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海关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号)。
四、实施机构:主管海关或口岸海关五、结果名称:受理申报的相应电子数据六、收费标准:无七、申请材料:(一)常驻机构公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公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常驻机构申报进境公用物品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常驻人员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
八、办理流程:(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二)海关进行验核;(三)海关受理相应电子数据申报。
九、办理形式:窗口、网上办理十、验核标准:(一)常驻机构首次进境公用物品前,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常驻机构申请进出境公用物品应当以本机构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三)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台港澳地区人员、华侨。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四)常驻人员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下列人员:.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近年来,我国的开放程度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出国旅游或者出差,因此,自用机动车在出境方面的申办变得越来越重要。
那么,对于常驻人员而言,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办理须知,你了解多少呢?首先,我们需要知道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定义。
所谓的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是指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留个人自寄居习性的常驻人员,进境或出境时自用的道路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或小型载客载货车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1. 不需进出境时被安排关禁闭车库或仓库存放,由地方或企事业单位代为保管;2. 应进出境事先获得海关或其代理发放出入境自用机动车辆通行标识,符合海关行政规定的要求。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的办理程序。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的申请办理,分为入境登记和出境登记两种。
入境登记1. 确认身份:申请登记者应携带有效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及保险单,前往入境口岸海关或其代理机构申请。
2. 填写申请表:填写《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申请书》,并提交有效证明、保险凭证和车辆证明。
3. 缴纳费用: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出入境自用机动车辆通行标识。
4.安装标识:在车辆上安装通行标识。
出境登记1. 确认身份:申请登记者应携带有效证件及领有出境自用机动车辆通行标识,前往出境口岸海关或其代理机构申请。
2. 填写申请表:填写《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申请书》,并提交有效证明、保险凭证和车辆证明。
3. 缴纳费用: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出入境自用机动车辆通行标识。
4. 安装标识:在车辆上安装通行标识。
需要注意的是,持有出入境自用机动车辆通行标识的人员,进出口岸国内段应按照海关规定通行,必须在海关指定通道通过,不得在正式开放口岸之外其他道路出入境。
另外,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 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必须是常住我国境内的个人。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7.01.0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外交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便于外国驻华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使馆人员”)代表其国家有效地履行职务,加强和规范外交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交车辆,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为满足在华工作、生活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境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外交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
外交车辆分为使馆公用车辆和个人自用车辆。
第三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手续,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申请车辆进出境或者在中国国内购买外交车辆,办理外交车辆注册登记、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手续,补换领外交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交部核准,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交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应当在使馆所在地办理。
(三)各使馆应当向外交部和主管海关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在外交部备案的使馆印章和1至3名使馆授权人姓名、职务以及签字式样应当与在主管海关部门备案的以上内容保持一致;办理外交车辆手续时,所有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应当与备案一致。
(四)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将名下外交车辆的有关投保信息备案至外交部。
第四条外交车辆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外交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逐辆审批的管理原则。
(二)使馆公用车辆数额不得超过该使馆外交人员数量。
(三)外国驻华大使名下可注册2辆自用车辆,其他外交人员每位名下限注册1辆自用车辆,行政技术人员每户限注册1辆自用车辆。
(四)经外交部确认为实行公车制的使馆,其公用车辆的数额可占用该使馆所属个人自用车辆的余额。
(五)使馆或者使馆人员依据使馆所在地规定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新购摩托车占用公用或者个人自用的外交车辆数额。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
