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8012S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解读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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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合规与风险管理办法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有效防范合规风险,实现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建立并落实全面、规范、可行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体系和员工执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司将股票期权业务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体系。

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覆盖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全体股票期权业务工作人员,贯穿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与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对公司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首席风险官对公司及工作人员股票期权业务运营管理及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合规审计部对首席风险官负责,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首席风险官的安排,具体履行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职责。

第七条期权业务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具体实施股票期权业务的合规管理。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规定和要求,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管理下,严格按照股票期权业务操作规程,具体负责受理客户股票期权业务申请、资质初审、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签约等业务操作,对本机构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执业行为合规性进行监管管理,并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从事股票期权业务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股票期权.业务第一合规责任人,负责本机构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全体股票期权业务工作人员应熟悉股票期权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行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规管理第十一条与股票期权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时,合规审计部及时督导公司相关部门评估其对股票期权业务合规管理的影响,并修改、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股票期权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股票期权业务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期权业务的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公司相关业务的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股票期权结算工作。

第二章结算账户体系第三条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账户体系图。

第四条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需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结算互保金账户、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衍生品合约账户记录客户股票期权持仓合约和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可存放股票期权等衍生品保证金及进行权利金和行权资金的交收。

结算互保金账户是用于存放由公司向中国结算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的账户。

客户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是由公司在各存管银行开立,用于集中存管公司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账户。

第五条衍生品保证金账户用于权利金的交收;行权资金的交收;股票期权等衍生品保证金的存放;须新开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开立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衍生品合约账户用于记录客户股票期权持仓合约;期权开平仓和期权行权申报;衍生品合约账户与投资者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一一对应,用于客户期权交易、行权申报和记录期权合约持仓信息;公司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认证的基础上,公司与客户签订期权交易结算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后,向中国结算报送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由中国结算自动配号开立账户。

公司应当保证其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内没有持仓及未了结清算交收责任后,方可办理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及其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

第三章登记与存管第七条股票期权合约的登记与存管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下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结算部在清算交收后,在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明细簿记登记客户期权交易的合约。

第八条股票期权保证金的存管结算部在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存放客户划入的保证金,用于股票期权交易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

中国结算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答记者问发布时间:2015-01-09近日,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规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答:《规则》作为中国结算对股票期权结算业务进行规范的主要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求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

对制定依据、结算业务范围、规则适用主体及中国结算在股票期权业务中的自律管理职责进行规定。

(2)结算参与人期权业务资格管理。

对结算参与人期权业务资格管理以及委托结算等进行规定。

(3)账户管理。

包括保证金账户及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管理。

(4)期权结算及违约处理。

包括期权结算的一般规定、保证金制度、日常交易结算及违约处理、行权结算及违约处理。

(5)风险控制。

包括风险控制的一般规定、结算担保金制度、强行平仓制度。

(6)附则。

对收费标准、期权合约的司法执行、暂不实施的内容、解释主体及生效日期等进行规定。

2、问:《规则》与12月初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差异?答:与12月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则》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1)将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与现货市场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

具体办理程序与管理要求等中国结算将另行制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管理指引》。

(2)删减有关结算银行管理相关内容,由中国结算另行制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期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予以规范。

(3)在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中增加关于经营机构应当委托中国结算根据期权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收结果等记录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确认期权合约持有人持有合约的事实的内容。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业务受理规程 (2)第一节意向受理规程 (2)第二节客户身份审核 (2)第三节适当性操作规程 (3)第四节客户资质审核 (4)第五节风险测评及风险揭示 (5)第六节合同协议签署 (5)第七节客户资料档案管理 (5)第三章账户业务受理规程 (6)第一节账户开户 (6)第二节账户资料变更 (8)第三节账户注销 (10)第四节账户查询 (10)第五节特殊业务办理 (11)第四章资金业务规程 (11)(一)客户入金(银行账户到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 (12)(二)客户出金(客户衍生品保证金账户到银行账户): (12)第五章交易业务规程 (12)第一节委托业务 (12)第二节行权委托 (14)第三节交割业务 (16)第六章强制平仓处理流程 (17)第七章业务差处理流程 (20)第八章特殊情形下业务处理流程 (20)(一)标的证券暂停上市和退市 (21)(二)期权价格连续涨跌停 (21)(H)客户资金被司法冻结 (21)(四)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期权交易权限 (21)(五)个人被暂停或中止股票期权交易权限 (21)(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 (21)附件: (21)一.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22)二.股票期权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代理客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业务操作及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业务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指南》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业务受理规程第一节意向受理规程第三条客户首先按照有关要求,在公司开立商品期货账户,并按规定程序开立金融期货账户。

