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鲁牧畜科发〔2009〕62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3号)要求,自9月15-25日利用10天的时间,省、市两级联合对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抽调市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8个检查小组,对各地进行集中交互式督导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深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65个种畜禽场和15个生猪人工授精站重点检查。
通过抽查合格的种畜禽场49个,占总数的75 %;合格的生猪人工授精站8个,占总数的53%。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其性能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生产的效益。
抓好种畜禽管理,是带动畜禽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对农民增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市对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传达通知精神,成立了工作组,加强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把整治活动推向深入。
德州市,接到通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由分管局长及畜牧站长参加的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学习了《畜牧法》等有关法规,成立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企业自查、县畜牧局全面检查、市分管局长分片督导检查的方法,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县畜牧局督导落实整改效果,由于措施得力,该地区种畜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种畜禽场验收说明
种畜禽场验收说明
1、自治区和各地(州)、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对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2、各地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种畜禽场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对达不到种畜禽场验收标准的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书限期改正,若仍达不到标准,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自治区和各地州组织的种畜禽验收组必须由畜牧和兽医方面的专家组成。
4、在对种畜禽场检查验收时,必须要进行疫病检测,具体检测项目应根据验收标准进行。
5、验收标准总分设定为100分,每项只能在给定的分数范围内打分,超出范围无效。
综合评审总分定为三个等级,85-100分为优秀,70-84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
牛、羊、猪原种场、祖代种禽场、父母代种鸡场必须达到良好等级以上,方可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6、验收标准设定三项一票否决权:(1)有完整的育种计划或育种方案,开展连续的育种工作不能间断;(2)饲养的品种、规模与审批的品种、规模相一致;(3)疫病检测合格。
有一项达不到要求,则定为不合格,不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有效期:种畜3年,种禽2年),由生产种畜禽的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后再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鲁牧生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和产地现场检查细则的通知(鲁牧生字〔2007〕6号)各市畜牧局(办):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促进我省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有关文件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畜牧办生产科技处。
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2、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现场检查实施细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为规范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确保检查结果的科学、公正,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实施办法》和NY/T5341-2006《无公害食品认定认证现场检查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现场检查工作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整改措施验证和相关材料提交四部分。
一、现场检查准备(一)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选定有资质的检查员(至少3名)组成现场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制定《现场检查方案》由现场检查组组长根据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制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和《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鲁财农[2005]57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5〕57号)各市财政局、畜牧办:为加强和规范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畜牧办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畜牧办反映。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家畜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家畜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来源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农民直接受益原则。
第四条家畜良种补贴工作由省畜牧办公室、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
省畜牧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项目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和咨询服务,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管、评估和总结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分配、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搞好配合。
第五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逐步增加家畜良种补贴资金投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并按照全省统一规划,上下结合,配套联动,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整体效应。
第二章补贴品种、区域、对象和标准第六条补贴品种应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支持重点和市场供求状况,从分布面积广、农民养殖规模大、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强、良种化程度低的家畜品种中选择确定。
具体品种为:(一)牛。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6•【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5.14•【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
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
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附件1: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综合检查办法》(财发…2011‟31号)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项目验收是省和市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组织实施的对中央和省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并作出评价的活动。
主要目的是检验竣工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益完成情况,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不足,促进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条竣工项目验收实行县级准备、市级全面验收和省级抽验的办法。
县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并做好竣工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市级农发机构受省农发办委托,负责组织对本市所属县(市、区)已竣工农发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作出验收评价。
省农发办按照一定比例,组织对市本级项目实施情况和市级全面验收情况进行抽验,并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
第四条竣工项目验收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的方式进行。
直接组织验收方式是由省、市农发机构组成验收组,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及专家、中介组织参加,按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委托验收方式是由省、市农发机构委托专门机构或中介组织组成验收组,独立开展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验收组组长负责按照规范的程序组织验收工作,对验收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并对验收结果的真实性负责;验收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六条验收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客观、规范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验收人员与被验收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验收的依据是:(一)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二)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和相关行业规范;(三)省下达的年度计划、计划调整备案文件及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四)项目立项评审文件;(五)资金拨付文件、决算报告等相关资料。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山东省种畜禽场建场审批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场建场审批暂行办法山东省畜牧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作种子用的家养畜禽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建立的各类种畜禽场。
