面 的 法 律
法规 ; 3 . 不得 涉及 与公 共 利 益 无 关 的 各 种 公 民 隐私 ; 4 . 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在 无 法 或 不 能 公 开 采 访 ,或 者 在 正 常 采 访 无 法 实 现 预 期 采 访 目标 的 特 定 情 况
雨侵 袭 出 现一 处 路 面 塌 陷 ,某 记 者 为 了
拍 摄 到 现 场 照 片 , 以此 来 证 明此 路 段 是
目前 , 我国法律 、 法 规 没 有 允 许 或 禁 止 隐 性 采 访 的条 款 .但 某 些 法 律 涉 及 的
记 者用 隐 身 的 替 代 身 份 只 能 是 一 般

论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制衡的开题报告

论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制衡的开题报告

论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制衡的开题报告隐性采访是指采访对象不知道自己正在接受采访的情况下,暗中记录对话内容和行为的采访方式。

隐性采访在新闻、社会科学研究、调查报告等领域中广泛使用,但它涉及一些道德和法律问题,如隐私、伦理、诚信等问题。

因此,本文将探讨隐性采访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并提出双重制衡的解决方案。

一、隐性采访的道德问题隐性采访涉及许多道德问题,例如:隐私、伦理、诚信等。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问题:1. 隐私问题隐性采访可能涉及采访对象的隐私权。

采访对象有权决定自己是否愿意被采访,以及如何被采访。

如果采访对象并不知情,那么采访者就可能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

此外,隐性采访往往会记录私人谈话和活动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公之于众,就会影响个人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信息必须谨慎对待,不能随意曝光。

2. 伦理问题隐性采访可能涉及伦理问题。

例如,采访者可能会误导采访对象,让其发表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

隐性采访者还可能会篡改记录内容,使采访对象的言论变得更为极端。

采访者必须意识到这些问题,采取措施来避免伦理问题的出现。

3. 诚信问题为了保持采访者和采访对象之间的信任,采访者必须保持诚信。

如果采访者在隐性采访过程中使用了假名或伪装,那么整个采访就会失去真实性和可信度。

采访者必须诚实地告诉采访对象采访的目的和记录的内容,以保证采访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二、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隐性采访可能涉及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隐性采访可能会侵犯采访对象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隐性采访也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和立法。

因此,采访者需要了解有关法律和规定以规避法律问题。

三、隐性采访的双重制衡解决方案隐性采访对于获取相关信息和数据非常重要,但由于存在道德和法律问题,必须寻找解决方案来避免。

以下是双重制衡解决方案:1. 遵循道德标准采访者必须要遵循道德标准,如遵循隐私、伦理和诚信等规定。

采访过程中应尽一切可能避免伤害采访对象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

隐性采访与法律间的冲突与应对

2015年第8期近日,南方某媒体记者卧底打入替考团伙,曝光江西高考替考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有关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

然而,对于记者卧底替考的调查手段,引起舆论哗然,焦点集中在“记者卧底应该把握怎样的尺度”、“卧底替考是否涉嫌违法”等问题。

很多重大新闻事件的曝光,离不开记者的努力甚至铤而走险,然而背后也不能排除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隐性采访与法律冲突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隐性采访又称暗中采访或秘密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法,隐性采访即新闻记者不表露自身身份或者以其他的假身份,选用各类不被采访对象知情的手段与方法获取讯息的采访活动①。

凡是向采访对象隐瞒或未告知记者身份、采访目的或隐藏采访设备而进行的采访,都属于隐性采访,而卧底采访,无疑是隐性采访程度最深的方式。

一、隐性采访的必要性1、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需要知情权指公民对与自己有关或感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利。

美国著名记者约瑟夫·普利策曾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②。

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记者,必须具有敏锐的视觉观察力,及时发现社会中的一切关乎人们利益、能够引起人们注意的问题,敢于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当好“瞭望者”,深入地去发掘问题,满足受众对整个事件的知情权和好奇心。

这也意味着,当新闻事件发生后,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情况下,新闻工作者不论是从本身职责还是从群众拥有的知情权的角度来看,都应该重视新闻事件并快速报道事件,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然而,在一些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中,如果记者公开了自身的真正身份,不仅可能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而且还可能会使自身遇到危险。

但使用隐性采访,不光可以在不暴露身份的情况下使采访顺利进行,而且还能使采访更具有真实感和现场感,使采访内容更具有说服力。

从一定程度上来讲,隐性采访是满足受众知情权的最佳手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手段中特殊的一种,已被我国新闻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在社会新闻采写等领域,但是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诸多悖论。

