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X-14]1.14关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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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

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

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一、广大医务人员应熟悉青霉素的性能和副作用,严格掌握适应症,做到合理用药和防止滥用,以免浪费药品及增加发生过敏的机会。

二、医护人员对凡需使用青霉素的病人,在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其有无过敏病史(包括本人及其家族对青霉素有无过敏史)、对其它药物的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以决定是否使用青霉素。

三、对需使用青霉素的病人,须按卫健委规定的统一方法,认真做好青霉素皮肤试验;对过去青霉素过敏史的患者不得使用青霉素,亦不再作皮肤试验。

做皮肤试验后,住院病人的皮试结果应在医嘱单上注明,同时填入体温单及“住院病案首页”和门诊卡上;门急诊病人的皮试结果,除在门诊卡上注明外,还应在注射单上注明,并写明日期。

四、虽然青霉素皮试结果是预测青霉素过敏体质的重要依据。

但皮肤试验阴性者,仍有个别人在注射青霉素后会出现严重反应。

因此各医疗单位的门急诊注射室及病房必须备有肾上腺素等抢救药品;凡在门急诊注射青霉素的病人,须观察20分钟后,方可离去,一旦发生反应,以便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五、已停用青霉素3天以上(不含第3天)者,需再次注射青霉素时,应重新做皮肤试验;长效青霉素在每次注射前都应做皮肤试验。

六、抽取青霉素稀释液及注射青霉素时,严格执行一人、一针筒、一针头的要求,青霉素注射器须绝对专用,即不得用青霉素注射器再注射其它药物,也不得用注射过其他药物的注射器抽注青霉素。

七、由于青霉素水溶液极不稳定,放置后除会使效价降低外,并容易分解产生各种致敏性物质,因此,在使用青霉素时须做到在溶解后立即使用。

八、各种青霉素制剂及各种给药途径都可能发生过敏反应,但局部用药更容易发生过敏,因此,青霉素不得作局部用药,如冲洗伤口、外敷、鞘内给药等。

九、医护人员在给病人作青霉素皮试或使用青霉素后,应该时刻提高警惕,一旦发生过敏性休克,必须分秒必争,就地抢救,直至病人脱离危险时止,病人未脱离危险时,不宜移动转诊。

十、为方便病人治疗,各医疗单位应接受病人在外院诊疗后配发青霉素的注射工作,但病人须出示青霉素皮试阴性的注射单,如遇无青霉素皮试阴性注射单,或注射单不符要求。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

关于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规定为了确保临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安全,避免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根据内卫药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对临床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请各科室依照《常用试敏药品操作规程表》执行。

一、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认真详尽询问患者药物过敏史(尤其是询问“特别注意”情况),并明示记载于病历上。

二、皮试对象所有拟接受头孢菌素类药物治疗前,均应作皮试,如停药一天者,应重作皮试。

特别注意:1、对有高敏体质的人,在作皮试期间应严密观察;2、凡青霉素皮试过程中曾发生过敏症状者(胸闷、气促、皮痒、微循环障碍及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等);3、曾有青霉素皮试阴性,以后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生过敏反应者。

禁作..头孢菌素皮试三、皮试液配制1、头孢菌素皮试必须使用拟投药品为原液..进行配制,不得用其他药品代替。

2、头孢菌素皮试液的浓度为300ug/ml,每次皮内注射0.1ml(30ug)四、皮肤过敏试验判断标准:1、阳性:局部晕团和红斑,直径≥1cm或伴伪足;2、阴性:局部无晕团和红斑,直径≤1cm;3、观察时间:15分钟,注意受试者有否胸闷、气促、皮痒、发麻、头晕等症状,如有症状,即使直径≤1cm,局部无晕团和红斑,亦作阳性判断。