第四条建立种畜禽场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各类种畜禽场的审核审批。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提出意见,经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种畜场由所在县(市、区)提出意见,经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立畜禽父母代场、二级种畜场,经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委托市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单位应将审批结果和有关材料报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种蛋孵化厂、种公畜配种站,由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单位应将审批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市地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拟建立种畜禽场的单位和个人,建场前必须按审批权限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列材料:(一)建场申请报告。
(二)建场可行性报告包括:1.企业名称、负责人、主管部门、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建场级别。
3.场址选择与周围环境。
4.建场规模(种畜禽数量)及种畜禽来源。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6.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7.市场分析与经济效益分析。
8.污水粪便及病死畜处理措施。
9.建场平面图。
(三)环保部门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在一月内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经批准筹建的种畜禽场,筹建结束后,必须按建场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申请验收。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兽药GSP检查验收是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我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检查验收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第三条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山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实施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全省有关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七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检查验收机构第八条省兽药GSP检查员是在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专职或兼职从事现场检查的人员.第九条省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5年以上兽医、兽药监督管理工作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的可列入本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第十一条省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对省兽药GSP检查员进行继续教育,并对列入本省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和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省兽药GSP检查员如违反以上规定,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撤出检查员库,违规情节严重的,不得再次列入检查员库。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来源:作者:[日期:2007-09-28]
一、本标准主要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
二、本标准总分为100分,每项只能在给分范围内打分,超范围无效。
三、本标准设4项单项否决权,被验收种猪场,有一项不符合即
视为不合格。
1.规模:饲养规模要与审批规模及猪舍容量相一致。
原种猪场基础母猪400头以上(杜洛克在100头以上),祖代场纯系基础母猪群3 00头以上,父母代场(二级)基础母猪200头以上。
每个品种的核心群应有5个以上血统。
2.质量:(1)原种场的核心群个体鉴定特级、一级以上个体占9 0%,一级良种猪繁殖场(祖代)的一级以上个体占80%;(2)原种场种
公猪不能少于6个血统。
3.技术档案:有科学的育种方案、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
4.疫病防治:有完善的防疫制度。
无口蹄疫、猪瘟、猪喘气病、
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猪萎缩性鼻炎等传染病发生。
四、种猪场按本标准综合评分总分在90—100分为优秀,76—8 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原种猪场、一级种猪场得分在76分以上,才能视为验收通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08年现代农业畜牧产业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08年现代农业畜牧产业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鲁牧计财发[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2008年现代农业畜牧产业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09〕90号)有关市、各项目县畜牧兽医局、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里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部署和要求,经研究,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决定对2008年现代农业畜牧产业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依据依据《关于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山东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畜牧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县实施方案等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
二、检查验收范围和重点这次检查验收在中期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对2008年现代畜牧产业项目的整体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考核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使用情况。
主要验收资金列支范围、支出及结余情况,重点是中央和省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项目管理情况。
主要验收制度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协作配合、信息报送以及政策宣传情况。
(三)任务完成情况。
主要考核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1.标准化养殖场改造完成情况。
包括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名称,畜舍改造或新建面积、奶站建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粪污处理等情况。
2.技术集成推广情况。
包括自然养猪法、生猪人工授精技术推广应用,奶牛TMR饲喂技术、青贮微贮等技术推广情况;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开展下乡包村、包户和科技示范培训情况。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种畜禽生产、经销和使用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速实现畜禽良种化,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销和使用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畜牧生产中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貂、貉、狐、犬、猫、蜂、鸡、火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胚胎、精液、种蛋等。
第四条山东省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省设立种畜禽鉴定委员会,市(地)、县(市、区)设立种畜禽鉴定小组。
省种畜禽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的种畜禽品种、新发掘的种畜禽地方品种、从国内外引进的种畜禽品种的鉴定工作;市(地)种畜禽鉴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品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县(市、区)种畜禽鉴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种畜禽的来源必须是:一、从国外引进的优良种畜禽品种(包括原种、祖代、父母代);二、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的、经国家认可的优良种畜禽品种;三、经省种畜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本省优良培育品种和新发掘的优良地方品种。
第六条引进种畜禽品种(系)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良种标准,有利于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建立;二、符合本省种畜禽区域规划,有利于畜禽良种生产的合理布局;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全省的优良品种资源。
教学、科研等单位因特殊用途引进的畜禽品种(包括育成畜、雏禽)除外。
第七条进口或出口种畜禽,须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
