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一、备案主体1.竣工备案主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
2.竣工备案主体应当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文件。
二、备案材料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簿、竣工图纸等。
2.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复印件及相关设计证明文件,以及现场勘察、核对、技术交底等相关材料。
3.施工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施工纪录、竣工图纸等相关材料,并附有施工方案、检查报告等。
4.监理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测报告、施工日志等。
5.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资料,包括检测报告、抽样记录、检测仪器等。
三、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
3.审核通过后,备案机构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及相关信息向公众进行公示。
四、备案内容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内容包括工程基本信息、设计文件的合规性、施工过程的合规性、质量检测的合格性等。
2.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还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资格及业绩进行评价。
五、备案监督1.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机构应当进行备案监督,对备案材料和备案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2.如发现备案材料存在虚假或不完整的情况,备案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违规处理1.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违规处理,包括罚款、暂停资质等。
2.对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衔接。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 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中钢管、扣件和周转材料的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和自用单位。
第三条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应当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的建设工程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中的申办、取样、评审、查验、统计等工作,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模板脚手架、建设工程钢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实施,检测工作由本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申请《备案证》的基本条件:1、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4、为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自律,企业应申请成为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的会员;5、申请企业自愿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以下简称《诚信自律承诺书》)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5、具有技术性能指标的周转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质量的相关材料;6、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办法、人员机构设置等文件;7、周转材料质量维修必备的维修器械和检测设备等清单;8、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 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 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 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 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 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 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 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 申请表;(二) 工商营业执照;(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 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 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03
•【字号】沪建管〔2015〕377号
•【施行日期】2015.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建管〔2015〕377号各有关单位:
为依法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1999 年 11月 26 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研[2004]41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6.23【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研[2004]415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强化建材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强化建材使用相关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砂、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一)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其供应商应当按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者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建委委托市建材质量监督站,具体承办国外境外、外省市和本市尚未建立建材质监机构地区建材供应商的备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引言: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的各种材料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材料备案的基本要求、备案流程及其意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材料备案的基本要求1.材料的品种齐全,质量合格。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选择,确保材料的品种齐全,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只有在备案登记前经过专门部门的抽检合格,才能被使用于建设工程。
3.材料的运输和储存符合要求。
在材料运输过程中,要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杜绝对材料的损坏和浪费。
在材料储存过程中,要注意防潮、防尘、防蛀等措施,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效果。
二、备案流程1.施工单位备案申请: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向建设工程备案管理部门递交备案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材料清单和供应商资质等。
3.备案登记:备案管理部门将备案申请资料录入备案登记系统,对备案的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和管理。
4.材料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备案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材料验收,对使用的材料进行抽检,确保材料的质量和合格性。
三、备案管理的意义1.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通过材料备案管理,确保使用的材料齐全、质量合格,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材料备案管理能够防止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论: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确保使用的材料符合要求,可以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同时,备案管理也需要加强对备案申请和备案登记的监管和审查,进一步提高管理的效果和可行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材备案产品品种目录及执行标准
建用砂
GB/T 14684-2001
3
建筑用机制砂
GB/T 14684-2001
九
管道
排水管
产品名称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5836.1-2006
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GB/T 5836.2-2006
3
排水用芯层发泡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 16800-1997
JC/T 423-1991;
GB 18582-2001
6
复层建筑涂料
GB/T 9779-2005
7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
JG/T 26-2002
8
弹性建筑涂料
JG/T 172-2005
9
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
JG/T 224-2007
10
外墙外保温用环保型硅丙乳液复层涂料
JG/T 206-2007
十五
饰面石材
十三
建筑门窗
建筑门窗
产品名称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平开彩色涂层钢板门窗
JG/T 3041-1997
2
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
JG/T 3041-1997
3
铝合金窗
GB/T 8479-2003
4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JG/T 140-2005
5
钢塑共挤门窗
JG/T 207-2007
6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
5
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 175-2007