外交车辆管理办法正文:----------------------------------------------------------------------------------------------------------------------------------------------------外交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便于外国驻华使馆(以下简称“使馆”)和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使馆人员”)代表其国家有效地履行职务,加强和规范外交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交车辆,是指使馆和使馆人员为满足在华工作、生活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境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外交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
外交车辆分为使馆公用车辆和个人自用车辆。
第三条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外交车辆相关手续,应当符合以下程序:(一)申请车辆进出境或者在中国国内购买外交车辆,办理外交车辆注册登记、变更、转移和注销登记手续,补换领外交车辆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的,应当事先报经外交部核准,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外交车辆的注册登记手续应当在使馆所在地办理。
(三)各使馆应当向外交部和主管海关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在外交部备案的使馆印章和1至3名使馆授权人姓名、职务以及签字式样应当与在主管海关部门备案的以上内容保持一致;办理外交车辆手续时,所有文书上的印章和签字应当与备案一致。
(四)使馆或者使馆人员应当将名下外交车辆的有关投保信息备案至外交部。
第四条外交车辆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外交车辆实行总量控制、逐辆审批的管理原则。
(二)使馆公用车辆数额不得超过该使馆外交人员数量。
(三)外国驻华大使名下可注册2辆自用车辆,其他外交人员每位名下限注册1辆自用车辆,行政技术人员每户限注册1辆自用车辆。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出入管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应保障公共道路的畅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工作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原则,依据客观情况进行合理处置。
第二章出入证管理第八条出入证是机动车辆进入特定区域的凭证,必须合法持证方可进入。
第九条机动车辆出入特定区域,必须携带有效出入证,并按规定进行相关检查。
第十条出入证的制作、申领、管理等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出入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出入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出入证的持有人不得将证件借、租、倒卖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证的,责令停用证件并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出入车辆检查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出入特定区域前,应按规定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应有合法的检查人员进行,并保证检查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向车辆驾驶人出示工作证,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进行处理,确保公示查处结果。
第十九条特定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或处于紧急状态时,应加强机动车辆的检查力度。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出入条件的机动车辆,应拒绝其进入特定区域。
第二十一条对未携带有效出入证的机动车辆,应立即予以制止,迅速排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对出入证失效的机动车辆,应及时注销其证件,并严禁进入特定区域。
第二十三条对不配合检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遵守规定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依法予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并按行政程序处理。
公司个人车辆进出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个人车辆进出管理,保障公司内部秩序,维护员工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其个人车辆。
三、管理职责1. 行政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2. 保安部负责车辆进出管理,确保车辆出入安全有序。
3. 驾驶员负责遵守本制度,规范驾驶行为。
四、车辆进出管理1. 车辆进出公司大门,须遵守以下规定:(1)员工个人车辆进出公司,需在行政部办理《车辆通行证》,并贴于车辆显眼位置。
(2)外来人员驾驶车辆进入公司,需出示身份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并经保安部核实后办理《临时通行证》。
(3)车辆进出大门时,驾驶员需主动停车,接受保安部查验《车辆通行证》或《临时通行证》。
2. 车辆停放管理:(1)员工个人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
(2)外来人员驾驶车辆进入公司,需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紧急出口等位置。
(3)保安部负责对车辆停放区域进行巡查,确保车辆停放整齐、规范。
3. 车辆使用管理:(1)员工个人车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2)驾驶员需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违规处理1. 员工个人车辆未办理《车辆通行证》或未贴于车辆显眼位置,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2. 员工个人车辆违规停放,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3. 驾驶员违规驾驶,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外来人员驾驶车辆未办理《临时通行证》或未遵守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订,由行政部提出修订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
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昆明海关关于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边境地区经贸活动的发展~加强对云南边境口岸机动车辆进出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结合云南边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出境机动车辆是指在云南省特定的边境地区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我国关境运营的各种境内外车辆,以及用于公务、商务、借道等临时入出境车辆。