五、皮试过程中发生严重反应应立即抢救:肌注0.1%肾上腺素注射液0.5~1ml,病情危重者可静脉给药。

本品可重复应用,剂量同上,肾上腺皮质激素及血管活性药物可同时酌情给予。

气促严重,及早作气管切开。

另外,应按我院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及时填写报告表,记录产品品名、厂家、批号等,并保留原使用药品,药剂科须在观察时间内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察中心等相关部门。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医院抗菌药物过敏试验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皮试管理,促进临床安全用药,参考相关文献并借鉴其他医院的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凡抗菌药物说明书中要求进行过敏试验的,必须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试验方法参照说明书中要求进行。

过敏试验结果阴性者方可使用,用药过程中需严密观察患者的反应。

二、鉴于β-内酰胺类抗生素临床应用广泛,过敏现象时常发生,对其过敏皮试特做如下规定:
(一)青霉素类
1.用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有无青霉素类过敏史、其他药物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

对青霉素G或青霉素类抗菌药物过敏者禁用本品。

2.无论采用何种给药途径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结果为阴性者方可使用。

(二)头孢菌素类
1.用药前必须详细询问患者既往有否对头孢菌素类、青霉素类或其他药物的过敏史。

2.头孢菌素类禁用于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及对任何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有过敏史者。

3.对无头孢类过敏史、无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的患者,若说明书无皮试要求,用头孢菌素及其复方制剂前不需先行皮肤试验。

4.对于有青霉素类及其他多种药物过敏史的患者,有明确应用指
征时应谨慎使用本类药物,且用前需做皮肤试验。

皮试液以所选用抗菌药物配制,不可以其它药物替代。

(三)非典型β–内酰胺类
单环类(氨曲南)、碳青霉烯类由于与其它β-内酰胺类抗生素交叉过敏发生率较低,可以不做皮试,但应用时要密切观察过敏反应的发生,特别是对青霉素类与头孢菌素类有过敏休克史的患者要慎用。

三、无论哪种抗菌药物,在用药过程中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须立即停药并给予对症治疗。

如发生过敏性休克,须立即就地抢救并予以肾上腺素等相关治疗。

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指引

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指引

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指引护理部:为配合临床护理工作开展,本部门对目前临床上使用的青霉素及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方法归纳如下,请护士操作时参考。

青霉素及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

更换不同批号药物或停药三天以上时,必须重新做皮试。

青霉素类药物可用青霉素G钠皮试液进行皮试,也可用青霉素类原药稀释至0.25mg/ml(或按说明书规定浓度)做皮试。

头孢菌素类药物:青霉素皮试阳性或使用青霉素类曾发生过敏的病人慎用头孢菌素类药物,该类患者如必须使用头孢菌素类药物,应在使用前用头孢菌素类药物原液作皮试,因为已证实在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等 内酰胺类抗生素之间存在交叉过敏反应。

【青霉素过敏试验皮试液的配制及皮试方法】一、皮试液的配制1、含80万u青霉素瓶内注入4ml生理盐水,稀释为每毫升含20万u(A液)。

2、取0.1ml A液加生理盐水至1ml,每毫升含2万u(B液)。

3、取0.1ml B液加生理盐水至1ml,每毫升含2000u(C液)。

4、取0.25ml C液加生理盐水至1ml,每毫升含500u(皮试液)。

二、试验方法皮试方法及观察结果皮内试验:消毒前臂屈侧关节上2寸处皮肤,抽取皮试液约0.1ml作皮内注射(小儿注0.02~0.03ml),20分钟后,如局部出现红肿,直径大于1cm或局部红晕或伴有小水泡者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前臂用氯化钠注射液做对照试验。

【头孢菌素过敏试验皮试液的配制及皮试方法】一、皮试液的配制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液浓度一般为0.5mg/ml (或按说明书规定浓度)。

由于药品规格不同,配制步骤不同,具体方法参考下表。

规格皮试液配制方法 0.25g/瓶①取0.25g 溶解于5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 (B 液)(皮试液)0.5g/瓶 ①取0.5g 溶解于10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B 液)(皮试液)1g/瓶 ①取1g 溶解于4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2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④取C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B 液)(C 液)(皮试液)1.5g/瓶①取1.5g 溶解于6ml 生理盐水 ②取A 液 0.2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③取B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④取C 液 0.1ml ,加生理盐水至1ml (A 液)(B 液)(C 液)(皮试液) 二、试验方法取皮试液0.05~0.1ml (含0.025~0.05mg ),皮内注射,观察方法和标准与青霉素过敏试验法相同。

