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旧房包括危房和旧房。
危房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结构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旧房是指1980年前建成投入使用或1980年后建成投入使用但破损严重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建制、居住及配套设施落后的居住村落。
第三条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规划、依法进行、成片改造、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公安、信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依法办理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项目审批手续和对投资进行管理;(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权属进行审核,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组织实施项目用地供应,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四)规划部门负责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片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依法确定项目规划条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做好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六)公安部门、信访部门依法协助配合做好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中的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七)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对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监察。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发展是各国都面临的重要课题,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昆明作为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城市,城中村改造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管理,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通过该办法,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推进,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2. 原则:(1)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中村改造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2)公正公平: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投资建设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公正公平。
(3)质量优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注重施工质量和工程效果,确保改造结果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和居民需求。
(4)参与共享:鼓励居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决策和建设管理,使城中村改造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居民。
三、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咨询管理工作。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管理和征地拆迁工作。
3. 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4. 市政府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流程(1)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昆明市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目标和重点。
(2)根据总体规划方案,进行项目选址和详细设计,确定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施工方案。
2. 征地拆迁阶段:(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改造项目用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征地工作。
(2)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按时足额落实。
3. 工程建设阶段:(1)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质量达标。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2012-1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中村改造,所涉及的改造、补偿、安置及规划建设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改造。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以城市规划为指导,以政府主导、村(居)民自愿、规范运作、统筹推进为原则,按照统一主体、统一规划、统一拆除、统一建设的要求,采用主体工程与配套项目同步建设,整体改造与分期实施相结合的团块改造方式,鼓励整村、连村成片改造。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住建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市政园林、公安消防、人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改造项目第五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策划书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审、安置方案审批、项目报批、建设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城中村改造实施与安置方案制订报审、房屋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房屋拆除和相关政策处理、土地征收、建设资金筹措、建房款催收、安置房分配等工作。
改造范围内涉及其他行政村的,由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相互约定权利与责任,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当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镇街应将城中村改造项目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融资、收缴、拨付的管理。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范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镇街审查同意后,报市农住建办审定。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地段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二)一次性改造用地规模:市区需在2公顷以上,镇区需在1公顷以上,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规划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致使改造项目用地相对独立而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除外;(三)改造策划书已经审查备案;(四)提供改造范围内95%以上改造户自愿改造的承诺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意启动改造的决议;(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所在镇街审查批准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农民转为居民,撤觥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改制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经济和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规范对原有建筑形态进行改建、翻建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西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市场运作、改制先行、改建跟进、尊重民意、利民益民”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机构接受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集中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
市民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中村改造主管机构可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执法职能。
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综合治理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在所在地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依照城中村改造目录逐步实施。
二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二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目录。
城中村改造目录由市城村改造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每个改造村只能有一个实施主体,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土地统征储备机构,各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经济实体,社会投资商。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0•【字号】并政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8〕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
负责领导、部署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措施、规划、计划及整体方案;确定城中村的改造村名单;考核各区(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研究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为市领导组日常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提出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下达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城中村名录;审定各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城中村改造宣传、培训、调研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城中村改造工作。
广州市城中村改制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城中村改制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和城中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属各区范围内城中村改制改造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属各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或者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转为城镇居民,但在土地使用、居住环境景观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的原村民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改制是指城中村在户籍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等方面,从农村管理体制向城市管理体制的改变。
本办法所称改造是指对城中村环境景观和建筑形态的整治、改善和重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制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制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市容环卫、民政、农业、计划生育、公安消防、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中村改制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制改造应当按照城市发展规划有重点、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
