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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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司法认定及成因分析瞿鑫馨赖宇婷*【内容摘要】转型期由于我国土地现有国情与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受限之间的矛盾,农村企业发展难与农村土地违规占用成本低、风险小之间的利益寻求,新农村建设村官们对于农村致富的期待与法律意识不强之间的矛盾,致使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时有发生。

在实践当中,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需认识到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破坏了土地资源,并且达到一定的数量和程度标准。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成因分析一、从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引发的思考2015年8月,群众反映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存在非法开采、占用林地及毁林的情况。

据调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在泉塘村与巨源村交界处开建云发页岩砖厂,2014年建成投产,占用林地面积40余亩。

其虽于2011年与2012年在湘东林业局分别办理了0.46公顷和0.433公顷的临时林地占用手续,但后期扩大林地占用面积并未办理相关手续、之前所办临时用地两年到期后亦未续办或转办长期林地占用手续。

2014-2015为期两年的时间里,刘某某所创建的萍乡市湘东区泉塘云发页岩砖厂打着生产红砖的幌子,开采露天煤出售以牟取暴利。

经调查,砖厂内的红砖生产线早已锈迹斑斑,地上的淤泥将部分生产设备淹没,厚厚的淤泥也已经干结,显然,该生产线早已废弃。

同时,烧制红砖的砖窑也是格外冷清,窑内没有工人码放砖头,只有一些油桶摆放在地上。

但在砖厂另一侧却是灰尘滚滚,一番热火朝天的景象,几台大货车排着队等候进入一个"天坑",每隔几分钟就有一台大货车轰鸣着从坑内爬出。

坑内,挖掘机、装载机忙得不亦乐乎。

在这个深达数十米的"天坑"四周并没有什么护坡措施,几台大型机械设备就直接在坑底挖掘煤炭,任由两侧的山体自由滑落,存在十分重大的安全隐患。

该厂老板刘某某将挖出来的废弃土直接倒进农田附近,致使多户村民家农田无法耕种及许多稻田无法灌溉。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

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土地违法地类判定规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1. 土地是国家资源,其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土地的违法地类判定,是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

违法地类包括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

2. 非法占用耕地被视为土地违法地类之一。

耕地是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非法占用耕地指未经批准或超出批准面积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由于耕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将导致粮食生产能力下降,对国家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 非法占用森林也属于土地违法地类的一种。

森林资源是地球的肺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非法占用森林包括违法砍伐森林、非法采伐木材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影响气候和水源的稳定性。

4. 非法占用湿地也是违法地类之一。

湿地是自然界的净化器和自然调节器,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

非法占用湿地指未经批准或者超出批准面积占用湿地进行非湿地建设的行为。

湿地的破坏不仅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还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巨大风险。

5. 针对土地违法地类的界定和判定,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包括《土地管理法》、《国土空间规划法》等一系列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非法占用土地的界定标准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为土地违法地类的判定提供了依据。

6.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森林、湿地等违法行为,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追责问责。

政府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土地执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以及刑事追究的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7. 应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

加大土地执法力度的推动加强土地的动态监管。

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强制调整机制,优化土地使用结构,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中“园地”的认定作者:付金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11期摘要: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园地虽未被列举性地提到,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园地的性质可知,园地与耕地、林地、草原皆为农用地,其入罪标准,可参照耕地、草原的入罪标准,掌握在10亩以上。

关于严重破坏园地标准的判定,在目前暂无规范的情况下,可通过采纳专家意见作为定罪依据。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园地入罪标准严重破坏[案例一]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安平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承包了安平高速十二标五峰山隧道洞渣清理工程。

为堆放石渣,被告人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村一组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城关镇金花村坝河西岸园地(茶园)19.985亩。

被告人张某某支付租金后,即将安平高速五峰山隧道移出的四万余立方石渣堆放在所租地块中。

2015年4月27日,经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为被告人违法占用平利县城关镇金花本一组园地(茶园)面积17.895亩,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

2017年12月14日,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2012年10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办芷阳村村委会以为村办企业西安某公司搞开发为由,由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组织村委会讨论,共租赁120余亩土地用于该公司建设石榴生态休闲庄园项目。

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并于2015年9月建设完成投入运营。

建设期间,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该公司仍继续进行施工建设,致使土地遭受严重毁坏。

经测量,该公司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休闲庄园实际占地为104.18亩。

经西安市自然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委托陕西某公司聘请专家进行破坏程度鉴定,该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有条件建设区,201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园地102.24亩,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8亩,交通运输用地0.56亩,该宗土地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铺垫、地面挖损等,属在农用地上建筑物与构筑物占用、地面硬化与挖损破坏类型,其中温泉酒店区71.4亩属于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严重毁坏,石榴采摘观光园32.78亩属对农用地种植条件的轻度毁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