6
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GB 175-2007
上海市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 年 07 月 08 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 以下简称建材备案 ) 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 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 ) 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 ), 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 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 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上海市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材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负责本市建材备案、建材发展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建材信息平台建设职能。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材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建立本市统一的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和信息化技术,在建材备案、重要建材使用、新型建材认定、质量检测、监督抽查等环节,对本市建材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现备案与管理、市场与现场的互相联动。
第三条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和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建材产品,其建材供应商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及其授权经销商或者港、澳、台及境外销售总代理单位。
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备案建材产品应当具有相应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团体、企业应用标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作者:————————————————————————————————日期: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材备案产品品种目录及执行标准序号产品大类产品类别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依据工业标准咨询网)(纳入备案管理日期)一水泥生产水泥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 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 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三混凝土商品砂浆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 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四混凝土混凝土掺合料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052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2008;GB 6566-2010五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 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20083 混凝土膨胀剂GB 23439-20094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 223-2007六墙体材料烧结砖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 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砖GB 13544-20112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20033 烧结普通砖GB 5101-200311七 墙体材料砌块 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蒸压灰砂砖 GB 11945-1999 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 11968-2006 3 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GB 8239-1997 4 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2011 5 混凝土多孔砖 JC 943-2004 6 蒸压灰砂多孔砖 JC/T 637-2009 7 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JC/T 862-2008 8非承重蒸压灰砂多孔砖技术要求DB 31/T599-20122013年1月起八 建筑砂石料 建筑砂石料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建设用砂 GB/T 14684-2011 2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九 管道 排水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备注 1 高密度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CJ/T 165-2002 2建筑排水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 )管材及管件CJ/T 250-20073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 )螺旋波纹管CJ/T 225-20114 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玻璃微珠复合管材CJ/T 231-2006 5 聚乙烯塑钢缠绕排水管 CJ/T 270-2007 6 聚丙烯静音排水管材及管件 CJ/T 273-2012 7建筑排水用聚丙烯(PP)管材和管件CJ/T 278-200818 排水用芯层发泡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16800-2008 9 埋地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结构壁管道系统 第1部分:双壁波纹管材 GB/T 18477.1-2007 10 埋地用聚乙烯双壁波纹管 GB/T 19472.1-2004 11 埋地用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GB/T 19472.2-2004 12 无压埋地排污、废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 GB/T 20221-2006 1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排水用) GB/T 21238-2007 14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5836.1-2006 15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GB/T 5836.2-2006 16 建筑用硬聚氯乙烯雨水管材及配件 QB/T 2480-2000 17 埋地用硬聚氯乙烯(PVC-U)加筋管材QB/T 2782-2006 18 埋地钢塑复合缠绕排水管材 QB/T 2783-2006 19 埋地用纤维增强聚丙烯(FRPP)加筋管材QB/T 4011-2010 20 埋地用增强聚丙烯(FRPP)管材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应用技术导则 21 市政排水用塑料检查井 CJ/T 326-2010 2012年3月起 22 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 CJ/T 233-2006 2012年3月起 23 非开挖铺设用高密度聚乙烯排水管CJ/T 358-2010 2012年3月起十 给水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备注 1 铝塑复合管用卡套式铜制管接头 CJ/T 111-2000 2 建筑用铜管管件(承插式)CJ/T 117-2000 3 给水涂塑复合钢管 CJ/T 120-2008 4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 123-200415 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 124-2004 6 给水衬塑复合钢管 CJ/T 136-2007 7 给水衬塑可锻铸铁管件 CJ/T 137-2008 8 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PE-X)管用管件CJ/T 138-2001 9 薄壁不锈钢水管CJ/T 151-2001 10 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道系统CJ/T 175-2002 11 给水用孔网钢带聚乙烯复合管CJ/T 181-2003 12 钢塑复合压力管CJ/T 183-2008 13 钢丝网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及管件CJ/T 189-2007 14 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 CJ/T 192-2004 15 建筑给水交联聚乙烯(PE-X )管材 CJ/T 205-2000 16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 CJ/T 210-2005 17 给水用丙烯酸共聚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CJ/T 218-2010 18 合金镀层(HA)钢管及管件 CJ/T 223-2006 19 钢塑复合压力管用双热熔管件 CJ/T 237-2006 20 耐热聚乙烯(PE-RT)塑铝稳态复合管CJ/T 238-2006 21 钢塑复合压力管用管件 CJ/T 253-2007 22 纤维增强无规共聚聚丙烯复合管 CJ/T 258-2007 23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 GB/T 10002.1-2006 24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件 GB/T 10002.2-2003 25 铜管接头 第1部分:钎焊式管件 GB/T 11618.1-2008 26 铜管接头 第2部分:卡压式管件 GB/T 11618.2-2008 27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B/T 12771-2008128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 GB/T 13663.2-200529 给水用聚乙烯(PE )管材 GB/T 13663-2000 30 无缝铜水管和铜气管 GB/T 18033-2007 31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 GB/T 18742.2-2002 32 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件GB/T 18742.3-200233 