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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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手段中特殊的一种,已被我国新闻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在社会新闻采写等领域,但是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诸多悖论。本论文从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制度入手,根据隐性采访的特点,阐述隐性采访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详细分析公民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矛盾性,针对如何解决隐性采访的这些问题,重点讨论如何把握隐性采访中的一个“度”的问题,寻求隐性采访和法律法规之间的平衡点,阐述隐性采访的生存之道。
【关键词】隐性采访;隐私权;言论自由;矛盾性;平衡点
0.绪论
在今天这样一个资讯高度发达的社会,每一个现代人都曾接收过新闻记者通过隐性采访获得的新闻信息:面对采访记者摇摇晃晃的镜头,欲说还休的问话,还有被采访者无所顾忌的言行及不可告人的勾当,正为会议新闻四平八稳的八股式折磨得昏昏欲睡的观众,立即打起了精神,紧张地关注起事件的进展。这就是隐性采访的魅力。因此,关注隐性采访,研究隐性采访,实践隐性采访,这对于我国现代新闻事业的发展,无疑是有着特殊的学术意义和时间价值的。
1.论隐性采访的法律困惑
上面我们已经阐述了隐性采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闻采访形式。近年来,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新闻活动对现代生活介入程度的不断加深,因隐性采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诉讼也日益增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新闻记者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另一方面,也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不配套的原因有关系。隐性采访的非道德行为引发的非道德评价只存在于道德层次,这也许还不会引起过于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隐性采访的非法行为引发的困惑却可能导致违法结果的出现,其严重的社会后果是决不容我们轻视的。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律的眼光,认真分析探讨隐性采访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困惑,最终为隐性采访的顺利开展寻找到合适的途径。
2.博弈中法律平衡
2.1隐性采访中的违法现象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媒体都有运用“隐性采访”来揭露各种违法事件或是其他影响公众利益的事件的报道。“隐性采访”也成为新闻记者挖掘深度新闻的常用手法。对于新闻媒体和记者来说,采用此类方法是无可厚非的,它能使记者获取正面采访得不到的信息和材料,增强了新闻的真实感、现场感。然而,在法制日益健全,权利界限越来越明确的今天,“隐性采访”稍有不慎就会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如何把握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是新闻记者时刻要注意的问题。隐性采访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用得不当,
不仅达不到记者的采访初衷,有时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引起法律纠纷。
2.2隐性采访中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与公开采访相比,“隐性采访”除了必须遵守一般性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容易与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值得特别注意。在“隐性采访”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就是新闻侵权,因此,记者必须处理好行使新闻批评自由(即舆论监督)和保护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关系。
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是:
2.2.1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侵害人格尊严就是侵害一般的人格权。在采访中,如果被采访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就构成了侵害一般人格权,记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2名誉权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权,法律加以严格的保护。在新闻报道中,对公民、法人进行毁谤、侮辱等,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对名誉的侵害,媒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3隐私权
隐私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对于这些隐私内容,只有权利人自己才能够支配,任何人不得侵犯。在“隐性采访”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人格权就是隐私权。某广播节目主持人通过电话与一位歌手聊天,未经允许,就将采访现场实况在广播电台进行直播。这就是一种严重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2.2.4肖像权
利用照相机、摄影机和摄像机进行偷拍、偷录,都涉及到肖像权的保护问题。肖像权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权,是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进行支配、保护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以偷拍、偷录方式进行的“隐性采访”中,既有未经他人允许制作他人肖像的问题,又有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问题。但是,这种采访并非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可以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抗辩事由,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正当的合法行为。否则,就一定构成侵害肖像权。
3.隐性采访中的记者和媒体
3.1隐性采访的危险性
隐性采访受众提供了大量鲜活的、生动有趣的新闻,也会净化社会空气产生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当我们在为记者的精彩采访拍案叫好时,我们也许并不清楚新闻背后的惊心动魄。隐性采访对我们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可或缺,对新闻媒体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我们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努力消除隐性采访的危险性,从而为新闻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保障。
3.2隐性采访实施者如何“隐身”?
隐性采访从其出现的那一天起,如何“隐身”就成了新闻记者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不“隐身”,就无法采获相关的新闻。所以,“隐身”手法成了是否能顺利完成隐性采访的先决条件。其实,如何“隐身”,存在着是否“合法”这样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认为,在隐性采访问题上,新闻记者“隐身”的手法有两大类:一类为假扮身份;一类为隐藏身份。隐藏身份记录新闻是一种合法行为,在这里不存在法律困惑,这是因为记录新闻是新闻记者的职业要求,也是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所以,我们鼓励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努力地“隐好身”。
4.结论
上述所分析的内容详细阐述了隐性采访的特征,从隐性采访面临的法律困惑入手,剖析新闻工作者,特别是记者,在从事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把握住法律的尺度,既能顺利做好社会监督和信息传播工作,又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公共利益,在隐性采访和公民隐私等法律权利等矛盾中寻求一种最佳的法律平衡点,找到最佳的处理方式,对我国的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责任教授陈力丹认为,法律只是各种规范中的一种,而且是最低标准;更多的规范应依靠道德自律。而中国新闻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魏永征先生则认为:道德是没有强制力的规范,而法律为有关规范设置了一条底线;尽管有些准则在法律上早已有了规定,但是它在道义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认可,那么这种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还会是一纸空文。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段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新闻事业也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和更加多元化竞争的时代,隐性采访结合高科技的采访手段必将成为媒介竞争的必然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在这场为隐性采访的法律底线的争论中,如果没有权威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出台,争论一定会愈演愈烈,因此,有关新闻方面的新闻法一定会出台,而针对隐性采访的特别法也会因此而提上日程。这是规范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施行“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科]
【参考文献】
[1]万春.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新闻记者,2000-3-50.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