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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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货物描述 ( Description of Goods ) 根据 《UCP 600 》的第十四条e款的规定: 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 述,如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 语。 故此栏可用货描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货描相矛盾。 14. 总毛重 ( Gross Weight ) 填写整批货物的总毛重,一般以公斤为单位。 注意:要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公斤为:KGS 15. 总尺码体积 ( Measurement ) 填写整批货物的总体积,一般以立方米为单位。 注意:要保留小数点三位。立方米为:C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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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面内容
每个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的背面条款内容不一。最多的是以《海牙规则》的内 容为依据的居多。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A.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Merchants (货方),托运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提单 持有 人(Holder),货物所有人(Owner of Goods),承运人(Carrier) 等。 B.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如发生纠纷应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 决。 C.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承运人从收受货物到交货的全部过程对货物负责。如为已装船提单,则是 从货物上船到货物下船的整个过程对货物负责。 D.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承运人对由于战争,罢工,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命令,货方行为或疏忽,货物本身 的特性或缺陷,包装不良,疾病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和丢 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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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通知人(通知方) 通常为进口人或同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1) 电汇和托收方式下: 填写合同的买方或按规定; (2) 信用证方式下: 按照信用证规定; A. Notify Applicant; 填写L/C的开证人详细资料。 B. L/C里为未明确规定通知方时,则本栏不填,在B/L 的空白处详细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5. 船名、航次 ( Ocean Vessel Voy. No. ) 按实际的船名和航次填写。 6. 揽货地 ( Place of Receipt ) 填写实际的地点。可不填,或填装货港同地名。 7. 装货港 ( Port of Loading ) A. 汇付和托收时,按合同的规定填写; B. 信用证时,按L/C44A的规定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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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包装与唛头(Parking and Mark) 货物应有合适的包装,外表要有唛头,并且用不小于5厘米长的字体 注明目的港,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F. 运输条款(Freight Clause) G. 置留权(Lien Clause) H. 损失赔偿条款(Claim Clause) I. 转运或装船条款 (Transshipment Clause ) J. 卸货和交换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K. 动植物及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百度文库 Deck Cargo Clause) L.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M. 共同海损和碰撞条款(General Average and Collision Clause) N. 战争罢工,冰冻,检疫,港口拥挤条款( War, Strike, Ice, Quarantine. Congestion Clause) O. 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
(4)有关货物的说明: 唛头及件号; 集装箱号/铅封号; 大包装的数量或集装箱的数 量; 货物描述; 总毛重; 总尺码(体积); 件数或集装箱数量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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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签发提单的说明 签发地点和日期; 签发人的签字盖章; 签发人的身份 (6) 承运人声明性质的契约条款:
装船(收货)条款: 表明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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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集装箱数量或包装数量 (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 : A. 包装货物: 此栏目可以有三种填法: (1) 只填具体的集装箱的个数: 如:1*20’; 6*20’GP ;10*40’ GP ;4*40’HQ (2) 只填大包装或外包装的数量和单位: 如: 200 BALES; 685 CARTONS; 350 WOODEN CASES; 180 BUNDLES; 50 ROLLS; 115 PACKAGES; (3) 先填写具体的大包装的数量和单位,然后再加注具 体的集装箱的个数, 例如: 200CARTONS ( 5*20’ GP ) B. 散装货物: 本栏目加注” IN BULK “,无须加大写; C. 裸装货物: 则应如实填写。如: 五百头牛,填 “ 500 HEADS ” 并且用在大写栏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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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ANY CHINESE PORT ”或“ANY CHINA PORT ”, 则最好在港口名后加上 “,CHINA ” 。 8.卸货港 ( Port of Discharge ) (1) 按实际填写;如果信用证条件下填写信用证44B的内容; 汇款和托收条件下按照合同填写。 (2) 若经转船,应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 如 ”Rotterdam W/T at Hongkong “,或在货名栏下的 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 (3) 如果货物运至卸货港后,要经内陆转运或陆运至邻国的, 应在卸货港栏填写实际的卸货港名称后,再另外在货描栏下方 空白处或在唛头栏内加注“ In transit to xxx ”,千万不能 在卸货港栏内加填。 如:信用证规定:“Marseilles in transit to Geneva”,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Marseilles 货描栏下方空白处:In transit to Geneva 或在唛头栏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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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签发地点和日期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提单的签单地点应为装运地点。提到签发日期即为装运日 期,应不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19. 签署 ( Signature ) 根据《UCP 600 》第二十条a款的规定, 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 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例如: (1) 承运人签字 :提单签字处: COSCO (即船公司名称) (签字样或手签) As Carrier 或The Carrier 14
3. 收货人(Consignee; Consigned to ) 提单的收货人又称 “抬头” ,它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 和货权的归属。 (1) 空白抬头: 即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 “TO ORDER ” 或 “TO THE ORDER ” (凭指示) 这是实务 中最常用的,须经托运人背书后转让。 (2) “凭 xxx 指示”抬头:即在 B/L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 或 “TO THE ORDER OF xxx ”。这种 提单须由收货人栏中的指定人背书后才可以转让。 注意:“凭托运人的指示”抬头: 即在B/L收货人栏内填写 “TO ORDER OF (此时应把托运人的名称写进去)” (3) 记名抬头: 即在 B/L 收货人栏内填写具体的收货人的名 址。
海运提单的缮制
一. 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1. 正面内容: (1)当事人: 托运人或装运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承运人; 签发人; (2)提单本身方面的说明: 编号; 名称; 正本份数; (3)有关运输事项的说明: ( 一程,二程) 船名、航次; 揽货地; 装运港; 卸货港; 目的地或交货地; 运费及其他费用; 已装船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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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运费和费用 ( Freight and Charges) 除非信用证和合同有特别规定,本栏只填写运费的支付情 况,不填具体的金额。 (1) FOB 术语下, 注明 “ Freight Collect ” , “Freight to Collect” 或 “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2) CFR 或 CIF 术语下,注明 “ Freight Paid ”或 “ Freight Prepaid ”。 17. 正本提单的份数 ( No. of Original B/L ) 按 《UCP 600 》第20条的规定:提单的正本份数可以 为一份或多份。 但实务中最多的情况为三份。 此栏内应该用英文大写,如 ” ONE, TWO, THREE “ 注明。 在实务中最多的情况为: “ THREE / 3 ”或 “ THREE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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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实例】 1. 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规定: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2.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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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运提单的填制 1. 提单号码 由承运人/船公司或代理人编制,一般为S/O的号码, 没有号码的提单无效。 2.托运人 ( Shipper; Consignor; Consigner )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通常为出口人。 《UCP600》第十四条K款规定: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 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 信用证的受益人。此时,受益人可 能是中间商,第三方才是实际出口人。 (J 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 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 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在同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 )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 分时将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联络细节为 第19,20,21,22,23,24或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 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6
FULL SET OF (3/3)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CONSIGNED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ING MEDIA PRICE CO., LTD. 14-19, OHTEMON 3-CHOME CHUO-KU FUKUOKA,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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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信用证规定由卖方选择卸货港, 如:“ LONDON / ANTWERP / COPENHAGON”, 则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港口作为卸货港; (5) 若信用证规定由买方选择卸货港, 如:“ OPTION LONDON / ROTTERDAM/ HAMBURG”, 则在提单上应全部照填。 9. 目的地或交货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Place of Delivery ) 此栏为联合运输时的终点。填写当次运输的运输终点地。 若为港至港提单,则本栏可留空不填或仍填卸货港名称。 10. 唛头 ( Marks & Nos. ) 按发票缮制。无唛头则填写 “N/M ” 。 11. 集装箱号 / 铅封号 ( Container / Seal No. ) 把集装箱的号码及铅封号码填在此栏内。