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相关规定

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相关规定

关于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
院属各临床科室:
为了防止药物过敏反应的发生,特别是严重过敏反应的发生,以及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特制定关于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医护人员在给患者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过敏史,个
人及家属有无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历)或处方、医嘱中。

二、依据《中国国家处方集》附录4(常用药物的皮肤敏感试验)规定须
做皮内试验或过敏试验的药品;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或建议使用前做皮肤过敏试验者;过敏体质者。

在临床使用时均应按规定的方法做皮肤过敏试验(皮试)。

使用的皮试液必须使用原药按相关规定配制皮试液,现配现用,浓度与剂量必须准确,皮试结果阳性者应在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床头卡、病人一览表上醒目注明。

三、以下情况禁做药物皮试:①曾发生该药物皮试强阳性的患者;②曾因
用该药物引起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

四、口服抗菌素类药物或其他易致敏的药物时,如无特殊要求用药前无需
进行皮试,但需要严格掌握禁忌症,及时观察和反馈病人用药后的不良反应情况。

五、过敏试验结果有可能存在假阳性或者假阴性的情况。

过敏试验阴性的
病人用药并非绝对安全,试验前做好急救准备,用药过程密切观察,一旦发现皮疹、瘙痒、胸闷、休克等过敏症状,应及时停药、及时处理,同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医务处护理部药学部
2014年3月12日。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一、总则1、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应用后有无过敏症状,个人及家属有无药物过敏史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并明示记载于病历(包括电子病历)或医嘱处方上。

2、根据药物说明书,对于使用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必须做药物过敏试验,试验结果记入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并于处方医嘱上显示;药物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或慎用该试验药物。

3、不同药物过敏试验的方法按“药品说明书”或“临床用药须知”具体制定。

4、在使用药物过程中,如发现皮疹、瘙痒、胸闷等过敏症状,应严密观察或及时停药,同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药学部。

5、凡证实病人对某药物过敏,应及时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在病历上明显标记该药物过敏。

二、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必须做皮试的药物:细胞色素C注射液注射剂、降纤酶注射剂、青霉素钠注射剂、青霉素钾注射剂、青霉素v钾片剂、普鲁卡因青霉素注射剂、苄星青霉素注射剂、苯唑西林钠注射剂、氯唑西林钠(注射剂、胶囊、颗粒)、氨苄西林钠(注射剂、胶囊)、阿莫西林(片剂、胶囊、注射剂)、羧苄西林钠注射剂、哌拉西林钠注射剂、磺苄西林钠注射剂、胸腺素注射剂、白喉抗毒素注射剂、破伤风抗毒素注射剂、多价气性坏疽抗毒素注射剂、抗蛇毒血清注射剂、抗炭疽血清注射剂、抗狂犬病血清注射剂、肉毒抗毒素注射剂、青霉胺片片剂、玻璃酸酶注射剂、α-靡蛋白酶注射剂、鱼肝油酸钠注射剂2、药品说明书有规定必须做过敏试验的。

三、预防药物过敏须遵循以下原则1、减少药物过敏反应危害的有效办法是在使用前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详细询问病人过敏史,药物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病人的反应,出现异常反应及早发现,及早处理。

2、过敏性试验本身具有诱发严重过敏反应如呼吸衰竭、休克等的危险,试验过程中应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并做好急救准备。

3、过敏性试验结果具有临床参考价值,但存在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情况。

二级综合医院关于印发《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关于印发《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级综合医院关于印发《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指导意见》的通知鉴于目前医务人员对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试适应症、皮试方法和结果解读等存在分歧,导致临床应用存在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5年版)》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未规定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使用前需进行皮试,为规范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皮试临床实践,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对本院临床有关“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的皮试规定如下:一、基本原则1、临床医师应按照“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能口服治疗者,不选择注射给药;能肌肉注射给药者,不选择静脉给药,努力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2、医务人员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之前,应注重对患者及家属过敏史的询问,包括过敏药物、食物及过敏时的临床表现,并详细记载于病历中。