城中村改制改造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第六条城中村改制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城中村改造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城中村改制第八条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自治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九条改制的城中村应当将村民农业户口全部变更为居民户口,换发新户口薄,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条原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改制后依法转为国有土地。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改制转为国有土地的,土地原有用途不变,原农用地承包人继续享有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对改制后的土地使用权人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023年城区城中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城区城中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我县城中村综合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城中村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城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市政和公共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在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享受村民待遇、履行村民义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整建制地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全县城中村名录以报县住建、城管等部门备案的城中村治理任务清单为准。
第三条城中村综合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区负责、物管实施、居民参与”的原则,着力改善城区城中村市容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打造安全、干净、有序、和谐的城中村。
第四条设立县城区城中村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众兴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
县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综合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制。
县各其他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能领域内对城中村的相关管理事务制定配套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城中村综合管理可参照先进典型小区管理模式,引入专门物业管理,承担城中村综合管理工作。
完善城中村综合管理机制,健全房屋所有人沟通协调平台。
第二章居民自治第七条城中村房屋的所有人是房屋内部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城中村公共范围内的日常管理,由全体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房屋的所有人是指依据房屋建造事实、所有权人指令或合同关系而对房屋享有收益及处分权能的主体。
第八条众兴街道应组织人员如实、准确编制城中村实际所有人名单。
第九条各城中村可根据相关规定成立城中村所有人大会,代表全体所有人决定城中村物管企业的选聘、退出等日常管理中的重大事务。
众兴街道应采取多种措施促成城中村所有人大会的成立。
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柳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3-09-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提高村民生产生活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产业层次,发展城市综合体,充分发挥土地价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其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居住村落。
我市城中村主要有:柳北区的雅莲村、黄村村、白露村、马厂村、白沙村、鹧鸪江村、香兰村,柳南区的新云村、竹鹅村、磨滩村、渡口村、基隆村、帽合村,城中区的窑埠村、河东村、静兰村、牛车坪村,鱼峰区的水南村、驾鹤村、鸡喇村以及随着柳东新区、阳和新区的开发建设逐步形成的城中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整村综合改造。
第五条成立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总体协调、指导、推进,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各城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中村改造。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多方共赢;(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三)设计先行、完善功能、发展经济;(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片区平衡;(五)市区联动、整村改造、分步实施;(六)自主拆迁、自主建设、自主分配;(七)改建先行、改制跟进、村民自愿。
第二章实施单位第七条城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政府批准,确定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手续办理及收储土地。
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与实施单位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严格开发工作时限,明确开发责任和义务。
实施单位负责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整理。
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漯河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漯河市关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把一些城中村的建筑进行改造,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漯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
本办法所称旧城区,是指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基础设施配套不全、房屋破旧、生活环境差,影响居民生活的区域。
第三条漯河市政府统筹制定全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及有关政策、工作目标,成立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两改”办),负责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旧城区、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内涉及市直、区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有关单位应根据开发改造需要做好征收、征用、搬迁配合工作。
第四条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依法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是经漯河市“两改”领导小组批复的项目,现状村落集体建设用地,可享受政府制定的土地优惠政策。
第六条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的旧城区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规划部门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科学编制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城中村改造相关管理办法
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围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围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工作。
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
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二环路以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本市建成区内以村民委员会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员会职能的股份制公司为组织形式,由成片农宅组成的村庄或街区。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有利于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增加就业岗位和收入,有利于城市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居住社区化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市政府的职责:负责制定城中村改造政策;审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按照城中村改造计划指导和协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
成立新乡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城中村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督促协调、考核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职责: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包装和招商引资工作,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城中村的开发改造。
第六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经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开发建设时序、规划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生产经营用地安排、旧村拆除计划等内容),报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为了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城中村农民的生活水平,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在城市建成区内全面开展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农村体制,使用集体土地,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行政村的居住村落。
三、通过城中村改造,使农民的组织形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向更有利于城市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和城市居住社区的方向转变。
四、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由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资源、合理调配城中村发展用地,为城中村的迁建、翻建做好土地储备保障。
五、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凡未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中村改造区内进行新建、扩建、翻建等工程项目。
六、成立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协调全市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房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城中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编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和规划,并进行宏观管理;审定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制定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按照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定期督促、检查、指导、监督区领导小组的工作。