本论文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度入手,根据隐性采访的特点,阐述隐性采访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详细分析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矛盾性,针对如何解决隐性采访的这些问题,重点讨论如何把握隐性采访中的一个“度”的问题,寻求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点,阐述隐性采访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言论自由;矛盾性;平衡点
0.绪论
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一个现代人都曾接收过新闻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面对采访记者摇摇晃晃的镜头,欲说还休的问话,还有被采访者无所顾忌的言行及不可告人的勾当,正为会议新闻四平八稳的八股式折磨得昏昏欲睡的观众,立即打起了精神,紧张地关注起事件的进展。

这就是隐性采访的魅力。

因此,关注隐性采访,研究隐性采访,实践隐性采访,这对于我国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着特殊的学术意义和时间价值的。

1.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
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隐性采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闻采访形式。

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活动对现代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因隐性采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闻记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不配套的原因有关系。

隐性采访的非道德行为引发的非道德评价只存在于道德层次,这也许还不会引起过于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隐性采访的非法行为引发的困惑却可能导致违法结果的出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决不容我们轻视的。

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律的眼光,认真分析探讨隐性采访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困惑,最终为隐性采访的顺利开展寻找到合适的途径。

2.博弈中法律平衡
2.1隐性采访中的违法现象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运用“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的报道。

“隐性采访”也成为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常用手法。

对于新闻媒体和记者来说,采用此类方法是无可厚非的,它能使记者获取正面采访得不到的信息和材料,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

然而,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确的今天,“隐性采访”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如何把握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是新闻记者时刻要注意的问题。

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

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用得不当,
不仅达不到记者的采访初衷,有时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2.2隐性采访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与公开采访相比,“隐性采访”除了必须遵守一般性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容易与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值得特别注意。

在“隐性采访”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新闻侵权,因此,记者必须处理好行使新闻批评自由(即舆论监督)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关系。

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是:
2.2.1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一般的人格权。

在采访中,如果被采访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就构成了侵害一般人格权,记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2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加以严格的保护。

在新闻报道中,对公民、法人进行毁谤、侮辱等,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的侵害,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3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对于这些隐私内容,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够支配,任何人不得侵犯。

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就是隐私权。

某广播节目主持人通过电话与一位歌手聊天,未经允许,就将采访现场实况在广播电台进行直播。

这就是一种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2.2.4肖像权
利用照相机、摄影机和摄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

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

但是,这种采访并非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

否则,就一定构成侵害肖像权。

3.隐性采访中的记者和媒体
3.1隐性采访的危险性
隐性采访受众提供了大量鲜活的、生动有趣的新闻,也会净化社会空气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当我们在为记者的精彩采访拍案叫好时,我们也许并不清楚新闻背后的惊心动魄。

隐性采访对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对新闻媒体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

我们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努力消除隐性采访的危险性,从而为新闻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保障。

3.2隐性采访实施者如何“隐身”?
隐性采访从其出现的那一天起,如何“隐身”就成了新闻记者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不“隐身”,就无法采获相关的新闻。

所以,“隐身”手法成了是否能顺利完成隐性采访的先决条件。

其实,如何“隐身”,存在着是否“合法”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我们认为,在隐性采访问题上,新闻记者“隐身”的手法有两大类:一类为假扮身份;一类为隐藏身份。

隐藏身份记录新闻是一种合法行为,在这里不存在法律困惑,这是因为记录新闻是新闻记者的职业要求,也是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所以,我们鼓励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努力地“隐好身”。

4.结论
上述所分析的内容详细阐述了隐性采访的特征,从隐性采访面临的法律困惑入手,剖析新闻工作者,特别是记者,在从事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把握住法律的尺度,既能顺利做好社会监督和信息传播工作,又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公共利益,在隐性采访和公民隐私等法律权利等矛盾中寻求一种最佳的法律平衡点,找到最佳的处理方式,对我国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陈力丹认为,法律只是各种规范中的一种,而且是最低标准;更多的规范应依靠道德自律。

而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魏永征先生则认为: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规范,而法律为有关规范设置了一条底线;尽管有些准则在法律上早已有了规定,但是它在道义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那么这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还会是一纸空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段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新闻事业也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和更加多元化竞争的时代,隐性采访结合高科技的采访手段必将成为媒介竞争的必然发展趋势。

在这种情况下,在这场为隐性采访的法律底线的争论中,如果没有权威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出台,争论一定会愈演愈烈,因此,有关新闻方面的新闻法一定会出台,而针对隐性采访的特别法也会因此而提上日程。

这是规范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施行“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

[科]
【参考文献】
[1]万春.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新闻记者,2000-3-50.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