第三条境内外双方车辆进出境必须经设有海关的地点或经海关同意的通道进出境~在海关规定的地点停留.装卸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四条境外车辆在我省境内行驶范围~仅限于边境特定的区域。
第二章进出境车辆管理第五条所有进出境机动车辆必须向进出境所在地海关申报。
办理申报进出境手续时~需交验下列证件:,一,政府主管部门准其进出境的批准文件及境内外车辆相应的行驶证件,,二, 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员身份证件、机动车辆驾驶员相应的驾驶证件, ,三,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出具的保证函,无法出具保证函的应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四,海关需要的其它证件.第六条进出境车辆的申报审核.,一,外籍车辆进出境申报。
外籍车辆入境时~经办关员收取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其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和目的地~对符合要求的~经核准~给予核发《境外进境机动车辆登记备案证明》,附件一,~凭此“证明”向入境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在规定期限、区域内行驶~并填报《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附件三,,返回出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将入境时所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交到出境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再持入境时填报的《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核销。
,二,国内车辆进出境申报.国内车辆出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向海关提交第五条规定的单证并经核准后填报《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返回入境时~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应提交出境时填报的《进出境机动车辆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核销。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1号)经国务院批准,我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自2005年2月1日起试行改革,新管理制度允许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时将所购自用车辆携带回国,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现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1,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予以公告,并就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参加车辆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驻外使领馆(见附件2)中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常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馆员在第一至第二个任期内,且累计任职时间2年以上(含2年,以下同),可进境1辆小轿车(含越野车,下同);自第三个任期开始,每个标准任期(4年)任满离任可进境1辆小轿车。
考虑到实际情况,对2005年2月1日前外派任职的馆员,如在2006年2月1日前离任回国,并且在本任期内任职时间2年以上,准其进境1辆小轿车,同时不受车辆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如在2006年2月1日后离任回国,有关进境车辆则受使用年限的限制(1年)。
上述馆员如在外任职时间未满2年,离任回国时不准进境车辆,但其在外任职时间与本人下一任期(第二任期)任职时间累计计算2年以上的,准其于第二个任期期满回国时进境1辆小轿车,有关车辆受在外使用1年年限的限制。
对2005年2月1日后外派任职的馆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办理。
车辆进出管理规定范本(2篇)
车辆进出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的进出管理,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所有车辆的进出管理。
第三条车辆进出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进出管理和相关事务处理。
第二章车辆进出申请第五条所有车辆进出本单位范围需提前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车辆进出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申请人应提供车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发票等。
第七条申请人需在申请表上详细说明车辆出行目的、预计进出时间和车辆人员信息。
第八条申请人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申请表提交至车辆管理部门。
第九条车辆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后,应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第十条车辆管理部门在核实申请信息后,将申请表上的进出信息登记在《车辆进出登记簿》上。
第三章车辆进出许可第十一条根据车辆进出申请情况,车辆管理部门将对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审批,并发放《车辆进出许可证》。
第十二条申请符合要求的车辆,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发放《车辆进出许可证》,并在许可证上明确注明车辆进出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申请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车辆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停放在固定停车位上的车辆不需要再提出申请。
第四章车辆进出管理第十五条车辆进出时,驾驶员应主动出示《车辆进出许可证》。
第十六条车辆进出时,应按照指定的进出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任何车辆进出本单位范围,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夜间进出需提前申请。
第十八条车辆进出时应保持秩序,不得堵塞其他车辆的进出通道。
第十九条车辆离开时,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出口离开,并将《车辆进出许可证》交还车辆管理部门。
第五章处罚与附则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车辆驾驶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处罚可包括口头警告、书面通报批评、罚款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恶意违反本规定的车辆驾驶员,车辆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制进出或取消进出许可等措施。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公文写作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办理须知“长驻工作人员”指经公安机关准许入境并在地区持续工作一年之上(含一年),满期后仍返回海外居住地的国外中国公民、港澳地区工作人员、侨民,适用在国(私)有公司(企业)长期性工作中非居民长期性游客。