冷热水用交联聚乙烯(PE-X)管道系统:管材 GB/T 18992.2-200334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稀PVC-C 管材 GB/T 18993.2-2003 35 冷热水用氯化聚氯乙稀PVC-C 管件GB/T 18993.3-2003 36 铝塑复合压力管(搭接焊式) GB/T 18997.1-2003 37 铝塑复合压力管(对接焊式) GB/T 18997.2-2003 38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材 GB/T 19473.2-2004 39 冷热水用聚丁烯(PB)管件 GB/T 19473.3-2004 40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给水用)GB/T 21238-200741 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组件第1部分:卡压式管件 GB/T 19228.1-2011 42 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组件第2部分:连接用薄壁不锈钢管GB/T 19228.2-2011 4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顶管GB/T 21492-2008十一 电工套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备注 1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JG 3050-1998 十二 防水材料防水材料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备注 1 高分子防水材料三元乙丙片材 GB 18173.1-2006 进口产品 2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 18242-2008 进口产品3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GB 18445-200114 无机防水堵漏材料 GB 23440-20095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 23441-2009 进口产品6 喷涂聚脲防水涂料 GB 23446-2009 8 聚氨酯防水涂料 GB/T 19250-2003 9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GB/T 23445-2009 10 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 GB/T23260-2009 进口产品11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 474-2008 12 水性渗透型无机防水剂 JC/T 1018-2006 14 水乳性沥青防水涂料 JC/T 408-2005 15 聚氯乙烯弹性防水涂料 JC/T 674-1997 16 溶剂型橡胶沥青防水涂料 JC/T 852-1999 17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 JC/T 864-2008 18 建筑表面用有机硅防水剂JC/T 902-2002 19 道桥用防水涂料 JC/T 975-2005 20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JC/T 984-2011 21 路桥用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 JT/T 535-2004 22 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JC/T 1075-2008 进口产品 十三 建筑门窗建筑门窗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 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08 2 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 JG/T 140-2005 3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窗JG/T 186-2006 4 钢塑共挤门窗JG/T 207-2007 5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 3041-19971十四 建筑涂料建筑涂料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2001;GB 24408-2009 2 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 GB/T 9756-2009;GB 18582-2008 3 溶剂型外墙涂料 GB/T 9757-2001;GB 24408-2009 4 复层建筑涂料 GB/T 9779-2005;GB 24408-2009 5 水溶性内墙涂料 JC/T 423-1991;GB 18582-2008 6 弹性建筑涂料 JG/T 172-2005;GB 24408-2009 7 外墙外保温用环保型硅丙乳液复层涂料 JG/T 206-2007;GB 24408-2009 8 建筑内外墙用底漆 JG/T 210-2007; GB 24408-2009 9 建筑用钢结构防腐涂料 JG/T 224-2007 10合成树脂乳液砂壁状建筑涂料JG/T 24-2000;GB 24408-2009 11 外墙无机建筑涂料JG/T 26-2002; GB 24408-2009 十五饰面石材饰面石材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1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 GB/T 18601-2009; GB 6566-20102 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GB/T 19766-2005十六 木制板材木制板材产品名称 执行标准 备注 1中密度纤维板GB/T 11718-2009;GB 18580-2001 2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5102-2006;GB 18580-2001 3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 15104-2006;GB 18580-2001 4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GB/T 18102-2007;GB 18580-2001 5 实木复合地板 GB/T 18103-2000;GB 18580-2001 6 竹地板 GB/T 20240-2006;GB 18580-2001 7 刨花板 GB/T 4897.1~7-2003;GB 18580-2001 8 细木工板 GB/T 5849-2006;GB 18580-2001 10 胶合板 GB/T 9846.3-2004; GB 18580-2001 十七新型材料新型材料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备注1 环保型淤泥烧结多孔砖Q/TNNJ 1-2008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1-0082 YKB炭晶电热板Q/ILFM1-2008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9-0213 建筑物、桥梁排水(污)用高密度聚乙烯(HDPE)管材及管件Q/SXXE2-2007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2-0114 CR聚氨酯硬泡体防水保温材料(Ⅲ型)Q/TIYI 2-2008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5-0055 裕宸多孔保温砖O/TEBS02-2008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1-0186 ZWG装配式围护结构基板Q/320282SQG001-2008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1-0177 AD型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用管材、管件Q/02 JSS005-2008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2-0128 水泥稳定建筑废弃物Q/SANJ 1-2009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6-0229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页岩烧结空心砌块)GB13545-2003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1-01610 混凝土多孔砖(复合保温型)Q/SCDX 3-2010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1-02011 建筑用聚丙烯(HTPP)高温静音排水管材管件Q/VAPW 1-2010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2-01312 建筑用聚丙烯(HTPP)高温静音排水管件Q/VAPW2-2010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2-013 13纸面石膏板GB/T 9775-2008 新材料认定证书编号:RD-01-0091。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完成施工后,提出有关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依法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国有、私有、外资投资建设项目,均应依照本细则办理竣工备案。
第二章竣工报告及其提交材料第四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位置、用途、规模、设计、施工单位等;(二)竣工工作的主要经过,包括施工进度、使用材料等;(三)竣工质量情况,包括结构安全性能、装修装饰质量等;(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包括相关验收单位及其验收结果、验收不合格问题处理情况等;(五)其他有关竣工情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二)竣工验收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竣工总平面图及剖面图;(四)推选竣工代表的决议文件及代表证书;(五)竣工验收记录及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检测或检验结论;(六)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施工图纸;(七)使用、维护、保养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提交竣工报告及其所需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方便。
第三章竣工备案审查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备案审查。
对于具有重大意义、重要性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限。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竣工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补充和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工程竣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的检查。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在竣工备案审查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质量合格性、结构安全性等进行检查和验证。