引进外省、市、自治区的种畜禽,须经市(地)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进口、出口和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种畜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一
一
~ 一
~ 哜 鲁采
济南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成立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禽 良种繁
济 南市小 动物诊 疗行业 协会成 立大 育体 系建 设 , 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 资源保 会暨诊疗 技术交流会于4 l ~1 月 3 5H在济 护、开发利用 ,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 南举 行。 测监 督体系。 求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 要
卵子 ( 、 蛋) 胚胎 、 液等。要求县级 以上 的使用率 。 精 ( 童) 牧
2 。。年职 知 £ j
辑学器殖j
麟 聪 麓 ■ 一 ●
据 悉 ,该 协会 由济南 市畜牧 兽医管 个人 应当依法 履行质量保障 、 动物 防疫和
理局 主管 , 是由动物 医院和从事动物疾病 环境保 护义务 , 确保种 畜禽 质量 安全 。 从 诊疗 、科研 、 教学 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 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当依 应
行业 内联 合组织 , 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 法 向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非盈 利性社 会团体。 其主要宗 旨是提高执 部 门 申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体化的饲养技术 。向高空要土地 ,办 法 》 高密度集约化饲养 技术。探索多层次 、立 21 年 3 1 00 月 6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 体畜牧业 。二 是探 索推广畜禽散 养技术 。 产经营 管理 办法 》经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发 鼓励各类养殖用地按生态 农业要求合理布
除青岛市宠物 医师协 会外 , 南市小 动物 难的关键 。 济 畜牧部 门要积极 与当地 政府协 诊疗行业协会为我省 同类性 质第 二个 , 济 调对接 ,找准非基本农 田, 对养殖 用地 进 南市首个 。 等国 内知名专 家进 行 了相关讲座 ,同时 , 行明确的统筹规划 , 严格按照养殖 用地 备 慕永太 局长 强调 ,养 殖单 位要真 正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12.04•【字号】鲁牧畜科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8〕33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管理,农业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行政审批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农办牧〔2008〕6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种畜禽场(站)验收发证申请。
为进一步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准确性,从明年1月1日起,种畜禽场(站)验收发证申请审批表从山东畜牧信息网(http://)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打印,手写申请审批表,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口程序。
从境外引进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由申请单位向辖区所在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出口申请,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行文上报我局;进口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无法提供进口国法定机构出具的系谱或代次证明的,尚未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施首次引进的,要写出原因说明,经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局;经农业部审核批准引进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种畜禽企业,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引进、输出畜禽遗传资源数量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三、对进口畜禽遗传资源进行跟踪评价。
凡经过进口审核引进的作为种用的畜禽遗传资源,进口单位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市、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畜禽种质资源引进、培育、推广、利用等方面的有关材料,由市畜牧兽医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核发烟台鑫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猪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核发烟台鑫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猪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06.04.27
•【字号】鲁牧生字[2006]13号
•【施行日期】2006.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同意核发烟台鑫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猪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鲁牧生字〔2006〕13号)
烟台市畜牧局:
你局《关于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请示》(烟畜函字〔2005〕48号)收悉。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办组织人员对该场进行了实地考察验收。
经研究决定,同意发给该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2006〕鲁F090101),场名为烟台鑫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种猪场,地点在招远市大秦家镇。
请通知该场,严格按照种猪的生产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切实承担起全省良种猪的繁育推广任务。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种畜禽场验收发证暂行办法
(山东省畜牧局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种畜禽场的管理,搞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批准建设的各类种畜禽场均应按本办法验收,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种畜禽场验收发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级种畜禽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畜禽原种场、家禽祖代场、狐、貂、貉、犬、鹿、鸽、兔和猪的一级繁育场由省验收发证;父母代种禽场,狐、貂、貉、犬、鹿、兔、鸽和猪的二级繁育场由省暂委托市地组织验收,报省审核发证;县(市、区)家畜改良站由市地组织验收发证;市地以上家畜改良站、单独孵化厂由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乡镇家畜配种、改良站、单独孵化坊(场)、种畜禽配种专业户由县(市、区)组织验收发证。
第四条批准建立投产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经营推广种畜禽60日前,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发证申请,报送申请验收发证报告,种畜禽场验收发证申请表等材料。
经初审受理,逐级报至有验收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申请验收发证的种畜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势优越,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二)技术力量雄厚,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生产工人培训上岗,熟练操作。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制种相应要求。
(四)引种渠道正确,质量符合标准,更换速度达到要求;饲养技术科学先进;生产管理、日常监测制度健全。
(五)按要求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和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六)疫病监测、防疫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它疫病。
(七)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
第六条主管验收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发证申请6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种畜禽场的验收一般由5—7人参加,包括种畜禽管理人员2—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3—4名;种畜禽场的验收在听取情况介绍、考查现场、审查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得出初步结论。
然后,按要求进行抽查化验,主管单位根据现场验收和监测结果,得出验收结论。
第七条经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30日内由有权发证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注明品种、代别和有效期。
种禽场、种兔场、狐、貂、貉等经济动物繁育场有效期一般为2年;种牛、猪、羊、鹿繁育场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复验换证。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换证申请。
第十条按照管理权限,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复验换证的种畜禽场进行核查。
核查重点是: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生产经营情况;种畜禽管理执法情况;种畜禽供种质量用户反映情况及畜禽保健状况。
第十一条复验核查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原发证机关在30日内重新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或更换种畜禽品种的,必须按照验收发证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