第四条当客户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满足公司《股票期权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后,客户方有资格提出在我公司开立股票现货账户、股票期权账户。

股票期权交易100问

股票期权交易100问

股票期权交易100问作者:来源:《智富时代》2014年第11期【编者按】近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并发布了《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也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股票期权交易业务,本刊将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连载刊登,重点围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期权合约、交易、风控等内容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关注哪些制度规范?近日,为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投资者在参与交易之前,要予以重点关注。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配套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

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业务规则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适当性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做市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和《股票期权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随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上交所、中国结算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

投资者需要予以持续关注。

2. 《试点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

交易必备:股票期权100问大合集

交易必备:股票期权100问大合集

交易必备:股票期权100问大合集1.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关注哪些制度规范?近日,为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等分别发布了股票期权试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投资者在参与交易之前,要予以重点关注。

随着股票期权试点业务的开展,上交所、中国结算还将持续出台配套业务规则及业务指南,不断完善股票期权业务规则体系。

投资者需要予以持续关注。

2. 《试点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试点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与股票期权相关的业务资格”、“投资者保护”、“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及“其他规定”等五个方面。

具体为:(1)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作为股票期权交易场所,依法组织开展股票期权业务,并要求其应当遵循《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的基本原理,构建相应的股票期权交易与风控制度。

同时,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机构,办理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业务。

(2)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资格进行了规定。

《试点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做市业务和自营业务。

具有金融期货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以及与股票期权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包括允许投资者通过期货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相关的合约标的经纪业务。

(3)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

一是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要求证券交易所制定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二是明确规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审慎判断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主动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资料,并在期权合约到期前要提醒投资者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同时投资者也要自主承担股票期权交易的相关风险,不得通过申报虚假开户资料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方案

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实施方案一、股票期权鼓舞机制要紧内容股票期权(认股权)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刻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益。

现代企业将这一概念借用到企业治理中而形成一种专门股权制度,用以补偿传统的薪酬制度在解决鼓舞问题方面的缺陷。

在股票期权安排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给予经理人和职员在以后某一特定日期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益。

持有这种权益的经理人和职员能够在规定时期内以约定的购买价格(叫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

通常情形下,股票期权不可在赠与后赶忙认购股票,获受人只有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期终止后才能认购,认购权的获得一样要分批进行。

其收益为认购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认购价一定时,行权人的收益与股票价格成正比。

由于股票价格是股票内在价值的表达,二者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股票价值是公司以后收益的表达,因此职员的个人利益就与企业以后进展建立一种正相关的关系。

与传统的年薪制相比,股票期权制度是现代企业鼓舞机制的创新和进一步完善,在对高层经理和一般职员的长期鼓舞方面的效应是专门明显的。

股票期权将高级治理人员和一般职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舞高级治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期连续进展,而不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效地克服了传统鼓舞机制中经营者行为的短期化;一般职员对企业的归属感更强,企业能够通过某种制度安排听取职员的建议,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好的信息基础。

股票期权还将企业家酬劳与公司业绩联系起来,使经营能力强的企业家能够获得专门高的收入,是企业家价值的一种表达,二、国际上股票期权制度差不多情形股票期权打算的实施包括三个步骤:步骤一:授予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有权依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期权方案有关条款,在有效期内任一时刻以适宜的方式向其选择的高级治理人员、所有职员或公司外部人员授予期权,期权的授予数目和行使价格概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决定。

步骤二:获受人自授予之日起一定时刻内确定是否同意期权授予,假如是在有效期或方案终止之后同意,则不予受理。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