区领导小组及三个开发区的职责是:按照市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编制所辖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组织制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城中村的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相关问题;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
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
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区功能,促进城区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山区行政区域内城中村(旧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城中村(旧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是指区内城市化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二)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规划先行、整体开发、合理控制强度、完善功能配套;(四)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成熟一个、改造一个,整体改造与局部改造相结合;(五)依法、公开、透明。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采取整体拆建、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模式。
前款所称整体拆建是指将原城中村全部推倒重来,按城市规划重新建设;所称局部拆建和综合整治是指对原城中村局部区域推倒重来、其他区域实施综合环境整治;所称综合整治是指对原城中村局部空间整理、建筑外观改善、市政设施完善、公共设施配套等提升城中村的环境品质。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经区政府批准,城中村内股份合作企业可以与国内外有实力的机构合作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独立建设所在地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区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一)审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二)审批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三)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四)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五)审定城中村改造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城中村改造事务的日常工作。
办公地点设在区旧改办,办公室主任由区旧改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二)制定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三)组织城中村建设项目的竞标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四)协调、监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拆迁安置、房产销售、优惠政策收益进行监督管理。
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征收管理办法
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一、背景介绍城中村是指历史上形成的、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类既有非法建设、随意堆放杂物等问题,同时也存在多样化、多层次、多群体的住房需求。
为了提升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城中村改造成为许多城市面临的重要任务。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是一项土地整治工作,更是一项涉及大量群众生活和利益的综合性工程。
其中,补偿安置方案是城中村改造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改造进程的顺利进行以及改造效果的良好实现。
二、改造补偿原则在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
对于每一个受改造影响的村民,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补偿或安置方案。
不因贫富、地位等因素的差异而歧视待遇。
2.依法合规。
在制定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时,要遵守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确保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社会稳定。
改造补偿方案的制定应该注重社会稳定,将居民的生活受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防止因改造工作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4.可持续发展。
在改造补偿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长远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三、改造补偿内容城中村的改造补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补偿。
对于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要根据他们的房屋面积、楼层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包括金钱补偿或房屋安置等方式。
2.商铺补偿。
对于因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的商铺经营者,要根据他们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者提供其他商铺安置的机会。
3.生活设施补偿。
城中村改造不仅仅需要拆除房屋和商铺,还需要对居民的生活设施进行迁移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迁移和重建。
4.社会保障补偿。
对于因城中村改造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居民,要提供合适的就业安置和社会救助等补偿措施,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改造补偿程序城中村改造补偿的具体程序如下:1.征收通知。
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制定后,要向受影响居民发放征收通知,明确改造的时间、范围以及相关权益补偿内容。
昆明城中村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步伐,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精简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处于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呈贡县新城建设中的迁村并点和新型社区建设适用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其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以及更名为社区,但土地所有制性质和经济组织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的“翻牌社区”。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城中村”改造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种基本类型.综合整治是指基本不涉及房屋拆建的环境净化、美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区(县)政府编制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
全面改造包括整体拆建和局部拆建,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前期研究,组织报批,经市级领导小组批准,下达改造计划后组织实施.第二章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第四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层次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拆迁安置、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开发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收益分析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通过规划引导和控制保障公共利益,凸现政府主导作用,在确保环境品质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
城中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前应完成拟改造地块“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作为确定项目所涉及地块规划控制条件和技术指标、供地方式、拆迁安置方案和项目审批的主要依据.第五条国土、规划、发改等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及时给予区(县)政府技术指导,并进行工作意见的动态反馈.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区县政府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激发保护好广大城中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并可以公开、择优选择投资商作为投资意向人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第六条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划定规划编制区;(二)改造目标;(三)功能定位;(四)改造模式及策略;(五)供地方式及拆迁安置方案;(六)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七)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八)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九)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十)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十一)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十二)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十三)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十四)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办法-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城中村转制第六条城中村转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体制转变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体制。
转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城中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
第八条列入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撤销村民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就近划归城市街道办事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九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转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