3、因青霉素与头孢菌素皮试有增加患者过敏,甚至出现严重过敏反应的风险,故不宜尝试采用青霉素皮试与头孢菌素皮试以筛查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

4、由于青霉素类与头孢菌素类药物在化学结构上的不同性,因此禁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头孢菌素类皮试液”进行头孢菌素类过敏试验。

5、头孢菌素皮试对过敏性休克等严重速发型过敏反应的预测作用循证依据不充分,且阳性率远高于过敏性休克等严重速发型过敏反应的发生率,因此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前进行皮试普遍筛查。

6、医务人员在头孢菌素类皮试和使用期间,应注意密切观察患者状态,如发现皮诊、心慌、胸闷、呕吐、呼吸急促等过敏现象,应及时以相应处理,必要时立即停药,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上报。

7、鉴于不同侧链的头孢菌素类不一定存在交叉过敏,皮试阳性的患者不能在病史记录中笼统表达为“头孢菌素类过敏”,应具体记录其品名“头孢**(受试药物化学名)”皮试阳性。

二、皮试指征因头孢菌素皮试目前缺乏明确的循证依据,皮试阳性预测价值和灵敏度低,容易出现假阴性结果,国家未有“在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时需作过敏试验”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临床上使用“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时原则上不做“头孢菌素类皮试”,除以下情况者:一、需做头孢菌素皮试1、药品使用说明书有明确要求作皮试者;2、既往有明确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速发型过敏反应患者;3、药品使用说明书有提及“事前、建议、最好进行皮肤敏感试验为宜者”,则必须做皮试;4、既往有头孢菌素过敏患者,因临床情况确需使用者应尽量选用与其化学结构侧链差异大的其他头孢菌素,(附件2:头孢菌素的侧链(C7位)同源性列表)以避免或减少交叉过敏反应的发生,而且使用前应用拟用药品作皮试,皮试和使用前应知情告知并请患者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医院药物皮试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皮试管理规定

医院药物皮试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药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新编药物学》(16版)等参考资料制定本药物皮试管理规定。

一、药品说明书是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临床用药的基本依据。

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要求进行皮试的,使用前须进行皮肤过敏性试验。

二、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过敏史及过敏性疾病史,皮试及药物使用过程中密切观察,做好急救准备,出现异常情况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三、过敏性试验结果存在假阳性或假阴性的情况。

过敏试验阴性的病人用药过程中仍需密切观察,并做好急救准备。

四、进行皮试的,护士应将皮试判定结果在处方中该药品名称前加以标注,“过敏”为红色,“不过敏”为蓝色。

对不须进行皮试但须询问过敏史的药品,由处方医生在处方中该药品名称前标注皮试判定结果,对没有进行皮试判定的药品处方,调剂室不得发药。

五、进行药物皮试前应做好急救准备,发生过敏性休克等严重过敏反应的,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急救措施。

附:各类药物皮试方法(一)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

对口服青霉素类药物的,给药前须仔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做青霉素皮肤试验,既往有青霉素过敏史者或皮试阳性反应者禁用。

对24小时内使用过注射给药的,由注射改为口服给药时,可不进行皮试,医生应在处方中注明。

1.皮试溶液的配制皮试液为青霉素G钠的生理盐水溶液,浓度500单位/ml,皮试液在室温条件下保存4小时。

2.皮试方法及结果观察(皮内试验)(1)消毒前臂屈侧关节上2寸处皮肤;(2)抽取皮试液约0.05ml作皮内注射(小儿注射0.02〜0.03ml);(3)20分钟后,如局部出现中心晕团、周围红斑,直径大于1cm,或局部红晕或伴有小水泡者为阳性;对于可疑阳性反应者,应在另一前臂用生理盐水做对照试验。