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股票期权试点 结算业务指南

股票期权试点 结算业务指南

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5-1-12目录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 (4)一、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4)二、衍生品合约账户销户 (5)三、衍生品合约账户资料变更 (6)四、衍生品合约账户其他规定 (7)第二章股票期权资金结算账户和结算路径管理 (7)一、股票期权结算业务开通 (7)二、终止股票期权结算业务 (9)三、交易单元结算路径管理 (9)第三章资金保证金账户管理 (10)一、资金划入 (10)二、资金划出 (11)三、资金保证金账户的计息 (12)第四章日常交易结算 (12)一、结算原则 (12)二、结算流程 (13)第五章行权结算 (15)一、结算原则 (15)二、行权申报有效性检查 (15)三、行权指派与清算 (16)四、行权交收 (18)五、合约标的停牌的行权结算 (21)六、合约标的终止或暂停上市的行权结算 (23)七、结算参与人申报处置证券 (23)八、日终处理 (25)第六章保证金制度 (28)一、结算参与人保证金 (28)二、普通股票期权保证金收取 (28)三、备兑开仓保证金收取 (30)四、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管理 (31)第七章强行平仓 (31)一、强行平仓的条件 (31)二、强行平仓流程 (32)三、强行平仓合约选择 (33)四、强行平仓的其他规定 (34)第八章违约风险管理 (34)一、行权资金交收违约 (34)二、期现风险联合监控 (36)第九章结算担保金 (37)一、基础结算担保金 (38)二、变动结算担保金 (38)三、结算担保金的收取及结息 (39)四、结算担保金的使用及补缴 (39)五、结算担保金的返还 (40)第十章风险警示与自律管理 (40)一、风险警示制度 (40)二、自律管理措施 (40)第十一章费用收取 (42)一、收费标准 (42)二、收取方式 (43)第十二章数据接口规格 (43)第一章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一、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一)开户条件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中国结算统一账户平台申请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股票期权执行协议(2024年版)

股票期权执行协议(2024年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股票期权执行协议(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票期权授予1.1 期权数量1.2 授予日期1.3 授予价格1.4 期权类型1.5 期权行权条件2. 股票期权执行2.1 执行条件2.2 执行价格2.3 执行期限2.4 执行方式2.5 执行后权益处理3. 股票期权变更3.1 期权变更条件3.2 期权变更程序3.3 变更后权益处理4. 股票期权取消4.1 期权取消条件4.2 期权取消程序4.3 取消后权益处理5. 股票期权终止5.1 合同终止条件5.2 合同终止程序5.3 终止后权益处理6. 股票期权转让6.1 期权转让条件6.2 期权转让程序6.3 转让后权益处理7. 股票期权行使限制7.1 行使限制条件7.2 行使限制期限7.3 行使限制解除程序8. 股票期权行使保障8.1 保障措施8.2 保障责任8.3 保障权益处理9. 股票期权相关信息披露 9.1 披露内容9.2 披露方式9.3 披露时间10. 股票期权执行费用10.1 费用承担方10.2 费用计算方式10.3 费用支付方式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争议解决途径11.2 争议解决期限11.3 争议解决后果处理12.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2.1 生效条件12.2 生效时间12.3 变更程序12.4 终止程序13.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3.1 履行责任13.2 履行监督13.3 履行违规处理14. 其他约定14.1 其他条款内容14.2 其他条款履行方式14.3 其他条款解释权归属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股票期权授予1.1 期权数量: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共计万股的股票期权,具体每股期权的数量分配如下:1.1.1 期权分配基准:根据甲方公司每股股票的市值及乙方的业绩贡献等因素,确定每股期权的分配基准。

1.1.2 期权分配比例:根据甲乙双方的协商,确定乙方的期权分配比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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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Min[合约结算价 +Max(12%×合约标的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7%×行权价),行权价]×合约单位。
第七条依照本方法规定计算出的维持保证金和开仓保证金,依照四舍五入的原那么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节 备兑开仓
第八条投资者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的,应当通过备兑锁定指令提交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备兑备用证券。上交所收到该指令后,对相应数量的合约标的进行日间锁定。
结算参与人进行买入开仓时,其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日间余额等于或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上交所在其保证金日间余额中扣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不低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对客户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依照客户保证金余额情形,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操纵。
对前款规定的认购期权备兑开仓,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通过与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对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再也不向进行备兑开仓的投资者对应的结算参与人收取维持保证金。
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中国结算能够按照不足部份对应的期权合约数量锁定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易日11:30前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对该备兑开仓期权合约自行平仓。
上交所对构建组合策略申报进行校验,对符合规定的申报进行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份合约的持仓,在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实时增加相应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日间余额。
投资者合约账户中相应合约品种的持仓数量不足,或构建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规定的,所提构建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投资者能够对其持有的组合策略持仓提出解除组合策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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