第四章竣工备案结果及相关手续第十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竣工备案审查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二、备案依据1、《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 号)三、备案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以下简称建材)备案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做好本市建材备案的具体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诚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备案受理窗口和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四、备案范围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含中转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石材、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粘结材料、市政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以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备案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见附件 2)。
五、备案程序(一)备案申请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续。
(二)备案受理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8);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原因。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二○○一年一月八日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品质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现实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企业承担责任组织实施。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企业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品质开展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品质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协议规定,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三)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企业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开展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品质达到设计规定,并提出工程品质检查报告;(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在施工企业自评通过,勘察、设计企业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品质开展了检查并核定通过品质等级,提出工程品质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企业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企业和建设企业签署了工程品质保修书;(八)筹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筹划设计规定开展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品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规定整改的品质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一)工程完工,建设企业收到施工企业的工程品质竣工报告,勘察、设计企业的工程品质检查报告,监理企业的工程品质评估报报告,对符合验收规定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二)建设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近期,向建设工程品质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公告建设工程品质监督机构;(三)建设工程品质监督机构应审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发给建设企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规定的,公告建设企业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5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Ⅰ、Ⅱ型)
JC/T 894-2001
6
聚合物乳液建筑防水涂料(Ⅰ、Ⅱ类 )
JC/T 864-2000
7
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
JC/T 894-2001
8
聚氯乙烯弹性防水涂料
JC/T 674-1997
9
无机防水堵漏材料
JC 900-2002
10
建筑表面用有机硅防水剂
11
干混耐磨地坪砂浆
JG/T 230-2007
12
干混界面处理砂浆
JG/T 230-2007
13
干混特种防水砂浆
JG/T 230-2007
14
干混自流平砂浆
JG/T 230-2007
15
干混灌浆砂浆
JG/T 230-2007
16
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
JG/T 230-2007
17
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
JG/T 230-2007
QB/T2480-2000
10
埋地用聚乙烯缠绕结构壁管材
GB/T 19472.2-2004
11
埋地用聚乙烯双壁波纹管
GB/T 19472.1-2004
12
建筑用硬聚氯乙烯雨水管材
QB/T 2480-2000
13
埋地用增强聚丙烯(FRPP)管材
上海市埋地塑料排水管应用技术导则
14
埋地排水用钢带增强聚乙烯(PE)螺旋波纹管
17
给水衬塑(PPR)复合钢管
CJ/T 136-2001
18
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材
CJ/T 123-2004
19
给水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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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2015年07月08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建立建材市场诚信体系,保证建材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 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以下简称建材备案)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本市建材备案的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施工现场建材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承担建材产品备案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备案范围和备案部门本市对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水泥、预拌砂浆、建筑用砂石、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系统材料、防水材料、建筑门窗、管道、建筑幕墙、玻璃、建筑涂料、建筑遮阳、建筑胶凝剂、公路路用材料等结构性、功能性材料,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实行备案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建材产品,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业协会及备案产品类别见附件1。
第三条备案办理程序(一)备案申请凡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 (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相关表格(附件2,附件3,附件4),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受理服务窗口。
相关行业协会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建材备案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并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到相关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受理服务窗口(附件1)办理建材备案手续。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回建材备案相关表格,并说明理由。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材供应商,是指建材的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备案办理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第三条规定提交的书面资料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5),并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受理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办理到期换证备案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应当审核其诚信记录,符合要求的,准予换证。
(三)备案公示行业协会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7)电子证书;并将建材备案相关信息,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备案证打印完成建材备案相关手续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直接打印《备案证》。
第四条备案提交资料(一) 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含增补建材产品、表具)应当提交的资料。
1、凡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
(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3、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以下建材产品,除提交第2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拌砂浆和建筑节能系统材料产品,提供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
(2)预拌混凝土产品,提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上海市绿色环保混凝土搅拌站证明。