3.注意事项极少数患者,可在皮肤试验时发生过敏性休克,常于注射后数秒至5分钟内开始,先皮肤瘙痒、四肢麻木,继则气急、胸闷、发绀、心跳加快、脉细、血压下降、大量出汗等,如不及时抢救,可导致病人死亡。

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规定

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规定

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规定
为确保临床使用头孢类药物的安全,避免严重的不良反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批示精神,经医院有关部门讨论,特做以下规定,希望各科室执行。

1. 凡使用头孢类针剂药物前必须一律先用原液做皮试确认阴性后方可使用。

2. 临床医师在处方应该注明皮试或续注字样,否则,作为不合格处方论处,收费处应退方,药房不应配方,护士不得予以注射。

3. 皮试后其结果不论阴性、阳性,皮试者均应盖章确认,并且应在门诊病历首页上注明何药阳性。

4. 门诊一般情况下,只能使用1、2代头孢类药物(除性病外)如确因病情需要使用3、4代头孢类品种者,必须要有微生物检测依据和门诊部主任审批手续。

5. 凡有药物过敏史或高敏体质者,应尽量不用头孢菌素包括口服如确需使用应严密观察。

6. 头孢类皮试药液配制方法为300ug/ml。

每次皮试注射量0.1ml(30mg)。

7. 以往皮试过敏者或皮试阴性但试用过程中出现过敏反应者,一律禁用头孢菌素类(包括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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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皮试管理,规避和减少抗菌药物使用中的风险和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各类抗菌药物的皮试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磺胺类、利福霉素类等抗菌药物。

三、皮试条件1. 皮试适用于需要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特别是对于曾经发生过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患者,皮试是非常必要的。

2. 皮试条件包括患者的病情、体温、过敏史、药物使用史等,皮试前需进行全面的评估。

四、皮试操作1. 皮试应由专业的医护人员进行操作,确保皮试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2. 皮试前需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和征得患者的同意。

3. 皮试操作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交叉感染和误操作。

五、皮试结果1. 皮试结果的判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如医生或药师。

2. 皮试结果包括皮肤反应的大小、颜色、硬度等,必须进行准确的记录和归档。

六、皮试后处理1. 皮试后需对患者进行观察,密切关注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皮试部位的变化。

2. 如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向医生或药师报告,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整。

七、皮试记录1. 皮试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保存。

2. 皮试记录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过敏史、药物使用史,皮试结果等信息。

八、皮试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

2. 对参与皮试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皮试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九、抗菌药物使用1. 皮试结果阳性的患者应避免使用相应的抗菌药物,或者选择其他相应的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2. 对于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需进行严密的监测和观察,如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进行处理和调整。

十、制度执行1. 医疗机构应加强皮试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体医护人员都能严格执行本制度。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应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十一、制度的完善1. 医疗机构应不断完善抗菌药物皮试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一、药物过敏实验的原则药品说明书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过敏试验则必须进行过敏试验;如果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过敏试验。

对于对青霉素类严重过敏(依据CTCAE4.0中分级3—5级)的患者,禁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依据CTCAE4.0中分级1—2级)的患者,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

是否需要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品详见本院药品字典和药品说明书。

二、药物过敏实验医嘱的开具(一)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既往用药史、过敏史,个人及家属有无变态反应性疾病,并记载于病历中。

(二)对于使用前明确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应在使用前开具过敏试验医嘱。

过敏试验结果应记入病历(包括门诊电子病历),并于处方或医嘱上显示。

过敏试验阴性者方可开具治疗医嘱;过敏试验阳性者,不得使用。

三、药物过敏实验的操作(一)不同药物过敏试验皮试液配置的方法依据《药物过敏试验操作办法(试行)》。

(二)护士应按照《药物过敏试验操作办法(试行)》进行药物过敏试验。

四、审方对于没有进行药物过敏试验或药物过敏试验结果为"阳性"的处方,药师审方不通过。

五、监测与评估(一)药物过敏试验是一些药品安全使用的保障。

需要强调,过敏试验本身也可导致严重过敏反应。

药物过敏试验阴性结果也存在给药过程中发生的过敏反应的可能。

因此,给药前需要做必要抢救准备。

给药后仍应注意密切观察。

(二)如患者出现皮疹、瘙痒、胸闷、休克等症状,医护1人员及时对症处理并评估患者症状是否与药物相关。

(三)处置完毕后,医护人员应及时在病历中做相应记录,并填写"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报药学部。