实际指海外公司、新闻报道组织、对外经济贸易组织、文化艺术团队以及他海外法定代表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机构准许,在地区开设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员;在中国海关申请注册备案的外国投资公司内的工作人员;入关长期性工作中的权威专家。
长驻工作人员能够入境机动车,每个人限1辆。
经申请办理准许入境的机动车中国海关依照国家规定理应缴税。
一、提交申请长驻工作人员入出境自购机动车,理应由自己或其授权委托的出口报关公司向丽水市中国海关递交申请书。
授权委托别人申请办理的,需出具备授权委托彼此手写签名的书面形式授权委托原材料,并出示受委托人的身份证证件。
二、入境办理手续以上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入境机动车审核办理手续,务必确定车子到港后,注明车子状况,再到中国海关提交申请,填好《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自己签名后交中国海关,另外向中国海关交检以下报关单证原件及影印件:丽水市中国海关自接纳申请办理之日起五个工作中日内回应。
1、身份证证件:申请者合理《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2、工作中有效证件:我国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中国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有效证件;3、所属常驻机构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外国投资公司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4、长期性居民证件:护照签证上的长期性居民证,或公安机关制发的《暂住证》,在终止派发《暂住证》的地域,对以上工作人员的长驻真实身份,各关可凭其长期性居所派出所(或是公安局)出示的长期性居住证给予确定;4、提货单、货运单等有关报关单证;5、聘请企业出示的证实;6、中国海关规定出示的别的证明材料。
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出境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出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2〕126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9【实施日期】1992.07.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出境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2〕126号1992年7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边境地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和公安部《临时入境机动车与驾驶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因边贸活动、客货运输、外事活动、借道等,从我省国家口岸、省级口岸或者指定通道(以下简称口岸、通道),入出我省边境地区的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必须遵守我国入出境管理法规、《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和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用动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第四条外国籍机动车辆入境后在当地准许行驶的区域及路线,由边境地区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
外国籍机动车辆入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州行驶的,报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由我省边境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第六条凡从我省口岸、通道入境的外国籍机动车的车主或者代理人,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入境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领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以下简称号牌、行驶证):(一)交验机动车入境查验卡,填写《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号牌申领表》;(二)经发证机关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技术状况必须符合GB7258-8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或者《云南省拖拉机暂行检验项目及其技术要求》;(三)交纳车辆检验费和牌(证)费;(四)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发证机关核发牌、证。
车辆临时出入境办理流程
车辆临时出入境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理临时出入境手续
1.准备申请材料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2)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3)车辆临时出入境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材料
1.到指定办理地点递交申请材料
2.缴纳临时出入境手续费
3.预约办理时间
三、材料审核和核实
1.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核实车辆信息和申请人身份
四、办理临时出入境手续
1.领取临时出入境许可证
2.办理临时出入境手续的时间和地点安排
五、办理完毕
1.提醒注意事项
2.确认办理结果和临时出入境许可证的有效期
六、车辆临时出入境
1.按规定时间和路线出入境
2.携带临时出入境许可证和相关证件。
临时入境车辆手续流程
临时入境车辆手续流程
首先呢,你得知道这事儿不是那么轻松就能搞定的,但也没想象中那么难啦!
你要准备好一些基本的材料,像车辆的行驶证啊(如果是国外的行驶证,可能还需要一些翻译件之类的东西哦,不过这个得看具体要求啦)。
还有驾驶证,这个也是很重要的呢!
接下来,你要找到办理这个手续的地方。
这个地方呢,可能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规定,我觉得你可以先在网上查一查,或者打电话问问当地的相关部门。
根据我的经验,这样做可以省不少事儿呢!
到了办理的地方,工作人员可能会让你填一些表格。
这个时候可别马虎呀!要仔细地填写相关信息,像车辆的基本信息啊,你的个人信息之类的。
有时候可能会有一些比较复杂的内容,不过没关系,要是有不懂的就问工作人员嘛,他们会给你解释的。
在办理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一些费用的缴纳。
这个费用呢,不同类型的车辆或者不同的入境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哦。
我感觉这个环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个自行决定是在规定范围内啦)。
然后呢,就是等待审核啦。
这个等待的过程可能会有点煎熬,但是你要耐心点哦。
审核通过之后呢,你就离成功不远啦!
