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机构改革有哪些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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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乡镇机构改革有哪些重要性和必要性?

乡镇机构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从源头上和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是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农村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农村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乡镇改革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即1980年至1985年的“社改乡”和“乡政村治,,体制建立:1986年至1989年的“撤并乡镇”和推行“村民自治”;1990年至1997年的县乡综合改革试点和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1998年至今的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管理体制创新。乡镇改革的动力来源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实行“村民自治”的巨大进步,尤其是近年来全国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强有力推动。但农村税费改革的后续配套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系统工程,而庞大的乡镇机构正成为农民负担反弹的最大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的问题,必须进行县乡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于是从1998年起,我国开展了以“撤并乡镇、精简机构、分流人员”为主要标志的乡镇机构改革。据统计,截至2004年9月30日,全国的乡镇数量为37166个,比1995年减少了9970个,裁减人员8.64万人,减少财政支出8.6 4亿元。但是乡镇机构改革预先设定的“精简、效能、节约”目标仍未达到,甚至还出现许多“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变相改革反弹现象。

进入21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自上而下地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由此揭开了新一轮乡镇改革的序幕。十六大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大政方针。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设想,党中央还作出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重要科学决策,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2004、2005和2006年,党中央连续发出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2006年全国全部免征农业税。这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农村改革已经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

“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决心改变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问题,下决心打造服务型和法治政府”。由此可见,由于农村工作总的指导思想转变、政府自身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这三股力量的强大合力,促使农村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发生一次“质的飞跃”。

60、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 13号)明确,增城市、蕉岭县、徐闻县、清新县、饶平县和东莞市长安镇进行机构改革试点。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整合与改革事业站所,建立行为规范、管理到位、服务完善、廉洁公正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为全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探索路子。

改革的原则是:

(1)求实创新。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力求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优化、人员编制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

(2)转变职能。重点解决政府管理越位和缺位问题,乡镇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3)分类改革。重新划分乡镇类别,按不同类别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分类改革事业站所,不搞“一刀切”。

(4)规范管理。大力推进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强化监督检查,保机构编制和人员总量只减不增。

61、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有哪些主要任务?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6)13号)精神,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有:

(1)合理确定标准,划分乡镇类别。按照乡镇辖区常住人口、土地面积、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三项指标,由省重新确定乡镇分类标准,综合指数在300以上的,为特大镇;综合指数在150~300之间的,为较大镇;综合指数低于150的,为一般乡镇。

(2)明确职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

①执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为群众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

规范自身行为,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②促进经济发展。改善软硬环境,为企业发展、外来投资和经贸往来创造便利条件和提供优质服务。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就业,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形式,提高农业的集约化和组织化程度。⑧加强社会管理。按规定权限管理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公安、民政、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镇村规划与建设等行政工作。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回应公众诉求,维护社会公正、公平。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持和谐稳定。指导村(居)民自治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④完善公共服务。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部门抓好农田水利、镇村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镇村整体面貌。大力发展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涉农服务等镇村公共事业,建立健全社会化服争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要注重做好城市管理和为市场主体服务工作。以农业为主的乡镇,要强化为“三农”服务功能。

(3)理顺县镇关系,规范派出(驻)机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由县(市)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的责任,不得转移给乡镇政府承担。确需乡镇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或确有必要委托乡镇承办有关事务,要赋予相应的办事权限,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市)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转变领导和工作方式,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签订责任书”和“一票否决”等事项,清理并取消形式主义或不合理的考核、检查和达标、评比活动。对经济较发达、城市化水平较高的乡镇,上级政府要最大限度下放管理权限;对以农业为主的乡镇,上级政府要着重理顺派出(驻)机构与乡镇政府之间的职责关系,明确部门派出(驻)机构责任,做到责权统一。

严格控制向乡镇派出(驻)机构。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向乡镇派出(驻)机构,按有关规定己派出(驻)的,可逐步调整为区域覆盖设置。派出(驻)乡镇的机构,其业务要接受乡镇的协调和监督,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党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征求乡镇党委、政府意见。

(4)规范机构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按精简的原则综合设置机构、核定编制以及领导职数。不再核定乡镇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可按机关行政编制10~1 5%的比例确定后勤服务岗位,并实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制度。优先聘用改革前在编在岗的机关后勤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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