(3)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提供生产企业信息表(附件8)。
(4)建筑用天然砂、建筑用天然石、烧结砖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开采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预拌砂浆产品,提供“新型材料认定证书证明材料”。
(6)给水管道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
(7)住宅厨房和卫生间排气道产品,提供住宅排气道图集。
(8)建筑安全玻璃产品,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及其年度监督合格通知书或年度认证证书保持通知。
(9)再生建材产品,提供再生料在建材产品中使用比例的证明资料。
4、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中文译本加盖公章)、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
5、取得本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供《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二)办理其它相关备案手续应当提交的资料。
1、办理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如水泥、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防水卷材等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建材产品到期换证手续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上述第(一)项第3点规定的相关资料。
2、办理企业基本信息及有效期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3、办理产品注销手续应当提供产品注销申请。
第五条备案相关规定(一)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
(二)建材备案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社团、企业应用标准。
(三)本市建材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
建材供应商根据备案材料设定的备案有效期截止日期,在到期前、后3个月内,到相关协会办理换证手续;过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建材备案。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材供应商,可以通过便捷备案程序实行网上直接换证:1、获得企业诚信等级较高的;2、在备案有效期内,管理部门监督抽查未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行业协会应当定期将建材备案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市市场管理总站。
(六)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及时将取消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及其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在本市建材信息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七)建材供应商应当向建材使用单位提供有效期内的《备案证》。
(八)需要办理本市建材产品备案的外省市及境外建材供应商,应当向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领“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
第六条备案部门的基本要求承担建材备案受理服务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设立建材备案的受理服务窗口,安排建材备案受理服务人员,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具有备案受理和档案存放场所。
受理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至下午4:30,周五上午9:00至11:30。
第七条备案管理市、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建材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取得《备案证》的建材供应商进行动态检查和监督抽检。
(一)市市场管理总站应当对行业协会的备案受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建立例会制度,对行业协会建材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受理企业投诉,加强对建材备案工作的管理;发现行业协会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市建设管理委处理。
(二)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备案产品的抽样检测,并将材料监督抽检、监理平行检测和材料进场复验等检测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建材信息系统,检验不合格信息记入建材供应商诚信档案。
行业协会应当明确行业自律约定,制定行业规范标准, 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做好建材备案的受理服务工作;应当组织开展对备案建材供应商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工艺条件,产品质量管理、诚信经营行为等,检查覆盖面每年应当达到80%以上,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建材供应商诚信档案;应当建立备案建材产品的统计汇总分析制度,及时掌握备案产品的流向。
第八条违规处理建材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在建设工程使用中存在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建材备案换证手续:1、年度诚信评价达不到要求的;2、伪造、出借、转让《备案证》的;3、违反告知承诺事项的;4、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5、未按规定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产品在本市的备案资格,清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两年内不得重新办理本市备案手续:1、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2、连续两次产品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第九条附则本实施细则于2015年月日起施行。
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对原有备案产品建材备案的相关手续。
附件1:备案部门及其备案产品类别附件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附件3: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换证申请表附件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5:建材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6: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7: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附件8: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息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月日附件1备案部门及其备案产品类别附件2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表单位名称(盖章)备案产品类别填表日期备案证编号:JC(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制2015年月办理备案手续须知一、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对象: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材料生产单位或者境外产品销售总代理单位。
二、备案应提交资料:1、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提供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未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建材产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限分支机构生产的,应同时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2)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建材产品、规格),或计量精度和数据传输性能检测报告(建筑节能分项计量表具),或上海市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符合性检测报告(数据采集器);(3)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4)其他资料。
三、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核对。
如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本表填写后通过建材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五、备案有效期内建材供应商发生备案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到相关行业协会办理相应内容的变更手续。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告知事项各建材供应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建材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备案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社团、企业应用标准。
三、建材供应商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建材备案证等要件及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建材供应商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准则,接受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
(一)备案企业应当按时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
(二)按照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开展经营活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办理建材备案换证手续:1、年度诚信评价达不到要求的;2、伪造、出借、转让《备案证》的;3、违反告知承诺事项的;4、提供虚假备案申报资料的;5、未按规定报送产品生产、流向等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