小提示:别忘了最后一步哦!最后一步就是领取相关的入境手续证明之类的东西。
这一步要特别注意!千万不要丢三落四的,不然前面的努力可就白费了呀!。
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09.18
•【文号】财关税[2006]60号
•【施行日期】2006.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驻外使领馆与外交人员,关税
正文
财政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
税收政策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2006年9月18日财关税[2006]60号)海关总署:
为确保驻外使领馆车辆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所携自用车辆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财关税[2005]11号附件一)第四条中不受在任内使用年限限制回国馆员的离任期限展期到2007年1月1日。
车辆进出管理规定4篇
车辆进出管理规定4篇车辆进出管理规定1为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局从警车使用审批、出境报备、违规通报、责任落实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
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
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
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车辆进出管理规定2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一、车辆特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和业主带回的需要临时停放小区的机动车辆。
二、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进出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出入管理,维护公共道路交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应保障公共道路的畅通,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工作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要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原则,依据客观情况进行合理处置。
第二章出入证管理第八条出入证是机动车辆进入特定区域的凭证,必须合法持证方可进入。
第九条机动车辆出入特定区域,必须携带有效出入证,并按规定进行相关检查。
第十条出入证的制作、申领、管理等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出入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出入证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出入证的持有人不得将证件借、租、倒卖或转让给他人。
第十四条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证的,责令停用证件并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出入车辆检查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出入特定区域前,应按规定接受检查。
第十六条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应有合法的检查人员进行,并保证检查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七条检查人员应向车辆驾驶人出示工作证,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做好记录并进行处理,确保公示查处结果。
第十九条特定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或处于紧急状态时,应加强机动车辆的检查力度。
第四章处理措施第二十条对不符合出入条件的机动车辆,应拒绝其进入特定区域。
第二十一条对未携带有效出入证的机动车辆,应立即予以制止,迅速排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对出入证失效的机动车辆,应及时注销其证件,并严禁进入特定区域。
第二十三条对不配合检查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遵守规定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应依法予以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并按行政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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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人员”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
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适用于在国(私)有企业(公司)长期工作非居民长期旅客。
具体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
经申请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税。
一、提出申请
常驻人员进出境自用机动车辆,应当由本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金华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具有委托双方亲笔签名的书面委托材料,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进境手续
上述人员办理进境机动车辆审批手续,必须确认车辆到港后,列明车辆情况,再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正本及复印件:
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1、身份证件:申请人有效《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工作证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地区人员就业证》、外国专家局制发的《外国专家证》、外交部制发的《外国常驻记者证》等证件;
3、所在常驻机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外商投资企业的《自
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4、长期居留证件:护照上的长期居留证,或公安部门制发的《暂住证》,在停止发放
《暂住证》的地区,对上述人员的常驻身份,各关可凭其长期居住地公安局(或者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予以确认;
4、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聘用单位出具的证明;
6、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出境手续
基本手续与办理进境手续相同。
常驻人员申请将原进境机动车辆复运出境的,持原《进境自用物品申请书》向金华海关申请审批后,由杭州海关在审核批准后开具《领/销牌照通
知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牌照手续。
金华海关收到《领/销牌
照通知书》回执联后应将牌照注销情况在《申请表》上批注。
三、受理期限
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金华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四、金华海关将签发的《申请表》第一、二联制成关封,邮寄至进出境地海关,或经海关批准的申请人持海关关封,海关关封由进出境地海关拆验。
申请人自行或委托报关行在进出境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已办结报关手续的申请人,持进出境海关已批注的《申请表》第一联制成的回执关封,回到金华海关进行登记备核。
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携带进境的机动车,持进境海关的回执关封和原办理进境审批的相关材料(正本)到杭州海关监管处行邮监管科,申领《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申领手续。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六、监管期限
常驻人员征税进境的自用车辆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车辆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后,
方可准予转让过户。
常驻人员转让征税进境自用车辆,应当事先向其杭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交验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进境机动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杭州海关核准后,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常驻人员凭此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车辆转让过户手续;对未满1年或者无法提
供有关单证的,海关一律不准转让。
七、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XX年6月26日发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XX年6月16
日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发布,自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