城中村转制中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充分尊重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二)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条城中村转制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依法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可组成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霸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廊坊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霸州市西市区(中心城区)、东市区(胜芳镇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市区城市化进程中依照有关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者其继受单位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地域范围内建成区域。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霸州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城中村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域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竞标直接开发或者以入股形式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五条霸州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城中村改造工作。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主管副市长魏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全面指导与协调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成中平能改成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乡镇(区、办)人民政府和村街(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乡镇(区、办)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村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领导小组职责:1)、审定城中村整体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2)、审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3)、督促、检查、指导乡镇领导小组的工作第八条霸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职责: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2)、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3)、协调指导乡镇领导小组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4)、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第九条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1)、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依据《霸州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制定东、西市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审核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改造区域内土地性质、权属变更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市建设局、胜芳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局负责做好拆迁改造过程中的拆迁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改造村街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做好拆迁过程及建设过程中行政监管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4)、市发展改革局做好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5)、市审计局负责协助乡镇领导小组做好改造村街集体资产审计监管工作,做好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6)、市财政、公安、法院、劳动、房管、农业、教育、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改造工程中行政监管和具体事务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乡镇领导小组职责1)、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计划2)、组织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3)、审查城中村改造方案4)、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进行监督管理5)、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问题第十一条村街领导小组职责1)、进行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2)、起草村街改造方案3)、组织村街改造前期实施及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 4)、在乡镇领导小组指导下选定开发改造候选企业。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项目须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报城中村改造申请,经乡镇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逐级批准后由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授权前期开发企业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上报规划部门审核后有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根据市政府审批的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中村村民委员会起草具体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城中村改造规划设计条件2)、城中村改造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3)、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性质和投资规模4)、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途径。
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领导小组审查,乡镇领导小组要对改造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方案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如改造范围内超出20%的村民有不同意见,应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乡镇领导小组对城中村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批准第十五条乡镇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改造方案,发布城中村改造招标公告。
由乡镇领导小组和村街领导小组根据招标企业的资金、资---------------------------------------------------------------------------------------------------------------质、信誉等情况共同确定招标候选企业。
第十六条中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改造范围内的村街应予以积极配合。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统一协调,集中办公,简化手续,限时办结。
中标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四章优惠政策第十七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次性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的回迁安置用地及发展保障用地可采取方式供地;村民自愿申请以出让取得安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按市政府确认评估的40%缴纳。
回迁安置村民和发展保障用房可按照规定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依法出让后所得收益,除法定收益外,全部返还村街,主要用于拆迁补偿安置、原村民社会保障和就业工程。
“回迁安置用地”按照回迁建筑总面积除以建筑容积率确定。
“发展保障用地”原则上控制在人均10平方米左右,具体指标由乡镇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城中村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改造项目开发用地可采取土地整体规划,在不小于50亩的前提下,按功能分割出让、分期拆迁,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村民回迁安置及发展保障项目地方---------------------------------------------------------------------------------------------------------------行政性收费免于缴纳,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五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拆迁人,应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施拆迁。
城中村村委会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十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拆迁补偿的对象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
被拆迁物设置了租凭、抵押和担保法律关系的,不影响拆迁工作进行,有关补偿问题由当事人协商后经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在拆迁过程中,可参照经下标准执行,具体拆迁补偿方案由村民会议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
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根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按应置换房产面积的成本价格计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就地回迁的,以原有住宅的建筑面积1:1的比例对换安置用房,或以原有住宅的土地面积1:0.8—1的比例对换安---------------------------------------------------------------------------------------------------------------置用房。
异地回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反安置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应予以搬迁补助费,不予考虑过渡期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应予以搬迁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城中村村民住宅房屋享有补偿权力的机积为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计算;同时具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以计算面积较大的为准。
对于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仅认定为住宅房屋进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条折除的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或者未规定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的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应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六章安置政策第二十九条城中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下列原则;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意愿和权利,保障全体成员有效行使对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权、监督权;兼顾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中村改造中侵占、私分和破坏城中村集体资产。
第三十条城中村在改造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组建股份制企业,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后---------------------------------------------------------------------------------------------------------------转为股份制企业资产,由集体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持股。
达不到单独组建股份制企业条件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将集体资产以入股形式与其他经济组织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