耕地建房最新政策法规及乱占耕地建房处罚方式一、乱占耕地建房会受到哪些处罚?1.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亦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为此,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并将其摆在8类乱占耕地建房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

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因此,《通知》明确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异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日益凸显。

这不仅损害了农业生产,破坏了生态环境,还影响了农村稳定和社会和谐。

加大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力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2. 何为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是指未经审批或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建设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私搭乱建、违法建房、非法转作他用等情况。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破坏了农村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

3.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较大;二是非法占用土地的影响范围较广。

对于前者,通常认为超过一定面积(比如1000平方米)的非法占用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数量较大;对于后者,如果非法占用行为对周边的农田或生态系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会被认定为数量较大。

4.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危害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给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危害。

这些行为影响了农业用地的减少,破坏了农田土壤,加剧了土地的退化和沙化,从而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这些行为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水土保持和生态平衡,加剧了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程度。

5.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查处措施针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查处。

建立健全非法占用土地的监测和巡查机制,加强对农村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严格规范农村用地管理行为,加大对非法占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意识和法治观念,促进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对于非法占用行为给农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要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浅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及其立法反思

国土资源 L AND &RESOURCES47间分布来看,耕地减范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过加层、扩建、增资等方式提高土少区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经济开一是切实转变“摊大饼”的发地利用率。

发区、各乡镇产业平台以及09省展思路。

实施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二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共同道、杭宁高速、宁杭高铁沿线。

耕合评价,根据企业亩均税收、亩均责任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地增长区主要集中在西部山区以及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补、占优补优,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远离乡镇、产业平台中心的行政值、单位排污工业增加值、单位电理。

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避让优村。

这说明,德清县耕地变化的空耗税收等标准,对企业进行综合排质耕地,做到占水田补水田。

划定永间分布与经济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名,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

实施产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健全耕地后期管联系。

业用地差别化弹性管理,根据产业护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类别和产业导向,建立差别化供地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严格执行方式、差别化年限管理、差别化地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价供应等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机作,对建设占用耕地一律执行表土剥经济的快速发展,耕地将成为制约制。

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离再利用,并将表土运到指定堆放点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如何在新时建设用地利用及产出强度明显低于进行堆放,做到现剥现利用、剥离临期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需要我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土地,通时堆放、堆放再利用。

们转变日常管理方式和构建科学规四、建议地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自410条)。

其中日常土地管理中最为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然资源,鉴于我国人多常见的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适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土地少的基本国情,我国实行的是最用,以下对该罪作简要分析。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与之相适金。

”刑法当时规定的着眼点在于应,我国刑法中对一些严重影响土保护耕地资源,对于其他的土地类地管理秩序的土地违法行为也予以型并没有涉及。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18年最新版)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18年最新版)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18年最新版)
据最新发布的《关于规范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立案标准的通知》(发改土规〔2018〕344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如下:
一、未经审批批准、未经履行土地出让手续或者未经合法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立案。

二、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按照下列情况立案: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批准内容的,立案;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它必要的批准文件的,立案;
(三)取得建设和用地双重许可的,但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审批批准的用地面积或者建设规模超过审批批准的范围的,立案。

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协议书等文件,或者未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书的约定使用土地的,立案。

四、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按照下列情况立案:
(一)从农用地改变用途为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立案;
(二)从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等土地一级保护区改变用途的,立案;
(三)从非建设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情况立案:
1.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立案;
2.未按照规定组织招投标的,立案;
3.建设用地不符合本体规模控制要求的,立案。

五、未经批准,占用、改变、破坏农用地的,立案。

六、未经批准,采矿、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违规占用无属主或者尚未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使用权的,立案。

以上是土地违法行为查处立案的标准,如有其他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

违法占地认定标准违法占地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用于建设或者其他非法使用的行为。

针对违法占地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认定标准,以便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准确、公正的认定。

下面将对违法占地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违法占地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用地性质、建设行为等。

其中,土地使用权是指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审批手续则是指是否经过了规划、环评、用地审批等相关程序,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用地性质则是指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属于法定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林地等。

建设行为则是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

其次,针对以上认定标准,需要进行具体的认定程序和实地调查。

在认定程序上,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定的程序和流程。

在实地调查上,需要对涉及的土地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准确的认定。

同时,还需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对于违法占地认定标准,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认定机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有效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公众的土地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总之,违法占地认定标准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合法使用和保护的重要依据,只有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认定,才能有效打击违法占地行为,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加强对违法占地行为的监管和治理,共同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依据、时限、流程一、行政处罚依据(一)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破坏耕地保护——破坏耕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

- 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拒不履行复垦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已经1995年11月1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5年12月18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土地管理部门正确、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土地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七条设区的市已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所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管辖下列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省级人民政府非法批地的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案件。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裁判依据】

