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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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

2006—2008年度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局深化改革和发展经营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协调工程局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工程局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规范了工程局、工会和职工的行为,便于加强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合作,不断增强我局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推进我局改革、发展与稳定。

第三条本合同依法签订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生效,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相互监督、共同履行。

第四条本合同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均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

第五条工程局尊重和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开展以职代会为主要载体的企务公开活动,建立健全企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单位)领导人制度。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职工参与工程局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工程局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各二级单位应按《工会法》规定和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家《关于依法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工程局在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有工会方面的代表参加,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七条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应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年生产和工作任

务,推进我局三个文明建设。

第八条本合同经职代会通过,即由局长代表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字,双方签字后,7日内应将合同文本提请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后应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章劳动用工

第九条工程局必须依照《工会法》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职工个人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职工上岗实行动态管理。新招聘的职工试用期为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程局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距退休时间不满10年的;

2.续签订劳动合同时,连续工龄达10年以上、且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3.凡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称号的;

4.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十二条根据《劳动法》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工程局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工程局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程局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并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双方认识不一致的,可以请劳动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三条工程局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我局依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劳动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局有权根据当年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来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和分配方案,但必须事先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团长联席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职工工资增长水平本着“两个低于”原则。随着企业经营效益及劳动生产率增长而调整,工程局完成年度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后,原则上应保证职工人均收入不低于上年水平;在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时,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工作和劳动的前提下,月工资不得低于福建省政府颁发的当地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克扣,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发放工资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职工在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以及依法参加由单位组织的社会活动期间,工程局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工程局实行每周四十小时,每日八小时工作制。生产一线无法实行以周计算工作时间的,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第四条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须报劳动行政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办法应按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局应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必须在节假日加班的,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提出,并向工会说明,征得同意,但每月加班时间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得超过36小时。凡属《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一条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下列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发加班工资、也不安排补休:

1.执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

2.单位组织职工参加社会活动或义务劳动的。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条工程局必须依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制定我局规章、规程和标准,并确保实施。工会应依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局应保证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所需经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划拨一定费用,作为安全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工程局新建、改建、扩建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永久性住宅、食堂、活动场所等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工会参加。

第二十五条工程局按照国家有关《有毒工作岗位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对不同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制定我局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六条工程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例》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对长期从事粉尘及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职工,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对尘肺患者每年安排一次疗、休养。体检、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上班考勤。

第二十七条工程局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保女工身体健康:

1.女工在月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本人提出,应为其安排其它劳动。

2.女工在怀孕期,除不安排第三级劳动强度工作外,不得增加延长工作时间。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当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劳动。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抚待遇。

4.我局女职工两年进行一次规范妇科病检查。

第二十八条工程局对新职工进行三级(处、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季(5-9月份),工程局负责落实防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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