(四)药师应依据不良反应/事件上报流程上报分析并予以反馈。

(五)凡证实患者对某药物过敏,应及时告知患者和家属,并在病历上明显标记该药物过敏。

头孢菌素类药物的过敏试验方法

头孢菌素类药物的过敏试验方法

头孢菌素类药物的过敏试验方法头孢类抗菌药物是否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在我国药品说明书和参考书中现有多种描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2005年版)和卫生部2004年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未要求头孢类抗菌药物做皮肤过敏试验。

目前达成的共识是:如药品说明书明文规定使用前需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则必须做。

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目前我院各科室之间也没有统一的的皮试方法。

为了规范我院管理,参考有关文献,制定此方法,供临床各科室参考。

一、皮试液的浓度及配制方法:皮试液的浓度为300—500μg/ml。

配制时取与处方中药品同厂家、同批号的头孢菌素类一支,用0.9%氯化钠注射液按5倍或10倍稀释法稀释到300—500μg/ml。

例如:当头孢菌素类药物的装量为1g/支,稀释到500μg/ml时,可按下列方法稀释。

1、于内含头孢菌素类药物1g的瓶内注入0.9%氯化钠注射液4ml,则每1ml 含头孢菌素类药物250mg;2、取上溶液1ml,加0.9%氯化钠注射液4ml,则1ml内含头孢菌素类药物50mg;3、取上溶液0.5ml,加0.9%氯化钠注射液4.5ml,,则1ml内含头孢菌素类药物5mg;4、再取上溶液0.5ml,加0.9%氯化钠注射液4.5ml,则1ml内含头孢菌素类药物500μg ,即配成皮试液。

二、结果判断:取上述皮试液0.1ml 注入前臂掌侧下段内皮,15-20 分钟后观察,局部皮肤红肿直径在lcm 以上者为阳性(+) 。

三、注意事项:1、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严重过敏,应禁用头孢类抗菌药物;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菌药物,现有的研究表明,青霉素类与一代头孢的交叉过敏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二代、三代和四代,因此,宜选用二、三、四代头孢,特别三、四代头孢更为安全。

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

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

抗菌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建议一、青霉素类:按卫生部规定,使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前均需做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反应者禁用。

原因是:过敏反应的抗原一主要决定簇(青霉噻唑决定簇)与次要决定簇(青霉烯酸决定簇)非常明确;皮试符合率可达70%;皮试液的浓度与皮试方法均已规范。

二、头孢菌素类头孢类抗菌药物使用前是否需要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世界上尚存在争议,原因在于:引发头孢类抗菌药物过敏反应的半抗原一主要决定簇与次要决定簇尚不明确,可能有Cephalosporoy1、Cephalosporanyl和产品中的杂质等;皮试符合率<30%;皮试液浓度与皮试方法未统一,目前美国和大部分欧洲国家不进行皮肤过敏试验,而日本和北欧的一些国家仍规定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头孢类抗菌药物是否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在我国药品说明书和参考书中也有多种描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2010年版)和卫生部2015年发布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均未要求头孢类抗菌药物做皮肤过敏试验。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院的要求是:如药品说明书中规定或推荐使用前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则必须做;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三、头孢菌素类药物皮试液的配制方法如果进行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必须使用原药配制皮试液,不能用青霉素皮试液代替,也不能用某一种头孢菌素配制成皮试液做所有头孢类抗菌药物的皮肤过敏试验。

目前推荐的皮试液浓度为300-500ug/ml,注射量为0.1ml具体配置方法如下:①凡头孢菌素规格(每瓶)为0.5、0.75、1g的先依次应用0.9%氯化钠注射液10、15、20ml稀释原药后,抽取0.1ml,再用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至10ml;抽取0.1ml做皮试。