船或已经收妥待运。 内容不知悉条款: 表明承运人对提单所列重量、数量、 品质、内容、价值等不知悉,承运人对此不尽核对之责。 承认接受条款 :表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接受 本提单和背面所记载的一切免责条款。 签署条款:为了证明以上各项内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特 签发本提到正本一式几份,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余各份 均告失效。
13. 货物描述 ( Description of Goods ) 根据 《UCP 600 》的第十四条e款的规定: 除商业发票外,其他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 述,如有的话,可使用与信用证的描述不矛盾的概括性用 语。 故此栏可用货描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货描相矛盾。 14. 总毛重 ( Gross Weight ) 填写整批货物的总毛重,一般以公斤为单位。 注意:要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公斤为:KGS 15. 总尺码体积 ( Measurement ) 填写整批货物的总体积,一般以立方米为单位。 注意:要保留小数点三位。立方米为:C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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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面内容
每个船公司签发的提单的背面条款内容不一。最多的是以《海牙规则》的内 容为依据的居多。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A. 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 Merchants (货方),托运人 (Shipper), 收货人 (Consignee) ,提单 持有 人(Holder),货物所有人(Owner of Goods),承运人(Carrier) 等。 B.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说明提单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如发生纠纷应按照哪一国家的法律和法庭裁 决。 C. 承运人责任条款(Carrier’s Responsibility Clause) 承运人从收受货物到交货的全部过程对货物负责。如为已装船提单,则是 从货物上船到货物下船的整个过程对货物负责。 D.免责条款(Exception Clause) 承运人对由于战争,罢工,政府机关的行为和命令,货方行为或疏忽,货物本身 的特性或缺陷,包装不良,疾病等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和丢 失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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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通知人(通知方) 通常为进口人或同在目的港的代理人 (1) 电汇和托收方式下: 填写合同的买方或按规定; (2) 信用证方式下: 按照信用证规定; A. Notify Applicant; 填写L/C的开证人详细资料。 B. L/C里为未明确规定通知方时,则本栏不填,在B/L 的空白处详细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5. 船名、航次 ( Ocean Vessel Voy. No. ) 按实际的船名和航次填写。 6. 揽货地 ( Place of Receipt ) 填写实际的地点。可不填,或填装货港同地名。 7. 装货港 ( Port of Loading ) A. 汇付和托收时,按合同的规定填写; B. 信用证时,按L/C44A的规定内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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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包装与唛头(Parking and Mark) 货物应有合适的包装,外表要有唛头,并且用不小于5厘米长的字体 注明目的港,否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F. 运输条款(Freight Clause) G. 置留权(Lien Clause) H. 损失赔偿条款(Claim Clause) I. 转运或装船条款 (Transshipment Clause ) J. 卸货和交换条款(Discharging and Delivery Clause) K. 动植物及舱面货条款(Animals, Plants and o百度文库 Deck Cargo Clause) L. 危险品条款(Dangerous Cargo Clause) M. 共同海损和碰撞条款(General Average and Collision Clause) N. 战争罢工,冰冻,检疫,港口拥挤条款( War, Strike, Ice, Quarantine. Congestion Clause) O. 变更航线条款(Deviation Clause)
(4)有关货物的说明: 唛头及件号; 集装箱号/铅封号; 大包装的数量或集装箱的数 量; 货物描述; 总毛重; 总尺码(体积); 件数或集装箱数量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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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关签发提单的说明 签发地点和日期; 签发人的签字盖章; 签发人的身份 (6) 承运人声明性质的契约条款:
装船(收货)条款: 表明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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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集装箱数量或包装数量 ( No.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 : A. 包装货物: 此栏目可以有三种填法: (1) 只填具体的集装箱的个数: 如:1*20’; 6*20’GP ;10*40’ GP ;4*40’HQ (2) 只填大包装或外包装的数量和单位: 如: 200 BALES; 685 CARTONS; 350 WOODEN CASES; 180 BUNDLES; 50 ROLLS; 115 PACKAGES; (3) 先填写具体的大包装的数量和单位,然后再加注具 体的集装箱的个数, 例如: 200CARTONS ( 5*20’ GP ) B. 散装货物: 本栏目加注” IN BULK “,无须加大写; C. 裸装货物: 则应如实填写。如: 五百头牛,填 “ 500 HEADS ” 并且用在大写栏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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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为“ANY CHINESE PORT ”或“ANY CHINA PORT ”, 则最好在港口名后加上 “,CHINA ” 。 8.卸货港 ( Port of Discharge ) (1) 按实际填写;如果信用证条件下填写信用证44B的内容; 汇款和托收条件下按照合同填写。 (2) 若经转船,应在卸货港名称之后加注转船港名称, 如 ”Rotterdam W/T at Hongkong “,或在货名栏下的 空白处加注转船的说明。 (3) 如果货物运至卸货港后,要经内陆转运或陆运至邻国的, 应在卸货港栏填写实际的卸货港名称后,再另外在货描栏下方 空白处或在唛头栏内加注“ In transit to xxx ”,千万不能 在卸货港栏内加填。 如:信用证规定:“Marseilles in transit to Geneva”, 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Marseilles 货描栏下方空白处:In transit to Geneva 或在唛头栏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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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签发地点和日期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提单的签单地点应为装运地点。提到签发日期即为装运日 期,应不迟于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 19. 签署 ( Signature ) 根据《UCP 600 》第二十条a款的规定, 提单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 *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 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例如: (1) 承运人签字 :提单签字处: COSCO (即船公司名称) (签字样或手签) As Carrier 或The Carrier 14
3. 收货人(Consignee; Consigned to ) 提单的收货人又称 “抬头” ,它决定了海运提单的性质 和货权的归属。 (1) 空白抬头: 即在提单收货人栏内填写 “TO ORDER ” 或 “TO THE ORDER ” (凭指示) 这是实务 中最常用的,须经托运人背书后转让。 (2) “凭 xxx 指示”抬头:即在 B/L收货人栏内填写“TO ORDER OF xxx ” 或 “TO THE ORDER OF xxx ”。这种 提单须由收货人栏中的指定人背书后才可以转让。 注意:“凭托运人的指示”抬头: 即在B/L收货人栏内填写 “TO ORDER OF (此时应把托运人的名称写进去)” (3) 记名抬头: 即在 B/L 收货人栏内填写具体的收货人的名 址。
海运提单的缮制
一. 海运提单的基本内容
1. 正面内容: (1)当事人: 托运人或装运人; 收货人; 被通知人; 承运人; 签发人; (2)提单本身方面的说明: 编号; 名称; 正本份数; (3)有关运输事项的说明: ( 一程,二程) 船名、航次; 揽货地; 装运港; 卸货港; 目的地或交货地; 运费及其他费用; 已装船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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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运费和费用 ( Freight and Charges) 除非信用证和合同有特别规定,本栏只填写运费的支付情 况,不填具体的金额。 (1) FOB 术语下, 注明 “ Freight Collect ” , “Freight to Collect” 或 “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2) CFR 或 CIF 术语下,注明 “ Freight Paid ”或 “ Freight Prepaid ”。 17. 正本提单的份数 ( No. of Original B/L ) 按 《UCP 600 》第20条的规定:提单的正本份数可以 为一份或多份。 但实务中最多的情况为三份。 此栏内应该用英文大写,如 ” ONE, TWO, THREE “ 注明。 在实务中最多的情况为: “ THREE / 3 ”或 “ THREE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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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实例】 1. 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规定: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
2.信用证中的提单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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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海运提单的填制 1. 提单号码 由承运人/船公司或代理人编制,一般为S/O的号码, 没有号码的提单无效。 2.托运人 ( Shipper; Consignor; Consigner ) 托运人即委托运输的人,通常为出口人。 《UCP600》第十四条K款规定:在任何单据中注明的托 运人或发货人无须为 信用证的受益人。此时,受益人可 能是中间商,第三方才是实际出口人。 (J 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 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 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在同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 )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的一部 分时将不予理会。然而,如果申请人的地址&联络细节为 第19,20,21,22,23,24或25条规定的运输单据上的收货 人或通知方细节的一部分时,应与信用证规定的相同。 6
FULL SET OF (3/3)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 OF LADING CONSIGNED TO ORDER OF SHIPPER 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ING MEDIA PRICE CO., LTD. 14-19, OHTEMON 3-CHOME CHUO-KU FUKUOKA, JA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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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信用证规定由卖方选择卸货港, 如:“ LONDON / ANTWERP / COPENHAGON”, 则提单只能填写其中一个港口作为卸货港; (5) 若信用证规定由买方选择卸货港, 如:“ OPTION LONDON / ROTTERDAM/ HAMBURG”, 则在提单上应全部照填。 9. 目的地或交货地 (Place of Destination; Place of Delivery ) 此栏为联合运输时的终点。填写当次运输的运输终点地。 若为港至港提单,则本栏可留空不填或仍填卸货港名称。 10. 唛头 ( Marks & Nos. ) 按发票缮制。无唛头则填写 “N/M ” 。 11. 集装箱号 / 铅封号 ( Container / Seal No. ) 把集装箱的号码及铅封号码填在此栏内。
船或已经收妥待运。 内容不知悉条款: 表明承运人对提单所列重量、数量、 品质、内容、价值等不知悉,承运人对此不尽核对之责。 承认接受条款 :表明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接受 本提单和背面所记载的一切免责条款。 签署条款:为了证明以上各项内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特 签发本提到正本一式几份,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余各份 均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