34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与量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规定于刑法第342条,系经2001年8月3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二修改,条文如下: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的定罪量刑要点:一、犯罪构成要件需要注意,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5个要素,这5个要素必须同时符合,即:1.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3. 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4. 数量较大,5.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三、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本罪中的“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和草原。

此处4项构成要素均由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查阅文后所附法律依据。

四、单位犯罪本罪的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

五、不认为犯罪的情况201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

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

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依据20010831 刑法(刑法修正案二修改)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的用途,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立案标准。

首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明确的土地使用权归属。

即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是在土地使用权归属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或存在争议,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行为。

二是超越批准的用途。

非法占用农用地必须是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用途的行为,如果是在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土地,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非法占用行为。

其次,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具体要求。

一是占用面积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占用面积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

二是占用时间超过一定期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时间未达到一定期限,就不能立案追究责任。

此外,针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节和后果。

一是对土地资源的破坏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的利用价值,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

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如果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需要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标准是一个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具备明确的条件和具体的要求。

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进行立案追究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

江西省耕地破坏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的鉴定工作,依法提供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依据,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需要对违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破坏进行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司法机关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地块耕地破坏进行鉴定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耕地破坏鉴定机构,并负责出具对本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破坏的鉴定结论。

第四条耕地破坏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有下述情形之一,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一)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将耕地表面硬化的;(二)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三)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在耕地上抛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其他活动,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四)在违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其他非农建设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

第五条违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达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或者两项合计达到10亩以上,且种植条件涉嫌严重毁坏的,可以申请耕地破坏鉴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耕地破坏鉴定申请书;(二)丙级以上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的所申请鉴定地块的勘测报告;(三)所申请鉴定地块影像资料;(四)其他有关材料。

对未达到上述面积,申请人认为确需进行耕地破坏鉴定的,经涉案地块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办法处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居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区、自留山,也展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土地性质的认定作者:李存海杨珺孟庆辉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4期摘要:我国土地管理中“多頭管理”的特点,造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适用中土地性质认定的殊异。

在认定土地性质时,面对土地使用权证、调查认定的现状地类与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规划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规划地类为主要依据,结合土地权属证明、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土地监测调查成果、实际使用状况等进行综合认定。

关键词:农用地土地性质现状地类规划地类一、问题的提出(一)典型案例[案例一]2005年至2019年11月,罗某在承租某村办企业农场期间,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建设球馆、健身房等建筑物作为商业门店向外出租,并大量硬化路面,后被查获。

经鉴定,罗某违法建设行为实际造成四十余亩土地耕作层破坏,种植条件难以恢复。

根据涉案地块所在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出具的现状地类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显示,涉案地块现状地类为农用地(水浇地和菜地),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村镇扩建区)。

[案例二]肖某以筹建建筑材料厂的名义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山坡荒地租用协议,约定将村集体办理了林权证的荒山荒坡20余亩租给肖某作来料加工场地使用。

协议约定,肖某在使用场地前必须办理好一切用地手续。

协议签订后,肖某未办理任何用地许可手续,便开始用机械取土、平整场地、建石棉瓦空心砖房、搭建生产设备、安装破碎机等,使场地的原始地貌彻底改变,并在场地上堆放、生产砂石料。

后肖某被森林公安机关查处。

在办案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肖某占用土地的性质认定出现了分歧。

国土部门根据森林公安局提供的GPS坐标点,对照县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图,称肖某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地类为裸岩石砾地,按照国土部门土地现状分类标准,裸岩石砾地为其他土地,不属于农用地。

林业部门则根据省级林业长远规划及县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该宗土地的用途确定为林地。

[1](二)争议归纳案例一中,司法人员对土地性质认定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占地行为发生时土地现状认定被占用的土地性质,本案中涉案土地被占用时,土地现状为农用地,因此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规划地类认定被占用土地性质,本案涉案土地被占用时,规划地类为建设用地,因此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通常可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来确定,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个方面可作为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标准:
1. 占用面积: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可以根据占用面积来判断。

具体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中国,一般将超过一定面积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视为数量较大,通常标准为占用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用地。

2. 影响范围: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还可以根据其对周边农用地的影响范围来判断。

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影响到了大量的周边农用地,可以视为数量较大。

3. 经济价值: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还可以从经济价值方面进行衡量。

例如,如果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具有较高的生产价值或市场价值,可以将其视为数量较大。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数量较大的违法占用行为,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具体的标准和处理方式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违法用地考核评分细则

违法用地考核评分细则

违法用地考核评分细则1. 绪论违法用地是指在国家法定土地管理制度下,未经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或超出土地利用规划范围的行为。

为了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并维护土地法制秩序,违法用地考核评分细则被制定。

本文档将从违法用地类型、考核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2. 违法用地类型违法用地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2.1 未经批准用地该类型指未经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的行为,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占用建设用地等。