②规格为1.5、2g的依次用0.9%氯化钠注射液15、20ml稀释原药后,抽取0.05ml,再用0.9%氯化钠注射液稀释至10ml;抽取0.05ml做皮试。

医院药品过敏试验规定

医院药品过敏试验规定

医院药品过敏试验规定一 总则1 医护人员在使用药品前,应详细询问以往用药史,应用后有无过敏症状,个人及家属有无药品过敏史或变态反应性疾病,并记载于病历。

2 根据药品说明书,对于使用前要求做过敏试验的药品,在电脑系统中以黄色提示,表示使用前必须做药品过敏试验。

3 不同药品过敏试验的方法由药学部具体制定,报医院DTC或医疗执行委员会批准,院长签字后在全院实施。

4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如发现皮疹、瘙痒、胸闷等过敏症状,应严密观察或及时停药,同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速报表”报药学部。

5 凡证实患者对某药品过敏,应及时告知患者和家属,并在电子病历上记录该药品过敏。

6 药品过敏试验结果的有效期为72小时。

二 医院内注射用ß-内酰胺类抗生素皮试原则1 凡使用青霉素类、含酶抑制剂的ß-内酰胺复合制剂的患者均须作青霉素皮试。

1.1 皮试阴性者可以应用。

1.2 皮试阳性者禁用。

1.3 凡停用72h及以上者,均应重做药品过敏试验。

苄星青霉素每次使用前均应做皮试。

1.4 曾发生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药品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禁作青霉素皮试。

2 使用头孢菌素类药品,一般情况下无须做皮肤过敏试验:2.1 有以下情况者需皮试:a 确系过敏体质的患者、青霉素皮试阳性者,在接受头孢菌素注射剂治疗前,均应做原液皮试;b 对厂家在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使用前应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头孢菌素,按药品说明书规定执行。

2.2 曾发生青霉素或头孢菌素药品过敏性休克、急性喉头水肿、急性肺水肿、剥脱性皮炎的患者,禁作头孢菌素皮试。

2.3 确实具有对某种头孢菌素药品过敏史的患者,原则上不再使用头孢菌素,如必须使用,则尽量选用侧链化学结构差异大的其他头孢菌素类药品。

用药前应履行患者/家属知情同意,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后做该药的皮试,皮试阴性者在应用过程中应严密监测,并做好抢救准备工作。

3 其他ß-内酰胺类药物3.1碳青霉烯类:说明书未要求皮试,但对本品或其他碳青霉烯类药物过敏,或对其他β-内酰胺类药物有过敏性休克史者禁用;3.2单环β-内酰胺类:说明书未要求皮试,但对本品及其中任一成分过敏者禁用;3.3氧头孢烯类及头霉素类:参照头孢菌素。

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药物过敏试验规定

1 總則1.1 醫護人員在使用藥品前,應詳細詢問以往用藥史,個人及家屬有無藥物過敏史或變態反應性疾病,並明確記載於病歷(包括電子病歷)或醫囑處方上。

1.2 根據藥品說明書,對於使用前要求做過敏試驗的藥物,使用前必須做藥物過敏試驗。

1.3 不同藥物過敏試驗的方法由藥劑科具體制定,報醫院藥事會批准,院長簽字後在全院實施。

1.4 在使用藥物過程中,如發現皮疹、瘙癢、胸悶等過敏症狀,應嚴密觀察,及時停藥處理,同時填寫“藥物不良反應表”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站(臨床藥學室)。

1.5 凡證實患者對某藥物過敏,應及時告知病人和家屬,並在病歷上明顯標記某藥物過敏。

2 醫院內注射用β-內醯胺類抗生素皮試原則2.1 凡使用青黴素類、含酶抑制劑的青黴素類複合製劑、頭孢菌素類的患者均須分別作青黴素、頭孢類皮試。

a 皮試陰性者可以使用。

b 皮試陽性者禁用。

c 更換同類藥物或不同批號或停藥3天以上,須重新作皮內試驗。

d 曾發生青黴素或者頭孢菌素藥品過敏性休克、急性喉頭水腫、急性肺水腫、剝脫性皮炎的患者,禁作青黴素和頭孢類皮試。

2.2 皮試液配製方法及保存。

a 青黴素及青黴素類注射用抗生素的皮試使用青黴素皮試液。

b 頭孢菌素及其他β-內醯胺類注射用抗生素的皮試必須用擬用藥品配製的皮試液做皮試:1) 皮試液濃度:300-500μg/ml2) 皮試方法:用75%酒精消毒前臂掌側下1/3處皮膚,皮內注射0.1ml(30-50μg),二十分鐘後如局部出現紅腫,直徑大於1cm、局部紅暈、出現偽足、小水泡者或伴有全身症狀為陽性,如可疑陽性者,應在另一前臂用生理鹽水做對照試驗。

3) 頭孢菌素及其他β-內醯胺類注射用抗生素的皮試液必須新鮮配製,現用現配。

附:我院常用藥物皮試的推薦方法獲經批准院長日期。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药物过敏试验管理制度
一、护理人员给病人应用药物前必须询问是否有该药物过敏史,并按要求做过敏试验;凡有过敏史者,严禁做该药物的过敏试验。

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做药物过敏试验前要警惕过敏反应的发生,治疗盘内备药物过敏抢救盒。

三、正确实施药物过敏试验。

过敏试验药液的配制、注入剂量及试验结果判断都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过敏试验阳性者禁用。

四、该药试验结果阳性者或对该药有过敏史者,禁用此药。

同时在该病人医嘱单、病历夹上注明过敏药物名称,在床头卡挂过敏试验阳性标志,并告知病人及其家属。

五、药物过敏试验阴性者,第 1 次注射开始 20 一 30 分钟注意观察巡视病人有无过敏反应,以防发生迟发型过敏反应。

六、抗生素类药物应现配现用,特别是青霉素水溶液在室温下极易分解产生过敏物质,引起过敏反应,还可使药物效果降低,影响治疗效果。

七、经药物过敏试验后凡接受该药物治疗的病人,停用此药 3 天以上时,需重做过敏试验,阴性者方可再用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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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院青霉素类、头孢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管理和操作规范性,减少医疗纠纷,依据药品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临床用药须知》(2010年版)、《新编药物学》(第16版),特制定我院“关于青霉素类、头孢类药物皮肤过敏试验的管理规定”,全院各部门应严格参照执行。

1.青霉素类抗生素在使用前必须做青霉素皮肤过敏试验,青霉素类抗生素成人停药7天、儿童停用3天后再用,必须重新做皮肤过敏试验。

2.口服青霉素类抗生素,使用前也必须做皮肤过敏试验。

3.所有青霉素类抗生素用青霉素钠皮肤过敏试验液(浓度500单位/ml)做皮肤过敏试验。

3.使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前,应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已知有青霉素过敏史的病人,严禁做青霉素皮肤过敏试验。

4.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严重过敏(如曾发生过过敏性休克等)应禁用头孢类抗生素。

如果患者对青霉素类一般过敏,可根据病情慎重地选用头孢类抗生素物。

5.根据国、内外情况,我院规定头孢类抗生素的药品说明书中明确表述使用前须做皮肤过敏试验或以做皮肤过敏试验为宜或最好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有上述描述的头孢类药品必须用头孢类原药做皮
肤过敏试验,皮肤过敏试验液浓度300-500μg/ml,方法同青霉素类皮肤过敏试验。

6.如药品说明书上未明确规定,则需临床根据患者是否为过敏体质、既往药物过敏史、患者的患病严重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

7.临床使用各种抗菌药物,必须仔细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不管是否进行皮肤过敏试验,或皮肤过敏试验阴性,在进行皮肤过敏试验中和首次使用后的0.5小时内应严密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征兆,应迅速处理。

8.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青霉素类及头孢类药品目录见附件。

9.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头孢类药品的皮试液或药品由生产企业提供。

附件:青霉素类及头孢类抗生素需要做皮肤过敏试验的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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