2.2 超出规划用地范围该类型指占用超过土地利用规划所规定的用地范围的行为,包括超面积建设、越界占地等。

2.3 超出用地指标限制该类型指占用超过土地利用标准所规定的用地指标限制的行为,包括超载建设、超标分割等。

2.4 未按规定用地该类型指未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或土地利用标准的要求使用土地的行为,包括临时用地滞后未恢复原状、闲置土地等。

3. 考核评分标准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评估和判定时,可采用以下考核评分标准:3.1 用地违法程度根据违法用地类型和实际情况评估违法用地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评分。

3.2 影响范围根据违法用地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评估评分,分为局部影响、区域影响和全局影响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评分。

3.3 违法时长根据违法用地行为持续的时间评估评分,分为短期违法和长期违法两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评分。

3.4 其他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可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行政部门协作程度、整改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评分。

4. 评分细则4.1 未经批准用地评分细则•轻微程度:–影响范围:局部影响–违法时长:短期违法–其他因素:社会反响一般–总评分:60分•一般程度:–影响范围:区域影响–违法时长:长期违法–其他因素:社会反响较大–总评分:80分•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全局影响–违法时长:长期违法–其他因素:社会反响巨大–总评分:100分4.2 超出规划用地评分细则…(根据不同的违法用地类型进行评分细则的描述)5. 处理措施根据违法用地的评分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违法用地轻微,总评分在60分以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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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了规范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中,对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委托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认定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部交办和本部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立案查处和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认定委托]国土资源部立案查处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种植条件的毁坏进行认定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违法行为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认定的前提条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涉嫌犯罪,需要对涉及的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当事人占用耕地的行为,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被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三)非法占用的耕地中,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面积10亩以上,种植条件涉嫌被严重毁坏的。

第六条[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界定]非法占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一)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造成耕地被硬化的;(二)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采石、采矿、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的;(三)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

第七条 [污染认定委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认定事项,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受委托的专业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认定程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出具认定结论,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组成认定组织;(二)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踏勘非法占用耕地的现场;(三)进行有关勘测计算,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并形成认定报告;(四)出具认定结论。

第九条 [认定报告内容]认定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认定事项涉及的耕地的具体位臵及四至范围;(二)该宗耕地的类别(指基本农田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耕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的具体情况表述及相关勘测数据;(四)耕地是否被严重毁坏的认定意见;(五)相关的数据、图表等资料;(六)承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明。

涉及委托专业检测机构的事项,认定报告应当附具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十条 [认定结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报告,以本部门名义出具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结论。

认定结论应当附具认定报告及相关资料,注明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期限要求]认定报告,自组成认定组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案情复杂或者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鉴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认定结论,自接到认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 [工作经费]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可以从立案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办案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认定终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工作之前,非法占用耕地的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并恢复耕地原状,经立案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勘踏种植条件确已恢复的,可以终止认定。

第十四条[授权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制定认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作出了司法解释,即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但是,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由于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对于什么是“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如何进行认定、由谁出具认定结论等问题认识不一,致使相关案件不能及时得到最终处理。

为了规范此项工作,及时移送及惩处破坏耕地犯罪行为,有必要对破坏耕地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本办法的起草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研究内容。

部执法局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研究,并在一些省份进行了调研。

在查阅资料、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

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农业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意见,修改后报送法规司。

法规司会同执法局于2009年5月在广州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一)关于耕地毁坏的认定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耕地及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因此,本办法把耕地毁坏认定的部门规定为省级或市(地)级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对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需要进行认定的,经其申请,由市(地)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结论。

对于部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出具认定结论的,责成有关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关于耕地毁坏认定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毁坏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达到10亩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据此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前提条件作了规定,即必须要以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为前提,并且达到了法定的面积标准。

(三)关于耕地严重毁坏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毁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建设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非农业建设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二是挖沙、采石、采矿、取土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三是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

对于非法占用耕地所建设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本办法以是否硬化了地面为界定标准;对于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行为,虽然没有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但致使原来的耕作层被破坏。

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对耕作层不易作出具体厚度的规定。

但各地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可以作出认定。

据此,本办法将耕作层被破坏界定为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对于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严重污染,规定为“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适于继续用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农作物种植的”,属于耕地被严重污染。

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技术力量对此进行认定,因此在办法中规定,此项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认定。

(四)关于认定的程序考虑到对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进行认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才能作出科学准确的认定,本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

如组成认定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有关勘测计算,形成认定报告后承办人要签字等。

为了保证工作效率,对有关时限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五)关于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法院办理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案件涉及耕地毁坏的认定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自行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法院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对耕地毁坏进行认定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对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对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侦查、批准逮捕、公诉、审判过程中,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上述认定并出具认定结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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